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

《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已經2010年3月30日第5次部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
  • 通過時間:2010年3月30日
  • 實施時間:2010年9月1日
  • 檔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29號
辦法發布,辦法內容,權威解讀,

辦法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29號
教育部部長 袁貴仁
二○一○年四月六日

辦法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高等學校信息,促進高等學校依法治校,根據高等教育法和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高等學校在開展辦學活動和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產生、製作、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公開。
第三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國高等學校信息公開工作。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統籌推進、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內高等學校信息公開工作。
第四條 高等學校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建立信息公開工作機制和各項工作制度。
高等學校公開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和學校安全穩定。
第五條 高等學校應當建立健全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的程式和責任。高等學校公開信息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有關信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根據實際情況需要審批的,高等學校應當按照規定程式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准不得公開。
第六條 高等學校發現不利於校園和社會穩定的虛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及時發布準確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公開的內容
第七條 高等學校應當主動公開以下信息:
(一)學校名稱、辦學地點、辦學性質、辦學宗旨、辦學層次、辦學規模,內部管理體制、機構設定、學校領導等基本情況;
(二)學校章程以及學校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三)學校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
(四)各層次、類型學歷教育招生、考試與錄取規定,學籍管理、學位評定辦法,學生申訴途徑與處理程式;畢業生就業指導與服務情況等;
(五)學科與專業設定,重點學科建設情況,課程與教學計畫,實驗室、儀器設備配置與圖書藏量,教學與科研成果評選,國家組織的教學評估結果等;
(六)學生獎學金、助學金、學費減免、助學貸款與勤工儉學的申請與管理規定等;
(七)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數量、專業技術職務等級,崗位設定管理與聘用辦法,教師爭議解決辦法等;
(八)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與投訴方式;
(九)財務、資產與財務管理制度,學校經費來源、年度經費預算決算方案,財政性資金、受捐贈財產的使用與管理情況,儀器設備、圖書、藥品等物資設備採購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標;
(十)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預案、處置情況,涉及學校的重大事件的調查和處理情況;
(十一)對外交流與中外合作辦學情況,外籍教師與留學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除第七條規定需要公開的信息外,高等學校應當明確其他需要主動公開的信息內容與公開範圍。
第九條 除高等學校已公開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學習、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向學校申請獲取相關信息。
第十條 高等學校對下列信息不予公開: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業秘密的;
(三)涉及個人隱私的;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學校規定的不予公開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項、第(三)項所列的信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高校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予以公開。
第三章 公開的途徑和要求
第十一條 高等學校校長領導學校的信息公開工作。校長(學校)辦公室為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學校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具體承辦該校信息公開事宜;
(二)管理、協調、維護和更新該校公開的信息;
(三)統一受理、協調處理、統一答覆向該校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
(四)組織編制該校的信息公開指南、信息公開目錄和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五)協調對擬公開的學校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六)組織學校信息公開工作的內部評議;
(七)推進、監督學校內設組織機構的信息公開;
(八)承擔與該校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高等學校應當向社會公開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負責人、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繫電話、傳真號碼、電子信箱等。
第十二條 對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公開的信息,高等學校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通過學校網站、校報校刊、校內廣播等校內媒體和報刊、雜誌、廣播、電視等校外媒體以及新聞發布會、年鑑、會議紀要或者簡報等方式予以公開;並根據需要設定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或者電子螢幕等場所、設施。
第十三條 高等學校應當在學校網站開設信息公開意見箱,設定信息公開專欄、建立有效連結,及時更新信息,並通過信息公開意見箱聽取對學校信息公開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四條 高等學校應當編制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並及時公布和更新。信息公開指南應當明確信息公開工作機構,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和獲取方式,依申請公開的處理和答覆流程等。信息公開目錄應當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稱、生成日期、責任部門等內容。
第十五條 高等學校應當將學校基本的規章制度彙編成冊,置於學校有關內部組織機構的辦公地點、檔案館、圖書館等場所,提供免費查閱。
高等學校應當將學生管理制度、教師管理制度分別彙編成冊,在新生和新聘教師報到時發放。
第十六條 高等學校完成信息製作或者獲取信息後,應當及時明確該信息是否公開。確定公開的,應當明確公開的客群;確定不予公開的,應當說明理由;難以確定是否公開的,應當及時報請高等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審定。
第十七條 屬於主動公開的信息,高等學校應當自該信息製作完成或者獲取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公開的信息內容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後20個工作日內予以更新。
學校決策事項需要徵求教師、學生和學校其他工作人員意見的,公開徵求意見的期限不得少於10個工作日。
法律法規對信息內容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對申請人的信息公開申請,高等學校根據下列情況在15個工作日內分別作出答覆:
