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學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學項目資金管理辦法》是2021年8月10日財政部、教育部印發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學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 印發部門:財政部、教育部
印發背景,辦法全文,

印發背景

為了規範和加強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支持教育項目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確保項目實施效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彩票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彩票公益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2021年8月10日財政部、教育部印發了《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學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加強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學項目(以下簡稱教育助學項目)的管理和實施,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彩票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彩票公益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教育助學項目包括滋蕙計畫、勵耕計畫和潤雨計畫。
(一)滋蕙計畫指使用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資助中西部普通高校家庭經濟困難新生,一次性補助其從家庭所在地到被錄取院校之間的交通費和入學後短期生活費。
(二)勵耕計畫指使用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設立困難教師資助項目,資助家庭經濟困難教師。
(三)潤雨計畫指使用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資助遭遇突發緊急事件的學校或相關單位等。
第三條 教育助學項目的管理和實施堅持“公開透明、量入為出、突出重點、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財政部負責審核教育部報送的預算編制建議、批覆預算,會同教育部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管理等。
第五條 教育部負責按資金使用範圍提出預算編制建議、組織預算執行、組織項目實施、健全項目管理制度,並具體進行監督評價和預算績效管理。
第六條 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受財政部、教育部委託,負責教育助學項目具體操作,編制項目預算,制定項目實施方案、設定績效目標。
第七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學生資助管理部門或教育基金會(以下簡稱省級部門)負責按照核定的實施方案和項目預算組織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學生資助管理部門或教育基金會(以下簡稱縣級部門)、學校及相關單位實施項目。
第三章 滋蕙計畫
第八條 滋蕙計畫的資助範圍與對象為中西部地區每年通過高考、高職單招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職)的家庭經濟困難新生。
第九條 申請資助的學生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三)普通高中及中等職業學校應屆畢業生;
(四)參加高考、高職單招,並被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職)錄取;
(五)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第十條 滋蕙計畫應優先資助脫貧不穩定家庭學生、邊緣易致貧家庭學生、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學生、孤殘學生、烈士子女、殘疾人子女和因突發事件導致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等。
第十一條 滋蕙計畫的資助標準為:考入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院校的新生每人500元,考入省(自治區、直轄市)外院校的新生每人1000元。
第十二條 基金會根據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當年高中階段畢業年級學生人數制定資金分配方案後,於每年5月將資金額度分配到有關省級部門,方案可根據實際情況對重點地域實行傾斜。
第十三條 省級部門綜合考慮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上年度各地高考新生錄取人數的情況以及錄取院校的地域分布等因素,將資助額度逐級分配到各縣級部門並將“滋蕙計畫資金分配方案及縣級教育行政部門信息表”(附屬檔案1)上報基金會。
第十四條 基金會按照各省上報的資金分配方案,於每年7月將資助款撥付相關縣級部門。
