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規範三重一大決策工作的意見

《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規範三重一大決策工作的意見》是天津市為了推進城市建設而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規範三重一大決策工作的意見
  • 文號:津政發〔2015〕6號
檔案原文
津政發〔2015〕6號
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規範“三重一大”決策工作的意見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市,健全依法決策機制,規範決策行為,加強廉政建設,根據市委部署要求,現就進一步規範市人民政府各部門、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三重一大”(重大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事項的決策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三重一大”決策工作總體要求
(一)“三重一大”決策工作,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四個全面”戰略布局,著眼於促進經濟社會健康發展,著眼於滿足人民民眾需求,著眼於提高決策質量和水平,著眼於規範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領導決策行為,切實做到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
(二)“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必須認真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建立健全集體議事決策制度,嚴格執行議事規則,嚴格遵循決策程式,任何單位、任何領導不得以個別商議替代會議討論,不得以會前溝通、領導傳閱等形式替代集體決策。
(三)主要領導必須以身作則,自覺維護集體領導,不得隨意取消、更改需集體討論的事項,不得在會議討論時進行引導性發言或首先發表結論性意見,不得直接分管人事和財務工作,不得插手建設項目和物資採購的招標工作。
二、納入集體決策的“三重一大”事項範圍
(一)重大決策事項範圍。重大決策是指市人民政府各部門、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對涉及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具有全局性與綜合性特點的重大事項,以及關係民計民生的重大事項的決策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事項:
1.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與財政預算草案的擬定;
2.經濟、財政、文化、科技、教育、醫療衛生、行政管理體制的改革和政策的重大調整;
3.經濟布局和產業結構的調整最佳化;
4.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的擬定;
5.企業發展戰略、破產、改制、兼併重組、資產調整、產權轉讓、對外投資、利益調配、機構調整等重大事項;
6.城鄉建設、公共安全、社會治理、社區管理、市容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項;
7.人才工作和人才隊伍建設政策與體制方面的重大事項;
8.人口與計畫生育方面的重大事項;
9.安全生產和突發事件應對方面的重大事項;
10.國防動員、軍民融合、外交事務和民族宗教事務方面的重大事項;
11.城鄉居民收入、勞動就業、社會保障、住房保障、養老服務等方面政策和措施的調整,文化惠民、教育均衡、公共衛生、全民健身、市場供應、物價調整、食品藥品安全監管、方便市民出行等方面的重要舉措;
12.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其他重大決策;
13.其他涉及經濟社會發展和民計民生的重大事項。
(二)重要幹部任免事項範圍。重要幹部任免是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需市人民政府各部門、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黨委(黨組)集體討論決定的幹部任免。主要包括以下事項:
1.市人民政府各部門、事業單位處級職務幹部的任免和下屬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的調整,以及其他重要幹部的任免;
2.國有企業直接管理的領導人員以及其他經營管理人員的職務調整,包括企業中層以上經營管理人員和下屬企業領導班子成員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向控股企業委派股東代表,推薦董事會、監事會成員和經理、財務負責人,以及其他重要幹部的任免;
3.後備幹部的人選和擬報上級黨委(黨組)任免的幹部人選;
4.區縣級以上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候選人的推薦;
5.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其他重要幹部任免事項。
(三)重大項目安排事項範圍。重大項目安排是指對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和城市建設具有基礎性、長期性作用的項目的安排。主要包括以下事項:
1.《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中確定的由國務院、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核准的項目;
