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全民健身條例

天津市全民健身條例

《天津市全民健身條例》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國務院《全民健身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實際而制定的條例。2006年5月24日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新修訂的《天津市全民健身條例》經天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於2022年12月1日表決通過,將於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全民健身條例
  • 實施時間:2023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修訂時間:2022年12月1日
修訂信息,條例全文,內容解讀,

修訂信息

2022年12月1日,天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新修訂的《天津市全民健身條例》,條例將於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全文

天津市全民健身條例
(2006年5月24日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2022年12月1日天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全民健身活動
  第三章 全民健身場地設施
  第四章 全民健身服務與保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實施全民健身國家戰略,構建全民健身公共服務體系,促進全民健身與全民健康深度融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國務院《全民健身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全民健身活動、全民健身服務與保障等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全民健身工作應當堅持因地制宜、共建共享、科學文明、保障安全的原則,實行政府主導、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全民健身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全民健身實施計畫,建立健全全民健身公共服務體系,加大對農村地區和城市社區等基層公共體育設施建設的投入,促進全民健身事業均衡協調發展。
  第五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全民健身工作,組織落實全民健身實施計畫,指導、推動、監督、管理全民健身活動開展。
  教育、公安、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劃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全民健身有關的工作。
  第六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群團組織應當結合各自特點,組織開展日常體育鍛鍊和各級各類體育運動會等全民健身活動。
  第七條 本市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全民健身場地設施的建設、管理和運營,舉辦全民健身活動,開展科學健身指導服務,為全民健身活動提供相關產品和服務。
  鼓勵對全民健身事業提供捐贈和贊助。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對全民健身事業提供捐贈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第八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及其體育、教育、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加強全民健身的宣傳教育,引導公民樹立科學健身理念,弘揚中華體育精神。
  報刊、廣播、電視和網際網路等媒體應當宣傳推廣科學體育健身項目和方法,普及科學健身知識,營造全民健身良好氛圍。
  第九條 本市健全與北京市、河北省的全民健身互動協調機制,推動京津冀全民健身協同發展。
  本市健全全民健身跨區域交流合作機制,推動全民健身理論研究、項目開發、產品研發、業態培育、資源共享、人才培養等方面的區域合作。
  第十條 本市對在發展全民健身事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全民健身活動
  第十一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及其體育、教育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全民健身展示、指導、競賽、表演等主題活動,通過多種形式加強全民健身宣傳,倡導公眾參加各種健身活動。
  公共體育場地設施應當在每年八月八日全民健身日向公眾免費開放。鼓勵其他各類體育場地設施在全民健身日向公眾免費開放。
  第十二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每四年至少舉辦一次全民綜合性運動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定期舉辦鄉鎮(街道)社區運動會。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實際,定期組織本地區學生(青年)運動會。
  第十三條 本市依託排球、網球、游泳、腳踏車等優勢體育項目和足球、籃球、桌球、羽毛球、馬拉松等民眾參與度高的體育項目,加強全民健身活動的推廣普及,提升公眾參加體育運動的積極性。
  第十四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開展覆蓋廣泛、靈活多樣、便於參與的社區全民健身活動,開展以家庭為單位參加的經常性、趣味性健身活動。
  村民委員會可以結合農村生產勞動和生活特點,在節日、農閒季節開展鄉村趣味運動會等相關全民健身活動。
  第十五條 市和區體育總會以及各類單項、行業和人群體育協會應當依法普及推廣體育項目,組織開展全民健身活動。
  鼓勵各類單項、行業和人群體育協會承接或者舉辦有體育愛好者廣泛參與的專項體育賽事。
  鼓勵青少年體育俱樂部、社區健身組織以及其他自治性體育組織,結合自身特點組織開展經常性的健身活動。
  第十六條 本市支持社會體育指導員向公眾傳授健身技能、組織健身活動、普及科學健身知識。
  鼓勵各類體育組織、健身團隊以及體育教師、體育專業學生、教練員、專業運動員、體育科技工作者、醫務工作者、體育愛好者參與全民健身志願服務。
  第十七條 本市鼓勵和支持民族、民間、民俗優秀傳統體育項目的發掘、整理、保護、推廣和創新,重點支持傳統武術、龍舟、中國式摔跤、風箏等特色體育項目。
  本市定期舉辦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
