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秀運動員全民健身志願服務實施辦法(試行)

為推進全民健身志願服務長效化機制建設,根據國家體育總局《關於廣泛開展全民健身志願服務活動的通知》《關於組織奧運冠軍、世界冠軍開展志願服務活動的意見》和《建立全民健身志願服務長效化機制工作方案》等有關規定,制定《優秀運動員全民健身志願服務實施辦法(試行)》。該《辦法》於2012年2月13日由國家體育總局以體群字〔2012〕22號印發。《辦法》共17條,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優秀運動員全民健身志願服務實施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12年2月13日
總局通知,法規全文,附屬檔案1,附屬檔案2,附屬檔案3,

總局通知

國家體育總局關於印發《優秀運動員全民健身志願服務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體群字〔2012〕22號
各有關廳、司、局,運動項目管理中心,人力資源開發中心:
為貫徹落實《全民健身條例》和《全民健身計畫》,充分調動優秀運動員參與全民健身志願服務活動的積極性,推動建立全民健身志願服務長效化機制,現將《優秀運動員全民健身志願服務實施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體育總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法規全文

優秀運動員全民健身志願服務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推進全民健身志願服務長效化機制建設,根據國家體育總局《關於廣泛開展全民健身志願服務活動的通知》、《關於組織奧運冠軍、世界冠軍開展志願服務活動的意見》和《建立全民健身志願服務長效化機制工作方案》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優秀運動員,是指奧運冠軍、世界冠軍或有較大社會影響力的運動員,包括在役運動員和退役運動員。
本辦法所稱全民健身志願服務,是指以推動全民健身運動廣泛開展為目的,自願、無償地服務他人和社會的公益性活動。
第三條 優秀運動員全民健身志願服務的基本原則是,充分體現志願服務無償、利他的基本要求;量力而行地設計項目、開展活動,務求實效;堅持志願服務與提升運動員個人價值相統一;堅持自願和倡導相結合,尊重優秀運動員的個人意願。
第四條 國家體育總局鼓勵並支持優秀運動員有組織地開展全民健身志願服務。
第五條成立“國家體育總局優秀運動員全民健身志願服務協調小組”(以下簡稱“協調小組”)。協調小組由辦公廳、民眾體育司、競技體育司、宣傳司、青少年體育司、機關黨委、人力資源開發中心等相關部門人員構成,按照《國家體育總局優秀運動員全民健身志願服務協調小組職責》(附屬檔案1)開展工作。
協調小組具體辦事機構設在人力資源開發中心。
第六條 協調小組負責優秀運動員開展全民健身志願服務的引導、招募、組織、協調工作,逐步建立完善優秀運動員全民健身志願服務工作運行機制。
第七條 國家體育總局各相關單位要為優秀運動員,特別是現役優秀運動員參加全民健身志願服務活動提供便利、創造條件。
第八條 優秀運動員開展全民健身志願服務活動的組織方式:
(一)協調小組負責優秀運動員參與全民健身志願服務活動的招募、登記、備案等具體工作。
(二)協調小組與參與全民健身志願服務的優秀運動員建立常態化聯繫機制。
(三)協調小組根據全民健身志願服務活動計畫,結合優秀運動員訓練、比賽時間及自身意願,合理協調、安排參與活動。
第九條 招募流程:
(一)根據工作需要,協調小組向優秀運動員發出邀請。各相關運動項目管理中心配合做好優秀運動員的聯絡、溝通、協調工作。
(二)對接受邀請的優秀運動員登記備案(附屬檔案2)。
(三)與登記備案的優秀運動員簽署《全民健身志願服務承諾書》(附屬檔案3)。
(四)建立優秀運動員全民健身志願服務檔案,記錄開展全民健身志願服務活動情況。
第十條 參與全民健身志願服務的優秀運動員的權利:
(一)享有參與全民健身志願服務活動所需的必要保障。
(二)接受全民健身志願服務相關培訓。
(三)獲得國家體育總局的表彰。
(四)對全民健身志願服務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一條 參與全民健身志願服務的優秀運動員的義務:
(一)自覺維護運動員的社會形象。
(二)簽署《全民健身志願服務承諾書》。
(三)每年參與全民健身志願服務的次數不少於2次。
(四)保守在參與全民健身志願服務活動過程中獲悉的他人隱私、工作秘密及其他法律保護的不宜公開的信息。
第十二條 對國家體育總局、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中華全國體育總會舉辦或批准的全民健身志願服務活動,協調小組要協調組織優秀運動員積極參與,涉及現役優秀運動員的,由各相關項目管理中心配合完成。
各相關項目管理中心要根據實際情況,在不影響系統訓練和競賽任務的前提下,採取與競賽活動相結合的方式,組織現役優秀運動員開展全民健身志願服務活動。
第十三條 全民健身志願服務活動舉辦單位要為優秀運動員開展全民健身志願服務提供安全保障。鼓勵有條件的舉辦單位為優秀運動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十四條 全民健身志願服務活動舉辦單位要為參與活動的優秀運動員提供合理的食宿安排和必要的物質保障。
第十五條 建立優秀運動員全民健身志願服務時間統計和效益評估工作機制,對表現突出的優秀運動員進行表彰。
第十六條 加大對優秀運動員全民健身志願服務活動和志願者先進典型的宣傳力度,展現優秀運動員的良好社會形象,營造良好的全民健身志願服務社會輿論氛圍。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附屬檔案:1.國家體育總局優秀運動員全民健身志願服務協調小組職責
2.優秀運動員全民健身服務志願者登記表
3.全民健身志願服務承諾書

