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信息科技大學信息公開實施細則

《北京信息科技大學信息公開實施細則》是北京信息科技大學發布的章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信息科技大學信息公開實施細則
  • 發布單位:北京信息科技大學
  • 章程:共5章
  • 具體細則數:共24條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組織機構,第三章 公開的內容,第四章 公開的途徑和要求,第五章 監督和保障,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校教職員工、在校學生和其他主體依法獲取學校信息,提高學校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治校,根據《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29號)的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信息,是指學校在開展辦學活動和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產生、製作、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學校信息公開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公開的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和學校安全穩定。
第四條 學校公開信息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及《北京信息科技大學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辦法》(校密發〔2011〕24號)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保密審查。涉密單位上網發布非涉密重要信息由學校保密委員會負責審批,非涉密單位上網發布重要信息由黨委宣傳部負責審查。未經批准公開的信息不得公開。
第五條 對發現不利於學校和社會穩定的虛假信息、不完整信息或有害信息,應當由相關職能部門在其職責範圍內及時發布準確信息予以澄清或刪除。學校重大事項或突發事件需發布的信息,由學校新聞中心統一歸口發布。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學校成立信息公開領導小組。校長是實施學校信息公開的第一責任人,擔任領導小組組長。副組長由分管校領導擔任。成員由學校辦公室、黨委組織部、黨委宣傳部、新聞中心、保密工作辦公室、監察處、教務處、科技處、研究生院、人事處、財務處、資產管理處、學生處、招生就業工作處、國際交流合作處、後勤管理處、基建處、安穩處、校工會、圖書館、信息與網路管理中心等單位負責人組成。
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的職責是:審定信息公開工作規劃和有關制度,協調推進信息公開工作,研究決定信息公開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組織學校信息公開工作的內部評議,指導和監督信息公開工作的開展。
第七條 學校信息公開領導小組下設信息公開辦公室和信息公開監督辦公室。
第八條 信息公開辦公室設在學校辦公室,具體承辦學校信息公開事宜。信息公開辦公室主任由學校辦公室主任兼任。具體職責是:
(一)負責建設學校信息公開網站,推進、指導、協調學校內設組織機構的信息公開和更新;
(二)統一受理、協調處理、統一答覆向學校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
(三)組織編制學校的信息公開指南、信息公開目錄和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四)協調對擬公開的學校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五)組織學校信息公開工作的內部評議;
(六)承擔與學校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信息公開監督辦公室設在監察處,負責信息公開工作的監督檢查;負責學校信息公開意見箱的設定、及時收集和反饋相關意見建議。信息公開監督辦公室主任由監察處處長擔任。監督檢查時應有教師、學生和學校其他工作人員代表參加。具體職責是:
(一)定期檢查、監督學校信息公開工作,提出整改意見;
(二)受理關於信息公開的舉報、投訴,設立信息公開監督投訴電話和信箱。
第十條 學校各職能部門根據本實施細則的規定,負責落實本單位信息公開工作。各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部門信息公開工作的責任人,並指定專人落實本部門信息公開的具體工作。
第十一條 學校信息公開工作實行校院兩級管理。各學院成立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協調、落實學院信息公開工作。各學院行政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信息公開工作的責任人,並指定專人落實學院信息公開的具體工作。

第三章 公開的內容

第十二條 學校應當主動公開以下信息:
(一)學校名稱、辦學地點、辦學性質、辦學宗旨、辦學層次、辦學規模,內部管理體制、機構設定、學校領導等基本情況;
(二)學校章程以及學校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三)學校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
(四)各層次、類型學歷教育招生、考試與錄取規定,學籍管理、學位評定辦法,學生申訴途徑與處理程式;畢業生就業指導與服務情況等;
(五)學科與專業設定,重點學科建設情況,課程與教學計畫,實驗室、儀器設備配置與圖書藏量,教學與科研成果評選,國家組織的教學評估結果等;
(六)學生獎學金、助學金、學費減免、助學貸款與勤工儉學的申請與管理規定等;
(七)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數量、專業技術職務等級,崗位設定管理與聘用辦法,教師爭議解決辦法等;
(八)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與投訴方式;
(九)財務、資產與財務管理制度,學校經費來源、年度經費預算決算方案,財政性資金、受捐贈財產的使用與管理情況,儀器設備、圖書、藥品等物資設備採購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標;
(十)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預案、處置情況,涉及學校的重大事件的調查和處理情況;
(十一)對外交流與中外合作辦學情況,外籍教師與留學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學校對下列信息不予公開: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業秘密的;
(三)涉及個人隱私的;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學校規定的不予公開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項、第(三)項所列的信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學校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予以公開。