  第十八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及其體育等部門應當培育民眾性冰雪運動品牌賽事活動,發展滑冰、冰球、滑雪等冰雪健身項目,為公眾提供冰雪運動產品和服務,推廣普及民眾性冰雪體育活動。
  第十九條 教育部門應當會同體育主管部門和學校、家庭等共同引導學生樹立正確健康觀,培養學生掌握一項以上適合其自身條件的運動技能,幫助學生通過體育鍛鍊增強體質、健全人格,促進學生的全面發展。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齊開足體育課,確保體育課時不被占用。學校應當在體育課教學時,組織病殘等特殊體質學生參加適合其特點的體育活動。
  學校應當將在校內開展的學生課外體育活動納入教學計畫,與體育課教學內容相銜接,保障學生在校期間每天參加不少於一小時的體育鍛鍊。學校應當每學年至少舉辦一次全校性的體育運動會。
  第二十條 幼稚園應當開展符合學前兒童特點的體育活動,培養學前兒童的體育興趣愛好。
  第二十一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組織本單位人員開展工前操、工間操和其他形式的健身活動;有條件的,可以舉辦運動會,開展體育鍛鍊測驗、體質測定等活動。
  第二十二條 體育主管部門及有關社會組織應當推廣適合老年人的科學健身方法,開展適合老年人特點的健身賽事和其他健身活動。
  第二十三條 殘疾人聯合會應當開展適合殘疾人需求的健身活動,定期舉辦殘疾人體育比賽和運動會,組織和支持殘疾人參加國內、國際賽事和交流活動。
  第二十四條 全民健身活動的組織者應當履行安全保障義務,保障全民健身活動安全。
  任何組織和個人在組織或者參加健身活動時,應當提高安全意識,遵守安全管理相關規定,按照全民健身場地設施管理制度和設施使用規範的要求科學健身。
  第二十五條 組織和開展全民健身活動,應當遵守社會公德,自覺維護全民健身場地設施的環境和秩序。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健身活動從事宣揚封建迷信、違背社會公德、擾亂公共秩序、損害公民身心健康的行為,不得影響他人正常的學習、工作和生活。
第三章 全民健身場地設施
  第二十六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全民健身場地設施規劃、建設和管理,發揮全民健身場地設施功能,提高綜合利用率。
  本條例所稱全民健身場地設施,是指下列用於全民健身活動的場地設施:
  (一)體育場館、體育公園、多功能運動場、小型足球場、健身步道、健身廣場、健身園等公共體育場地設施;
  (二)居住社區體育場地設施;
  (三)學校體育場地設施;
  (四)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內部的體育場地設施;
  (五)其他用於全民健身的場地設施。
  第二十七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公共體育場地設施的建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未經法定程式不得變更。
  市和區人民政府及規劃資源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公共體育場地設施建設預留地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公共體育場地設施建設預留地或者改變其用途。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公共體育場地設施建設預留地的,應當依法調整國土空間規劃,以不少於原有面積的標準重新確定。
  第二十八條 市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人口結構、環境條件以及體育事業發展需要,編制本市公共體育設施布局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公共體育場地設施的規劃設計和竣工驗收,應當徵求本級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意見。
  第二十九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相關規劃建設公共體育場地設施,優先保障貼近社區、方便可達的全民健身體育場地設施的建設和配置。
  建設公共體育場地設施,應當充分考慮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殘疾人等群體的特殊需求,採取無障礙和安全防護措施,滿足各類群體參加體育健身的需求。
  在不妨礙防洪、供水安全、森林保護等前提下,可以結合大運河文化保護傳承利用、海河綠色生態廊道建設、綠色屏障建設等,依法修建適合民眾使用的健身廣場、健身步道、登山步道、騎行專線等戶外休閒健身場地設施,並向公眾開放。
  第三十條 公共體育場地設施應當根據其功能、特點,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向公眾免費或者低收費開放。公共體育場地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公開向社會開放的辦法,因維修等原因暫停開放的,應當提前七日向公眾公示。
  向社會開放的公共體育場地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等實行優惠。
  鼓勵公共體育場地設施免費向學校開放使用,為學校舉辦體育運動會提供服務保障。
  第三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居住社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建設用於居民日常健身的配套體育場地設施,並與居住社區的主體工程同步規劃、設計、建設和投入使用。
  既有居住社區的健身設施未達到現行規劃要求或者配套標準的,應當結合城鎮老舊小區改造統籌建設。
  第三十二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專項資金,用於推動公辦學校體育場地設施在課餘時間和節假日向公眾有序開放。鼓勵民辦學校體育場地設施向公眾開放。
  鼓勵和支持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內部體育場地設施向社會開放。
  第三十三條 鼓勵充分、合理利用舊廠房、倉庫、老舊商業設施等閒置資源用於日常健身的體育場地設施,從事相關活動可以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鼓勵利用商業性體育設施承辦全民健身公益活動。
  第三十四條 全民健身場地設施投入使用前應當明確管理、維護職責。
  全民健身場地設施管理和維護責任單位應當建立使用、維修、安全、衛生、防疫等管理制度,定期對體育設施進行維修、保養,保障全民健身場地設施的正常運轉,並在醒目位置標明管理單位名稱、安全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
  第三十五條 市和區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公共體育設施開放使用的評估督導,對不符合相關要求的,督促其限期整改。
第四章 全民健身服務與保障
