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中科技大學校友總會章程》是由華中科技大學針對校友會、校友管理工作制定的章程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華中科技大學校友總會章程
- 外文名:“Central Alumni Association of Huazh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任 務,第三章 會 員,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會名為“華中科技大學校友總會”,英譯名為“Central Alumni Association of Huazh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第二條 本會為華中科技大學校友自願聯合組成的、經國家民政部註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聯絡校友,增進友誼,加強合作,促進交流,共同為祖國的富強和母校的發展作貢獻。
第四條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接受教育部、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掛靠華中科技大學,會址設在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珞喻路1037號華中科技大學校內。
第二章 任 務
第六條 本會的任務:
(一)加強海內外校友之間的聯繫,構建高質量的校友網路,關心校友的發展並提供服務平台;
(二)發揮校友的橋樑和紐帶作用,促進母校與地方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合作和交流,為建設區域創新體系提供人才保障和技術支撐,為國家建設和地方經濟發展作貢獻;
(三)發動校友廣泛爭取辦學資源,進一步提升母校教育質量、科研學術水平和辦學實力,促進學校各項事業發展;
(四)注重各區域、各行業校友資源的整合,加強對地方校友會的業務指導和信息交流,支持和幫助校友在尚未成立校友會的地區建立校友會組織。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
第八條 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願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成為本會會員:
(一)曾在華中科技大學及其前身(原華中理工大學、原同濟醫科大學、原武漢城市建設學院及原科技部管理學院)和前身認可的學習、任職或任教過的人員;
(二)學校授予名譽學位者和外聘的各類專家、學者等。
第九條 會員的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對母校的各項工作提出建議或意見;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優先獲得本會資料、信息服務;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母校聲譽,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積極與本會進行信息溝通,向本會提供信息資料;
(五)聯絡校友與社會各界友好人士,為母校的發展爭取各方面的支持。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一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重大事宜。
第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須經到會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時間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四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五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審議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免事宜;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提出下屆理事會候選人;
(六)決定機構設立和副秘書長的聘任;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 理事會的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理事會每兩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八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五條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單位數不超過理事單位數的1/3)。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由在任主要校領導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聘任名譽會長;
(五)提名副會長、秘書長人選,交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定;
(六)突發性重大事件的決定權。
第二十五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各地校友會的協調;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有關機構負責人人選,交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二十六條 校友總會常設辦事機構——校友總會秘書處,由常務副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對秘書長負責。其職責為:
(一)負責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與各地校友會聯絡,並協調開展工作;
(三)負責經費的籌集和管理;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社會及校友捐贈;
(二)學校資助;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九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公布校友和社會捐贈款項的收支情況,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二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四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五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方能生效。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華中科技大學各地校友組織的成立,應經當地政府有關部門核准備案。總會與各地校友會組織建立密切工作聯繫,但無組織上的隸屬關係。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 2001年9月26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2006年12月9日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