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理工大學信息公開辦法

武漢理工大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理工大學信息公開辦法
  • 出台時間:2015-02-12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
  • 隸屬:武漢理工大學
第一章總則,第二章機構和職責,第三章信息發布報批程式,第四章主動公開的信息,第五章依申請公開的信息,第六章監督與保障,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學校師生員工與社會公眾依法獲取學校信息,促進學校依法治校、充分發揮學校信息的服務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等檔案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信息,是指學校在開展辦學活動和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產生、製作、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信息公開是指學校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本辦法有關規定,遵循一定的程式,將可以公開的信息及時、準確地向師生員工或社會公眾公布。
第四條信息公開工作按照“學校黨委領導,行政實施,工會參與,紀檢監察監督檢查,各二級單位分工負責”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進行。
第五條信息公開包括應當主動公開的信息和依申請公開的信息。信息公開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時、安全、準確”的原則。
第六條信息公開可以採取多種方式。主動公開的信息可以通過武漢理工大學信息公開網站進行公開;可以根據需要,通過情況通報會、教代會等會議形式公開,通過規章制度彙編、年鑑、會議紀要、簡報等形式公開,通過校報、校內廣播等校內媒體公開,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等公共媒體以及新聞發布會公開,通過微博、微信等新媒體公開,通過設定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或者電子螢幕等信息公開場所、設施公開。
依申請公開的信息一般按照師生員工和社會公眾(以下簡稱申請人)合理要求的可行方式和載體形式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的要求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或者以其他適當的方式和載體形式提供。

第二章機構和職責

第七條學校成立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負責領導、監督、檢查全校的信息公開工作。
信息公開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學校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校長辦公室,具體職責為:
(一)負責學校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指導和協調全校信息公開工作;
(三)建設學校信息公開網站;
(四)組織編制信息公開指南、信息公開目錄、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五)處理和答覆向學校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
(六)承擔與學校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各二級單位主要負責人承擔本單位信息公開的組織領導責任,明確一名負責人分管本單位信息公開工作;行政辦公室主任(秘書)為學校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聯絡員,承擔本單位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具體職責為:
(一) 按照學校信息公開目錄,清理、審查、確定、公布涉及本單位應當予以主動公開的信息;
(二) 協助學校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處理涉及本單位的信息公開申請;
(三) 負責編制本單位的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四) 承擔與本單位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信息發布報批程式

第九條發布學校信息應按照規定報批,並登記和簽字,未經批准公開的信息不得發布。應當主動予以公開的學校信息目錄由學校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學校信息公開領導小組審定。應當主動予以公開的信息內容由相關二級單位信息公開負責人審定後發布。
第十條各二級單位在公開學校信息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對內容進行審查,對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的信息需報學校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學校保密委員會辦公室審定,重大信息由學校信息公開領導小組審定。
第十一條各二級單位發布的信息涉及其他單位的,應當主動與有關單位進行溝通、確認,確保發布信息的準確性和一致性。
第十二條各二級單位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穩定、擾亂正常工作和管理秩序的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應當主動在其職責範圍內及時予以澄清並發布準確信息。

第四章主動公開的信息

第十三條對下列學校信息,各二級單位應當主動公開:
(一)學校名稱、辦學地點、辦學性質、辦學宗旨、辦學層次、辦學規模,內部管理體制、機構設定、學校領導等基本情況;
(二)學校章程以及學校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三)學校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
(四)各層次、類型學歷教育招生、考試與錄取規定,學籍管理、學位評定辦法,學生申訴途徑與處理程式;畢業生就業指導與服務情況等;
(五)學科與專業設定,重點學科建設情況,課程與教學計畫,實驗室、儀器設備配置與圖書藏量,教學與科研成果評選,國家組織的教學評估結果等;
(六)學生獎學金、助學金、學費減免、助學貸款與勤工儉學的申請與管理規定等;
(七)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數量、專業技術職務等級,崗位設定管理與聘用辦法,教師爭議解決辦法等;
(八)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與投訴方式;
(九)財務、資產與財務管理制度,學校經費來源、年度經費預算決算方案,財政性資金、受捐贈財產的使用與管理情況,儀器設備、圖書、藥品等物資設備採購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標,以及其他有關資產管理、審計結果等基本情況;
(十)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預案、處置情況,涉及學校的重大事件的調查和處理情況;
(十一)對外交流與中外合作辦學情況,外籍教師與留學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對屬於主動公開的學校信息,各二級單位應當於信息生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以適當的方式公開;信息內容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後20個工作日內予以更新。
學校決策事項需要徵求教師、學生和學校其他工作人員意見的,公開徵求意見的期限不得少於10個工作日。
法律法規對信息內容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依申請公開的信息

第十五條除學校已公開的信息外,師生員工和社會公眾還可以根據自身學習、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向學校申請獲取相關信息。
第十六條申請人申請獲取學校信息應當採用書面申請形式,向學校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申請。學校通過紙質、網站下載、傳真等多種有效方式向申請人提供申請書的格式文本。
獲取學校信息的申請應當包括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地址、聯繫方式以及所需學校信息的名稱、文號或者其他特徵的準確描述,同時提供要求獲取學校信息的形式。
第十七條學校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收到信息公開申請後應當及時登記,並根據下列情形給予答覆或者提供信息:
(一)屬於已主動公開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得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三)不屬於學校職責範圍的或者該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信息的職責單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單位的名稱、聯繫方式;
(四)申請公開的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更改、補充申請。
第十八條學校對下列信息不予公開: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
(三)正在調查、討論、審議、處理過程中的不確定性信息;
(四)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及學校規章制度規定不得公開的其他信息;
(六)學校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認定不予公開的信息。
第十九條對要求公開學校信息的申請,可以當場答覆或者提供的,應當場答覆或者提供;不能當場答覆或者提供的,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或者提供其所需信息。
第二十條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做出答覆或者提供信息的,經學校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人同意,可以將答覆或者提供學校信息的期限適當延長,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第二十一條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做出答覆或者提供學校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礙消除後期限恢復計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復,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六章監督與保障

第二十二條學校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監察部門負責定期對學校各二級單位信息公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考核、評議。
第二十三條各二級單位應根據學校要求公布本單位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第二十四條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本單位信息公開工作總體情況;
(二)主動公開信息的情況;
(三)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
(四)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二十五條各二級單位違反規定未建立健全信息發布管理和保密審查機制的,由監察和保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主要負責人依照規定給予處分。
第二十六條各二級單位違反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法務部門: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信息內容、信息公開指南和信息公開目錄的;
(三)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四)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學校信息的;
(五)公開不應當公開的信息的;
(六)在信息公開工作中隱瞞或者捏造事實的;
(七)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七條學校不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申請人可以向學校監察部門或者學校的上級主管部門舉報。
學校在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為侵犯了師生員工合法權益的,師生員工可以依法提起申訴或者訴訟。
第二十八條學校將開展信息公開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年度預算,保障有關工作正常進行。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已經移交檔案館的學校信息的公開,依照有關檔案管理的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條各二級單位的單位信息公開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原《武漢理工大學信息公開實施辦法(暫行)》(校辦字〔2010〕1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武漢理工大學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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