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中科技大學校長辦公會議事規則

為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認真落實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和《教育部關於進一步推進直屬高校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見》等檔案精神,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規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華中科技大學校長辦公會議事規則
  • 目的:為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
  • 負責解釋:學校辦公室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
總則,議事範圍,會議組織,議題確定,議事程式,落實和督辦,會議紀律,附則,

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認真落實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和《教育部關於進一步推進直屬高校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見》等檔案精神,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校長辦公會是研究和決策學校重要行政事項、組織實施校黨委有關決定的機構。
第三條凡屬“三重一大”事項,不得以傳閱會簽或個別徵求意見等方式代替會議決定。

議事範圍

第四條議事範圍主要包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傳達落實上級有關行政工作的重要指示、決定或會議精神,研究貫徹措施。
(二)落實黨委全委會(常委會)關於學校辦學方針、指導思想、學校發展、校園建設、學科與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年度工作計畫、重大改革等決議,制訂、修改、廢除學校重要行政規章制度,確定辦學規模和年度招生計畫。
(三)對學校日常行政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進行決策和部署落實。
(四)審定學校內設機構的編制。
(五)確定及調整校學術委員會、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教學指導委員會組成人員。
(六)審議教職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獎勵等重要事項,審定關係學生權益的重要事項。
(七)審議學校全資、控股企業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改革方面的重要事項;提出學校全資、控股企業校方董事、監事及經理人選。
(八)對學校規模條件、辦學質量等產生重要影響的項目安排,包括:
1.審定學校基本建設項目設計方案和工程預算;
2.審定預算內單項總投資50萬元以上的基建修繕項目調整;
3.審定預算內單價50萬元以上或一次性採購100萬元以上的物資採購項目調整;
4.審定一次性使用和處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價值100萬元以下(不含100萬元)的項目;
5.審定一次性對外投資、出藉以及核銷資金50萬元以下(不含50萬元)的資產使用和處置項目;
6.審議重大專項資金建設項目,如211工程、985工程等專項資金安排的項目和學校自籌資金安排的隊伍建設、學科建設、實驗室建設、公共服務體系建設等項目;
7.審議學校貸款項目;
8.審議國內國(境)外科學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重要項目。
(九)審定大額度資金使用事項,包括學校年度預算機動費50萬元以上支出等大額度資金調動和使用、重大捐贈等。
(十)其他需要校長辦公會研究的重要事項。

會議組織

第五條校長辦公會一般每兩周召開一次,例行召開時間為雙周星期五上午。校長提議可隨時召開。
第六條會議由校長或校長委託的校領導召集並主持,組成人員為:學校黨政領導、總務長、校長助理、校工會主席、學校辦公室主任、監察處處長。
根據工作需要,會議主持人可確定有關人員列席。列席人員在討論到相關議題時進入會場,匯報或討論完畢即退場。
第七條會議須有半數以上的成員出席方可召開。研究或決策某一問題時,分管校領導應到會。議題一般由提出該議題的職能部門或校領導匯報。
第八條會議應有專人記錄並編髮會議紀要、對會議決定的事項、參與人及其意見、討論情況、結論等內容,應有完整、詳細記錄並存檔。有關會務工作由學校辦公室負責。

議題確定

第九條議題一般由部門以書面方式提出,須填寫《華中科技大學校長辦公會會議題審批表》並附匯報提綱,應包括議題簡述、調研論證情況、制度政策依據和建議方案等內容,經分管校領導進行必要的溝通協調並簽批後,由學校辦公室匯總。
第十條議題提出前,分管校領導和相關部門應進行充分調研、論證和協商。與師生員工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應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聽取意見和建議。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要事項,應事先進行專家評估論證,技術、政策法律諮詢,提交論證報告或立項報告。按照《學術委員會章程》有關規定應由學術委員會事先審議的,要先通過學術委員會審議。
凡不成熟的議題、分管校領導職權範圍內可以解決或協商解決的議題不予上會。
第十一條凡屬重大決策、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提交決策前,應經書記、校長審閱並充分溝通。
第十二條議題由校長確定。對已確定的議題,分管校領導應保證時間參加會議;因特殊情況分管校領導確不能參加會議,相關議題應緩議。

議事程式

第十三條會議議事實行一事一議,由議題提出部門報告議題要點並嚴格控制報告時間,以保證充分討論。
第十四條議事程式一般為:匯報人就議題作簡要說明,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或方案;與會成員就此議題充分發表意見;主持人徵求與會成員意見後,歸納集中作出決定或決議。
第十五條會議決策中意見分歧較大或者發現有重大情況尚不清楚的,應暫緩決策,待進一步調研或論證後再作決策。
第十六條會後若出現新情況和新問題,下列情況下可以複議:
1.校長認為有必要進行複議的。
2.辦公會成員書面提議,並經校長同意的。

落實和督辦

第十七條會議決定事項應編髮會議紀要。會議紀要由校長委託的校領導、書記、校長先後審定。經會議討論通過的、以學校行政名義上報或下發的檔案,由校長簽發。
第十八條會議作出的決策,由校領導分工負責組織實施。校領導要按照分工督促檢查會議決定執行情況,並加強協調和合作。請假未參會的領導應及時主動了解會議有關決定事項,並進行督促檢查。執行過程中遇有新的情況和問題,應及時向主要領導報告。
第十九條學校辦公室應根據會議紀要向部門及時傳達有關會議決定並進行跟蹤督辦,相關部門應在規定時間內反饋落實情況。會議決定事項落實情況應每學期向校長通報一次。

會議紀律

第二十條校長辦公會成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應在會前向會議主持人請假,意見可用書面形式表達。對涉及自己分工的議題,會前應明確表達意見。
第二十一條在討論與本人或親屬有利害關係的議題時,與會人員必須迴避。
第二十二條對會議內容、討論情況和尚未公布的會議決定,不能以任何形式泄露。

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規則由學校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關規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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