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靜海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天津市靜海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天津市靜海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是為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加強和改進政府工作,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管理水平,推進科學行政、民主行政、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靜海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 發布日期:2018-03-20 
  • 發布機構:天津市靜海區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津靜海政發〔2018〕14號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第十三章,第十四章,第十五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加強和改進政府工作,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管理水平,推進科學行政、民主行政、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靜海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區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偉大旗幟,不忘初心、牢記使命,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十九屆二中全會精神,以 “三個著力”重要要求為元為綱,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部署,認真落實區委決策,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堅持新發展理念,堅持以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推進質量變革、效率變革、動力變革,堅定不移推動高質量發展,堅決打好防範化解重大風險、精準脫貧污染防治的攻堅戰,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在靜海的實施,為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在津沽大地上的生動實踐貢獻更多的靜海力量。
第三條 區政府工作必須遵循以下準則:
(一)堅持黨對一切工作的領導,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在黨中央和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自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把黨的宗旨和民眾路線貫徹到政府全部工作之中,把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嚮往作為奮鬥目標,對人民負責,為人民謀利益,接受人民監督,建設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
(三)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求真務實,緊密結合靜海實際,全面深化改革,創造性地開展工作,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四)堅持依憲施政、依法行政、簡政放權,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自覺維護憲法權威、保證憲法實施,依照法定許可權和法定程式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把政府工作全面納入法治軌道。
(五)堅持科學民主依法決策,廣泛協商,廣集民智,增進共識,增強合力。
(六)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全面推進政務公開,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
(七)堅持從嚴治政,持之以恆正風肅紀,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嚴守紀律規矩,乾淨幹事擔當。

第二章

組成人員和職責
第四條 區政府由區長、副區長和區政府組成部門的主任、局長組成,每屆任期5年。
第五條 區政府實行區長負責制,區長領導區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區長協助區長工作。
第六條 副區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區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可代表區政府進行外事活動。區長離靜出差、出訪和學習期間,受區長委託,由常務副區長代行區長職務。
第七條 區政府組成部門及有關職能部門實行局長、主任負責制,由其領導本部門的工作。區政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顧全大局,協調配合,確保政令暢通。區審計局在區長和市審計局的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職能。
第八條 實行政府工作部門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制度,並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章

政府職能
第九條 全面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認真落實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以融入京津冀協同發展為動力,以推動高質量發展為中心,以保障和改善民生為目的,傾力抓好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防風險各項工作,努力創建天津全方位服務支持河北雄安新區的示範區,加快建設現代化中等城市,全面建成高質量小康社會。
第十條 全面正確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環境保護等職能,形成邊界清晰、分工合理、權責一致、運轉高效、依法保障的政府職能體系,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
第十一條 貫徹國家巨觀調控政策,適應把握引領經濟發展新常態,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運用經濟、法律手段並輔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堅持質量第一、效益優先,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推動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第十二條 依法嚴格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完善監管體系,規範市場執法,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最佳化投資服務和營商環境,建設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第十三條 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推進社會治理精細化,加強源頭治理、動態管理、應急處置和標本兼治,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強化安全靜海建設,實現社會充滿活力、安定和諧。
第十四條 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導、覆蓋城鄉、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統籌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增進民生福祉,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
第十五條 樹立和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建設系統完善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促進綠色低碳循環發展,著力解決突出環境問題,加大生態保護力度,建設美麗靜海。

第四章

依法行政
第十六條 堅持厲行法治,建設法治政府,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在法治軌道上全面推進政府各項工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的要求,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
第十七條 根據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適時制定、修改或廢止規範性檔案。嚴格依據上位法,堅持從實際出發,充分反映人民意願,不斷提高政府規範性檔案質量,使所確立的制度完備、簡明、易行,能夠切實解決問題。加強規範性檔案實施後評估與及時清理,並及時公開清理結果。
第十八條 提請區政府討論審議的規範性檔案草案由區政府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查。完善工作機制,擴大公眾參與,加強溝通協調,對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經協調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問題,區政府法制機構要列明各方理據,提出意見,報區政府決定。區政府規範性檔案應依法報市政府法制機構備案,解釋工作由起草單位負責。
第十九條 區政府各部門制定規範性檔案,要嚴格遵守法定許可權和程式,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嚴格合法性審查,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不得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或增加其義務。部門規範性檔案應按照有關規定報區政府備案。
第二十條 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嚴格規範文明公正執法,健全規則,完善程式,創新方式,落實責任,強化監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第五章

