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工業大學科研經費審計管理辦法

合肥工業大學科研經費審計管理辦法是合肥工業大學為了加強學校科研經費的管理和監督,保證科研經費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規性,提高科研經費的使用效益,保障學校科研工作健康發展而制定的關於科研經費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

科研經費審計範圍為學校為開展科研活動所取得的各類計畫類科研項目經費、委託類科研項目經費及學校自籌的各類科研經費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肥工業大學科研經費審計管理辦法
  • (一):科研經費決算審簽
  • (二):學校自主安排實施的科研經費審計
  • (三):必須委託社會中介機構實施的科研
第一條為了加強學校科研經費的管理和監督,保證科研經費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規性,提高科研經費的使用效益,保障學校科研工作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關於加強中央部門所屬高校科研經費管理的意見》(教財〔2012〕7號)、《教育部關於進一步規範高校科研行為的意見》(教監〔2012〕6號)及《教育部關於進一步加強高校科研項目管理的意見》(教技〔2012〕14號)的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科研經費審計是指學校內部審計部門或者社會中介機構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學校關於科研經費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對我校各類科研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評價。
第三條 科研經費審計範圍。
學校為開展科研活動所取得的各類計畫類科研項目經費、委託類科研項目經費及學校自籌的各類科研經費等。
第四條科研經費審計類型
(一)科研經費決算審簽。主要指按照科研經費管理的相關規定,必須經學校審計部門審簽後方能上報經費決算的科研項目,對其經費財務決算進行的審核。審計部門只簽署審核意見,不出具審計報告。
(二)學校自主安排實施的科研經費審計。主要指科研院根據上級有關政策及學校科研管理工作的需要,經研究並報學校領導批准,由審計部門重點抽查100萬元以上部分科研項目,對其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並出具審計報告。
(三)按規定必須委託社會中介機構實施的科研經費審計。是指科研項目在結題驗收之前,按照下撥經費主管部門的要求,委託社會中介機構對其進行的審計,並出具審計報告。
第五條科研經費審計組織方式
(一)科研經費決算審簽項目和學校自主安排的審計項目由校審計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一般採用內部審計方式進行,也可視情況委託社會中介機構審計。
(二)按規定必須委託社會中介機構實施的科研經費審計項目,由審計部門負責委託由下撥經費主管部門認可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計。
第六條科研經費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科研經費決算審簽的主要內容。
1.審查財務決算報告的編制是否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財務決算報表中的數據是否真實、準確,報表內容是否真實、完整;
2.審查經費開支是否符合國家財經政策和科研經費管理辦法的規定,是否符合有關財務制度,以及各項支出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合理性;
3.審查項目預算資金、配套資金、自籌資金的到位情況;
4.審查提取的管理費、勞務費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比例;
5.審查各項科研經費是否按項目單獨建帳核算,是否專款專用,有無弄虛作假行為,以及截留、挪用、擠占科研經費等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
6.其他需要列入審計的事項。
(二)科研經費審計的主要內容
1.科研經費是否納入財務部門集中核算,統一管理,是否專款專用;
2.科研經費管理的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其執行情況;
3.批覆的項目資金、配套資金、自籌資金是否按預算(或契約)及時足額到位;
4.科研經費支出是否合法、合規,有無截留、挪用、擠占、虛列項目經費的情況以及其他違反財經紀律行為;
5.科研經費外撥是否合法、合規,有無違規將科研經費轉撥、轉移到利益相關的單位或個人;
6.科研經費購買材料、採購設備、軟體等物資,以及支出建設項目等是否執行政府採購和招投標管理等規定;
7.科研項目決算報表內容是否完整、數字是否真實、準確,有無隱瞞、遺漏或弄虛作假;財務決算報告是否真實準確地反映科研項目經費預算執行情況;
8.科研項目結餘經費情況;
9.其他需要列入審計的事項。
第七條科研經費審計所需要的資料
(一)科研經費決算審簽所需要的資料
1.科研經費管理的政策法規檔案及項目批覆、預算等資料;
2.科研經費收支明細表和固定資產清單(需由項目負責人、所在學院負責人簽字蓋章);
3.經財務部門簽字確認的科研經費決算報表;
4.其他審計所需資料。
(二)科研經費審計項目所需要的資料
1.科研項目立項批覆檔案及下達的項目預算;
2.科研項目實施中相關的協定書、契約等;
3.項目支出中若含有協作費支出,應提供協作契約或協定書;
4.項目經費使用的賬簿、憑證;
5.協作單位使用協作經費的相關賬簿、憑證;
6.自籌經費來源和使用情況說明;
7.項目結餘經費情況;
8.科研項目完成結題材料;
9.項目參與實施人員清單(包括姓名、年齡、學歷、職稱等)。
以上4-9項資料,需由項目負責人、所在學院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涉及外單位的資料,由其單位相關負責人簽字、加蓋單位公章。被審計單位必須對所提供審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八條科研經費審計程式
(一)科研經費決算審簽程式
1.科研項目負責人按照有關要求,依據科研經費收支記錄,如實編制科研經費決算報表,由科研項目負責人簽字並加蓋所在學院公章。
2.項目負責人將經費決算報學校財務部門審核簽章後,按照規定上報決算的時間提前六個工作日,將資料報送審計部門。
3.審計部門收到資料後三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審核決算報表數字是否與財務賬簿記錄相符,經費收入、支出、結餘是否真實、準確和完整,如發現審簽資料不齊全、不準確,應及時通知項目負責人補充、修正。
4.審計部門自收到完整的科研經費決算審簽資料後三個工作日內對科研經費收支是否符合有關開支規定,決算報表數字是否真實、準確進行審查,經審查後符合有關規定的項目決算報表,加蓋校審計部門負責人印章及審計專用章,全部資料退回送審人,審簽工作結束。
5.對於科研經費決算報表審簽過程中發現的重要問題,審計部門應提出整改建議並上報學校領導及有關部門。
(二)學校自主安排的科研經費審計程式
1.科研經費審計項目實行計畫管理。由校科研院會同財務部研究提出科研項目審計計畫,經學校分管領導批准列入審計工作計畫。
2.審計部門根據工作安排,在實施審計五個工作日前向相關學院和項目組傳送審計通知書。
3.項目組按照審計通知書的要求向審計部門報送審計資料,並對審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審計部門接收、登記審計資料,按照必要的審計程式和方法實施審計。
4.審計部門出具審計報告徵求意見稿,在徵求項目負責人意見後,按照審計規定出具正式審計報告,報主管審計的校領導審批。
5.審計部門向科研院、相關單位及項目負責人提交審計報告,並對審計資料進行整理歸檔。
6.科研經費審計後,項目負責人及相關單位對審計報告中提出的問題和審計建議,應當及時進行整改落實。
(三)按規定必須委託社會中介機構實施的科研經費審計程式
1.審計部門在下撥經費主管部門指定範圍內選擇社會中介機構,簽訂委託審計契約,由選定的社會中介機構組織實施審計。
2.社會中介機構提交審計報告徵求意見稿,經科研院、相關單位、項目負責人確認後,出具正式審計報告一式五份,報相關單位、項目負責人、科研、財務、審計部門各一份存檔。
3.審計結束後,項目負責人根據契約約定,辦理審計費用支付手續,審計費用由項目經費支付。
第九條審計人員對科研經費審計過程中涉及的保密事項,應承擔相應的保密責任。
第十條 推進科研經費審計信息公開。逐步實行科研經費審計報告、整改情況、處理結果公開。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財務部審計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原《合肥工業大學科研經費決算審簽辦法》(合工大政發〔2012〕3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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