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就《草原防火條例》答記者問

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就《草原防火條例》答記者問是在2008年12月05日由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含國務院法制局)發布的解讀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就《草原防火條例》答記者問
  • 類別:答問
  • 發布日期:2008年12月05日
  • 效力級別:行政法規
引言,具體內容,

引言

新華網北京12月5日電(記者陳菲)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了修訂後的《草原防火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5日,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就條例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具體內容

問:為什麼要對1993年施行的《草原防火條例》進行修訂?
答:我國草原面積4億公頃,約占國土總面積的40%,是世界上草原面積第二大國。據統計,在4億公頃草原中,草原火災易發區占1/3,頻發區占1/6。1993年國務院發布的《草原防火條例》,對預防和撲救草原火災,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我國草原防火工作面臨的形勢也發生了一些變化,主要表現在:一是草原作為重要的生態保護屏障和牧民的基本生產資料,其作用日益凸顯,對草原防火工作的要求越來越高,需要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完善草原火災預防、撲救和災後處置等制度;二是為了完善草原防火責任制,需要進一步明確各級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門、有關部門及單位在草原防火工作中的責任;三是按照應急管理工作的要求,需要進一步加強草原火災監測預警、快速反應和綜合撲救等方面的制度建設;四是1993年條例的法律責任部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偏輕,對一些違法行為沒有規定相應的處罰措施,難以有效制裁各種違法行為,需要進一步完善。因此,國務院對1993年的《草原防火條
例》作了補充和完善。
問:反應快捷、保障有力的草原防火組織體系是做好草原防火工作的關鍵。對此,條例對政府、社會、個人在草原防火中的責任作了哪些規定?
答:為了切實履行政府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進一步加強各級人民政府對草原防火工作的組織領導,發揮社會和個人在草原防火中的作用,條例作了以下規定:
一是進一步明確草原防火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實踐證明,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體制是有效預防和撲救草原火災的重要保證。為此,規定防火工作實行地方行政首長負責制和部門、單位領導負責制;國務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草原防火工作,地方草原防火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草原防火工作,其他部門在職責範圍內做好相關工作;重點草原防火區的地方政府可以根據草原火災應急預案的規定,成立草原防火指揮部,行使本級政府在草原火災撲救中的職責。
二是完善聯防制度。規定草原防火工作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或者涉及森林防火、城市消防的,有關地方政府應當建立聯防制度,確定聯防區域,加強信息溝通和監督檢查。
三是加強草原火災撲救隊伍的建設。撲救草原火災危險性較大,同時對撲火設備的操作和撲火技術有一定的要求,實踐證明,組織專業撲火隊或者經過培訓的民眾撲火隊參與火災撲救,既能減少人員傷亡,又能有效撲救火災。因此,條例完善了對專業和民眾撲火隊的規定,並要求撲火隊應當經過專業培訓。
四是落實草原使用者的草原防火責任制。規定草原上的生產經營單位、駐軍單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應當落實防火責任;承包經營草原的個人應當履行防火義務。
問:草原火災重在預防。對此,條例在草原火災預防措施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答:按照預防為主、科學預防的要求,條例進一步加強了草原火災預防能力建設,作了以下規定:
一是增加規定草原火險區劃制度。規定根據草原火災發生的危險程度和影響範圍等,將全國草原劃分為極高、高、中、低四個等級的草原火險區。火險區是制定草原防火規劃和進行草原防火基礎設施建設的依據。
二是增加規定草原防火規劃的制定。規定各級草原防火主管部門負責編制草原防火規劃,規劃應當主要包括草原防火組織體系建設、防火基礎設施和裝備建設、防火物資儲備和保障措施等內容。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規劃加強建設。
三是增加規定草原火災應急預案的制定。規定各級草原防火主管部門制訂、組織實施草原火災應急預案,應急預案主要包括草原火災應急組織機構及職責、預警與預防機制、報告程式、應急處置措施等內容。
四是完善現行預防措施。規定地方政府應當根據草原火災發生規律,確定草原防火期。在防火期內,生產性用火以及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動,應當經草原防火主管部門批准;草原上行駛的車輛和野外作業的機械設備,以及進行實彈演習、處置突發性事件等活動時,應當採取防火措施;主管部門應當對存在火災隱患的車輛、野外作業活動進行防火檢查。
問:草原火災發生後,如何有效撲救草原火災?條例在細化草原火災撲救措施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答:為了及時、有效撲救草原火災,按照早發現、快反應的要求,條例作了以下完善和補充:
一是完善草原火情報告制度。規定發現草原火情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及時向政府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立即組織人員趕赴現場,核實火情,採取控制和撲救措施。
二是增加規定草原火災應急預案的啟動以及各級地方人民政府的職責。規定區別草原火災的危害,不同層級的政府啟動不同等級的應急預案。撲救火災應當首先保障民眾的安全,及時動員人員轉移到安全地帶,並予以妥善安置;情況緊急時,地方政府可以強行組織避災疏散,並可以依法緊急徵用物資,採取建設隔離帶、應急取水、交通管制等措施。
三是補充、完善草原防火主管部門在草原火災撲救中的責任。規定發生特別重大、重大草原火災的,國務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協調火災撲救,做好跨省物資調用;發生威脅林區的草原火災的,草原防火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知林業部門;境外草原火災威脅到我國草原安全的,國務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情況通知外交部。
四是細化其他部門在草原火災撲救中的責任。規定氣象機構應當做好氣象監測和預報工作,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提供氣象信息;民政部門應當及時設定避難場所和救濟物資供應點;衛生部門應當做好醫療救護、衛生防疫工作;交通等部門應當優先運送救災物資;通信部門應當組織提供應急通信保障;公安部門應當及時查處火災案件,做好治安維護工作。
五是建立草原火災信息統一發布制度。規定草原火災信息分別由國務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和省級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門統一發布。
問:草原是重要的生態屏障和牧民的基本生產資料。火災發生後,如何有效保障牧民的生產生活,如何促進草原植被儘快恢復。對此,條例作了哪些規定?
答:一是增加有關災民安置和救助的規定。規定草原火災撲滅後,地方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時做好災民安置、救助以及衛生防疫工作。
二是完善災後生產恢復措施。規定草原火災撲滅後,地方政府應當組織制定草原恢復計畫,儘快恢復草場植被,並做好畜禽檢疫工作。
三是規範災後調查統計工作。規定草原火災撲滅後,草原防火主管部門、公安等部門,應當及時對火災發生時間、地點、原因及肇事人進行調查並提出處理意見;對受災草原面積、受災畜禽和珍稀野生動植物種類和數量、人員傷亡及物資消耗等進行統計;對火災對居民生活、生產、環境的影響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做好有關工作。
問:為依法懲處違法行為,防範草原火災的發生,條例在法律責任方面作了哪些完善?
答:一是強化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按照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受追究的要求,增加規定地方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草原防火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二是完善管理相對人的法律責任。條例對在草原上違法進行生產用火、爆破、勘察等活動,區分違法情節和危害後果,設定了責令改正、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辦有關手續、採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災隱患、罰款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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