2.使用市級財政性資金的各類項目;
3.市人民政府重點工程、民心工程;
4.涉及本市長遠發展的重大產業項目、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項目;
5.中央在津投資的重大項目;
6.國有企業年度投資計畫、融資擔保項目、期權期貨等金融衍生業務、重要設備和技術引進、重大工程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重大項目;
7.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其他重大項目;
8.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重大項目。
(四)大額度資金使用事項範圍。大額度資金使用是指按照相關規定,超過本部門、本單位、本企業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有權調動、使用的資金限額,需要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的資金使用安排。主要包括以下事項:
1.預算編制、調整涉及的大額度資金安排;
2.年初預算未細化至具體用途或使用單位,且單項支出數額較大的財政資金安排;
3.重大國有資產監管與收益支出;
4.大宗國有資產的採購和處置;
5.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下屬單位較大額度的投融資安排及擔保;
6.對外大額捐贈、贊助;
7.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其他大額度資金使用事項;
8.其他應由集體決策的大額度資金使用。
(五)市人民政府各部門、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內部管理需納入集體決策的事項。主要包括本部門、本單位、本企業自身的年度工作計畫,重要工作部署和落實情況,建設項目招標方案和物資採購計畫,年度經費預決算、資金調動與使用,“三公”經費支出,資產處置,機關內部機構設定、人員編制和直屬單位、下屬企事業的機構、人員調整事項,以及關係幹部職工切身利益的事項。
三、“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程式
(一)提出決策建議。
1.本部門、本單位、本企業主要領導、分管領導、職能部門以及所管理系統,均可提出重大事項決策建議。建議主要內容包含:重大事項決策建議擬解決的問題、建議理由的說明、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據、解決問題的方案、可行性分析以及其他相關材料。
2.對擬列入集體決策的議題,需經本部門、本單位、本企業指定的承辦單位(以下稱決策承辦單位)提出擬辦意見,經分管領導認可,報主要領導同意。
3.對列入集體決策的議題,應形成年度議題計畫,特殊事項也可確立單項議題計畫。
4.凡經領導班子成員商定的“三重一大”事項決策議題,不得隨意取消或更改,特殊情況需作調整的必須徵求領導班子成員意見並說明理由;臨時動議的需集體決策的事項,預先要徵求領導班子成員意見;遇緊急重大事項或突發重大事件,主要領導可先決策處置,事後向領導班子成員說明。
(二)擬定決策方案。對已確定的集體決策議題,決策承辦單位應根據決策目標的要求,通過對決策議題相關的事項進行調查和協調,擬定詳盡、完備的決策方案。對需要進行多方案比較研究的問題或者存在爭議的問題,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擬定兩個以上決策方案備選。
(三)公眾參與。對提交集體決策的事項,決策承辦單位要根據決策事項涉及的範圍,徵求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意見;對涉及公眾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當採取調查、走訪、公示、座談、聽證等多種方式,聽取各界人士特別是利害關係人的意見,並認真研究,合理採納,及時反饋。
(四)專家論證。對涉及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和民計民生重大利益的決策事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決策事項以及決策方案涉及的重大、疑難問題,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並提出可行性分析報告。為支撐科學決策,各單位應當分類建立決策諮詢專家庫,嚴格專家入庫的推薦和遴選條件,完善專家論證制度,保證專家論證的專業性、可靠性。
(五)風險評估。對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民眾利益和造成國有資產流失以及其他重大經濟損失的重大事項決策,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針對決策事項特點,依託有關專家及專業機構,綜合分析決策事項可能存在的各方面風險,確定風險類型,劃分風險等級,預測風險後果。對於可進行量化分析的決策,應運用量化分析的方法進行趨勢性評價。風險評估應當提供評估報告,以幫助決策機關按照風險可控原則作出決策,針對不同風險提出應對措施。
(六)合法性審議。對擬列入集體決策的重大事項,必須由法制機構(國有企業由企業法律顧問)對決策主體的合法性、決策許可權的合法性、決策程式的合法性、決策內容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並提供合法性審查報告。未經合法性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不得提交會議討論。
(七)集體討論決定。
1.集體討論,市人民政府各部門以黨委(黨組)會、委(辦、局)務會、主任(局長)辦公會形式進行,事業單位以黨委(黨組)會、領導辦公會形式進行,國有企業以黨委(黨組)會、董事會、經理班子會形式進行。出席人數必須達到法定人數。根據決策事項需要,可以邀請人大常委會、政協派員或社會有關人士列席會議,邀請經濟、科技、法律等相關專家參加會議。
