關於進一步加強環境影響評價管理防範環境風險的通知

《關於進一步加強環境影響評價管理防範環境風險的通知》是2012年環境保護部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進一步加強環境影響評價管理防範環境風險的通知
  • 發布機關:環境保護部
  • 文號:環發[2012]77號
  • 發布日期:2012年07月03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遼河保護區管理局,解放軍環境保護局,各環境保護督查中心,相關企業集團: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環境保護重點工作的意見》和《國家環境保護“十二五”規劃》,進一步加強環境影響評價管理,明確企業環境風險防範主體責任,強化各級環保部門的環境監管,切實有效防範環境風險,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防範環境風險的重要性,進一步加強環境影響評價管理
(一)提高認識,強化管理。各級環保部門要充分認識目前(2012年)環境保護工作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以不斷改善環境質量、解決突出環境問題為著眼點,按照“預防為主、防控結合”的原則,加強環境影響評價管理,督促企業認真落實環境風險防範和應急措施,全面提高環境保護監管水平,有效防範環境風險。
(二)突出重點,全程監管。對石油天然氣開採、油氣/液體化工倉儲及運輸、石化化工等重點行業建設項目,應進一步加強環境影響評價管理,針對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編制與審批、工程設計與施工、試運行、竣工環保驗收等各個階段實施全過程監管,強化環境風險防範及應急管理要求。其他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如危險化學品、危險廢物、揮發性有機物、重金屬等)的建設項目,其環境管理工作可參照本通知執行。
(三)明確責任,強化落實。建設單位及其所屬企業是環境風險防範的責任主體,應建立有效的環境風險防範與應急管理體系並不斷完善。環評單位要加強環境風險評價工作,並對環境影響評價結論負責;環境監理單位要督促建設單位按環評及批覆檔案要求建設環境風險防範設施,並對環境監理報告結論負責;驗收監測或驗收調查單位要全面調查環境風險防範設施建設和應急措施落實情況,並對驗收監測或驗收調查結論負責。各級環保部門要嚴格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和監管,在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中對環境風險防範提出明確要求。
二、充分發揮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指導作用,源頭防範環境風險
(四)石化化工建設項目原則上應進入依法合規設立、環保設施齊全的產業園區,並符合園區發展規劃及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要求。涉及港區、資源開採區和城市規劃區的建設項目,應符合相關規劃及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要求。
(五)產業園區應認真貫徹落實我部《關於加強產業園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有關工作的通知》(環發〔2011〕14號)要求,在規劃環境影響評價中強化環境風險評價,最佳化園區選址及產業定位、布局、結構和規模,從區域角度防範環境風險。涉及重點行業建設項目的港區、資源開採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也應強化環境風險評價工作。
(六)已經開展戰略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重點區域內的產業園區、港區、資源開採區等,其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應以戰略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為指導和依據,並符合戰略環境影響評價提出的布局、結構、規模及環境風險防範等要求。
三、嚴格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強化環境風險評價
(七)建設項目環境風險評價是相關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重要組成部分。新、改、擴建相關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應按照相應技術導則要求,科學預測評價突發性事件或事故可能引發的環境風險,提出環境風險防範和應急措施。論證重點如下:
1.從環境風險源、擴散途徑、保護目標三方面識別環境風險。環境風險識別應包括生產設施和危險物質的識別,有毒有害物質擴散途徑的識別(如大氣環境、水環境、土壤等)以及可能受影響的環境保護目標的識別。
2.科學開展環境風險預測。環境風險預測設定的最大可信事故應包括項目施工、營運等過程中生產設施發生火災、爆炸,危險物質發生泄漏等事故,並充分考慮伴生/次生的危險物質等,從大氣、地表水、海洋、地下水、土壤等環境方面考慮並預測評價突發環境事件對環境的影響範圍和程度。
3.提出合理有效的環境風險防範和應急措施。結合風險預測結論,有針對性地提出環境風險防範和應急措施,並對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進行充分論證。
(八)改、擴建相關建設項目應按照現行環境風險防範和管理要求,對現有工程的環境風險進行全面梳理和評價,針對可能存在的環境風險隱患,提出相應的補救或完善措施,並納入改、擴建項目“三同時”驗收內容。
(九)對存在較大環境風險的相關建設項目,應嚴格按照《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暫行辦法》(環發〔2006〕28號)做好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工作。項目信息公示等內容中應包含項目實施可能產生的環境風險及相應的環境風險防範和應急措施。
