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東師範大學信息公開實施細則(試行)

華東師範大學信息公開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本校信息,促進依法治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範,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信息,是指學校在開展辦學活動和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產生、製作、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學校設立華東師範大學依法治校與信息公開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統籌推進、協調、監督學校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由校長任組長,另設若干副組長,由相關校領導擔任;其他成員由相關部門負責人擔任。領導小組成員工作調整的,由繼任者接任。領導小組的議事、決策規則另行制定。
第四條:學校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合法的原則,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工作機制,建立健全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做到程式規範、內容準確。
第五條:學校發現不利於校園和社會穩定的虛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通過適當途徑及時發布準確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公開的內容
第六條:學校信息分為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和不予公開三種類型;主動公開的信息的客群範圍分為校內和社會。
第七條:學校主動公開下列信息:
(一)學校名稱、辦學地點、辦學性質、辦學宗旨、辦學層次、辦學規模,內部管理體制、機構設定、學校領導等基本情況;
(二)學校章程以及學校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三)學校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
(四)各層次、類型學歷教育招生、考試與錄取規定,學籍管理、學位評定辦法,學生申訴途徑與處理程式;畢業生就業指導與服務情況等;
(五)學科與專業設定,重點學科建設情況,課程與教學計畫,實驗室、儀器設備配置與圖書藏量,教學與科研成果評選,國家組織的教學評估結果等;
(六)學生獎學金、助學金、學費減免、助學貸款與勤工儉學的申請與管理規定等;
(七)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數量、專業技術職務等級,崗位設定管理與聘用辦法,教師爭議解決辦法等;
(八)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與投訴方式;
(九)財務、資產與財務管理制度,學校經費來源、年度經費預算決算方案,財政性資金、受捐贈財產的使用與管理情況,儀器設備、圖書、藥品等物資設備採購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標;
(十)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預案、處置情況,涉及學校的重大事件的調查和處理情況;
(十一)對外交流與中外合作辦學情況,外籍教師與留學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
(十三)領導小組決定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八條:除第七條規定的主動公開的信息外,學校所屬單位還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公開下列信息:
(一)本單位的崗位設定及崗位職責;
(二)本單位的辦事視窗、辦事流程、辦事時限;
(三)意見、建議的接受途徑、方式、答覆時限;
(四)其它有必要公開的信息。
第九條: 除學校主動公開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向學校申請獲取相關信息的,學校應當依規定給予答覆。
第十條:下列信息不予公開: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業秘密的;
(三)涉及個人隱私的;
(四)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根據實際情況需要審批的,而未經批准的;
(五)尚處於討論、研究或者審查過程中,如果公開將妨礙學校管理目的實現的;
(六)屬於學校及師生智慧財產權的,一旦公開將導致智慧財產權嚴重受損或者對第三人承擔違約責任的;
(七)學校各類協定中約定保密的。
其中第(二)項、第(三)、第(六)項所列的信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學校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予以公開。
第三章公開的途徑和要求
第十一條:校長辦公室負責學校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具體承辦本校信息公開事宜;
(二)管理、協調、維護和更新本校公開的信息;
(三)統一受理、協調處理、統一答覆向本校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
(四)組織編制本校的信息公開指南、信息公開目錄和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五)協調對擬公開的本校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六)組織本校信息公開工作的內部評議;
(七)推進、監督學校各職能部門、院(系)等內設組織機構的信息公開;
(八)承擔與本校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各單位主要負責人領導本單位信息公開工作。各單位明確專門人員負責本單位信息公開的具體工作。
第十三條:對於主動公開的信息,各單位應當採取適當的(一種或多種)方式予以公開。學校主動公開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學校入口網站及相關網站;
(二)學校行政公報、年報;
(三)學校年鑑、會議紀要及各類簡報;
(三)學生手冊、教師手冊;
(四)校內外廣播、電視、報刊、雜誌;
(五)信息公告欄、電子顯示屏;
(六)新聞發布會、記者招待會;
(七)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
(八)諮詢會、聽證會;
(九)其他便於有權客群及時、準確獲取信息的方式。
各單位參照前款規定主動公開本單位的信息,但採用前款第(四)項、第(六)項方式的,應當事先獲得學校新聞辦公室批准。
第十四條:學校網站開設信息公開網頁,設定信息公開意見箱。各單位應當明確信息公開責任人,負責及時更新信息,辦理信息公開的事項。
第十五條:校長辦公室負責組織編制《華東師範大學信息公開指南》(以下簡稱《信息公開指南》)和《華東師範大學信息公開目錄》(以下簡稱《信息公開目錄》),並且根據需要及時更新。各單位應當在本單位職責範圍內,根據《信息公開指南》和《信息公開目錄》的要求,及時主動公開信息。
第十六條:各單位在製作信息或者獲取信息後,應當及時明確信息是否公開。確定公開的,應當明確公開的客群範圍。確定信息屬於不予公開或者僅在校內公開的,應當說明理由。
主動公開的信息,遵循誰擁有誰報送、誰報送誰錄入的原則。
第十七條:學校所有信息均需通過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後方可公開。保密審查包括:
(一)公文形成時的同步保密審查;
(二)主動公開信息前的保密審查;
(三)依申請提供信息的保密審查。
第十八條:屬於主動公開的信息,有關單位應當自該信息製作完成或者獲取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已經公開的信息內容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後20個工作日內予以更新。
