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22日,教育部以教財〔2015〕4號印發《關於直屬高校落實財務管理領導責任嚴肅財經紀律的若干意見》。該《意見》分全面落實財務管理領導責任、健全財務治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大力推進內部控制制度建設、全面加強預算管理、嚴格規範收入支出管理、切實落實基本建設管理的各項規定、嚴格科研經費管理、加強事業資產管理、強化對所屬企業國有資產監管、規範政府採購管理、規範會計核算、加快財務管理信息化建設、加大信息公開力度、提升財務隊伍專業化水平、加強內部審計工作、嚴肅責任追究16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教育部關於直屬高校落實財務管理領導責任嚴肅財經紀律的若干意見
- 印發機關:教育部
- 文號:教財〔2015〕4號
- 印發時間:2015年5月22日
簡述,意見,
簡述
2015年5月22日,教育部印發《關於直屬高校落實財務管理領導責任嚴肅財經紀律的若干意見》。
意見
教育部關於直屬高校落實財務管理領導責任嚴肅財經紀律的若干意見
教財〔2015〕4號
部屬各高等學校:
黨的十八大以來,直屬高校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堅持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在加強財務管理、嚴肅財經紀律方面取得明顯成效。同時也要清醒地看到,近年來的巡視、監察、審計等發現,直屬高校在財務管理方面還存在不少問題,有的問題還比較嚴重。究其原因,主要是財務管理領導責任落實不到位、管理制度不健全、責任追究不嚴格、有制度不執行現象嚴重。新形勢下,全面落實財務管理領導責任、嚴肅財經紀律,是直屬高校貫徹落實“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的必然要求,是嚴明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嚴守國家財經紀律和財經規矩的重要舉措。為此,現就直屬高校落實財務管理領導責任、嚴肅財經紀律提出以下意見。
一、全面落實財務管理領導責任
高等學校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直屬高校黨委要切實負起對學校財務管理工作的領導責任。全面貫徹執行黨和國家財經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持之以恆深入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嚴格遵守國家財經法律法規,真抓真管,使財經紀律真正成為帶電的高壓線。積極配合上級主管部門做好總會計師委派工作,選好用好財務機構負責人。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的重大財經事項和管理制度,健全規範學校財務管理的長效工作機制,強化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支持總會計師(財務分管領導)、財務機構負責人、財務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支持內部審計工作,支持紀檢監察部門查處違反財經法律法規和財經紀律問題。
黨委主要負責同志要抓好班子,帶好隊伍,管好自己,做好廉潔從政的表率。認真執行民主集中制,嚴格執行領導班子議事規則與決策程式。積極督促黨政班子成員落實“一崗雙責”。黨政領導班子其他成員要帶頭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法律法規,按照“一崗雙責”的要求,根據分工抓好職責範圍內的財經管理工作。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全面負責學校財務管理工作。組織擬訂和實施重大決策事項、重大項目安排、大額資金使用、預算安排、重要財經管理制度及信息公開工作。加強財務隊伍建設。強化財務管理和內部審計監督。加強國有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對各級各部門巡視、監察、審計、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組織整改,注重結果運用。向黨委報告重大財經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財務工作。
二、健全財務治理體制和運行機制
要按照統一領導、集中或分級管理的原則,規範內部財務治理體制和運行機制。要建立健全黨政領導班子、財經管理各領導小組(管理委員會)的議事規則。學校討論決定、擬定實施重大經濟決策事項時,應充分論證,必要時應進行專業諮詢。要明確財務、審計、紀檢監察及相關業務部門的職責分工,明晰經費投入的前期論證、執行過程的審核監督、事後的績效評價等環節的責任邊界,形成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運行機制。
三、大力推進內部控制制度建設
