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中國體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管理辦法

《天津市中國體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管理辦法》是為加強天津市中國體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以下簡稱全民健身工程)的建設和管理,發揮體育彩票的公益作用,推動我市全民健身活動的開展,根據相關規定製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中國體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天津市政府
全文
天津市中國體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中國體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以下簡稱全民健身工程)的建設和管理,發揮體育彩票的公益作用,推動我市全民健身活動的開展,根據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民健身工程是由國家體育總局、市體育局共同使用體育彩票公益金,以及各區縣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投資,在我市興建旨在為廣大人民民眾進行體育健身活動提供方便的公益性體育場地設施。
第三條 市體育局負責制定全市全民健身工程建設計畫和建設管理辦法,對全市全民健身工程建設進行管理和監督等工作;負責全市全民健身工程工作的組織和實施,器材招標,對配建的器械進行審核、監製等,確保全民健身工程設施的質量。
第四條 市體育局在我市全民健身工程管理過程中應遵循以下工作程式:
(一)收集相關信息,制定建設計畫。
(二)與有關部門組織招標。
(三)下達生產任務。
(四)組織施工安裝。
(五)組織對全民健身工程進行抽查。
(六)與受贈單位簽訂贈予協定。
(七)與作為受贈方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固定資產調撥手續。
(八)建立全市全民健身工程檔案。
(九)經常對器材的安全使用情況進行抽檢,每兩年進行一次全面檢查。
(十)組織對達到使用年限的器材進行更新。
第五條 各區縣體育行政部門是本區縣全民健身工程的日常管理機構,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制定本區縣全民健身工程建設規劃,每年向市體育局上報年度建設計畫。
(二)與規劃、建設、市容園林等有關部門進行協調。
(三)檢驗器材的合格情況並組織分發,督導施工單位按要求進行施工。
(四)對全民健身工程質量進行檢查驗收。
(五)辦理固定資產調撥手續。
(六)對建成的全民健身工程進行管理。
(七)接收市體育局在本區縣內建設的體育公園等較大型健身場地、設施,並與直接管理部門簽訂管理協定。
(八)建立本區縣全民健身工程檔案,督導做好器材的安全使用、維修維護和到期報廢更新。
第六條 各街道辦事處或社區、鄉鎮人民政府及其他單位負責本轄區內全民健身工程的具體日常管理。
(一)建立全民健身工程管理制度和檢查維修制度,日常檢查中發現器材損壞或存在不安全因素且使用單位無法解決和排除時,應督促有關單位採取措施,停止器材使用,防止發生事故,同時通知有關單位進行維護修復。
(二)要把全民健身工程設施器械納入街道、鄉鎮的資產管理,登記造冊,定期進行保養和維護,確保使用的安全性與公益性,做到有部門管理、有專人負責。
(三)結合實際,制定日常向民眾開放的管理制度,定期向所在區縣體育行政部門報告全民健身工程設施的使用、管理和開放活動的情況。
(四)充分發揮社會體育指導員和體育骨幹的作用,科學地指導民眾進行體育鍛鍊。
第七條 全民健身工程的建設要與社區、鄉鎮等建設發展的總體規劃相配套,堅持因地制宜、因人制宜、講求實效、方便民眾、便於管理、保證質量的原則。
第八條 全民健身工程的選址應是已建立基層體育組織,具有較好的基礎條件,便於日常管理,方便民眾參加體育健身鍛鍊的居民小區、行政村、公園、廣場等室內、戶外場所,防止擾民。
第九條 全民健身工程器械的品種、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經市體育局審核後方可使用。配建的器械要質量好、安全實用並是已在保險公司投保的合格產品。
第十條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投資興建全民健身工程設施。
第十一條 全民健身工程設施的日常管理、維修由受贈單位負責。市體育局每年列支一定的經費,建立維修小分隊,協助受贈單位對全民健身工程器材進行維修。
第十二條 全民健身工程設施的使用應符合公益性目的,不得將捐贈的體育健身器械挪作他用,不得擅自改變全民健身工程的用途和地址,確需改變的,應徵得市體育局的同意,擇地新建。
第十三條 全民健身工程設施是公共體育設施,必須向社會開放,提高利用率。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收取費用。
第十四條 要大力宣傳全民健身工程的社會效益和公益性,充分利用全民健身工程,推廣科學的體育健身鍛鍊方法,舉辦科學健身諮詢、體質測試、健身培訓等豐富多彩、民眾喜聞樂見的體育健身活動。
第十五條 全民健身工程必須設定器械使用說明牌、健身者須知告示牌等,加強安全措施,防止發生傷害事故。要有專人負責指導和維護體育健身活動秩序,保障民眾參加體育健身的科學性和安全性。
第十六條 對在全民健身工程的建設、投資、使用管理和開展活動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市體育局適時進行表彰和獎勵。
第十七條 各區縣體育行政部門要總結實施全民健身工程工作的管理經驗,樹立先進典型,適時組織經驗交流和展示活動。
第十八條 對不能保證全民健身工程設施的使用、管理、維護和公益性、安全性的區縣或單位,市體育局給予通報批評並責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九條 對於損害、侵占、故意破壞全民健身工程設施的單位和人員,日常管理單位責其照價賠償或進行修復,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根據《天津市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規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25號),市人民政府《批轉市體育局擬定的天津市體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管理辦法的通知》(津政發〔2001〕5號)超過有效期限,已經廢止。本辦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6月30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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