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學校信息公開工作,充分發揮信息的服務作用,保障師生員工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促進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大學信息公開實施暫行辦法
- 目的:規範學校信息公開工作
- 根據:《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
- 性質:檔案
總則,信息發布原則和報批程式,主動公開的內容和形式,依申請公開的程式和要求,監督與保障,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學校信息公開工作,充分發揮信息的服務作用,保障師生員工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促進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信息是指學校進行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務的過程中製作或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信息公開的方式分為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信息公開的範圍分為向社會公眾公開(以下簡稱“社會公開”)和向校內師生員工公開(以下簡稱“校內公開”)。
第三條 學校信息公開工作按照校長領導、分級負責、校長辦公室組織實施、工會組織協同推進、師生員工積極參與、監察部門監督檢查的工作機制進行。
第四條學校成立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推進、指導、監督、檢查和組織協調全校的信息公開工作。
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掛靠校長辦公室,負責學校信息公開的日常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組織制訂、實施信息公開相關制度;
(二)組織編制和修訂信息公開指南、信息公開目錄;
(三)組織相關部門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四)負責創建並維護學校信息公開專題網站;
(五)受理師生員工和社會公眾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
(六)編制學校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七)承擔與學校信息公開有關的其它職責。
第五條校內各單位(包括機關職能部門、群團組織、學院及直屬系、直屬單位等,下稱“各單位”)應明確一名負責人分管信息公開工作,並指定專人負責本單位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按照學校要求清理、審查、確定、公布涉及本單位的應當予以公開的信息;
(二)負責承辦和受理師生員工和社會公眾提出的涉及本單位的信息公開申請;
(三)負責維護本單位信息公開專欄的內容;
(四)負責編制本單位的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五)承擔與本單位信息公開相關的其它職責。
各學院、直屬系應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單位信息公開工作的實施細則。
信息發布原則和報批程式
第六條 各單位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時、安全、準確”的原則發布應當公開的信息。
第七條 各單位應按照學校規定發布信息,未經批准公開的信息不得發布。主動公開的信息目錄由學校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清理、匯總並報學校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審定。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的信息內容由各單位負責人審定。
第八條各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其它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保密審查,凡屬涉密信息均不予公開。對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的信息需報學校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審定。
第九條 各單位擬發布的信息涉及其他單位的,應當主動與有關單位進行溝通、確認,確保發布的信息準確一致。
第十條各單位發現影響穩定、擾亂正常工作和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及時發布準確的信息予以澄清。
主動公開的內容和形式
第十一條 對下列信息,各單位應當主動公開:
(一)社會公開的內容
1.學校基本情況,如歷史沿革、發展目標、校訓校風、辦學規模、學科專業設定等;
2.有關學校辦學的基礎數據,如教職工數量及構成情況、各類學生數量、辦學基本條件等;
3.招生與就業工作的有關情況,如招生政策、招生計畫、錄取信息、就業指導與服務的政策、就業信息等;
4.教育收費的情況,如收費項目、標準、依據和程式等;
5.工程建設項目及物資採購事項,如重大工程建設和維修項目方案及大型設備、大宗物品採購方案、招投標情況、工程竣工後的驗收結果、工程審計結果及工程決算情況等;
6.接受社會及個人捐贈款物的使用和管理情況(以捐贈者有公開意願為前提);
7.信訪接待部門和監督檢查部門的受理電話。
(二)校內公開的內容
1.學校改革和發展的重大問題,如學校戰略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畫與總結、學校重大改革方案及其實施情況等;
2.幹部人事工作,如機構改革方案,幹部和教職工的聘任、考核、晉級、獎懲、職稱評定等有關政策、程式及結果等;
3.財務管理事項,如教育經費及其它各項收入的來源、支出及使用管理情況等;
4.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的相關事項,如教職工崗位聘任、工資調整、獎金福利發放、住房調配、年度考核等;
5.學生管理,如學籍管理、各類獎助貸學金的評審與發放、各類評優評獎的情況等;
6.領導幹部廉政事項,如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情況、黨政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各項規定及執行情況等。
第十二條屬於主動公開的信息,各單位應當於信息生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可以根據需要,通過適當的方式(如網站、會議、公文、公告、視聽傳媒系統或者其它便於公眾及時準確獲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開。
依申請公開的程式和要求
第十三條師生員工、社會公眾根據自身教學、科研、生產、生活等特殊需要,可以通過信函、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向學校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或相關單位申請獲取學校信息。採取上述方式確有困難的,可以採用當面口頭形式提出申請。
獲取學校信息的申請應當包括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地址、聯繫方式、所需信息內容的描述以及獲取信息的形式等。
第十四條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或相關單位收到信息公開申請後應及時登記,並根據下列情形給予答覆或者提供信息:
(一)已主動公開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得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於主動公開但尚未公開的,應當及時向申請人提供所需信息;
(三)屬於依申請公開的,應當向申請人提供所需信息;
(四)不能予以公開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五)不屬於學校掌握的信息,應當告知申請人。能夠確定該信息擁有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機關的名稱或者聯繫方式;
(六)申請公開的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七)申請公開的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更改、補充申請。
第十五條涉及第三方合法權益或個人隱私的信息,在公開之前,應當徵詢第三方或當事人意見,第三方或當事人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若相關單位認為不公開會對公眾利益造成重大影響時,應當將擬公開的相關信息內容和理由以書面形式通知第三方或當事人。
第十六條對獲取信息的申請,可以當場答覆或者提供的,應當場答覆或提供;不能當場答覆或者提供的,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或者提供其所需的信息。
第十七條因正當理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做出答覆或者提供信息的,經學校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人同意,可以將答覆或者提供學校信息的期限適當延長,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第十八條因不可抗力或法定事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做出答覆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計算中止,待障礙消除後恢復期限計算。期限計算的中止和恢復,應及時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九條各單位要為依法獲取信息的申請人提供方便,必要時可以安排適當的時間和場所,供申請人當場閱讀或者複製。
第二十條學校按照物價主管部門制定的標準向申請人收取在獲取信息過程中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除此以外,不得收取或變相收取其它費用。
監督與保障
第二十一條學校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和工會、監察部門負責定期對各單位信息公開工作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考核和評議,並將考核情況納入幹部任期目標責任制的考評體系。
第二十二條各單位未按要求建立健全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的,由監察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對主要負責人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