2.集體討論由本部門、本單位、本企業主要領導主持或主要領導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領導同志主持,會議按照決策承辦單位對決策事項予以說明、有關機構報告審查審核意見、集體討論、決策決定的程式進行。
3.為確保集體討論能夠實現,與會人員應當充分發表意見,領導班子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可以書面形式在會上表達,主要領導或會議主持人應當最後一個發表結論性意見。當意見經討論無法達成一致時,對比較緊急的重大事項,主要領導有權作出決定,但要陳述理由;對不緊急的重大事項,應當暫緩決定,經進一步論證與溝通後再集體討論決定。
4.會議討論要如實記錄,根據記錄製作會議紀要。建立重大事項決策的案卷制度,將重大事項決策過程中的各類檔案、記錄及重要資料歸入重大事項決策案卷。
(八)決策決定執行、反饋與調整。
1.重大事項決策作出後,決策承辦單位要針對決策事項特點,制定具體的跟蹤反饋計畫,明確對決策事項執行情況跟蹤調查的期限、內容及方法,及時在領導班子會議上通報決策執行情況。
2.重大事項決策在施行過程中,決策承辦單位可組織第三方評價機構對決策執行效果進行綜合評價,根據綜合評價可提出決策延續、調整和終結的意見,報領導班子或主要領導決定。
3.對跟蹤反饋工作中發現的,以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反映的問題,決策承辦單位要進行調查分析,查清問題產生的原因,提出處理意見,及時予以反饋。
(九)關於重要幹部的任免。重要幹部的任免,依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中發〔2014〕3號)等規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遵循動議、民主推薦、組織考察、討論決定、公示、任職等程式執行。
四、加強“三重一大”決策的監督檢查
(一)各部門、各單位、各企業領導班子成員要根據分工和職責,及時向領導班子或主要領導匯報“三重一大”事項的執行情況。
(二)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要依據職責分工,組織監察、督查、審計、財政、發展改革、國資和組織人事等部門,每年對分管部門、單位、企業“三重一大”決策和執行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檢查時間由市政府辦公廳統一安排,檢查情況由市政府辦公廳統一匯總,並專題向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報告。對於檢查中發現的“三重一大”決策與執行問題突出的部門、單位、企業,要點名通報、限期糾正。
(三)市人民政府督查部門要將“三重一大”決策和執行情況列入督查工作的重要內容進行專項督查。
(四)審計部門要將“三重一大”決策和執行情況列入審計工作的重要內容進行專項審計。
(五)凡屬“三重一大”決策事項,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單位、各企業應當主動接受巡視機構的專項監督。
(六)領導幹部貫徹落實“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和執行情況,應納入民主生活會和考核領導班子建設、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以及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內容,作為領導幹部業績評定、評先評優、獎勵懲處、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
五、嚴格“三重一大”決策責任追究
(一)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責任人員實施責任追究:
1.個人或少數人違反集體決策程式,擅自決定“三重一大”事項的;
2.以會前溝通、檔案傳閱等形式替代集體決策,或雖經集體決策,但違反決策程式未反映與會人員真實意願的;
3.在“三重一大”決策和執行過程中提供的事實和依據有重大出入或錯誤的;
4.擅自改變、錯誤執行或拒不執行集體決策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5.特殊情況下臨時動議決策或者變更決策,事後未及時補辦決策程式或未及時報告的;
6.領導班子集體決策失誤或涉嫌違紀違法,造成重大損失的;
7.其他違反“三重一大”決策程式的情形。
(二)實施責任追究不因領導幹部工作崗位或者職務的變動而免於追究。凡領導幹部在任期內發生應當追究責任的行為,不論職務和崗位發生何種變化,都要進行相應的責任追究。
(三)實施責任追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進行。對領導幹部進行責任追究的方式包括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組織處理和黨紀處分。組織處理包括調整職務、責令辭職、免職和降職。黨紀處分包括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六、有關要求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依據本意見制定或完善本部門、本單位、本企業包括所管理系統“三重一大”決策工作的具體實施辦法,進一步明確“三重一大”決策事項具體範圍,列出清單,經領導班子集體討論確認後,在本部門、本單位、本企業公布執行。各區縣涉及“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工作,參照本意見執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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