要把建立和完善以內部控制制度為核心的財務管理制度建設,作為紮緊制度籠子的關鍵舉措來抓。要按照《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範(試行)》要求,成立由主要負責人牽頭的工作組,加快推進內部控制制度建設。要對照內部控制規範要求,系統梳理制度建設情況及存在問題,及時完善相關管理制度。要重點圍繞科研經費、國有資產、基本建設、所屬企業、財政資金分配使用、政府採購等領域,按照分事行權、分崗設權、分級授權的要求,科學合理設定機構和崗位權責。要按照權責一致、有效制衡的原則,定期評估風險、檢查漏洞,確保制度有效執行。
四、全面加強預算管理
要嚴格遵守預算法,堅持依法理財,規範理財行為。實施全面規範、公開透明的預算制度,校內各部門、各單位的所有收支必須統一納入學校預算。預算編制應遵循統籌兼顧、勤儉節約、量力而行、講求績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則。要結合國家財政支出政策、學校事業發展需要和財力可能,科學編制事業發展規劃,確保事業發展規劃與財力相匹配。要據實填報學校人員、資產等預算編制基礎數據,嚴禁套取財政資金。切實加強預算執行管理,重點做好基建項目、科研項目和其他各類重大項目預算執行工作,有效降低財政撥款結轉結餘資金規模。要強化預算約束,嚴格控制預算追加事項,未列入預算的經費不得支出。建立預算績效評價制度。建立績效評價結果、預算執行與預算安排相掛鈎的制度。嚴格決算管理,做到收支真實、數額準確、內容完整、報送及時。
五、嚴格規範收入支出管理
依法合規組織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範圍和標準,收費收入必須全額上繳學校,由學校統一管理,嚴禁設立“賬外賬”或“小金庫”。嚴格執行國家稅收政策。對按規定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的各項資金,應及時足額上繳,不得隱瞞、截留、擠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
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範圍及開支標準。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和政府採購等有關規定。嚴禁違規將財政資金從國庫轉入本單位其他賬戶或所屬下級單位賬戶。不得超標準超範圍發放津貼補貼。嚴格執行會議費、培訓費、接待費、差旅費等經費管理辦法。嚴禁在風景名勝區召開會議、違規轉嫁或攤派費用以及借會議培訓之名組織會餐、安排宴請、公款旅遊等。嚴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加快推進公務卡制度改革,進一步減少現金提取和使用,切實提高公務卡使用率。
六、切實落實基本建設管理的各項規定
嚴格執行《教育部直屬高校基本建設管理辦法》和《教育部直屬高校及事業單位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管理辦法》。建設項目決策應執行“三重一大”程式,符合校園建設總體規劃,按規定進行招投標。項目投資概算經批覆後,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調整建設功能、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等。嚴格實行工程款支付“兩支筆”會簽制度,應按照年度投資計畫撥付建設資金,及時編制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基建財務應納入高校事業會計核算體系。
七、嚴格科研經費管理
加快建立適應科技創新規律、職責清晰、監管有力的學校、院系、項目負責人三級科研經費管理體制,落實各級管理責任。規範科研項目預算編制和評估評審工作,統籌考慮可能從不同渠道獲得的資金情況,實事求是地按照需要申請中央財政資金支持。科研經費應全部納入學校財務統一管理,專款專用,結題的項目應及時結賬。嚴禁編造虛假契約、編制虛假預算、使用虛假票據套取科研資金,嚴禁購買與科研項目無關的設備、材料等,嚴禁虛報冒領或者違規發放“三助”津貼、勞務費和專家諮詢費。不得隨意調賬變動支出、隨意修改記賬憑證、以表代賬應付財務審計和檢查。嚴禁將科研經費在契約(任務書)約定之外轉撥、轉移到有關聯關係的單位或個人。
八、加強事業資產管理
按照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管理原則,建立專門機構統一管理學校所有事業資產。資產管理應當與預算管理相結合,資產配置應統籌考慮存量資產、實際需要和財力可能,加強論證,從嚴控制。資產使用應首先保障教育事業發展需要,確需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的,應當加強合法合規審核和監管,履行報批報備手續,做好風險控制和跟蹤管理,確保國有資產安全。嚴格執行國有資產處置規定。
九、強化對所屬企業國有資產監管