第四章 公開的途徑和要求

第十四條 學校應當公開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負責人、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繫電話、傳真號碼、電子信箱等。在學校網站開設信息公開意見箱,設定信息公開專欄、建立有效連結,及時更新信息,並通過信息公開意見箱聽取對學校信息公開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五條 對於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需要公開的信息,學校根據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採取以下一種或者幾種方式予以公開:
(一)學校入口網站、辦公系統、校報校刊、校內廣播等校內媒體;
(二)學校年鑑、會議紀要、簡報、檔案等;
(三)學生手冊、教師手冊等檔案彙編;
(四)信息公告欄、電子顯示屏等;
(五)報刊、雜誌、廣播、電視等校外媒體;
(六)教代會、學代會等;
(七)新聞發布會;
(八)其他便於客群及時、準確獲取信息的方式。
第十六條 學校完成信息製作或者獲取信息後,及時明確該信息是否公開。確定公開的,應當明確公開的客群;確定不予公開的,應當說明理由;難以確定是否公開的,及時報請上級主管部門審定。
第十七條 除學校已公開的信息外,學校教職員工、在校學生和其他主體還可以根據自身學習、科研、工作、生活等特殊需要,以書面形式向學校信息公開辦公室申請獲取相關學校信息。具體處理流程如下:
(一)填寫《北京信息科技大學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二)申請人向本校申請公開信息的,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檔案;
(三)學校收到《申請表》後,對《申請表》進行審查,並根據下列情況在15個工作日內分別作出答覆:
1.屬於本校已經公開範圍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2.屬於涉及第三人隱私或者商業秘密的信息的,在徵詢權利人意見後,告知信息是否向申請人公開;
3.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4.不屬於本校職責範圍的或者該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請人;對本校能夠確定該信息的職責單位的,告知申請人該單位的名稱、聯繫方式;
5.申請公開的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如能夠區分處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對不予公開的部分,說明理由。如不能夠區分處理的,全部不予公開;
6.申請表填寫不完整、申請內容不明確或需要提供其他資料的,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申請人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放棄本次申請;
7.同一申請人重複向學校申請公開同一信息,學校已經作出答覆且該信息未發生變化的,告知申請人不再重複處理。
(四)校內各單位不得以學校或者其自身的名義,擅自受理、答覆申請人向學校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
第十八條 學校信息在公開前,應當按照《北京信息科技大學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辦法》(校密發〔2011〕24號)進行保密審查。
第十九條 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屬於主動公開的信息,應當在其被製作或者獲取後的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已經主動公開的信息的內容發生變更的,公開單位應當自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更新相關信息。
學校及各單位的決策事項需要徵求教師、學生和學校或者本單位其他工作人員意見的,公開徵求意見的期限不少於10個工作日。學校其他規範性檔案規定了更長的徵求意見時間的,從其規定。
法律、法規、規章對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學校和各單位依申請提供信息,除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檢索、複製、郵寄、遞送等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收取的費用納入學校財務管理。

第五章 監督和保障

第二十一條 學校將信息公開工作納入幹部崗位責任考核內容,考核工作與年終考核結合進行。
第二十二條 師生員工和校外個人、組織認為學校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學校信息公開監督辦公室、上級主管部門舉報。學校信息公開監督辦公室應當及時處理,並以適當方式向舉報人告知處理結果。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在信息公開工作中應當自覺接受本校師生和社會各界的監督,開通意見反饋渠道,及時了解服務對象對信息公開工作的反映,對發現的問題認真研究、積極整改。整改的措施和結果應當以適當方式及時反饋或者公布。
第二十四條 學校每年10月中旬前編制並公布上一學年學校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並於每年10月底前報送北京市委教育工委和北京市教委。各單位每年9月底前編制、公布並向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和信息公開監督辦公室報送本單位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