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工業大學信息公開實施細則

《合肥工業大學信息公開實施細則》是合肥工業大學2014年10月4日發布的細則。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領導小組及工作機構,第三章 公開的內容及責任單位,第四章 監督和保障,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師生員工、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學校信息,促進學校依法治校,提高學校辦學的透明度,暢通與廣大師生及人民民眾的溝通渠道,規範學校信息公開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教育部令第29號),結合學校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的信息公開,是指學校在開展辦學活動和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產生、製作、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細則的規定公開。
第三條 學校信息公開工作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提高辦事效率,改進工作作風,提供優質服務。

第二章領導小組及工作機構

第四條學校成立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全面領導學校信息公開工作,其職責是:審定信息公開工作規劃和有關制度,協調推進信息公開工作部署,研究決定信息公開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指導並推動各二級單位信息公開工作等。
第五條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黨政辦公室,負責學校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具體承辦學校信息公開事宜;
(二)管理、協調、維護和更新學校公開的信息;
(三)統一受理、協調處理、統一答覆向學校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
(四)組織編制學校的信息公開指南、信息公開目錄和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五)協調對擬公開的學校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六)組織學校信息公開工作的內部評議;
(七)推進、監督學校二級單位的信息公開
(八)承擔與學校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公開的內容及責任單位

第六條學校信息分為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和不予公開三種屬性。學校應當主動公開的信息及責任單位為:
(一)校務部負責公開學校名稱、辦學地點、辦學性質、辦學宗旨、辦學層次、辦學規模,內部管理體制、機構設定、學校領導等基本情況;學校年度工作計畫及學校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預案、處置情況;涉及學校的重大事件的調查和處理情況;學校章程以及學校發展規劃;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數量、專業技術職務等級,崗位設定管理與聘用辦法,教師爭議解決辦法等;
(二)教務部負責公開學校專業設定、課程與教學計畫、教學成果評選、國家組織的教學評估結果等情況;各層次、類型學歷教育招生、考試與錄取規定;學籍管理辦法等;
(三)研究生院負責公開學生學位評定辦法;學校學科設定及重點學科建設情況;實驗室、儀器設備配置等情況;
(四)財務部負責公開學校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與投訴方式;學校財務管理制度,學校經費來源、年度經費預算決算方案,財政性資金、受捐贈財產的使用與管理情況;學校資產管理制度,以及學校儀器設備、圖書、藥品等物資設備採購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標;學生助學金、助學貸款與勤工儉學的申請與管理規定等;
(五)科學技術研究院負責公開學校科研項目評審以及科研成果評選等情況;
(六)國際事務部負責公開對外交流與中外合作辦學情況,外籍教師與留學生的管理制度;
(七)學生工作部負責公開學生獎學金、學費減免的申請與管理規定、學生申訴途徑與處理程式等;
(八)學生就業指導中心負責公開畢業生就業指導與服務情況等;
(九)圖書館負責公開學校圖書藏量。
第七條 除學校已公開的信息外,師生員工、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學習、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向學校申請獲取相關信息。相關單位必須在規定的時限內予以答覆。
第四章公開的途徑和要求
第八條學校公開的信息,採取幾種途徑進行公開:
(一)學校入口網站及相關專欄(含新聞文化網、信息公開網等);
(二)學校辦公自動化系統
(三)校報校刊、校內廣播等校內媒體;
(四)報刊、雜誌、廣播、電視等校外媒體;
(五)年鑑、簡報等方式;
(六)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螢幕等場所、設施;
(七)學校各種工作會議、代表大會、座談會、情況通報會、校長信箱、校領導接待日等。
第九條各二級單位主要負責人承擔本單位信息公開的組織領導責任,指定專人為信息公開聯絡員,負責本單位信息公開的具體工作。
第十條各二級單位應當加強本單位網站建設、維護和更新,將網站作為本單位信息公開的重要平台。同時要將基本的規章制度彙編成冊,置於檔案館、圖書館等場所,提供免費查閱。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將學生管理制度、教師管理制度分別彙編成冊,在新生和新聘教師報到時發放。各學院要要專門設立信息公開欄,加強學校及有關職能部門制定的涉及師生利益的政策檔案的公開工作,做到不誤傳、不漏傳、不改傳。
第十一條 屬於主動公開的信息,各二級單位應當在該信息製作完成或者獲取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公開的信息內容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後20個工作日內予以更新。
學校涉及師生利益的重要決策應主動徵求各民主黨派人大代表政協代表、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等的意見和建議。
學校決策事項需要徵求教師、學生和學校其他工作人員意見的,公開徵求意見的期限不得少於10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 對申請人的信息公開申請,學校相關單位應根據規定在15個工作日作出答覆。
第十三條 申請人向學校申請公開信息的,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檔案。
申請人有證據證明學校提供的與自身相關的信息記錄不準確的,有權要求學校予以更正;學校無權更正的,轉送有權更正的單位處理,並告知申請人。

第四章 監督和保障

第十四條 學校信息公開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年度預算
第十五條學校對信息公開實行考核制度。信息公開考核納入各單位目標管理任務書進行年度考核,將信息公開實施情況作為評價各單位及其領導幹部年度工作業績的一項重要指標。
學校監察辦公室和黨政辦公室負責組織對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各二級單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或者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學校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所涉部門進行通報批評: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信息內容的;
(三)公開不應當公開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開工作中隱瞞或者捏造事實的;
(五)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六)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的。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本細則適用於學校各二級單位。
第十八條 已經移交檔案館的學校信息的公開,依照有關檔案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第十九條 本細則由黨政辦公室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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