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8號)要求,逐步實現直屬高校與下屬公司剝離,今後學校原則上不再新辦企業。在國家有關剝離具體方案出台前,學校要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對所屬企業國有資產監管。依法依規辦理企業國有資產報批報備手續,規範國有產權轉讓行為,防範國有資產流失。加強企業負責人薪酬待遇管理。加強經營業績考核,加大考核結果套用。規範領導幹部在所屬企業兼職任職。現職和不擔任現職但未辦理退(離)休手續的黨政領導幹部不得在所屬企業兼職(任職)。對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的黨政領導幹部到企業兼職(任職)的,嚴格按中組部《關於進一步規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等有關規定執行。
十、規範政府採購管理
嚴格執行《政府採購法》《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的各項規定。建立或明確政府採購工作歸口管理機構。科學編制政府採購計畫和採購預算,嚴格實施經費支出和資產配置標準,不得無預算超預算採購。按規定確定採購方式,執行採購程式,對達到公開招標限額標準的項目,必須實行公開招標,嚴禁拆分項目規避公開招標。認真執行批量集中採購相關規定。要進一步規範評審專家抽取、採購信息發布、採購方式變更和進口產品採購等工作。嚴禁在採購活動中違規收受回扣、手續費等。加強對採購需求、採購效果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推進政府採購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對採購預算、採購程式、採購結果實施動態監管。
十一、規範會計核算
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的內容和要求必須符合《高等學校會計制度》的規定。往來款項應及時清理。嚴禁會計造假行為。嚴禁違規採取權責發生制方式虛列支出。依法加強各類支出憑證、票據的審核把關,確保來源合法、內容真實、使用正確。學校應當建立健全賬務處理程式、內部牽制、稽核、財務收支審批、財務分析等內部會計管理制度。
十二、加快財務管理信息化建設
財務管理信息化建設是全面加強直屬高校財務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技術支撐。各校要做好財務管理信息化建設的頂層設計,系統開發會計核算、財務監管、決策支持、財務公開、接受監督的統一技術平台,作為高校“陽光財務”工作的基礎保障。要加強學校內部信息系統之間的互聯互通與信息共享,提高學校管理信息化水平。要做好財務管理信息化人才隊伍建設,保障財務信息系統的安全、高效、穩定運行。做好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根據國家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的要求,完善信息系統綜合防護體系建設。
十三、加大信息公開力度
加快實施“陽光財務”,主動接受外部監督。嚴格執行《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定期主動公開預決算信息,不斷擴大公開範圍,細化公開內容。逐步推進高校財務年報制度。建立健全依申請公開工作機制,依法依規做好財務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在學校內部公開項目立項、主要研究人員、資金使用、大型儀器設備購置以及項目研究成果等情況,接受內部監督。
十四、提升財務隊伍專業化水平
認真落實《教育部關於加強直屬高校直屬單位財務隊伍建設的意見》。財務、資產、基建和審計等部門負責人應具有相關專業背景。進一步最佳化財務隊伍結構,推動專業化建設。科學制訂財務骨幹人才培養培訓方案,支持財務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加強學校財會隊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作風建設和財務部門文化建設,建設業務精湛、視野開闊、作風過硬的教育財務隊伍。
十五、加強內部審計工作
深入落實《教育部關於加強直屬高等學校內部審計工作的意見》。學校主要負責人應直接領導內部審計工作。應設定獨立內部審計部門,足額配備專職審計人員,切實加強內部審計專業化建設。強化預算管理審計、內部控制審計、經濟責任審計,加強對科研經費管理、建設工程管理、採購管理、資產管理等重點領域的審計。拓展內部審計範圍,探索開展重要政策跟蹤審計、適時開展專項審計調查。強化審計結果運用,加強審計整改和責任追究,推進審計結果公開。
十六、嚴肅責任追究
對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將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規定嚴肅處理。對財務管理責任落實不到位,發生頂風違紀,出現窩案、大案、要案和重複性案件的單位和部門,堅持“一案雙查”,既要追究當事人責任,又要倒查追究相關領導責任,包括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
教育部
201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