  第三十六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公民體質監測結果和全民健身活動狀況調查結果,修訂全民健身實施計畫。
  公民體質監測工作由市體育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會同教育等有關部門開展。全民健身活動狀況調查由體育主管部門每五年組織開展一次。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有關部門評估全民健身實施計畫落實情況,並將評估情況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七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全民健身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的投入機制,做好經費使用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體育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組織應當落實社會體育指導員制度,加強社會體育指導員隊伍建設,為社會體育指導員工作提供保障。
  第三十九條 本市鼓勵學校依託優勢體育項目,建設高水平運動隊,發展青少年體育俱樂部,加強體育後備人才培養。
  學校可以設立體育教練員崗位,優先聘用符合相關條件的優秀退役運動員從事學校體育教學、訓練活動。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在不影響正常教學秩序的前提下,進入學校為中小學生開展免費或者低收費的體育運動技能培訓、訓練等活動,為中小學生提供高質量的體育課後服務。
  第四十條 體育、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推行體醫結合的疾病管理與健康服務模式,鼓勵在有條件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中設立科學健身門診,提供運動處方和科學健身指導服務,發揮全民健身在健康促進、慢性病預防和康復等方面的作用。
  第四十一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組織開展全民健身賽事、指導和培訓等活動,對實施免費或者低收費向公眾開放的全民健身體育場地設施,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助。
  第四十二條 本市支持、引導發展體育旅遊產業,鼓勵依託全民健身場地設施、賽事活動,開發濱海運動休閒、水上、山地、冰雪、戶外等體育旅遊精品項目和線路,培育體育旅遊精品項目品牌,推進體育旅遊精品示範區建設。
  第四十三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多部門合作的體育產業發展工作協調機制,促進體育產業高質量發展,滿足人民民眾多樣化體育需求。
  第四十四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可以通過發放體育惠民卡等消費補貼方式,促進健身消費和服務,引導公眾積極參與全民健身活動。
  第四十五條 市和區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推動全民健身公共服務信息平台建設,通過平台公開全民健身場地設施和活動等信息,組織開展線上和線下民眾賽事、健身指導和培訓等活動。
  鼓勵運用大數據、雲計算、區塊鏈等科學技術手段,培育全民健身消費新模式,推進智慧健身園、智慧健身步道、智慧健身中心、智慧體育公園等建設,提升全民健身智慧化水平。
  第四十六條 本市鼓勵全民健身活動的組織者、健身場所管理者依法投保有關責任保險。
  鼓勵參加全民健身活動的公民依法投保意外傷害保險。
  鼓勵保險機構創新保險產品和服務方式,開展適用於體育公共服務、運動傷害等與全民健身相關的保險業務。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全民健身活動中影響他人正常學習、工作和生活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全民健身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條例》的出台和實施,對推動全民健身國家戰略實施,落實推進健康中國建設要求,提升公眾身體健康水平,具有重要意義。
公共體育場地設施應當在每年8月8日全民健身日向公眾免費開放。鼓勵其他各類體育場地設施在全民健身日向公眾免費開放。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每四年至少舉辦一次全民綜合性運動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定期舉辦鄉鎮(街道)社區運動會。
針對全民健身公共場地設施總量不足、分布不均、利用不充分等突出問題,條例注重加強全民健身場地設施規劃建設和管理,明確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全民健身場地設施的規劃、建設、維護和管理,發揮全民健身場地設施功能,提高綜合利用率。在不妨礙防洪、供水安全、森林保護等前提下,可以結合大運河文化保護傳承利用、海河綠色生態廊道建設、綠色屏障建設等,依法修建適合民眾使用的健身廣場、健身步道、登山步道、騎行專線等戶外休閒健身的場地設施,並向公眾開放。
為有效打造民眾身邊的體育健身生活圈,擴大全民健身場地設施供給,《條例》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居住社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建設用於居民日常健身的配套體育場地設施,並與居住社區的主體工程同步規劃、設計、建設和投入使用。
為充分利用社會資源促進全民健身活動開展,《條例》規定,鼓勵充分、合理利用舊廠房、倉庫、老舊商業設施等閒置資源用於日常健身的體育場地設施,從事相關活動可以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專項資金,用於推動公辦學校體育場地設施在課餘時間和節假日向公眾有序開放。鼓勵民辦學校體育場地設施向公眾開放。鼓勵和支持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內部體育場地設施向社會開放。
為保障全民健身工作完整、全面地惠及各類人群,《條例》在修訂過程中加強了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等特殊群體的健身活動的保障,對青少年體育活動的指導作了專門規定,要求教育部門和學校、家庭等共同引導學生樹立正確健康觀,培養學生掌握一項以上適合其自身條件的運動技能,規定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齊開足體育課,確保體育課時不被占用,保障學生在校期間每天參加不少於一小時的體育鍛鍊。同時,要求規劃建設全民健身場地設施,要充分考慮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殘疾人的特殊需求。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