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中科技大學章程

華中科技大學章程

《華中科技大學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4年7月29日教育部第24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2014年10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39號公布。

《華中科技大學章程》包括序言與正文,正文部有總則等十章,共66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華中科技大學章程
  • 發布文號: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39號
  • 核准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 評議機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
  • 審議通過時間:2014年7 月29 日
  • 核准施行時間:2014年10月11日
制定過程,核准公告,章程內容,

制定過程

華中科技大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制定了《華中科技大學章程》,經華中科技大學黨委常委會審議通過並報教育部核准,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後,於2014年7 月29 日教育部第24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2014年10月11日由教育部核准施行。

核准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39號(華中科技大學)
華中科技大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黨委常委會審議通過並報我部核准的《華中科技大學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4年7 月29 日教育部第24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你校應當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2014年10月11日

章程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現代大學制度,推進依法治校,保障辦學自主權,促進科學發展,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及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本章程是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華中科技大學,簡稱華中大;英文名稱為Huazh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簡稱HUST,由原華中理工大學、同濟醫科大學、武漢城市建設學院於2000年合併組建而成。學校法定註冊地為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珞喻路1037號。(華中理工大學前身為1952年國家籌辦、1953年10月開學的華中工學院,1988年1月更名為華中理工大學,2000年2月原科技部科技幹部管理學院併入華中理工大學。同濟醫科大學前身為1907年德國埃里希·寶隆創辦的德文醫學堂,1952年由上海遷至武漢,1955年更名為武漢醫學院,1985年更名為同濟醫科大學。武漢城市建設學院前身為1952年12月創建的中南建築工程學校,1960年更名為武漢城市建設學院,1971年與北京建築工業學院合併,1981年另址重建。)
第三條 學校是由國家舉辦的、實施高等教育的公益性事業單位,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在醫學的教育、科研和社會服務中接受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的指導。
學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校長為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以建設研究型、綜合性、開放式的世界一流大學為目標,以培養拔尖創新人才、探索科學與人文前沿問題、滿足國家重大需求為己任,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等活動。
第五條 學校秉承“明德、厚學、求是、創新”的校訓,弘揚“敢於競爭、善於轉化”的傳統,倡導“科學教育與人文教育相融合”,堅持“育人為本、創新是魂、責任以行”。
第六條 學校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具有國際競爭力的高素質專門人才。
第七條 學校根據國家需要和實際條件,合理確定辦學規模,依法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依規自主招收國內外學生,開展國際合作與交流。
第八條 學校主要實施普通高等教育,適度開展繼續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為主,依法授予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
第九條 學校主動接受舉辦者、主管部門和社會監督,為實現辦學宗旨與教育目的,依法行使辦學自主權,並維護師生員工的合法權益;提供一流的教學服務,開展高水平的學術活動;多渠道籌措辦學資源,保護學校的資產不被侵占、破壞和流失;實行校務公開,提高和維護學校綜合聲譽。
第二章 治理體制
第十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華中科技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學校黨委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學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議事和決策基本制度,履行《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規定的職責。