第十九條:各單位主動公開的重要信息,應當根據信息內容報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複審並報送校長辦公室核准,校長辦公室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准並通知信息生成單位。對核准公開的信息,信息生成單位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學校決策事項需要徵求教師、學生和學校其他工作人員意見的,公開徵求意見的期限不得少於10個工作日。
法律法規對信息內容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校長辦公室負責組織編制《華東師範大學規章制度彙編》(以下簡稱《規章制度彙編》)。《規章制度彙編》應置於各單位辦公地點、檔案館、圖書館等場所,提供免費查閱。
有關單位應當將學生管理制度、教師管理制度分別彙編成冊,在新生和新聘教師報到時發放。
第二十一條:對申請人的信息公開申請,學校根據下列情況在15個工作日內分別作出答覆:
(一)屬於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三)不屬於本校職責範圍的或者該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信息的職責單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單位的名稱、聯繫方式;
(四)申請公開的信息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能夠區分處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對不予公開的部分,應當說明理由;
(五)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申請人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放棄本次申請;
(六)同一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重複向學校申請公開同一信息,學校已經作出答覆且該信息未發生變化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再重複處理;
(七)學校根據實際情況作出的其他答覆。
第二十二條:向學校申請獲取信息的,必須提交《華東師範大學信息公開申請表》。申請表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以及聯繫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請公開的目的和用途。
申請人向本校申請公開信息的,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檔案。
除校長辦公室外,各單位不得以學校或者其自身的名義受理、答覆信息公開申請。
第二十三條:學校向申請人提供信息,可以按照上海市價格部門和財政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費用。收取的費用應當納入學校財務管理。
各單位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方式提供信息。
第四章監督和保障
第二十四條:信息公開工作納入單位年度考核和幹部崗位責任考核內容。信息公開實施情況是評價各單位及其負責人年度工作業績的指標。
第二十五:條學校監察部門負責組織對本校信息公開工作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應當有教師、學生和學校其他工作人員代表參加。
第二十六條:信息公開的監督、檢查的範圍包括:
(一)是否提交本單位信息公開年度工作報告;
(二)單位網站建設情況;
(三)信息公開的內容和程式是否符合本細則的規定;
(四)與信息公開內容相關的檔案、資料的整理情況;
(五)是否建立了有效的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和工作機制;
(六)執行本細則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七條:學校建立信息公開年度報告制度。每年9月底前編制並公布上一學年學校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並於每年10月底前報送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和教育部。各單位每年7月底前編制、公布並向校長辦公室和監察處報送本單位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信息公開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主動公開情況;
(二)依申請公開和不予公開情況;
(三)依申請公開的收費及減免情況;
(四)因信息公開被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
(五)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
(六)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二十八條:學校建立信息公開評議制度。定期聘請教師、學生和其他有關人員對各單位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評議,並將評議結果在學校網站的信息公開專欄予以公布。
未經評議人員書面同意,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泄露評議人員與評議有關的信息。
第二十九條:各單位在信息公開工作中應當自覺接受本校師生和社會各界的監督,開通意見反饋渠道,及時了解服務對象對信息公開工作的反映,對發現的問題認真研究、積極整改。整改的措施和結果應當書面報告。
第三十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學校未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細則的規定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學校監察部門舉報。監察部門應當及時處理,並以適當方式向舉報人告知處理結果。
未經舉報人書面同意,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泄露舉報人的姓名。
第三十一:條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細則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察部門負責人應當向責任單位負責人進行談話提醒並要求限期整改:
(一)不履行信息公開義務;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信息內容、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
(三)公開不應當公開的信息;
(四)在信息公開工作中隱瞞或者捏造事實;
(五)違反規定收取費用;
(六)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信息;
(七)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細則規定的其他行為。
上述行為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損害學校聲譽的,必須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致使學校對當事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或者致使學校被上級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通報批評的,必須按照學校有關規定給予有關責任人黨紀政紀處分。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學校檔案館接收各單位移交的檔案的公開,適用檔案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
各單位向學校檔案館移交的檔案,應當將該信息的公開情況書面告知學校檔案館。
第三十三條:學校新聞發布工作涉及的信息公開事宜,適用另行制定的有關規定;未另行制定有關規定前,適用本細則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本細則由校長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細則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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