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體育彩票公益金援建項目監督管理的意見

該意見共四大項,為加強體育彩票公益金的監督管理於2002年7月27日由國家體育總局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強體育彩票公益金援建項目監督管理的意見
  • 頒布時間:2002年7月27日
  • 實施時間:2002年7月27日
意見提出,意見全文,

意見提出

 為加強體育彩票公益金(以下簡稱“公益金”)援建項目的監督管理,充分發揮公益金在構建面向大眾的體育服務體系,推動《全民健身計畫綱要》貫徹實施的積極作用,樹立公益金“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的良好形象,提高公益金的使用效益,嚴防在用公益金援建項目中發生腐敗現象,把體育行政部門為民眾和社會辦的好事實事切實辦好辦實,根據《體育彩票公益金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現就加強公益金援建項目監督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意見全文

  一、監管內容
  (一)用公益金援建的項目均為監管內容。具體如下:
  1.“全民健身工程”;
  2.“雪炭工程”;
  3.“全民健身活動中心”;
  4.“青少年體育俱樂部”;
  5.國民體質監測及測定;
  6.全民健身活動;
  7.群體科研;
  8.實施社會體育指導員制度;
  9.其他援建項目。
  (二)公益金援建項目,是總局為貫徹落實《全民健身計畫綱要》,加強民眾體育設施和基礎建設,貫徹落實中央關於西部大開發戰略,不斷滿足廣大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體育健身需求,推動民眾體育事業發展而採取的一系列重要舉措,必須由總局和各省(區、市)體育局共同對資金使用及項目實施進行監督管理。
  (三)用於援建項目的公益金必須實行專項管理,並按規定用途專款專用。
  (四)地方各級體育行政部門和受贈單位必須按照總局對援建項目規定的投資比例,在規定時間內,足額劃撥配套資金。
  (五)各級體育行政部門和受贈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占用和挪用援建項目資金。受贈單位必須認真履行責任,按照項目審批規定和要求,如期保質保量完成援建項目。堅決避免“豆腐渣工程”和“鬍子工程”。
  (六)各省(區、市)體育局對總局援建的"雪炭工程"、"全民健身活動中心"等重大項目,要在掌握工程進度的前提下,按要求及時分期分批劃撥資金。對在施工中出現問題,影響工程進度以及難以履行責任,如期完成援建項目的情況,要及時向總局報告,並停止劃撥資金。
  (七)地方各級體育行政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總局《中國體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管理暫行規定》,進一步完善和嚴格履行捐贈協定。要堅持“建管並舉”的原則,加強調查研究,採取有效措施,加大對實施工作的規劃、指導、管理和監督力度,加強長效管理。要把保護使用者人身安全和維護體育彩票良好社會形象置於十分重要和突出的位置,本著對人民高度負責的態度,切實保證建設質量和使用的安全性及公益性。堅決避免因管理不善造成人身傷害事故的發生,確保取得良好的社會效益。
  (八)用公益金援建的“雪炭工程”項目,必須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實行公開招投標,選擇建築、裝修單位。凡未實行公開招投標的工程項目,一律不準開工建設。用於“全民健身工程”的器材必須嚴格按照總局《大宗物資裝備公開採購暫行辦法》的規定,實行公開招標採購,堅持“質量第一”的原則,採購符合國家產品質量標準、生產企業向保險公司投保的產品。
  (九)總局公益金資助進行的國民體質監測與測定、社會體育指導員制度實施以及其他群體科研項目,其資金使用和管理必須嚴格執行《國家體育總局科學研究與科技服務經費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研究經費採取一次核定,分期撥款的方式,由總局核撥到承擔項目的單位。項目承擔單位財務部門必須按國家財務制度的規定對所劃撥經費進行管理,支出時,由課題組按項目經費預算範圍和標準提出使用計畫,報經本單位科研管理部門審核,領導批准後執行。
  二、申報審批
  (一)公益金援建的各類項目必須建立申報審批制度,嚴格工作程式,增強操作工作的規範性、科學性和嚴肅性。
  (二)總局對援建項目的申報條件、申報內容、申報程式、審批程式、項目責任等做出明確規定。各省(區、市)體育局要在深入調研、科學論證、認真審核的基礎上,按照申報要求,認真選取受贈地區,確定受贈單位,嚴肅認真地做好申報工作。
  (三)申報單位要嚴格按照申報要求,如實填報相關材料,按程式逐級申報。地方體育行政部門和申報單位不得越級和以不正當手段跑項目。對不按程式申報和跑項目的單位,總局有關業務主管部門不予受理。
  (四)申請舉辦全民健身活動、承擔國民體質監測與測定和社會體育指導員制度實施及其他群體科研課題的單位,必須向總局上報詳細的工作方案及經費預算報告。
  (五)“雪炭工程”、“全民健身活動中心”等投資數額大的援建項目,由總局業務主管部門會同體育經濟司、監察局、財務管理和審計中心等有關部門組成評審組,對省(區、市)體育局申報材料進行審核,並視情況,對申報單位進行實地考察。審核結果報總局批准後,以檔案形式公布,並與有關省(區、市)體育局和受贈單位法人簽訂責任書。做到責權分明,管理嚴密,運作有序,健康發展。