第十一條 學校黨委由中國共產黨華中科技大學代表大會(以下簡稱黨代會)選舉產生,對黨代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每屆任期5年。
學校黨委設立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由學校黨委全體會議選舉產生,在學校黨委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其職權,履行其職責。常委會對學校黨委負責並定期報告工作。學校黨委制定常委會工作規程,保障民主集中制的貫徹落實。常委會成員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履行職責。學校黨委設立工作機構,保障工作落實。
第十二條 校長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落實黨委和常委會決定的各類事項。
學校重要行政事項由校長辦公會討論決定,校長辦公會由校長或校長委託的校領導主持。在充分聽取意見的基礎上,校長對會議各項議題具有最終決策權。學校制定校長辦公會議事規則,保障會議的科學、規範和高效;設立相關行政機構,保證工作落實。校長主要行使下列職權:
(一)擬訂發展規劃,制定具體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教學活動、科學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擬訂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任免內部行政機構的負責人;
(四)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五)擬訂和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校產,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學校制定校長辦公會議事規則,保障會議的科學、規範和高效;設立相關行政機構,保證工作落實。
第十三條 學校黨政領導班子由舉辦者和主管部門根據學校實際情況研究決定,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任免。每屆任期5年。
第十四條 中國共產黨華中科技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全面履行黨章賦予的職責,圍繞學校中心任務,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十五條 校學術委員會是學校設立的最高學術機構,遵循學術規律,尊重學術自由,鼓勵學術創新,行使對學術活動的諮詢、審議、評定和決策權,保障教授治學。
第十六條 校學術委員會委員一般應經基層學術組織民主推薦、由校長辦公會討論通過後產生。委員會的構成應具有廣泛的學科代表性,專任教授應占多數。委員會每屆任期5年,實行例會制度,每學年至少召開兩次全體會議。學校制定學術委員會章程,設立校學術委員會辦公室,保證工作落實。
第十七條 凡應經校學術委員會審議的議題,通過審議後,方可提交黨委常委會或校長辦公會討論。校學術委員會設定若干專門委員會和分委員會,授權其處理相關學術事務。
校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學校發展改革的重大政策規劃以及學科建設、專業建設和學術機構設定方案;
(二)審定學術道德重要事項以及專業技術評聘、教學科研成果評價、人才培養質量等學術標準;
(三)評定教學科研成果獎項、高層次人才崗位與重要學術組織任職人選以及各類學術科研基金項目等事項的學術水平;
(四)就教學科研資源配置、重大教學科研項目申報、國內外合作辦學等提出諮詢意見;
(五)決定或審議學校授權認為應當提交決定或審議的其他事項,以及其他按國家或學校規章規定應當決定或審議的事項。
第十八條 學校依法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依據法律規定的職權,在校長領導下,決定學位事務方面的重大事項。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下設分委員會與院(系)學位審議委員會。
第十九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簡稱教代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根據《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在學校黨委領導下,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組織原則開展工作,履行相關職責。
教代會代表以教師為主體,由基層單位直接選舉產生,代表任期5年。教代會每學年召開一次,其工作機構是學校工會。
第二十條 教代會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完成教代會交辦的有關任務。專門委員會對教代會負責。凡專門委員會職責範圍內的議題必須經其討論、諮詢、審議通過後,方可提交學校審批。
教代會閉會期間,遇有急需解決的重要問題,在教代會職權範圍內,可由學校工會主持召開教代會代表團團長、專門委員會負責人聯席會議協商處理。其結果應向下一次教代會報告。
第二十一條 學校通過多種形式發揮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在民主管理中的作用,堅持學校發展的重大決定或涉及面廣的重要舉措出台和調整,充分聽取黨外代表人士意見的制度。
第二十二條 學校共青團、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是學校聯繫學生的橋樑和紐帶,在學校黨委領導下,教育學生不斷提高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代表和組織學生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和民主權利。
第二十三條 學校設立監察機構,建立監察制度,對學校各機構和工作人員的履職行為依法依規進行監督。監察部門、審計部門在校長領導下,依法行使職權,不受其他部門、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三章 教學科研組織
第二十四條 學校根據國家學科設定辦法和學校學科發展需要,考慮國家政策和社會需求,自主設定院(系)或學術研究機構,並賦予其相應的職責許可權。