(十)環境風險評價結論應作為相關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結論的主要內容之一。無環境風險評價專章的相關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不予受理;經論證,環境風險評價內容不完善的相關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不予審批。
(十一)環保部門在相關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中,對存在較大環境風險隱患的,應提出環境影響後評價的要求。相關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經批准後,環境風險防範設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按《環境影響評價法》要求重新辦理報批手續。
(十二)建設項目的環境風險防範設施和應急措施是企業環境風險防範與應急管理體系的組成部分,也是企業制定和完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基礎。企業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編制、評估、備案和實施等,應按我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暫行辦法》(環發〔2010〕113號)等相關規定執行。
四、加強建設項目“三同時”驗收監管,嚴格落實環境風險防範和應急措施
(十三)建設項目設計階段,應按照或參照《化工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計規範》(GB50483)等國家標準和規範要求,設計有效防止泄漏物質、消防水、污染雨水等擴散至外環境的收集、導流、攔截、降污等環境風險防範設施。
(十四)相關建設項目應在其設計方案確定後、設計檔案批覆前,逐項對比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以及防範環境風險設施的設計方案與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及批覆要求的相符性。建設單位應將上述環保設施在設計階段的落實情況報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部門備案,並抄報當地環保部門。對我部審批的建設項目,應同時抄報所在區域環境保護督查中心。
(十五)對存在較大環境風險隱患的相關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委託環境監理單位開展環境監理工作,重點關注項目施工過程中各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以及防範環境風險設施的建設情況,未按要求落實的應及時糾正、補救。環境監理報告應作為試生產審查和環保驗收的依據之一。
(十六)相關建設項目申請試生產時,建設單位應將項目設計階段環保措施落實情況、環境監理報告和企業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備案材料一併提交。建設項目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措施以及環境風險防範設施和應急措施不能滿足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及批覆要求以及無《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的,各級環保部門不得批准其投入試生產。
(十七)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或調查時,應對環境風險防範設施和應急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全面調查。相關建設項目驗收監測或調查報告,應設環境風險防範設施和應急措施落實情況專章;無相關內容的,各級環保部門不得受理其驗收申請。
(十八)各級環保部門應強化建設項目試生產和竣工環保驗收管理,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及批覆要求,分別對各項環境風險防範設施和應急措施落實情況進行全面現場檢查和重點核查。對不符合要求的建設項目,應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對逾期未完成整改要求的,應依法予以查處。
五、嚴格落實企業主體責任,不斷提高企業環境風險防控能力
(十九)企業應建設並完善日常和應急監測系統,配備大氣、水環境特徵污染物監控設備,編制日常和應急監測方案,提高監控水平、應急回響速度和應急處理能力;建立完備的環境信息平台,定期向社會公布企業環境信息,接受公眾監督。將企業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演練和應急物資管理作為日常工作任務,不斷提升環境風險防範應急保障能力。
(二十)企業應積極配合當地政府建設和完善項目所在園區(港區、資源開採區)環境風險預警體系、環境風險防控工程、環境應急保障體系。企業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應與當地政府和相關部門以及周邊企業、園區(港區、資源開採區)的應急預案相銜接,加強區域應急物資調配管理,構建區域環境風險聯控機制。
六、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於防範環境風險加強環境影響評價管理的通知》(環發〔2005〕152號)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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