  (六)“全民健身工程”、“青少年體育俱樂部”等援建項目,由總局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對省(區、市)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報總局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監督檢查
  (一)建立援建項目管理監督檢查機制。援建項目施行在總局統一領導下,分級管理,跟蹤問效,並主動接受社會及輿論的監督。
  (二)總局體育經濟司會同民眾體育司、監察局、財務管理和審計中心等有關部門共同組成督察組,對援建項目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督檢查。地方各級體育行政部門應成立相應的督察組,做好本地區援建項目的督察工作。
  (三)總局業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援建項目評估檢查指標體系,重點對援建項目資金使用及管理情況、地方配套資金到位情況、建設進度和質量情況以及項目建成後的使用和管理情況等進行檢查。使監督檢查切實成為實施管理的有效手段。
  (四)總局負責援建項目的業務主管部門,在制定實施方案、計畫及審批項目時,必須秉公辦事,增加工作的透明度。不得以權謀私。監察部門要加強對業務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五)各級體育行政部門及受贈單位應自覺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審計、監察、財務等部門對援建項目公益金使用及建設情況的監督檢查。
  (六)各省(區、市)體育局對總局部署的對援建項目的監督檢查工作必須認真組織實施,掌握第一手材料,按要求上報監督檢查工作報告。對督察中發現的問題要加強研究和指導,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改措施,及時予以糾正和改進。
  (七)各省(區、市)體育局在援建項目竣工後,要自行組織檢查驗收,在此基礎上,向總局上報總結報告及經費結算報告。總局派出檢查驗收組,對援建項目進行檢查驗收,對驗收合格的項目準予冠名,並批准使用統一的標識及標牌。
  (八)由總局公益金資助舉辦的全民健身活動、國民體質監測與測定、社會體育指導員制度實施以及群體科研和其他項目,在工作完成後,承辦單位要向總局業務主管部門上報工作總結報告及經費決算報告o
  (九)由公益金資助進行的科研項目,其成果及數據資料屬總局所有,設備儀器等資產歸屬項目承擔單位,並納入固定資產管理。
  (十)參與援建項目督察、驗收的工作人員必須自覺執行黨風廉政建設的各項規定,輕車簡從,廉潔奉公,認真履行工作職責。不得接受被查單位贈送的禮金及禮品,不得向被查單位提出與工作無關的要求。工作結束後,要向總局上報督察或檢查驗收報告。
  四、處罰
  (一)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將視情節給予處罰:
  1.不按規定用途使用公益金,挪作他用或嚴重揮霍浪費的;
  2.營私舞弊,貪污私分公益金,截留公益金或在援建項目實施及器材採購中,牟取私利,收受回扣,設立“小金庫”的;
  3.弄虛作假,偽造憑證的;
  4.監管制度不健全,不能認真履行責任,管理不力,造成劣質工程或人身傷害及產生惡劣影響的;
  5.不按規定比例按時足額劃撥配套資金的;
  6.不按規定實行公開招投標,未保質、保量完成援建項目的;
  7.不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及同級審計、監察、財務等部門監督檢查的;
  8.以不正當手段跑項目和不按要求上報援建項目總結報告及經費決算報告的;
  9.違反工作要求或紀律規定,收受、贈送有價證券和禮金的;
  10.其他違反公益金使用規定及對援建項目造成損失和不利後果的。
  (二)屬第1、2、3、10項行為的,對有關省(區、市)體育部門、單位和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和行政、經濟處罰,追究領導責任。視情況,減少以至取消劃撥有關省(區、市)公益金及援建項目。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屬第4項行為的,對有關省(區、市)體育部門、單位和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收回援建項目資金;屬5、6、7、8、10項行為的,對有關省(區、市)體育部門、單位和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限期整改,減少以至取消劃撥有關省(區、市)公益金及援建項目;屬第9項行為的,對當事人及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取消督察驗收資格,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各省(區、市)體育局可參照本意見,制定本地區管理規定,健全公益金援建項目監督管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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