科學民主依法決策
第二十一條 完善行政決策程式規則,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必經程式。嚴格落實“三重一大”決策程式。加強政府協商,增強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推行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專家諮詢論證制度,充分發揮法律顧問、專家學者在決策制定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十二條 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算、重大規劃、貫徹國家巨觀調控和改革開放的重要政策措施,城市和社會管理重要事務等,由區政府全體會議或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
第二十三條 區政府各部門提請區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決策方案,由本部門主要負責人負總責,深入調查研究,事先徵求相關單位的意見,協調溝通一致,並經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可控性評估論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採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
第二十四條 區政府領導同志對分管部門提請區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決策方案,要先行研究,根據需要多方面聽取意見和建議,加強審核把關。
第二十五條 健全責任倒查機制,跟蹤決策執行情況和實施效果,嚴格執行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探索建立容錯糾錯機制,鼓勵創新,寬容失誤,營造勇於擔責、幹事創業的氛圍。

第六章

政務公開
第二十六條 落實“五公開”要求,推進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結果公開,健全工作制度,規範工作流程。依法依規做好依申請公開工作。健全政府信息發布、政策解讀和輿情回應機制,推行“網際網路+政務”,加強平台建設,促進政府有效施政。
第二十七條 區政府全體會議和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區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措施,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
第二十八條 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需要廣泛知曉和社會關切的事項以及區政府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應通過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或各類媒體,依法、及時、全面、準確地向社會公開。對涉及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的政務輿情,最遲要在5小時內發布權威信息,在24小時內舉行新聞發布會。
第二十九條 區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區政府報告。

第七章

監督制度
第三十條 堅決貫徹執行黨中央、市委和區委決策部署,任何工作部署都必須以貫徹黨中央、市委和區委精神為前提。及時傳達學習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市委、市政府和區委重要檔案、重要會議、重要部署,並報告貫徹落實情況。研究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項或作出重大決定,遇有重大突發事件和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及時向區委請示報告。
第三十一條 認真落實重大決策出台前向本級人大報告制度,自覺接受區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法律監督、工作監督,認真負責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自覺接受區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二條 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實施的監督,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尊重並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
第三十三條 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機關的監督。區政府各部門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整改並向區政府報告。
第三十四條 完善層級監督,加大區政府行政執法監督平台建設力度,充分發揮其監督作用。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加強行政複議指導監督,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
第三十五條 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認真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及時依法處理和改進工作。重大問題要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第三十六條 高度重視信訪工作,完善信訪制度,暢通和規範民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區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民眾來信,定期接待民眾來訪,督促解決重大信訪問題。

第八章

會議制度
第三十七條 區政府實行區政府全體會議、區政府常務會議和區長辦公會議制度。
第三十八條 區政府全體會議由區長、副區長、區政府辦主任和區政府組成部門的主任、局長組成,由區長召集和主持,出席人數須達到組成人員的半數以上。主要任務是:討論決定區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部署區政府的重要工作;通報和討論其他重要事項。區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於全區“兩會”前召開1次,重大事項需要進行通報部署的,可隨時召開。根據需要安排有關方面人員列席會議。
第三十九條 區政府常務會議由區長、副區長、區政府辦主任組成,由區長召集和主持,出席人數須達到組成人員的半數以上。主要任務是:傳達學習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市委、市政府重要會議、檔案精神及區委的重要決定、工作部署,研究提出具體貫徹意見;討論決定區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討論、審議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通報、研究或審議其他重要事項。區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2至3次,遇有重要情況可臨時召開。根據需要安排有關方面人員列席會議。
第四十條 區長辦公會議由區長、副區長、區政府辦主任組成,由區長召集和主持,出席人數須達到組成人員的半數以上。主要任務是:研究需要區政府協調決定的重要事項;研究處理區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區長辦公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召開,可安排有關方面人員列席會議。
第四十一條 提請區政府全體會議、區政府常務會議和區長辦公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分管副區長協調或審核後提出,經區長同意後,由區政府辦公室主任統籌作出會議安排,報區長確定。區政府全體會議、區政府常務會議和區長辦公會議的組織工作由區政府辦公室負責。
第四十二條 不能參加區政府全體會議、區政府常務會議、區長辦公會議的人員,應在會前以書面形式向區政府請假,經批准後方可由他人代替參加。
第四十三條 根據工作需要,區政府領導同志可召開專題工作會議,研究推進工作。
第四十四條 區政府全體會議、區政府常務會議、區長辦公會議和區政府專題工作會議的紀要,一般由主持會議的領導簽發,也可授權區政府辦公室主任簽發。
第四十五條 區政府各類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可以公開報導的,應按相關規定進行報導。
第四十六條 加強會議管理。大力精簡會議,改進會風,控制規模和規格,提高效率和質量。以區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區性會議,須報區長批准;以部門名義召開的全區性會議,須報分管副區長批准。各部門召開的本系統全區性會議,原則上每年只開1次。要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召開電視電話會議或網路視頻會議。

