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大學章程

上海海事大學章程

2012年12月21日,根據《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1號)和上海市教委《關於實施﹤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相關工作的通知》精神,學校制定《上海海事大學章程(徵求意見稿)》。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海事大學章程
  • 發布單位:上海市教育委員會
  • 評議機構:上海市高校章程校準委員會
  • 發布文號:市屬高校章程核准書第5號
  • 審議通過時間:2015年4月16日
  • 核准施行時間:2015年10月23日
制定過程,章程內容,

制定過程

2012年12月21日,根據《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1號)和上海市教委《關於實施﹤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相關工作的通知》精神,學校制定《上海海事大學章程(徵求意見稿)》。
2014年9月17日,上海海事大學成為上海市教育委員會關於實施現代大學制度建設首批7所試點高校之一。以此為契機,學校加速推進章程制定工作。
上海海事大學章程
2014年10月14日,黨委常委會決定由行政負責試點建設,落實部門為校辦、黨辦,要求儘快落實章程的起草工作。由校長辦公室牽頭,學校成立由校黨政領導、相關職能處室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相關專家組成的章程起草小組,開展章程的調研、起草工作。
2014年12月9日,起草小組完成近17000字的《上海海事大學章程》(草案),同時出台《章程起草工作推進方案》。在《章程》(草案)基礎上,章程起草小組共集中討論33次,召開了20次座談會。其中,專門就黨委領導、校長負責、學術治理、民主管理等主題,3次召開專題討論會;就歷史傳統、章程理念、精神使命、辦學方向、治理結構、師生權利與義務等問題,分別向對學校辦學歷史有深入了解的退休幹部、教授,已經核准章程的部屬大學的專家,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法律專家,語言專家,教師,學生,校友等徵求意見。同時,利用校園網路面向全校師生廣泛徵求意見。累計收到來自校內外各類建議和意見1066條,採納620條,採納率達到58%。在認真、審慎、逐條研究這些意見的基礎上,共經過15次大的修改,先後形成《章程》16稿。
2015年3月6日,章程起草小組第一次向校長辦公會議匯報了章程建設情況及《章程》(討論稿)(第16稿)。校領導高度重視章程建設,校長辦公會議和黨委常委會多次專門討論、審議《章程》(草案)。校學術委員會也召開會議,討論《章程》中相關條款。
2015年3月18日,《章程》(第18稿)遞交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共收到意見和建議123條,採納102條,採納率82.9%,形成《章程》(第19稿)。《章程》(第19稿)再次經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黨委常委會審定,於2015年4月16日報上海市教育委員會核准。此後,學校根據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反饋的修改意見共進行了3次修改,最終於2015年10月23日定稿。
2015年11月18日,上海市教育委員會發布市屬高校章程核准書第5號,核准我校《章程》(第22稿)。

章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學校信息,促進依法治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學校在開展辦學活動和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產生、製作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予以公開。
第三條各部門應當及時、準確地公開信息。如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校園穩定、擾亂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發布準確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四條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息發布協調機制。如發布信息涉及其他部門的,應與有關部門進行溝通、確認,確保發布的信息準確一致。
第五條各部門公開的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師生安全和校園安全穩定。
第二章 工作機構和職責
第六條學校設上海海事大學信息公開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由校長任組長,相關校領導任副組長;其他成員由相關部門負責人擔任。領導小組成員工作調整的,由繼任者接任。
第七條學校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設在校長辦公室,負責學校信息公開的以下日常工作:
(一)具體承辦學校信息公開事宜;
(二)管理、協調和維護學校公開的信息;
(三)統一受理、協調處理、及時答覆向學校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
(四)組織編制學校信息公開工作指南、信息公開目錄和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五)協調對擬公開的學校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六)組織學校信息公開工作的內部評議;
(七)推進、監督學校內設組織機構的信息公開;
(八)承擔與學校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各學院、各職能部門負責人是本部門信息公開工作的第一責任人,信息員負責本部門信息公開的具體工作。具體職責如下:
(一)依法公開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學校信息;
(二)管理、協調、維護和更新本部門公開的信息;
(三)對本部門擬公開的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四)受理、答覆學校師生員工提出的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信息公開申請,配合校長辦公室受理、答覆校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向學校提出的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信息公開申請;
(五)如公開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門,應與相關部門進行溝通、確認,保證公開的信息準確一致;
(六)承擔與本部門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公開的內容和方式
第九條學校信息分為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和不予公開三種。其中,主動公開的信息客群範圍分為校內客群和社會客群。各學院、各部門應在製作信息或者獲取信息後即明確信息的公開屬性、客群範圍。確定信息屬於不予公開或者僅向校內客群公開的,應說明理由。
第十條學校、各學院和職能部門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一)涉及師生員工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反映本部門機構設定、職能、辦事程式等情況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第三章 信息公開申請程式
第十一條除規定的各職能部門主動公開的信息外,師生員工或者其他組織、個人還可以根據自身學習、科研、工作、生活等特殊需要,向校信息公開辦公室申請獲取相關信息。申請程式如下:
(一)師生員工或者其他組織、個人應向校信息公開辦公室提交書面申請(包括電子郵件);
(二)明確申請人的姓名、聯繫方式,申請公開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明確申請公開信息的形式要求,希望回復時限等;
(四)申請提供與其自身相關的稅費繳納、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等信息的,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檔案。
第十二條對申請公開的信息,校信息公開辦公室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覆:
(一)屬於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務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三)依法不屬於本部門公開或者該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信息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相關信息;
(四)如申請公開的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第十三條校信息公開辦公室收到信息公開申請,凡能夠當場答覆的,應當場予以答覆。如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
第十四條校信息公開辦公室依申請提供信息,除有規定可以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第四章 保密工作制度
第十五條各職能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的程式和責任。在公開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審查。原則上應由部門負責人進行初審,如對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報學校宣傳部以及黨委辦公室核定。
第十六條各職能部門不得擅自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學校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不得公開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學校規定的不予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五章 公開的方式
第十七條各行政職能部門應當將主動公開的信息,通過校園網、校報、信息公告欄、新聞發布會、電子顯示屏以及廣播、電視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
第十八條屬於應主動公開範圍的信息,一般應當自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第十九條學校應當適時編制、公布信息公開指南和信息公開目錄,並及時更新。
信息公開指南,應當明確信息公開工作機構,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和獲取方式,依申請公開的處理和答覆流程等內容。
信息公開目錄,應當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稱、生成日期、發布部門等內容。
第六章 監督和保障
第二十條紀檢監察處負責對職能部門信息公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校信息公開辦公室負責編制學校信息公開年度報告,於每年10月底前予以公布。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主動公開信息的情況;
(二)依申請公開信息和不予公開信息的情況;
(三)因信息公開工作受到舉報的情況;
(四)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
(五)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二十二條師生員工或者其他組織、個人認為學校職能部門沒有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校長辦公室、紀檢監察處或者分管校領導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予以調查,督促處理。
第二十三條職能部門如違反本條例規定,由紀檢監察處等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部門負責人依法給予處罰。情況包括: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信息內容的;
(三)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四)未建立健全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信息公開申請受理機制的;
(五)公開不應當公開信息的;
(六)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四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校長辦公室負責解釋。《上海海事大學關於全面推進信息(校務、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滬海大行字〔2008〕81號)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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