第十五條 縣級部門負責本縣(區、市)學生的申請審核工作。凡符合本辦法相關要求的學生均可向當地縣級部門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並由學生本人如實填寫“滋蕙計畫學生申請表”(附屬檔案2)。縣級部門收到學生申請表後,須嚴格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對申請學生資格、條件進行評審。經評審通過的學生名單必須在本縣(區、市)進行為期不少於5天的公示。公示過程中,如有異議,縣級部門必須及時進行調查、核實,並作出相應處理;經公示無異議後,由相關縣級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按規定的資助標準向受資助學生髮放資助款。
第十六條 相關縣級部門按有關規定將受資助學生名單報送省級部門,省級部門將學生名單匯總後填寫“滋蕙計畫學生名單表”(附屬檔案3)和“滋蕙計畫資金使用情況表”(附屬檔案4),於每年10月將紙質及電子文檔報送基金會。
第四章 勵耕計畫
第十七條 勵耕計畫困難教師資助項目(以下簡稱困難教師資助項目)的資助範圍與對象為全國(不含港澳台地區)幼稚園、國小、國中、普通高中和中職學校家庭經濟困難教師。資助標準為每人每年1萬元,其中特別困難的教師根據實際情況可資助2萬-5萬元。申請資助教師需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三)忠於黨的教育事業,工作認真負責,生活儉樸,誠實守信;
(四)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特別是因遭受自然災害、突發事故或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教師。
第十八條 基金會每年根據相關省份教師人數制定資金分配方案,將資助額度與人數分配到省級部門,省級部門根據所在省實際情況制定分配方案,將資助額度和人數分配到縣級部門,方案可對重點地域實行傾斜。
第十九條 縣級部門具體負責本地區困難教師的申請工作。凡符合本辦法中相關要求的教師均可向所在學校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並由教師本人如實填寫“勵耕計畫困難教師資助項目申請表”(附屬檔案5)。學校收到教師申請表後,須嚴格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對申請教師的資格、條件進行初審,並將初審通過的教師申請材料報縣級部門進行評審。縣級部門對學校上報的教師材料評審後,必須在所在地區和教師所在學校進行為期不少於10天的公示。公示中,如有異議,縣級部門必須及時進行調查、核實,並作出相應處理;經公示無異議後,縣級部門填寫“勵耕計畫困難教師資助項目名單表”(附屬檔案6)和“勵耕計畫困難教師資助項目縣級部門信息表”(附屬檔案7),將紙質及電子文檔報省級部門覆核。
第二十條 省級部門對縣級部門上報材料進行覆核,覆核通過後,填寫“勵耕計畫困難教師資助項目名單匯總表”(附屬檔案8)和“勵耕計畫困難教師資助項目縣級部門信息匯總表”(附屬檔案9),將紙質及電子文檔報基金會終審。
第二十一條 基金會收到相關省級部門報送的材料後,對上報的申請資助困難教師名單按地區組織終審,在基金會網站上公示終審結果,並將核定資助金額反饋省級部門。
第二十二條 基金會在確定最終受資助教師名單後的15個工作日內,將資金直接核撥至縣級部門。縣級部門收到資助資金後,按核定的資助標準在10個工作日內向每位受資助教師發放資助款。
第五章 潤雨計畫
第二十三條 潤雨計畫的資助對象為教育發展過程中遇到突發緊急事件的學校或相關單位等。在同等困難條件下,潤雨計畫將優先考慮處於農村地區、脫貧地區、少數民族地區和邊境地區的學校和相關單位。
第二十四條 潤雨計畫的具體資助範圍為:因存在安全隱患,為防止發生災害性事故,需對消除安全隱患風險予以資助的;因發生自然災害、重大交通事故、傳染性疾病、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緊急事件,需對相關學校或單位開展師生救助、慰問及心理疏導等工作予以資金補貼的;因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導致相關學校房屋建築受損,需要對相關學校或單位予以資助的;因特殊困難需對農村學校完善食堂、廁所、運動場所等附屬設施,購置課桌椅、餐廚設備、熱水器等教育生活設施設備予以補助的;因農村學校師資不足、教學水平不高,需對採購教育信息化設備予以補助的;因北方地區、高寒山區天氣寒冷,需對取暖設施改造予以補助的。因其他特殊情況,須對相關學校或單位實施一次性緊急救助的,視當年情況安排實施。
第二十五條 基金會在確定潤雨計畫資助單位時,應當加強與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的教育支出項目統籌銜接,防止資金、項目安排重複交叉。
第二十六條 凡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學校或相關單位,可直接向基金會提出書面申請,或由其上級主管部門向基金會提出書面申請。申請報告中應詳細說明申請理由、申請資助內容、申請資助金額及其他相關信息。
情況緊急時,基金會可直接派人到現場了解情況,落實資助相關事宜。
第二十七條 基金會按“特事特辦”的原則,組織對潤雨計畫申請者的資格進行評審。基金會將與最終評審通過的學校、相關單位或其上級主管單位簽訂資助協定。
第二十八條 對獲得資助的學校和相關單位,資助款將按雙方簽訂的協定規定,由基金會一次或多次直接撥付到學校或相關單位。特殊情況下,可由基金會先行撥款,之後再補簽協定。
第六章 資金使用與管理
第二十九條 教育助學項目的資金使用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按照核定的範圍和預算使用。
(一)不得用於已有財政撥款保障的各類工資福利、獎金等人員支出;
