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2011年至2015年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支持農村貧困母親兩癌救助項目管理辦法
- 編號:財行〔2011〕711號
- 發布單位:財政部 全國婦聯
- 發布時間: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通知,辦法全文,
通知
關於印發《2011年至2015年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支持農村貧困母親兩癌救助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行〔2011〕7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婦聯,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婦聯:
經國務院批准,“十二五”時期,財政部安排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支持農村貧困母親乳腺癌、宮頸癌(以下簡稱兩癌)救助項目。為規範項目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財政部、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制定了《2011年至2015年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支持農村貧困母親兩癌救助項目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2011年至2015年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支持農村貧困母親兩癌救助項目管理辦法
財政部 全國婦聯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辦法全文
2011年至2015年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支持農村貧困母親兩癌救助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農村貧困母親兩癌(宮頸癌、乳腺癌)救助項目的實施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項目資金實行專賬管理,獨立核算,不得與其他資金混合管理使用。
第三條 項目資助的地域包括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統稱省),救助對象為經過有檢查資質的醫療機構確診、患有宮頸癌2B以上或乳腺浸潤性癌的農村貧困婦女,救助標準為每人一次性救助10000元人民幣。
第四條 項目實施和宣傳工作中,應當標明“彩票公益金—中國福利彩票和中國體育彩票”字樣,以突出彩票公益金的社會效益。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財政部、全國婦聯負責制定項目管理辦法,對項目資金的使用及項目實施情況進行指導、監督、檢查。
第六條 全國婦聯婦女發展部和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聯合組成全國項目實施辦公室,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制定項目年度實施方案,擬定項目預算和執行協定等檔案。
(二)組織簽訂執行協定,並按照協定及時撥付救助資金。
(三)指導、監督項目執行,並建立項目管理電子資料庫和檔案。
(四)負責組織項目培訓。
(五)負責項目的總結評估。每年3月底前,向財政部報送上一年度彩票公益金使用報告並定期向社會公布項目的執行情況。
第七條 各省婦聯成立省級項目執行辦公室,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向全國項目實施辦公室提交本地區的項目實施方案。
(二)負責制定本地區的項目執行管理辦法,及時組織項目執行,全面掌握、控制項目執行情況,督促縣級婦聯嚴格按照規定及時發放救助資金。
(三)建立項目檔案,對受助人群的資金落實情況進行隨訪和跟蹤記錄,提交本地區項目執行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的詳細報告等材料。
第三章 項目實施流程
第八條 申請人應當準確、如實、完整地填寫救助資金申請表。申請人及其所在地村委會和有關醫院應當如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第九條 村婦代會負責收集匯總需救助的“兩癌”患病婦女名單、人數以及申報材料,上報至項目實施縣婦聯。項目實施縣婦聯對相關材料進行初審後,上報至省級項目執行辦公室。
第十條 省級項目執行辦公室及時對各地報送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等有關情況進行審核,認真填報需救助的“兩癌”患病婦女情況匯總表,形成本地區項目實施方案,簽署意見、蓋章後報送全國項目實施辦公室。
第十一條 全國項目實施辦公室對上報材料進行整理審核,形成項目年度實施方案,報經全國婦聯批准後,由全國婦聯婦女發展部、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與省級婦聯簽訂執行協定。全國項目實施辦公室按照執行協定下撥救助資金至省級項目執行辦公室。
第十二條 省級項目執行辦公室在收到救助資金後5個工作日內,撥至項目實施縣婦聯。項目實施縣婦聯在收到救助資金後10個工作日內,發放至擬救助的“兩癌”患病婦女。
第十三條 獲得救助資金的“兩癌”患病婦女,應當在領取救助金登記表上籤名。
救助金登記表原件由項目實施縣婦聯保存,保存期不得少於3年;複印件由省級項目執行辦公室保存。
第十四條 省級項目執行辦公室和項目實施縣婦聯應當建立完整準確的救助申請和項目實施檔案。
第十五條 全國項目實施辦公室應當建立完整的資金審批、項目管理檔案,隨時抽查省級項目執行辦公室和項目實施縣工作檔案,隨機對受益人進行抽查訪問,適時對項目實施地區進行實地檢查。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全國項目實施辦公室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評估,檢測項目的實施效果,掌握項目的受益情況,並向全國婦聯提交項目執行報告,由全國婦聯審核後向財政部備案。
第十七條 對於提供虛假情況和證明的項目執行單位和個人,全國項目實施辦公室應當全額追回救助資金,並按照管理許可權逐級追究責任。
第十八條 項目資金的使用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第十九條 全國項目實施辦公室應於每年3月底前向財政部報送上一年度項目組織實施和項目資金使用報告,並於每年6月底前向社會公告上一年度項目資金的具體使用情況以及上一年度項目資金資助的人員名單。
第二十條 全國項目實施辦公室應當接受國家審計署的專項審計,可以選擇資信良好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公布審計報告。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全國婦聯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