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石油勘探開發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第一條 為加強石油勘探開發生態環境保護,促進油田生產與區域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石油勘探開發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 地區:甘肅省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 針對:石油勘探開發
修訂條例全文,歷史,修訂草案的說明,修改情況報告,

修訂條例全文

2017年7月28日甘肅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了加強石油勘探開發生態環境保護,防止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石油勘探、開發、貯存、運輸、廢物處理處置的生態環境保護及其監督管理等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石油勘探開發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應當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損害擔責、綜合治理、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石油勘探開發生態環境質量負責,建立健全石油勘探開發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石油勘探開發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國土資源、能源管理、交通運輸、公安、安監、建設、水利、林業、農牧等有關部門,在各自法定職責範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石油勘探開發生態環境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石油勘探開發及相關生產經營者應當防止、減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建立健全環境保護責任制,明確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對造成的環境損害依法承擔治理、修復和賠償責任。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石油勘探開發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將石油勘探開發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納入本行政區域的環境保護規劃。
石油勘探開發單位應當依照國家生態環境狀況評價技術規範進行石油勘探開發生態環境質量評價,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保護目標,編制生態環境保護與恢複方案,明確年度實施計畫,報市(州)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石油勘探開發單位應當編制石油勘探開發利用規劃,並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
石油勘探開發單位每年年末應當向市(州)能源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送下年度產能開發計畫,並對建設項目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井場、站場開工前應當將建設實施方案向市(州)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石油勘探開發單位編制的開發利用規劃、生態環境質量現狀調查報告等資料,應當向市(州)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勘探開發利用規劃,不得組織實施;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第八條石油勘探開發單位應當於每年年末向市(州)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送下一年度勘探、鑽井、試油等作業計畫以及對應的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態保護方案,並註明井場和井號、井位。如有調整,應當及時備案。
市(州)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石油勘探開發單位報送的相關資料保守商業秘密。
第九條石油勘探開發建設項目的環境污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石油勘探開發項目建設,應當開展環境監理。
石油勘探開發單位應當按照已經批覆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要求,對已經建成的單井進行驗收,並將驗收結果報縣(市、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石油勘探開發項目建成後,應當向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請驗收。
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改善石油勘探開發生產環境,維護開發秩序。公安、工商、環境保護、能源管理等部門應當依法查處非法採油、煉油、盜竊原油和破壞輸油管道以及附屬設施的行為,清理和取締非法收油、售油場點。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在本部門網站公開油區環境質量、突發環境事件以及環境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信息。
石油勘探開發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採取便於公眾知曉和查詢的方式,如實向社會公開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二條石油勘探開發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排污許可制度,按照許可的排放標準和總量排放污染物。
嚴禁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
第十三條石油勘探開發生產應當開展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辦理取水許可以及水土保持方案審批,依法繳納水資源費以及水土保持補償費,入河排污口設定必須符合水功能區納污能力控制要求。
石油勘探開發生產應當採用先進工藝和技術,節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減少水資源損失、浪費和污染。石油勘探開發生產用水禁止開採或者使用淺層地下水。
第十四條石油勘探開發中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應當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輻射安全許可手續。轉入、轉出本省或者跨市(州)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應當向省級或者市(州)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禁止無證運營和違法轉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放射源的運輸、貯存、保管以及其污染物的處理,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石油勘探開發單位應當實行清潔生產,採用先進技術和設備,節約和綜合利用資源,防止生產活動對生態環境造成污染和破壞。石油勘探開發單位應當實行清潔生產審核,並將審核結果向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石油勘探開發單位建立清潔井場,擋水牆和防洪渠道應當符合規範,在井場內設定防滲漏、容量滿足要求的事故應急設施和初期雨水收集設施。