(二)不得用於與實施教育助學項目無直接關係的人員支出、日常運轉支出及其他支出;
(三)不得用於因公出國(境)費、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
(四)不得用於建設樓堂館所及職工住宅等基本建設支出;
(五)不得用於以營利為目的的相關支出;
(六)不得用於補充地方財政;
(七)不得列為捐贈收入;
(八)不得用於抵扣稅費、繳納罰款等;
(九)不得用於國家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十)不得超標準支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或拖延支付。
第三十條 基金會和相關縣級部門、學校或單位均要對教育助學項目資金實行獨立核算、專賬管理,不得與其他資金混合管理使用。
第三十一條 滋蕙計畫和勵耕計畫資金應根據項目支出預算嚴格執行。潤雨計畫資金由基金會根據實際需要,安排當年支出。年末未列支的項目資金,須按照國家有關結轉和結餘資金規定進行管理。
第三十二條 項目資金支付,按照財政國庫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教育助學項目資金使用情況要接受國家審計部門或社會中介機構專項審計。
第三十四條 相關縣級部門、學校或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本縣(區、市)或學校教育助學項目的直接責任人,對項目的開展和資金的專款專用負全責。
第三十五條 相關縣級部門及執行單位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應注意收集項目執行、資金管理等方面資料,建立項目管理檔案並保存3年以上,以備基金會和有關部門檢查。
第七章 宣傳公告
第三十六條 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資助的設施、設備、活動和所有宣傳材料等,應當以顯著方式標明“彩票公益金資助—中國福利彩票和中國體育彩票”標識。
第三十七條 基金會應定期向財政部、教育部匯報教育助學項目的執行、落實、檢查、評估等有關情況。同時,基金會應當於每年6月底前,向社會公告上一年度教育助學項目的使用規模、資助項目、執行情況和實際效果等。具體包括:
(一)項目總體資金規模、支出內容、執行情況等;
(二)滋蕙計畫、勵耕計畫、潤雨計畫的資金規模、支出內容、執行情況;
(三)項目支出績效目標及績效目標完成情況;
(四)其他相關內容。
第八章 績效管理與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 基金會必須加強對教育助學項目執行、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重點內容為:
(一)相關單位是否單獨核算,是否專款專用,是否有截留、擠占、挪用、抵扣、拖延支付等情況;
(二)相關單位是否將資助款及時發放給真正應該受資助的教師、學生;
(三)相關單位具體操作程式和項目資金使用情況是否符合本辦法的要求,相關檔案制度是否建立和健全;
(四)相關單位在項目執行過程中是否有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情況。
第三十九條 基金會應對照項目實施方案和績效目標開展績效自評,並根據實際情況,每年定期開展績效運行監控與績效評價,形成評價報告及工作總結,並於次年1月底前報教育部。
第四十條 教育部根據績效評價報告及工作總結,有針對性的選取部分項目或地區開展績效評價和項目檢查。對於項目支出績效不突出、管理不規範、信息披露失真以及年度預算執行緩慢的項目或地區,核減經費,並要求限期整改。對於截留、擠占、挪用、虛列、套取項目資金的,改變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適用範圍的,不按規定向社會公告的,依法責令改正、並視情調減預算直至取消。
第四十一條 基金會要主動接受教育、財政、紀檢、審計和社會的監督,對發現的問題,及時予以整改,並將整改情況和結果報教育部備案。
第四十二條 基金會每年3月底前向財政部報送上一年度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使用情況,具體內容包括:
(一)項目組織實施情況;
(二)項目資金使用和結餘情況;
(三)項目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四)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等。
第四十三條 財政部、教育部、基金會、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縣級部門、學校、相關單位及個人在資金申報、使用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教育部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財政部 教育部關於印發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支持教育項目相關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財教〔2011〕556號)同時廢止。
附:1. 滋蕙計畫資金分配方案及縣級教育行政部門信息表
2. 滋蕙計畫學生申請表
3. 滋蕙計畫學生名單表
4. 滋蕙計畫資金使用情況統計表
5. 勵耕計畫困難教師資助項目申請表
6. 勵耕計畫困難教師資助項目名單表
7. 勵耕計畫困難教師資助項目縣級部門信息表
8. 勵耕計畫困難教師資助項目名單匯總表
9. 勵耕計畫困難教師資助項目縣級部門信息匯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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