第九章

公文審批
第四十七條 各單位報送區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等有關規定,由單位主要負責人負總責並簽發。除區政府領導同志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事項外,不得以單位名義向區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不得多頭報文和違規越級行文。請示性公文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主辦部門須主動書面徵求意見,相關部門須按時書面回復或會簽;意見不一致時,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應主動溝通協商,如仍不能達成一致,主辦部門應列明各方理據並提出辦理建議,報請分管副區長協調決定。報文部門或相關部門不按規定辦文,延誤工作、造成不良影響的,由該部門承擔責任。
第四十八條 各單位報送區政府審批的公文,應預留足夠的審批時間,由區政府辦公室按照領導同志分工逐級呈批,重大事項報區長審批。領導同志審批、簽發公文要認真審核,簽署明確意見、姓名和日期。以區政府和區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公文,區政府辦公室要認真審核,嚴把政治關、政策關、法律關、文字關,規範性檔案需經區政府法制機構進行法律審核。
第四十九條 嚴格審核公文。區政府各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報送區政府審批的公文,區政府辦公室統一收件、登記,依照公文處理規定研究提出擬辦意見,按照區政府領導同志分工逐級呈批,重大事項報區長審批。區政府領導同志審批公文要嚴格把關,簽署明確意見、姓名和日期,一般不簡單圈閱,原則上不超過2個工作日。對於一般報告性公文,圈閱表示已閱知;對於有具體請示事項的公文,圈閱則表示同意請示的事項。
第五十條 區政府發布的命令(令),向區人大或區人大常委會提出的議案,由區長簽署;區政府上報市政府的公文和下發公文,由區長簽發。其他以區政府和區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公文,屬於副區長分管工作職責範圍的,由分管副區長簽發;涉及機構、編制、財政、人事事項的公文和兩位及以上副區長分管工作的,由常務副區長簽發。
第五十一條 各單位制定或代擬檔案,應站在全局高度謀劃工作,堅決貫徹落實和對標對表上位檔案部署要求,結合實際提出切實可行的創新舉措,務求“短、實、新”,突出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凡法律法規已作出明確規定的,現行檔案規定仍然適用的,由部門發文、部門聯合發文或議事協調機構發文能夠解決的,照抄照搬黨中央、國務院及中央部門檔案的,不再以區政府或區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公文。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檔案簡報,一律不發。推動電子檔案的套用,推進網上辦公、移動辦公。

第十章

督查考核
第五十二條 建立健全推進工作落實長效機制,以釘釘子精神做實做細做好各項工作。把督促檢查工作貫穿政府工作全過程,研究決策時提出督促檢查要求,部署工作時明確督促檢查事項,決策實施後檢查落實情況。區政府領導同志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牽頭誰協調的原則,對負責的重點工作進行部署,採取有力措施,組織推動落實。區政府各部門要實行清單管理,完善責任制,對區政府決策部署和區政府領導同志批示事項,按規定時限報告執行、辦理情況。區政府辦公室要加強督促檢查,確保政令落實。
第五十三條 堅持目標導向、問題導向、結果導向,強化督查工作,根據區人大審議批准的政府工作報告,確定年度重點工作安排和督查計畫。將國務院大督查、市政府督查和上級專項督查事項、區政府會議議定事項、區政府領導同志批示和調研決定事項,納入督查督辦台賬,督促抓好落實。定期開展全區性督查檢查,推動全區性目標任務實現。
第五十四條 推進績效管理,完善績效考評指標和方式方法。區政府要加強對各部門在重點工作推進、業務實績和自身建設等方面的考核,綜合評價其全面履行職能的成效;加強對貫徹落實創新發展、協調發展、綠色發展、開放發展、共享發展等方面情況的考核,綜合評價工作成效。
第五十五條 健全行政問責機制,加大問責力度,推進行政問責規範化、制度化,分清責任,失責必究,對工作落實不力的約談誡勉,對懶政、庸政、怠政的及時調整,對失職瀆職的堅決追究責任。有效運用督促檢查、績效考評和行政問責的結果,健全激勵約束機制,持續改進工作,提升行政效能。