第二十五條 院(系)作為基層教學科研組織,是各學科發展目標的責任單位和主要辦學資源的支配單位,在學校領導下,具有以下主要職責與許可權:
(一)擬定本單位發展規劃;
(二)根據學校規定,設定內部教學、研究單位和各類機構,制定內部工作規章制度;
(三)根據學校規定,遴選和管理本單位各類人員;
(四)考評本單位教職工的工作,負責各類人員的收入分配;
(五)管理和使用學校核撥的辦學經費和資產;
(六)負責本單位學科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課程建設、實驗室建設,研究擬訂本單位人才培養計畫和學業標準;
(七)負責本單位學生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工作,並就學生獎懲提出意見;
(八)組織本單位人員開展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及對外交流等活動;
(九)學校賦予的其他職責與許可權。
第二十六條 院(系)設院長(主任)1人,黨總支(基層黨委、直屬黨支部)書記1人,副職職數由學校相應制度規定,實行任期制。各院(系)應設立學術委員會,建立二級教代會(教職工大會)。
第二十七條 院長(系主任)是院(系)行政負責人,對院(系)的教學、科研及行政事務行使管理權,並定期向本單位教代會(教職工大會)報告工作,接受監督。黨總支(基層黨委、直屬黨支部)是本單位的政治核心,負責宣傳、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相關決定,並為其貫徹落實發揮保證監督作用,負責本單位的黨建和思想工作,支持院長(系主任)在其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第二十八條 院(系)黨政領導幹部由學校黨委及其組織部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選拔任用。
第二十九條 黨政聯席會是院(系)根據學校授權,集體研究和審定本單位重要事項的決策機構,由院長(系主任)、黨總支(基層黨委、直屬黨支部)書記、副院長(副系主任)、黨總支(基層黨委)副書記、工會主席等有關人員組成。會議由院長(系主任)或黨總支(基層黨委、直屬黨支部)書記召集並主持,按照院(系)黨政聯席會議事規則開展工作。
第三十條 院(系)學術委員會在校學術委員會的指導下開展工作,由在職教師民主選舉產生,是院(系)辦學中重大學術事項的諮詢、審議、評定、決策機構。各院(系)自主制訂本單位學術委員會規程,報校學術委員會備案。
第三十一條 院(系)學術委員會為院(系)發展改革和學科建設提供決策諮詢,對重要學術政策的制定進行表決,評價擬進人員學術水平和在職人員學術貢獻,對院長(系主任)提出的學術議題進行討論和表決。凡應經院(系)學術委員會審議的議題,審議通過後,方可提交黨政聯席會討論。
第三十二條 院(系)教代會(教職工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本單位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在本單位黨組織的領導下和學校教代會指導下開展工作,對本單位領導幹部行使評議、監督權。
第三十三條 為開展重大科學研究、交叉學科研究以及人才培養工作,學校可設定實體或虛體的直屬機構。其中實體機構負責人的遴選、內部機構設定及其職責許可權,參照有關條款執行。
第四章 管理與服務機構
第三十四條 學校根據工作需要,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設立黨政職能部門,確定其職責。在校領導分管下,黨政職能部門做好職責範圍內的管理服務工作。
第三十五條 學校圖書館等公共服務機構為師生員工提供學術和信息服務,後勤保障機構為師生員工提供後勤服務,保障教學、科研、管理等各項活動的開展。
第三十六條 同濟醫學院為學校統籌、協調、管理醫學教育的機構,以學術管理和服務保障為主要職責。
第三十七條 直屬附屬醫院集醫療、教學、科研於一體,為學校醫學人才培養、學科建設提供支撐,為社會提供醫療服務,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產業集團有限公司是以學校為出資人的國有獨資資產經營公司,承擔學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職能,為學校提高投資收益,參與地方經濟建設與社會發展。
第三十九條 管理與服務機構的負責人由學校黨委及其組織部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選拔任用,實行任期制。對於未能履行職責或出現嚴重失誤的,經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學校依法依紀依規對其進行責任追究。
第四十條 學校管理人員應明確崗位職責,熟悉崗位工作的特點和規律,不斷提高業務水平和工作效率,服務於教學和科研工作。
第五章 教職員工
第四十一條 學校在職教職員工由教師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技能人員等組成,分別納入相應的崗位設定管理。
第四十二條 教職員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獲得相應工作、學習、休假的機會和條件;
(二)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三)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四)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係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五)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各項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對涉及個人合法權益的事項表達異議或提出申訴;
(七)法律及學校規則規定或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教師享有進行教育教學活動、從事科學研究、開展學術交流、指導學生學習發展、評定學生品行和學業成績的權利。
第四十三條 教職員工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職業道德和學校規章制度;
(二)提高業務能力;
(三)接受考核與監督;
(四)關心愛護學生,尊重學生人格;
(五)珍惜學校名譽,維護學校權益;