附屬檔案1

國家體育總局優秀運動員全民健身志願服務協調小組職責
根據國家體育總局關於建立全民健身志願服務長效化機制有關要求,“國家體育總局優秀運動員全民健身志願服務協調小組”(以下簡稱“協調小組”)的工作職責如下:
一、目標任務
建立完善的優秀運動員全民健身志願服務工作體系和組織實施流程,進一步加強對優秀運動員全民健身志願服務工作的組織領導,有效整合資源,探索建立合理、高效的優秀運動員全民健身志願服務工作運行機制。
二、工作職責
(一) 協調小組工作職責具體如下:
1.對優秀運動員全民健身志願服務工作進行政策支持和業務指導,明確工作實施重點和發展方向;
2.研究部署優秀運動員全民健身志願服務工作方案,建立切實有效、高效順暢的組織運行機制;
3.審議確定優秀運動員全民健身志願服務活動規劃、計畫;
4.為優秀運動員參與全民健身志願服務籌措必要的工作經費;
5.培養優秀運動員志願服務的意識和志願服務精神,調動優秀運動員參與全民健身志願服務活動的積極性;
6.制定優秀運動員全民健身志願服務組織實施細則;
7.保障優秀運動員在全民健身志願服務活動中的基本權益和需求;
8.建立科學合理的激勵機制,對積極參與全民健身志願服務的優秀運動員進行表彰獎勵;
9.做好宣傳策劃,加大宣傳力度,營造有利於全民健身志願服務輿論氛圍的同時,進一步提升優秀運動員的社會價值和個人價值;
10.不斷深化優秀運動員全民健身志願服務各項工作措施,為全國範圍優秀運動員開展全民健身志願服務摸索經驗。
(二) 人力中心作為協調小組的具體辦事機構,具體工作職責如下:
1. 廣泛動員現役優秀運動員參與全民健身志願服務活動。通過多種渠道聯繫優秀運動員,以自願為原則,組織開展優秀運動員全民健身服務志願者招募;
2.依據優秀運動員全民健身志願服務實施辦法,做好運動員全民健身服務志願者登記、培訓等服務工作;
3.根據優秀運動員全民健身志願服務活動計畫,充分考慮人員、地域、民眾需求等因素及運動員本人意願,合理安排優秀運動員參與活動;
4.在優秀運動員參與全民健身志願服務活動期間,做好協調、組織、服務等相關工作;
5.定期舉辦各類專題會議或聯誼活動,增進與優秀運動員全民健身服務志願者間的聯繫和溝通;
6.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組織召開協調小組工作會議。

附屬檔案2

優秀運動員全民健身服務志願者登記表
登記號: ________________
姓名:
民族:
照片
性別:
出生年月:
項目:
最好成績:
聯繫地址:
郵編:
身份證號:
電子郵件:
電話:
行動電話:
所在單位:
項目中心:
所在單位(項目中心)負責人及電話:
基本履歷:
本人簽字:
所在單位(項目中心):
協調小組:(人力中心代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國家體育總局印製

附屬檔案3

全民健身志願服務承諾書
我自願加入優秀運動員全民健身服務志願者隊伍,踐行“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願服務精神,為民眾提供力所能及的全民健身服務,展現當代中國運動員的良好精神風貌,用實際行動回報祖國和人民的養育之恩。
我承諾:
一、服從國家體育總局優秀運動員全民健身志願服務協調小組關於全民健身志願服務活動的各項工作安排。
二、遵守《優秀運動員全民健身志願服務實施辦法》規定,每年進行不少於2次的全民健身志願服務。
三、在全民健身志願服務活動中對服務對象進行義務、安全、規範的服務,並照顧自身安全。
四、用自己的實際行動號召更多的人投身到全民健身活動中來,做全民健身的積極倡導者和引領者。
承諾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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