第十一章

內外事活動制度
第五十六條 區政府領導同志要切實減少事務性活動,除市委、市政府和區委、區政府統一安排的活動及重要外事、經貿、重點工程、重要活動外,不出席各類剪彩、奠基、慶典等活動和慶祝會、紀念會、表彰會、博覽會、研討會及各類論壇等,不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字。未經批准,各類會議活動不安排區政府領導同志接見會議代表和合影。涉外會議和重要活動須經區外事部門審核後報市外事部門批准。會見國內外來賓儘量減少部門領導同志陪同。會見的形式、地點可靈活安排,注重實效。
第五十七條 規範公務接待管理。嚴格執行《天津市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按照有利公務、務實節儉、嚴格標準、簡化禮儀、高效透明、杜絕浪費、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原則,嚴格公務接待食宿、用餐、交通等標準。嚴格接待審批控制,不屬於接待範圍的或無公函的公務活動和來訪人員一律不予接待。從嚴管理公務接待費用。加強公務外出計畫管理。
第五十八條 規範政務新聞報導。根據工作需要、新聞價值、社會效果決定是否報導。區政府領導同志出席一般性會議和活動不作報導。區政府各類議事協調機構及其辦公室召開的會議,原則上不作報導。減少報導頻次,規範字數時長,精簡務實、注重效果。
第五十九條 嚴格執行中央關於因公出國(境)限量管理規定,區政府領導同志每人每年出訪不超過1次,分管外事、商務的區政府領導同志根據工作需要安排。每次出訪不超過3個國家(含經停),出訪日程須安排緊湊,實質性公務活動應占在外日程三分之二以上,不得安排參觀遊覽活動和與公務無關的休閒旅遊活動,不安排迎送。區政府領導同志年度出訪計畫經批准後,不再臨時安排出訪。
第六十條 區政府領導同志因公出國(境),由區外事部門報經市外事部門審核後,報市政府審批。區政府各部門、各鄉鎮正副職及相當職級幹部因公出國(境),要嚴格按照市外事部門和區委、區政府相關規定執行。區政府領導同志,區政府各部門、各鄉鎮領導同志出訪回國,須按規定報告出訪情況。
第六十一條 區政府領導同志會見來訪的官方外國人士和港、澳、華僑客人,由區外事部門統一協調,報有關區領導同志批准;會見來訪的經貿界外國和港澳人士,由區商務部門協調後,報有關區領導同志批准;會見來訪的台灣人員,由區統戰部門審核,報有關區領導同志批准。區政府各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不得直接向區政府領導同志傳送參加外事活動的請柬。區政府領導同志外事會見的宣傳報導,由區政府領導同志決定,宣傳報導新聞稿須經區外事部門審核。

第十二章

應急值守
第六十二條 健全應急管理體制機制,強化突發事件風險評估與隱患排查,完善應急預案體系,加強應急指揮平台建設,落實應急救援隊伍和應急物資保障,注重應急宣教培訓,推進基層應急管理工作,提升突發事件預防和應急處置能力。
第六十三條 加強政務值班管理,落實值班值守規定。嚴格執行各級領導幹部24小時帶班制度,重要節假日、特殊敏感時期在崗帶班。加強值班檢查。
第六十四條 區政府各部門、各鄉鎮、園區要落實突發事件信息報告制度,強化首報意識,即接即報、邊核邊報、階段續報。重特大突發事件發生後,要第一時間電話報告區政府辦公室(區政府總值班室)、30分鐘內報文字材料。區政府辦公室(區政府總值班室)應通過相關渠道儘快掌握基本情況,30分鐘內向市政府總值班室電話報告,1小時內書面報告。