(一)屬於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三)不屬於該校職責範圍的或者該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信息的職責單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單位的名稱、聯繫方式;
(四)申請公開的信息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能夠區分處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對不予公開的部分,應當說明理由;
(五)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申請人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放棄本次申請;
(六)同一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重複向同一高等學校申請公開同一信息,高等學校已經作出答覆且該信息未發生變化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再重複處理;
(七)高等學校根據實際情況作出的其他答覆。
第十九條 申請人向高等學校申請公開信息的,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檔案。
申請人有證據證明高等學校提供的與自身相關的信息記錄不準確的,有權要求該高等學校予以更正;該高等學校無權更正的,應當轉送有權更正的單位處理,並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條 高等學校向申請人提供信息,可以按照學校所在地省級價格部門和財政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費用。收取的費用應當納入學校財務管理。
高等學校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方式提供信息。
第二十一條 高等學校應當健全內部組織機構的信息公開制度,明確其信息公開的具體內容。
第四章 監督和保障
第二十二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開展對全國高等學校推進信息公開工作的監督檢查。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高等學校信息公開工作的日常監督檢查。
高等學校主管部門應當將信息公開工作開展情況納入高等學校領導幹部考核內容。
第二十三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高等學校應當將信息公開工作納入幹部崗位責任考核內容。考核工作可與年終考核結合進行。
高等學校內設監察部門負責組織對該校信息公開工作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應當有教師、學生和學校其他工作人員代表參加。
第二十四條 高等學校應當編制學校上一學年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並於每年10月底前報送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中央部門所屬高校,還應當報送其上級主管部門。
第二十五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評議制度,聘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家長、教師、學生等有關人員成立信息公開評議委員會或者以其他形式,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高等學校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評議,並向社會公布評議結果。
第二十六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高等學校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學校內設監察部門、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舉報;對於中央部委所屬高等學校,還可向其上級主管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並以適當方式向舉報人告知處理結果。
第二十七條 高等學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或者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予以通報批評;對高等學校直接負責的主管領導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高等學校主管部門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信息內容、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的;
(三)公開不應當公開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開工作中隱瞞或者捏造事實的;
(五)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六)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的。
高等學校上述行為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高等學校應當將開展信息公開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年度預算,為學校信息公開工作提供經費保障。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的高等學校,是指大學、獨立設定的學院和高等專科學校,其中包括高等職業學校和成人高等學校。
高等學校以外其他高等教育機構的信息公開,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 已經移交檔案工作機構的高等學校信息的公開,依照有關檔案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第三十一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制訂實施辦法。高等學校應當依據本辦法制訂實施細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權威解讀

教育部政務公開辦公室負責人就發布《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答記者問
近日,《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發布實施。教育部政務公開辦公室主任、辦公廳主任牟陽春就《辦法》發布施行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制定《辦法》的主要背景是什麼?
答:第一,制定《辦法》是《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賦予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的重要職責。2008年5月1日施行的《條例》規定,包括教育在內的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製作、獲取的信息的公開,參照《條例》執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制定。國務院辦公廳於2008年4月29日專門發出通知,要求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要按照《條例》的要求,儘快制定本系統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的實施辦法。
第二,中央、國務院以及教育部領導高度重視學校信息公開工作。在2009年10月27日召開的中央國家機關政務公開座談會上,中央書記處書記、中央紀委副書記、全國政務公開領導小組組長何勇指出,各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本系統本行業政務公開工作的檢查指導,做好抓基層、打基礎工作。國務委員兼國務院秘書長馬凱強調,國務院各部委要指導公共企事業單位做好信息公開工作。教育部領導十分重視高校信息公開工作,多次作出批示要求緊密結合教育工作實際,統籌規劃,紮實推進全國各級各類學校的信息公開工作,為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提供強有力的保障。
第三,隨著全國高校校務公開的全面開展,需要對校務公開的成果進行總結和升華。自2002年教育部、中華全國總工會印發《關於全面推進校務公開工作的意見》以來,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加大對校務公開工作的指導力度,各級各類學校努力探索校務公開的新形式、新做法,在規範管理、加強監督、促進黨風廉政和民主政治建設方面積累了經驗。在此基礎上,各地教育部門和高等學校反映,要儘早加強高等學校信息公開的頂層設計,以進一步提高此項工作的制度化、規範化水平。2008年、2009年“兩會期間”,很多政協委員專門提交了加強校務公開、推進高校管理改革等提案,建議國家教育主管部門將校務公開作為今後一個時期工作的重點,儘快制定學校信息公開實施辦法,編制校務公開目錄,建立行之有效的信息發布和督查機制等。
問:推動高校信息公開的意義是什麼?
