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大學信息公開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南大學信息公開實施辦法
  • 外文名:Implementation of information disclosure in central south university
  • 檔案類型:條例條令
  • 目的:進一步提高學校工作的透明度
  • 所屬院校:中南大學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公開內容與範圍,第四章 監督和保障,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校師生員工和社會公眾依法獲取學校信息,進一步提高學校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治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所稱的學校信息,是指中南大學在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和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產生、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所稱信息公開是指中南大學在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範圍內,按照一定的程式,將信息及時、準確地向學校師生員工和社會公眾公布。
第三條 學校成立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學校信息公開工作的領導和監督。學校辦公室為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具體負責學校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具體承辦學校信息公開事宜;
(二)協調、管理、維護和更新學校公開的信息;
(三)統一受理、協調處理、答覆向學校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
(四)組織編制學校信息公開目錄、信息公開指南和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等;
(五)協調各二級單位信息公開工作;
(六)協調對擬公開的學校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七)與學校信息公開工作相關的其他職責。
第四條 學校各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部門、單位信息公開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與本單位相關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時效性等負責,各部門、單位的辦公室主任(或指定專人)是信息公開工作聯絡員,負責本單位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五條 學校信息公開應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與規章所確定的原則,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科技安全、社會穩定與學校穩定。

第二章 公開內容與範圍

第六條 學校信息公開分為向校內師生員工公開和向社會公眾公開(以下簡稱為向校內公開和向社會公開)。
第七條 學校信息分為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和不予公開三種屬性。各單位應在產生信息時即明確信息的公開屬性,難以確定公開屬性的,應報請領導小組審定。
第八條 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應主動向校內公開:
(一)涉及本校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本校師生員工廣泛知曉或參與的;
(三)學校內部管理制度、辦事程式等;
(四)其他應向校內主動公開的。
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應主動向社會公開:
(一)涉及社會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參與的;
(三)反映學校歷史沿革,學科和專業設定,管理機構設定、職能及辦事程式,招生、收費等情況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第九條 本校師生員工和社會公眾(以下簡稱申請人)可以根據自身教學、科研、生產、生活等特殊需要,向學校申請獲取相關信息。
第十條 學校對下列信息不予公開: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
(三)正在調查、討論、審議、處理過程中的不確定性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其他信息;
(五)領導小組認定不予公開的信息。
其中第(二)項、第(三)項所列的信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學校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予以公開。
第十一條 第八條和第十條之外的其他學校工作信息,屬於“依申請公開”的信息範圍。
第十二條 學校應當編制、公布信息公開指南和公開目錄,並及時更新。
第十三條 學校保密委員會應當對擬公開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第三章 公開的方式和程式 第十四條 行學校主動公開的信息,採取符合其特點的以下一種或幾種方式進行公開:
(一)中南大學信息公開網及信息擁有單位網站;
(二)信息公開欄、電子顯示屏、觸控螢幕等;
(三)新聞發布會和其他相關會議;
(四)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新聞媒體;
(五)便於公眾及時準確獲得信息的其他形式。
第十五條 本辦法規定主動公開的信息,按照以下程式進行公開:
(一)經常性工作中需要定期公開的信息,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授權信息擁有單位審核公開。
(二)可能涉密的信息由信息擁有單位以書面形式報送學校保密委員會審核,確定公開屬性,可以公開的由信息擁有單位公開,不能公開的不予公開。
(三)信息公開過程中形成的資料信息擁有單位要整理歸檔,作為評議、考核的依據。
本辦法規定以外需要公開的信息,由信息擁有單位提出公開建議,報學校保密委員會審核同意後報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審批。
第十六條 凡屬主動公開的信息,信息擁有單位應當在該信息形成後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時公開的,應當報學校辦公室備案。法律、法規對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開內容發生變更的,信息擁有單位應自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更新相關信息並向學校辦公室作出說明。
第十七條 學校師生員工,有關社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根據自身學習、科研、生產、生活等特殊需要,採用書面形式(信函和數據電文形式)申請獲取學校信息;採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可以當面口頭提出,由學校辦公室代為填寫公開申請。
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繫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信息內容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信息形式要求;
(四)申請公開的目的和用途。
第十八條 學校辦公室負責受理中南大學師生員工和社會公眾向學校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並按下列情況予以答覆:
(一)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三)依法不屬於由學校公開的或者不存在的信息,應告知申請人;能夠確定該信息擁有者的,應告知其該信息擁有者的名稱、聯繫方式;
(四)申請公開的信息中含有不應公開的內容,但能夠區分處理的,應當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五)申請公開的信息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在5個工作日內補正申請,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
(六)同一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重複申請公開同一信息,已經作出答覆的,不再重複處理。
第十九條 對於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當場予以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應將申請轉相應的部門、單位閱處,並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給予答覆。
對於學校辦公室轉來的信息公開申請,信息擁有單位應在10個工作日內反饋意見。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應作出說明並經學校辦公室同意,由學校辦公室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第二十條 申請公開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學校要以書面形式徵求第三方意見。第三方同意公開的,可以公開,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內未作出答覆的,視為不同意公開。學校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第十九條規定的期限內。
第二十一條 學校已明確答覆不予公開的信息,各單位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公開。
第二十二條 學校師生員工和社會公眾向學校申請提供與其自身相關的學校信息的,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學校證件或者其他證明檔案,學校有權將相關證明檔案複印留存。
第二十三條 學校處理信息公開申請發生的檢索、複印、郵寄等成本費,由申請人承擔。收費標準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相關規定執行。收取的費用全部上繳學校財務。

第四章 監督和保障

第二十四條 學校信息公開工作實行考核制度。信息公開考核納入各單位年度考核工作,並將信息公開工作實施情況作為評價各單位及其領導幹部年度工作業績的一項重要指標。
第二十五條 學校每年10月31日前公布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包括下列內容:
(一)學校主動公開信息情況;
(二)學校依申請公開信息和不予公開信息情況;
(三)因信息公開申請提起訴訟的情況;
(四)學校信息公開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和改進情況;
(五)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各二級單位應在每年9月底前將本單位上年度信息公開的有關情況和本年度信息公開工作計畫按要求報學校辦公室。
第二十六條 各二級單位在信息公開工作中應自覺接受師生員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了解服務對象對信息公開工作的反映,對發現和存在的問題應當認真研究,積極整改。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學校辦公室、監察處等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紀給予處分;觸犯法律法規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更新信息公開內容、信息公開指南和信息公開目錄的;
(三)公開不應當公開的信息的;
(四)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學校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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