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部屬各高等學校: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進一步規範直屬高校領導班子的決策行為,防範決策風險,推動直屬高校科學發展,根據中共中央關於凡屬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以下簡稱“
三重一大”)事項必須由領導班子集體研究作出決定的要求,現就加強直屬高校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提出如下意見。
第一項 總體要求
(一)高舉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根據中共中央關於“三重一大”事項必須由領導班子集體作出決定和《中共中央紀委、教育部、監察部關於加強高等學校反腐倡廉建設的意見》(教監〔2008〕15號)要求,規範集體決策程式,健全民主決策機制,強化監督檢查措施,加大責任追究力度。
(二)堅持科學民主決策原則。學校應建立健全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式,凡“三重一大”事項必須經學校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要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防止個人或少數人專斷。要充分發揚民主,廣泛聽取意見,完善民眾參與、專家諮詢和集體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要遵守國家
法律法規、黨內法規和有關政策,保證決策的科學民主。
第二項 主要範圍
(三)重大決策事項,是指事關
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全局和廣大師生員工切身利益,依據有關規定應當由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的重要事項。主要包括學校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上級重要決定的重大措施;黨的建設、黨風廉政建設和意識形態等重要工作;學校發展、校園建設、學科與人才隊伍建設等規劃以及年度工作計畫;學校重要規章制度;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重要調整;教職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獎勵和關係學生權益的重要事項;學校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情況的審定和預算執行與決算審計;學校重要資產處置、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校級以上重大表彰,校園安全穩定和重大突發事件的處理,以及其他重大決策事項。
(四)重要人事任免事項,是指學校中層及以上幹部的任免和需要報送上級機關審批的重要人事事項。主要包括學校黨政機構和學院(系)、校級科研機構等內部組織機構領導班子成員以及享受相應待遇的非領導職務人員的任免、黨政紀處分,學校全資、
控股企業校方董事、監事及經理人選的確定,推薦後備幹部、黨代會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人選,以及其他重要幹部人事任免事項。
(五)重大項目安排事項,是指對學校規模條件、辦學質量等產生重要影響的項目設立和安排。主要包括國家各類重點建設項目,國內國(境)
外科學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重要項目,重大合資合作項目,重要設備、大宗物資採購和購買服務,重大基本建設和大額度基建修繕項目,以及其他重大項目安排事項。
(六)大額度資金使用事項,是指超過學校所規定的黨政領導人員有權調動、使用的資金限額的資金調動和使用。主要包括學校年度預算內大額度資金調動和使用、未列入學校年度預算的追加預算和大
額度支出,重大捐贈,以及其他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
第三項 基本程式
(七)“三重一大”事項提交集體決策前,應進行深入細緻的研究論證,廣泛聽取並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見。選拔任免重要
幹部,應按照有關規定,在黨委研究決定前書面徵求紀檢部門的意見。與師生員工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要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聽取廣大師生員工意見和建議。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要事項,應事先進行專家評估論證,技術、政策法律諮詢,提交論證報告或立項報告。
(八)“三重一大”事項應以會議的形式集體研究決策。不得以傳閱會簽或個別徵求意見等方式代替會議決定。會議決定的事項應按照學校議事規則規定提出,議題應經學校黨委書記、校長審閱並充分溝通後,方可提交會議研究決策。除緊急情況外,不得臨時動議,由個人或少數人臨時決定重大事項。緊急
情況下由個人或少數人臨時決定的,決定人應對決策負責,事後應及時報告並按程式予以追認。
(九)會議決策“三重一大”事項,應符合規定與會人數方能舉行。黨委討論決定重要幹部任免事項,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到會,並保證與會成員有足夠的時間聽取情況介紹、充分發表意見。進行表決,以應到會成員超過半數同意形成決定。學校紀檢監察部門負責人應列席黨委會、校長辦公會(校務會議)等重要會議,其他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和黨代會
代表、教代會代表、學生代表等可按有關規定,根據會議議題內容,列席有關會議。
(十)會議研究決定“三重一大”事項,應堅持一題一議,與會人員要充分討論,對決策建議應分別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緩議的意見,並說明理由。主要負責人應當最後發表結論性意見。會議決策中意見分歧較大或者發現有重大情況尚不清楚的,應暫緩決策,待進一步調研或論證後再作決策。黨委決定重要事項,應當進行表決。會議決定的事項、參與人及其意見、表決情況、結論等內容,應當完整、詳細記錄並存檔。
(十一)參與“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個人對集體決策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或向上級反映,但不得擅自改變或拒絕執行。如遇特殊情況需對決策內容作重大
調整,應當重新按規定履行決策程式。
第四項 保障機制
(十二)建立“三重一大”決策迴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
親屬利害關係,或其他可能影響公正決策的情形,參與決策或列席人員應當迴避。
(十三)建立“三重一大”決策公開與查詢制度。除涉密事項外,“三重一大”決策事項應按照《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教育部令第29號)等有關
規定予以公開。
(十四)建立“三重一大”決策報告制度和執行決策的督查制度。學校應將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情況,按年度向教育部黨組報告。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應當將“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執行情況列為
民主生活會和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
(十五)建立“三重一大”決策考核評估制度。學校貫徹執行“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情況,將作為開展高校巡視工作、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以及高校領導班子成員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
內容,作為考察、考核和任免高校領導幹部的重要依據。
(十六)建立“三重一大”決策責任追究
制度。高校領導班子成員違反本意見規定,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三重一大”決策制度;不執行或擅自改變集體決定;未經集體討論而個人決策;未提供全面真實情況而直接造成決策失誤;執行決策後發現可能造成失誤或損失而不及時採取措施糾正,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嚴重
後果的,應依紀依法分別追究班子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其他責任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