禁止掩埋作業中散落油和油水混合液。
第十七條石油勘探開發井場周圍應當設定圍堰,鑽井設備擺放處、循環水利用設施、泥漿收集設施等處應當採取防滲漏措施,防止污染物外泄或者滲漏。
鑽井應當採用清水或者低毒泥漿,提高泥漿循環利用水平。
鑽井過程中發生鑽井泥漿泄漏時,應當立即向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並及時處理,防止鑽井泥漿泄漏污染地下水。廢棄泥漿等固體廢物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置。鑽井廢水應當處理後回用或者達標排放。
試油過程中含油污水不落地,集中處理達標後回用。
第十八條石油勘探開發單位應當建立采出水處理設施,油水分離後產生的污水,經處理達標後回注採油層或者綜合利用,不得污染地下水。
第十九條石油勘探開發單位應當加強監測能力建設。
在采出水處理設施和注水站安裝水質、水量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和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並按照規定開展企業內部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石油勘探開發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油區地下水監測網路,加強對地下水水質水量的監控,定期將監控結果向市(州)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市(州)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定期對地下水水質水量進行抽檢,並向社會公布抽檢結果。
第二十條石油勘探開發生產活動對當地水環境造成污染的,石油勘探開發單位應當按照當地環境保護和水行政等相關主管部門的要求落實污染治理措施,限期恢復水生態環境。
石油勘探開發生產活動對生活飲用水源水質造成影響短期內無法消除的,石油勘探開發單位應當按照當地政府的要求,建設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生活飲用水替代水源和供水設施。
第二十一條石油勘探開發單位應當開展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天然氣、油田伴生氣以及其他可燃性氣體應當回收利用。不具備回收利用條件需要向大氣排放的,應當經過充分燃燒或者採取其他污染防治措施。石油勘探開發單位應當積極開展揚塵污染治理,施工和運行過程中不得對周圍空氣環境產生污染。
第二十二條石油勘探開發單位應當加強生產過程中各環節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對生產活動影響區域內特徵污染物定期進行監測。發現土壤污染問題的,及時開展土壤環境詳細調查、風險評估,並根據風險評估結果,結合污染地塊相關開發利用計畫,實施相應風險管控和治理與修復,並對土壤污染造成的損失給予相應補償和賠償。調查評估結果、風險管控方案、治理與修復工程方案按照有關規定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報告,並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三條石油勘探開發單位應當對產生噪聲的設備和裝置採取消音、隔音、防振等有效措施。
禁止夜間在居民區、文教區、療養區等控制區域從事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作業。
因搶修、搶險作業和生產工藝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應當報作業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批准,公告附近居民。
第二十四條石油勘探開發作業產生的固體廢物應當分類收集,規範處置。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應當建設符合國家標準的貯存場所。貯存的固體廢物應當定期規範處置,防止污染環境。
第二十五條石油勘探開發單位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建設危險廢物處置場或者委託有資質的單位對本單位產生的危險廢物進行安全處置。
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託給無資質的單位收集、貯存、利用、處置。
第二十六條石油勘探開發單位應當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按照規定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市(縣、區)人民政府應急辦公室備案,並定期開展應急演練。
發生突發性環境事件,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配合石油勘探開發單位搶修、排除故障,確保石油勘探開發生態環境安全。
第二十七條石油勘探開發單位應當完善應急救援物資儲備,定期開展隱患排查與整治,加強油氣集輸管線和貯存設備的巡查,定期檢測、維修,採取有效的防腐、防裂等措施,防止滲漏、溢流事故發生。運輸原油或者化學藥劑應當採取封閉措施,防止泄漏。
發生井噴、管道破裂、穿孔等突發性環境事件,或者因盜竊事件致使原油泄漏的,石油勘探開發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時限報告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並採取應急措施,排除故障,清理污油污物,防止污染擴大,接受調查處理。
第二十八條石油勘探開發單位應當加強對技術關閉井、報廢井的管理,限期安全封堵,並將相關資料報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技術關閉井重新啟動應當向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經批准後方可啟動,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開啟。
對套管破損的油(水)井應當及時修復,不能修復的,應當安全封堵,徹底關閉。
站場等生產設施應當在石油勘探開發單位確認無使用價值後六個月內予以拆除,限期恢復生態環境。
第二十九條石油勘探開發單位建設油區生產設施、生活基地、專用道路等占用草原、林地、耕地的,應當依法報批,並採取措施保護草原植被、林地、耕地,防止水土流失,造成破壞的,及時整治、修復和恢復;廢棄道路,應當限期治理恢復;石油勘探開發單位遷建的,應當與遷出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協商,妥善處理原有的生產、生活基地,對原有場地造成污染的,應當按照規定予以修復,恢復生態環境;造成土地閒置荒蕪的,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禁止在劃定的飲用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鎮規劃區等法律法規禁止勘探開發的區域內進行石油勘探開發。已經建成的設施、設備應當關閉、拆除,清除場地污染,實施生態環境恢復。
第三十一條石油勘探開發單位因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造成損害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承擔侵權責任,治理恢復,並對相關責任人給予相應處理。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其採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並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一)井場圍堰防滲漏設施措施不到位的;
(二)試油污水未全部收集處理的;
