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工業大學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是一份政府檔案,發布機構為合肥工業大學。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制度,第三章 審計內容,第四章 審計程式,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強化幹部經濟責任的管理和監督,規範學校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正確評價幹部任期經濟責任,促進幹部勤政廉政建設和加強幹部管理,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縣級以下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教育部《關於高等學校建立經濟責任制,加強財務管理的幾點意見》、《關於切實做好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通知》和《合肥工業大學關於經濟責任制的若干規定》等檔案精神和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訂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的審計對象是:學校各職能部門、直屬單位、團委和院、所等單位主要負責人及分管財務的負責人,以及學校或相關部門認為有必要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人員(校有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另行制訂)。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責任,是指根據相關規定幹部在任職期間對其所在單位(部門)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情況,以及有關經濟活動中所應承擔的責任。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是指對第二條所列人員任職期間、任職期滿、因工作變動或其他原因離開現職崗位的情況下,由審計處依據相關規定對其履行經濟責任的情況做出評價。
第五條 按規定需要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有關人員,未經審計,學校原則上不予辦理調離、辭職或任免手續。
第二章 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制度
第六條 為推動和加強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學校建立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制度。
第七條 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由校長和主管領導負總責,學校的組織、人事、紀委、監察、財務、產業、後勤集團、審計等相關部門為成員單位,必要時,可適當增加成員單位。
第八條 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確定學校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二)制定經濟責任審計的有關制度和辦法;
(三)擬定經濟責任審計計畫;
(四)聽取經濟責任審計計畫執行和工作情況匯報;
(五)研究經濟責任審計中的重大事項;
(六)協調經濟責任審計實施中的相關問題;
(七)監督檢查經濟責任審計結果落實處理情況。
第九條 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指導小組根據工作需要召開,但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
第三章 審計內容
第十條 實施幹部經濟責任審計時,審計處應當通過對被審計人所在單位(必要時可延伸到所管轄的下屬單位)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的審計,確定幹部本人應承擔的責任,作出客觀評價並提交審計報告。
第十一條 對幹部的經濟責任審計主要為下述全部或部分內容:
(一)預算和財務收支計畫的執行情況及決算;
(二)預算外資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況;
(三)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四)國有資產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五)各種儀器設備等固定資產的驗收、報增、調撥、維修、報廢和回收處理情況;
(六)債權、債務情況,資金運作是否安全有效,有無糾紛和遺留問題;
(七)內部規章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八)重大經濟決策的制定和執行情況;
(九)工程項目、儀器設備招標和物資採購是否合法合規,手續是否完備、合法以及契約、協定的執行情況;
(十)個人遵守財經法規、財務制度的情況;
(十一)上級部門、校領導認為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根據被審計人所在單位具體情況,對幹部的經濟責任審計除第十一條所含內容外,還應包括《合肥工業大學關於經濟責任制的若干規定》(校辦[2002]69號)規定的相關經濟責任。
第四章 審計程式
第十三條 幹部的經濟責任審計按照學校年度審計計畫進行。根據計畫,經學校黨委組織部、人事處或幹部的任免單位書面委託,由校審計處負責組織實施。特殊情況,可由校長直接決定、或由紀委監察部門和幹部的任免單位提出並委託對有關人員的經濟責任進行審計。
第十四條 審計處接到書面委託後,應及時人員組成審計小組,並在實施審計3日前向被審計人及其所在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特殊情況下審計通知書可在實施審計時送達。被審計人及其所在單位應按照審計通知書的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書面述職報告和相關資料。
第十五條 被審計人的述職報告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單位基本情況;
(二)本人的管理職責範圍;
(三)本人履行管理職責的情況;
(四)內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和有效性,以及經濟決策程式的制定和執行情況;
(五)單位經費狀況以及單位執行相關財經法規和學校規定的情況;與本人負責的工作相關的財務收支、主要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
(六)單位資產的狀況;本人職責範圍內所管理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
(七)單位經濟契約的簽定、執行情況以及債權、債務情況,以及本人所應承擔的責任;
(八)本人遵守財經法紀和廉政規定的情況;
(九)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被審計人及其所在單位應當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作出書面承諾並簽字(蓋章)予以確認。
第十六條 審計小組在實施審計前,應根據被審計人及其所在單位的具體情況編制審計方案;在實施審計過程中,通過審查有關行政負責人的述職報告及其所在單位的會計資料、實物資產,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檔案、資料,召開有關人員座談會和個人調查等方式進行審計、取證,按規定形成審計工作底稿,並及時向審計處負責人匯報工作情況。
第十七條 對審計過程中重大事項,審計處應及時向學校主管領導匯報或提請召開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對有關問題進行研究、加以協調和作出決定。
第十八條 審計小組應及時向審計處負責人匯報審計情況,並在審計終結後15日內提出審計報告(徵求意見稿),由審計處負責人審核。
第十九條 審計報告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審計的基本情況;
(二)單位和個人的基本情況;
(三)單位內部規章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情況和有效性;
(四)單位財務收支情況、資產狀況和重要經濟活動情況;
(五)審計中查出的單位和個人存在的問題以及對審計查出問題的的處理意見和審計建議;
(六)個人履行與財務收支和有關經濟活動相關的管理職責的情況;
(七)個人經濟責任的確定;
(八)其他有關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