答:制定和實施《辦法》是教育部貫徹執行《條例》、積極推進教育系統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工作的重要舉措。《條例》施行以來,教育部按照“統籌規劃、突出重點、切合實際、穩步推進”的工作思路,積極鼓勵和支持學校創新公開形式、豐富公開內容、增強公開效果。如普通高校招生“陽光工程”實施以來,已成為信息公開的典型,受到社會公眾的廣泛讚譽。為進一步加大公開力度,推動信息公開與學校管理的深度融合,教育部在充分調研和深入論證的基礎上,研究制定了《辦法》,並以部令的形式發布實施。這是在全國範圍內率先以部門規章形式貫徹落實《條例》的重大實踐,是深化教育政務公開工作的重要舉措,體現了教育部深入推進高校信息公開工作的力度和決心。
制定和實施《辦法》是進一步深化高校校務公開,促進高校依法治校,提升高校管理水平的必然要求。校務公開為教育事業的改革發展注入了強大的動力,極大地激發了學校內部的生機和活力,但同時也存在著工作進展不平衡、機制不夠完善、制度不夠健全、內容不夠全面規範等問題。產生這些問題的根本原因是校務公開工作的法律法規還不夠健全。儘管近年來教育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執行工作取得了很大進展,教育部也在不遺餘力地推動依法治校,但有關信息公開的規定還缺乏系統性和全面性。許多高校表示,對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統一規範和推進,有利於高校強化自身管理,推動科學發展。
制定和實施《辦法》是提高教育工作透明度、廣泛接受民眾監督、進一步加強高校黨風廉政建設的迫切需要。近年來,儘管教育部積極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不斷加大監督檢查和懲處力度,但是高校腐敗案件仍時有發生,一些高校管理者因腐敗問題相繼受到行政處分和司法制裁。究其原因,除了管理制度建設滯後、教育機制不健全、預防機制不完善等因素外,因信息不公開而導致的監督機制滯後也是重要原因。只有讓高校在基建、採購、招生等重點領域切實做到信息公開,才能提高高校工作透明度,形成有效的內部監控和有力的社會監督,從源頭上遏制腐敗現象的發生。
制定和實施《辦法》是保障師生員工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黨的十七大報告指出,要“擴大人民民主”,必須健全民主制度、豐富民主形式、拓展民主渠道。高校作為與公眾利益密切相關的事業單位,其信息公開工作受到社會各方面的普遍關注。特別是隨著教育事業的快速發展,高校辦學模式和辦學體制機制日益多元化,學校與社會經濟活動的關係進一步密切,其辦學行為、辦學目的和職業操守將面臨著更加嚴峻的考驗,確保校園和諧穩定的任務變得更加重要。因此,要辦好人民滿意的高等教育,就必須進一步加大高校信息公開力度,以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高校乃至整個高等教育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問:請介紹一下制定《辦法》的過程。
答:從2007年底啟動《辦法》的起草工作至今,整個過程經歷了以下幾個階段:
立法調研階段。為了解全國學校開展校務公開工作的基本情況,為推進教育系統信息公開工作做好準備,部政務公開辦公室於2007年底至2008年上半年開展了全國教育系統的校務公開專題調研,涵蓋學校4萬餘所,其中高校1870餘所。根據調研結果制定了進一步推進全國校務公開的工作方案,確定了今後校務公開的工作方針,並決定總結校務公開工作中的成熟經驗,通過制定《辦法》對高校信息公開工作加以統一規範和推進。深入細緻的立法調研為制定《辦法》奠定了現實基礎。
形成《辦法》草案和廣泛徵求意見階段。政務公開辦公室於2008年6月下旬形成了《辦法》初稿,自2008年7月起至2009年3月,先後聽取了省級教育行政部門、高校、有關專家、部內司局和國務院有關部委的意見和建議。2009年4月2日至17日還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引起社會各界的熱烈反響。中央政府網在頭版頭條報導此項工作,光明日報、新華網、人民網等80餘家媒體做了連結或報導,社會公眾對《辦法》給予了較高評價。據有關方面反饋,這是我部首次將規章草案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首次使用國務院法制辦的“部門規章意見徵集系統”收集意見建議。14輪徵求意見共收到並研究處理各類意見建議900餘條,作出大的修改30餘次,促進了《辦法》文本的不斷完善。
法制工作機構審核修改階段。2009年5月部政務公開辦公室將《辦法》草案報部法制辦後,部法制辦按照立法要求對《辦法》草案內容和其邏輯結構、條款順序等方面進行了調整與修改。2009年8月至9月,法制辦再次徵求了省教育行政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部直屬高校和部內司局的意見,匯總並同政務公開辦公室一同分析處理意見建議180餘條。2009年底又在部分省市開展調研,聽取高校人事、財務、教務等機構的意見,重點對公開的內容進行了研究。多次調研和修改使《辦法》草案基本成熟,2010年3月30日經部長辦公會審議通過,今日正式發布。
問:《辦法》起草時遵循了哪些原則?