(三)擋水牆和防洪渠道設定不規範,事故應急設施或者雨水初期收集設施未設定或者設定不規範的;
(四)落地污油污物未及時清理的;
(五)關閉的油(水)井未在規定期限內實施安全封堵的。
第三十三條石油勘探開發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
(二)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
(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第三十四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法律法規對石油勘探開發生態環境保護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本條例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2006年1月8日甘肅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公布的《甘肅省石油勘探開發生態環境保護條例》同時廢止。

歷史

(2006年1月8日甘肅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2006年1月8日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5號公布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修訂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政府委託,現就《甘肅省石油勘探開發生態環境保護條例(修訂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修訂條例的必要性
《甘肅省石油勘探開發生態環境保護條例》自2006年3月1日頒布實施以來,在規範油區環境管理、改善油區環境質量、緩和地企矛盾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條例內容已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下環境管理要求,長期以來油田勘探開發環境管理工作中累積的問題未能得到有效解決。本次修訂條例以解決具體問題為導向,重點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了修改完善。一是關於建立環評制度方面。按照國務院頒布的《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要求,提出石油勘探開發單位應當編制油田發展利用規劃,每年末向當地市(州)能源管理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送下年度產能開發計畫;應當依照國家生態環境狀況評價技術規範進行油田生態環境質量評價,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保護目標,編制生態環境保護與恢複方案,明確年度實施計畫,報市(州)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按照環境保護法規定,明確提出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開發利用規劃,不得組織實施;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同時增加了項目建成後,必須向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請驗收的內容。二是關於排污許可方面。實施排污許可制度是將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落到實處的重要手段。《環境保護法》和《水污染防治法》,都設定了排污許可證制度,規定了在重點區域、流域實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許可證制度。明確要求石油勘探開發單位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三是關於落實管理措施、加強環境監管方面。石油勘探開發單位在開發過程中存在措施落實不到位、現場管理不規範的問題,需要著重細化鑽井、試油各生產環節的環境管理要求,增加固體廢物、危險廢物貯存、處置的規定。四是關於加大行政處罰力度方面。按照環保法規定,提出了油田開發單位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的規定。五是關於加強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強化責任追究方面。地方政府和監管部門責任、油田污染治理主體責任要求不夠明確,油田生產單位違法成本低的問題較為突出,需要進一步明確責任,強化責任追究和處罰力度,切實解決管理規則多、處罰規則少,標準偏低的突出問題。為此,修訂《甘肅省石油勘探開發生態環境保護條例》十分必要。
二、修訂的總體思路和原則
本次修訂,在結構方面做了較大調整,對原條例的部分內容進行了整合,刪除了不適用的部分條款,根據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環境管理要求增加了部分條款。在修訂中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則:一是充分與上位法銜接的原則;二是落實油田生產單位環保主體責任的原則;三是突出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環保監管責任的原則;四是加強對環境敏感區域重點保護的原則;五是強化油田勘探開發各環節環境監測監管的原則。
三、修訂的過程
為全面落實國家、省上有關政策規定,切實解決我省油區環境問題,進一步做好全省石油勘探開發生態環境管理工作,從2014年開始我們組織人員開展了立法調研工作,先後對平涼、慶陽兩市涉及油田開發的縣區進行了現場調研,聽取、收集市(州)縣(市、區)政府及相關部門的意見,在此基礎上,形成了條例修訂草案。2015年、2016年被省人大列為調研預備項目,我廳先後多次徵求相關部門及慶陽、平涼、酒泉市政府的意見,並組織專家召開技術論證會,根據各方意見多次修改,形成了條例送審稿。2017年被省人大確定為審議出台項目,我廳結合國家政策規定組織人員對條例進行了再次修改完善後,上報省政府。省政府法制辦按照立法程式,公開徵求了14個市州政府和省直相關部門的意見,今年4月7日邀請省人大法工委和環資委領導在我廳召開了修改討論會,對條例修訂草案進行了完善。4月18日省政府法制辦又召開了專家評審會,邀請了蘭州大學、政法學院等大專院校的5名專家學者對條例修訂草案進行了立法論證,按照各位專家所提意見建議,會同我廳進一步作了修改完善,經過反覆徵求意見、多次修改,並經2017年5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149次常務會議討論修改,形成了目前的條例修訂草案。
四、修改的主要內容
條例修訂草案共34條,保留了原條例8條內容,修改了19條內容,增加了7條內容。在內容上做了較大調整。其中:保留了原條例中有關規劃環評、部門聯合監管、環境質量評價、環保“三同時”監管、生態恢復與治理等內容,修改了油田生產單位主體責任和生態保護、污染防治措施等方面的具體內容,增加了適用範圍、信息公開、環境監測、危險廢物和放射性廢物管理、應急處置和環境違法問題按日連續處罰等方面的內容,增強了條例的實用性和操作性。
主要修改、增加的內容:
(一)進一步明確了政府部門和石油勘探開發單位的責任。對原條例中有關政府部門的監管責任和油田生產單位的主體責任予以細化和明確。(第四條、第五條、第十條)
(二)加強了重點排污環節環境監管力度。著重細化了鑽井試油各生產環節的環境管理,增加了固體廢物、危險廢物的管理和貯存、轉移、處置的規定,加強了對涉及飲用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等環境敏感區的油田勘探開發項目的環境管理,提出了在上述保護區域內已建成設施、設備逐步關閉和拆除的要求。(第八條、第九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
(三)增加了信息公開內容。根據《環境保護法》和公眾參與、政府信息公開等相關規定,明確了政府相關部門和油田重點排污單位依法公開油區環境信息接受社會監督的內容。(第十一條)