(六)法律及學校規則規定或聘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教師隊伍建設是學校的基礎建設。教師應當為人師表,完成教育教學任務,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言行,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第四十四條 學校建立教職員工權益保護機制。教職員工可以通過工會、教職員工申訴委員會等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六章 學生與學員
第四十五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籍的受教育者。學員是指參加學校組織的進修培訓等活動、不具有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六條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活動,公平使用教育教學資源;
(二)獲得學業、品行的公正評價,通過個人表現獲得各級各類榮譽稱號和獎勵;
(三)達到學校規定的學業要求,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和學位證書;
(四)按照國家和學校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等,獲得就業指導與服務;
(五)知悉學校發展改革事項,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六)對涉及自身權益的事項表達異議或提出申訴;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七條 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完成學校規定的學業;
(二)遵守校紀校規,養成積極健康的學習與生活方式;
(三)珍惜學校名譽,維護學校權益;
(四)按規定繳納有關費用;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八條 學校建立健全學生權益保護機制,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學生可通過學生代表大會、學生會、研究生代表大會、研究生會、學生申訴委員會等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第七章 經費、資產與財務
第四十九條 學校建立以財政撥款為主、其他多種渠道籌措為輔的經費籌措機制。學校經費來源形式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
學校依法依規組織收入,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保障辦學活動正常開展。
第五十條 學校結合發展規劃、辦學績效等合理編制學校預算,有效控制預算執行;加強經濟核算,完整準確編制學校決算,真實反映學校財務狀況;堅持勤儉辦學,加強支出管理,實施績效評價,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一條 學校國有資產包括用國家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無償調撥給學校的資產、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等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其他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五十二條 學校負責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依法採購、配置、使用和處置資產,實現資產保值增值,建立資產共享制度,提高資產使用效益。
第五十三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集中核算”的財務管理體制,規範財務決策程式,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經濟責任制度、財務信息披露制度等監督制度,加強內部審計,依法接受外部審計,防範財務風險。
第八章 外部關係
第五十四條 學校以服務求支持,以貢獻求發展,圍繞國家、地方、行業的重大需求,依託優勢和特色學科,構建科技創新鏈,力行學研產合作,促進政府科學決策;積極爭取政府和業界資源,最佳化人才培養環境,提高學校辦學水平。
第五十五條 學校大力提升國際交流與合作水平,積極推進學術交流,加強與國外高水平大學和研究機構的合作。充分開發和利用國際優質教育和學術資源,積極參與國際有關規則及標準制定,加快學校國際化合作平台和國際化服務體系建設。
第五十六條 學校設立董事會,作為學校的非行政常設機構,與社會各界建立和發展穩定、密切的戰略合作關係,爭取多種形式社會資源支持學校改革與發展,對學校發展戰略、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等重大問題進行諮詢。
第五十七條 校友是在我校及其前身學習、任職、任教過的人員以及學校授予名譽學位者和外聘的各類專家、學者等。
第五十八條 學校依法設立校友總會。校友總會作為獨立法人,其宗旨為:聯絡校友,增進友誼,加強合作,促進交流,共同為祖國的富強和母校的發展作貢獻。學校對做出傑出貢獻的校友予以表彰。
第五十九條 學校依法設立教育發展基金會。基金會作為獨立法人,負責募集資金,接受社會捐助;資助學生,獎勵教師,服務學校建設。
第九章 學校標識
第六十條 學校徽志內含中英文校名、英文簡稱、學校所在地及校訓,學校徽章為教職員工和學生佩戴的題有校名的長方形證章。
第六十一條 學校入口網站:。
第六十二條 校慶紀念日為10月8日。
第十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須經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議審議,學校黨委審定,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核准。
第六十四條 學校其他規章制度須基於本章程來制定、說明和實施。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六條 本章程經核准,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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