答:信息公開是處理高校和社會關係的重要組成部分。制定的《辦法》既要符合《條例》的基本要求,又要在《條例》的框架內,結合高校實際和特點對《條例》的規定進行必要的細化、深化,以全面準確地貫徹落實《條例》的基本精神。在《辦法》的擬定和修改過程中,我們注意把握了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在立法思路上,堅持貫徹落實《條例》的基本要求與保障高校辦學自主權相結合,著眼於建立和完善高校信息公開的基本制度和工作機制;
二是在管理體制上,堅持強化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巨觀管理職責和發揮地方、高校的積極性相結合,著力構建“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的管理格局;
三是在立法內容上,堅持部門規章的原則性、規範性與增強條款實效性、可操作性相結合,力圖明確責任,細化要求,強化執行;
四是在工作要求上,堅持推進信息公開與深化校務公開相結合,充分考慮與已有校務公開工作基礎的銜接,體現高校的特點。
問:《辦法》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答:根據《辦法》第二條,高校在開展辦學活動和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產生、製作、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辦法》的規定公開。根據《高等教育法》以及《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此處的“高等學校”是指大學、獨立設定的學院和高等專科學校,包括高等職業學校和成人高校。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高校以外其他高等教育機構的信息公開,應當參照《辦法》執行。此處的“其他高等教育機構”是指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
問:請介紹一下《辦法》 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內容。
答:《辦法》共五章三十二條。第一章總則,主要明確了制定《辦法》的目的與依據、適用範圍、管理體制、原則、保密審查和信息發布審批機制;第二章公開的內容,主要規定了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的信息範圍和內容,並列舉了因涉及保密、穩定、隱私等因素而不能公開的信息類別;第三章公開的途徑和要求,主要規定了高校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職責,公開信息的途徑、流程、時限,提交信息公開申請的要求、申請的處理規範和收費,以及高校內部組織機構的信息公開等內容;第四章監督和保障,主要明確了高校信息公開的日常管理、工作考核、社會評議、監督檢查、年度報告、責任追究、法律救濟、經費保障等要求;第五章附則,規定了《辦法》的適用範圍、相關規定的銜接、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高校的落實職責以及施行日期等內容。
問: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各高校近期應做好哪些工作?
答:為保證《辦法》的貫徹落實,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各高校要抓好以下工作:
一是要積極開展《辦法》的學習、教育、培訓活動。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統籌規劃,開展宣傳和培訓活動,精心組織本行政區域內高校學習貫徹《辦法》,積極穩妥地推進高校信息公開。各高校要將《辦法》作為專項內容對教職工進行培訓,重點對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和人員進行保密知識、信息清理、指南和目錄編制、信息公開申請處理、年度報告編制等方面的培訓。
二是要認真做好貫徹實施《辦法》的相關工作。各高校要按照《辦法》要求,進一步細化信息公開的目錄和範圍,抓緊清理信息,認真編制或修訂該校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要儘快建立主動公開、信息公開申請受理、保密審查等機制,抓緊制定監督檢查、工作考核、社會評議、責任追究等制度。要努力創造條件,加強信息公開載體建設,完善信息公開的各項配套措施。
三是要加強對高校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各高校要儘快確立信息公開工作機構,配齊配強工作人員,及時開展相關工作。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教育部直屬高校依據《辦法》制定的信息公開實施辦法或實施細則,還應及時報送教育部備案。
問:近期在促進《辦法》實施方面會採取哪些措施?
答:為確保《辦法》落實,部政務公開辦公室將開展一系列貫徹實施和宣傳活動:一是召開專門會議,就貫徹落實《辦法》作出工作部署;二是在《中國教育報》上開設高校信息公開工作專欄,邀請專家對《辦法》進行解讀,並刊發記者對各地各高校信息公開工作的報導稿件;三是出版《辦法》的配套讀本,為各地各高校信息公開工作提供指導;四是將《辦法》作為高校領導幹部和管理人員培訓的重要內容列入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五是適時組織開展貫徹落實《辦法》情況的督促檢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