(四)新增了放射性物品使用與管理內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增加了放射性物品使用管理要求的條款。(第十四條)
(五)完善了環境監測制度。規定了油田生產單位應加強企業內部監測能力建設,按要求對油田采出水和回注水的水質、水量進行監測,並逐步建立和完善油區地下水監測網路,保護油區地下水資源。(第十九條)
(六)新增了土壤污染防治的內容。結合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畫,要求石油勘探開發單位在生產過程中加強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對造成土壤污染的要及時開展土壤環境詳查和風險評估等工作,採取治理與修復措施。(第二十二條)
(七)加大行政處罰力度,完善了行政處罰措施。按照《環境保護法》和“兩高”最新司法解釋等相關規定,結合油田實際增加了部分按日連續計罰條款。明確了政府工作人員法律責任。(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
以上說明及條例修訂草案,請予以審議。

修改情況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2017年6月7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對《甘肅省石油勘探開發生態環境保護條例(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會後,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會同省人大常委會環資工委、省環保廳對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修改,並將徵求意見稿印發省直有關單位、市(州)人大常委會、常委會立法顧問、立法聯繫點廣泛徵求意見。2017年7月4日,法工委主持召開專家論證會,聽取了專家學者對條例的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又與省政府法制工作部門、省人大常委會環資工委、省環保廳對草案作了進一步修改。7月13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草案修改稿進行了統一審議。現就主要問題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關於石油勘探開發項目建設過程的環保監管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石油勘探開發項目建設從單井的鑽井試油生產到整體項目完成投入生產的周期較長,待項目完成後再進行環境監管,往往會造成建設過程中的監管漏洞。因此,建議條例增加對單井試油生產這一石油勘探開發建設項目基礎環節的環境監管,從源頭上確保石油勘探開發生態環境安全。法制委員會採納了此項建議,將草案第八條第三款修改為:“石油勘探開發單位應當按照已經批覆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要求,對已經建成的單井進行驗收,並將驗收結果報縣(市、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二、關於石油勘探開發輻射污染的管理
有關部門提出,放射性物質在石油勘探開發活動中套用較多,建議增加在勘探開發過程中運輸放射性物質和射線裝置的管理規定,更有效防治放射性污染。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草案第十四條修改為:“石油勘探開發中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應當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輻射安全許可手續。轉入、轉出本省或者跨市(州)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應當向省級或者市(州)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禁止無證運營和違法轉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放射源的運輸、儲存、保管以及其污染物的處理,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三、關於石油勘探開發清潔生產的審核監管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部門提出,條例第十五條雖然規定了石油勘探開發單位的清潔生產義務,但沒有對此項清潔生產行為審核監管的內容,建議增加。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在草案第十五條中增加“石油勘探開發單位應當實行清潔生產審核,並將審核結果向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的內容。
四、關於石油勘探開發中的水環境保護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部門提出,石油勘探開發對開發區域水環境的破壞日趨嚴重,已經嚴重影響到區域發展和廣大人民民眾的生產生活。條例應當加強對水資源的保護力度,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預防和治理石油勘探開發中水資源污染問題,最大限度的防止水資源枯竭和污染帶給開發區域民眾不可逆的後果。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對草案有關石油勘探開發中水環境保護方面的內容作以下修改:
1.建議在草案第十九條監測監控方面增加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將第二款修改為:“在采出水處理設施和注水站安裝水質、水量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和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並按照規定開展企業內部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2.建議將草案第二十條對水環境造成污染的處置措施由“消除影響”修改為:“落實污染治理措施,限期恢復水生態環境”。
五、關於石油勘探開發中的地質環境保護
有的部門和立法顧問提出,鑒於石油勘探開發活動對地表、土壤、植被、林地、耕地等破壞後,復原周期漫長,復原代價極高,應當遵循誰破壞誰補償誰修復的原則進行補償和賠償,建議增加這方面的內容。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對石油勘探開發中地質環境保護方面的內容作如下修改:
1.建議在草案第二十二條土壤污染問題的處理措施中,增加有關:“並對土壤污染造成的損失給予相應補償和賠償”的內容。
2.建議在草案第二十九條保護與恢復中增加“應當及時整治、修復和恢復”的表述。
六、關於法律責任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應當在法律責任中增加對拒不改正情形的具體處罰措施,避免以罰代管。法制委員會採納了此項建議,將草案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其採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並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此外,還對修訂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一些概念進行了完善和規範,條款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提出了《甘肅省石油勘探開發生態環境保護條例(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和以上報告,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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