第十三章

廉政建設
第六十五條 把黨的政治建設擺在首位,旗幟鮮明講政治,堅定執行黨的政治路線,嚴格遵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在政治立場、政治方向、政治原則、政治道路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斷提高政治覺悟和政治能力。堅決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市委、市政府和區委的決定,不得有與之相違背的言行;發表講話或文章,涉及未經區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事先須經區政府同意;涉及重大敏感問題的,須報區委批准。
第六十六條 加強思想建設,堅持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武裝頭腦、指導實踐、推動工作。推進“兩學一做”學習教育常態化制度化,不忘初心,牢記使命,堅定共產主義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信念,增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全面增強學習本領、政治領導本領、改革創新本領、科學發展本領、依法執政本領、民眾工作本領、狠抓落實本領、駕馭風險本領,提高領導能力專業化水平。
第六十七條 必須尊崇黨章,嚴格執行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若干準則,落實民主集中制的各項制度,增強黨內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時代性、原則性、戰鬥性,營造風清氣正的良好政治生態。嚴格遵守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民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堅決防止和反對個人主義、分散主義、自由主義、本位主義、好人主義,堅決防止和反對宗派主義、圈子文化、碼頭文化,堅決反對搞兩面派、做兩面人。
第六十八條 嚴格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第一責任和一崗雙責,把黨風廉政建設與經濟社會發展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實、同檢查,持續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做到真管真嚴、敢管敢嚴、長管長嚴。
第六十九條 清正廉潔,嚴於律己,嚴格執行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嚴格執行住房、車輛配備等有關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規定。依法依紀依規辦事,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司法活動,教育管理好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自覺淨化社交圈、生活圈、朋友圈。對打著領導旗號辦事的人,各部門一律不準接待,不準提供幫助。對違法違紀行為嚴肅查處。
第七十條 嚴格執行財經紀律,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勤儉辦一切事業。嚴格控制評比達標表彰和議事協調機構設定。嚴格控制和規範大型會議、論壇、慶典、節會、展會等活動。嚴格控制差旅、會議經費等一般性支出,各類會議活動經費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第七十一條 嚴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七十二條 嚴格執行外出請假報備制度。區長離崗、離津外出,按規定報市政府審批。副區長離崗、離津外出,應當事先向區長請示同意後,按程式報區委、區政府審批。緊急、特殊情況先逐級電話報告,並及時補報正式書面請假手續。

第十四章

作風建設
第七十三條 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進一步糾正“四風”、加強作風建設的重要批示精神和中央、市委和區委相關規定,持續整治“四風”突出問題特別是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的新表現,堅決反對特權思想和特權現象,以釘釘子精神把作風建設引向深入,鞏固拓展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成果,自覺踐行“三嚴三實”要求,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繫民眾,帶頭實踐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第七十四條 大興學習之風,努力營造善於學習、勇於實踐的濃厚氛圍。認真開展“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主題教育,鞏固拓展“維護核心、鑄就忠誠、擔當作為、抓實支部”主題教育實踐活動,推進“兩學一做”學習教育常態化制度化。加速現代科技、市場經濟、法律法規等知識更新,完善知識結構,拓展工作思路。堅持學用結合、學以致用,把學習成果運用到經濟社會發展的方方面面,切實提高科學履職能力。
第七十五條 大興調查研究之風、狠抓落實之風,察實情、出實招、辦實事、求實效,堅決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堅持和完善調查研究制度,區政府領導同志要緊密結合靜海改革發展穩定實際,每年每人確定1至2個重點課題,至少2個月以上時間深入基層一線考察調研,撰寫調研報告,提出對策建議,指導推動工作。
第七十六條 考察調研活動要科學統籌安排,合理確定點位,保證一定時間,防止走過場、走形式,既要到工作開展好的地方總結經驗,更要到困難較多、情況複雜、矛盾尖銳的地方了解真實情況,聽取意見建議,切實解決民眾最急最憂最怨的現實利益問題。考察調研要輕車簡從,遵守相關規定。

第十五章

附則
第七十七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2年7月2日區人民政府印發的《天津市靜海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靜海政發〔2012〕2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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