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全民健身設施器材配建管理辦法

《湖南省全民健身設施器材配建管理辦法》是湖南省體育局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全民健身設施器材配建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湖南省體育局 
發布通知,暫行辦法,

發布通知

湖南省體育局關於徵求《湖南省全民健身設施器材配建管理辦法(暫行)》修改意見的公告
為做好《湖南省全民健身設施器材配建管理辦法(暫行)》(以下簡稱《配建管理辦法(暫行)》)修改完善工作,現將《配建管理辦法(暫行)》在網上公布,誠請各單位、社會團體組織以及個人提出寶貴意見,於3月24日前反饋至湖南省體育局民眾體育處。
湖南省體育局
2023年2月24日

暫行辦法

湖南省全民健身設施器材配建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湖南省全民健身設施器材配建管理工作,推進我省各級政府履行公共體育服務職能,切實保障民眾合法的體育健身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全民健身條例》、《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湖南省全民健身實施計畫(2022-2025年)》等法律法規,以及體育總局 財政部 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印發的《關於加強公共場所全民健身設施器材配建管理工作的意見》各項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全民健身設施器材(以下簡稱“設施器材”),是指省級體育主管部門用財政性資金採購,配建在社區居委會、村委會、公園(廣場)、單位以及學校等室內外公共場所,供社會公眾免費使用的公益性健身設施器材。
  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社會組織免費開放使用的其他公益性健身設施器材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省體育局負責對全省全民健身設施器材的配建管理工作進行指導以及對省級配建全民健身設施器材的監督。各市、縣(市、區)體育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全民健身設施器材配建工作的具體實施以及管理維護工作的監督指導。
  第四條 城鄉社區的公園、廣場、機關、企事業單位以及學校等接收全民健身設施器材的組織和單位(以下簡稱設施器材接收方),應將接收的全民健身設施器材納入本組織或單位的資產管理範圍,負責對配建在本組織和單位所轄區域內的設施器材進行日常管理,保證設施器材使用的安全性和公益性。
  第五條 設施器材配建工作應堅持因地制宜、保證質量、建管並重、服務民眾的原則,並統籌考慮各類使用人群的特點,保障青少年、兒童、老年人和殘疾人的健身需求。 
第二章 配建的條件
  第六條 配建全民健身設施器材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屬地民眾喜愛;
  (二)全民健身活動較普及;
  (三)具備設施器材安裝的場地建設條件;
  (四)選址符合體育科學健身原則;
  (五)能夠保證全民健身設施器材使用的公益性和安全性;
  (六)配建的全民健身設施器材應不影響民眾的正常生活;
  (七)全民健身設施器材管理和維護經費有保障;
  (八)有明確的維護管理團隊和人員(社會體育指導員、志願者等)。
  第七條 配建全民健身設施器材應考慮以下基本因素:
  (一)回響三胎政策落地和老齡化社會態勢,年齡覆蓋面更廣泛;
  (二)落實共享共管共治理念,在配建屬地設計市民報修熱線;
  (三)在調研實際情況和需求後,不同的配建地儘可能匹配不同數量和種類的全民健身設施器材;
  (四)鼓勵在城市社區等具備條件的地區,積極推廣使用質量安全有保障、具備實時運動健身指導等功能的智慧型健身器材,增強器材吸引力和民眾健身效果。
  第八條 全民健身設施器材配建場地的選擇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器材應安裝在與其型號和數量相適應且不影響周邊居民正常生產、生活的公共場所。
  第九條 所採購器材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GB 19272-2011《室外健身設施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以及其他關於器材配建工作的國家標準;國家標準更新的,應執行最新標準;
  (二)通過經國家認可的器材質量認證機構的產品質量認證;
  (三)鼓勵投保產品質量險和包含第三者責任險、意外傷害險的險種。
  第十條 使用體育彩票公益金購置的全民健身設施器材,應按照《體育彩票公益金資助項目宣傳管理辦法》的要求,做好體育彩票公益金捐贈全民健身設施器材的宣傳管理。 
第三章 採購與配發
  第十一條 地方體育主管部門應結合當地公共體育設施建設規劃和民眾需求,在充分調研論證的基礎上制定本行政區域器材配建和更新工作計畫,根據工作計畫組織開展器材採購。
    第十二條 需通過公開招標方式採購器材的,在招標評標中應採用綜合評分法。在採購中,對生產企業的誠信履約情況、生產技術水平、產品質量控制及售後服務能力應加強審核。不得採購侵犯智慧財產權的產品。
    第十三條 所採購器材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GB 19272-2011《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 通用要求》以及其他關於器材配建工作的國家標準;國家標準更新的,應執行最新標準;
    (二)通過經國家認可的器材質量認證機構的產品質量認證;
    (三)鼓勵投保產品質量險和包含第三者責任險、意外傷害險的險種。
    第十四條 鼓勵採購創新型器材,推動室外健身器材提檔升級。在評標中,對生產工藝、使用材料、結構功能等具有創新的產品應給予適當加分。
    第十五條 器材中標、成交供應商(以下簡稱“供應商”)不得將中標和成交的器材分包給其他企業生產,或從其他企業購買器材代替本企業生產器材。
    第十六條 所採購器材由採購方組織進行驗收,並應有第三方質量監督檢測機構等具備相應資質的專業技術力量參與。器材驗收合格後方可配送安裝。
    第十七條 對器材驗收工作以及供應商在器材配送安裝和管理維護中的責任等事項,應在器材採購契約中予以明確。
    第十八條 省體育局將根據各市州體育健身器材實際需求,並在參考各地人口數量、地域面積等情況的基礎上,採用因素法與項目法相結合的方式,對所採購的體育健身器材採取切塊分配的辦法給予各市州體育行政部門。
    第十九條 各市州體育行政部門對接收的配發器材應安裝省體育局的要求做好配建工作,並將詳細配建地址報省體育局備案。 
第四章 使用與管理
  第二十條 所購置的全民健身設施器材應按照國有資產的相關規定,做好資產的移交手續;設施器材接收方應對照設施器材標準要求,認真做好設施器材驗收接收工作。
  設施器材購買方應與設施器材接收方、設施器材供應商簽訂三方協定,明確三方的權利義務,包括但不限於主體責任、種類數量、監督管理要求、維修費用承擔責任以及物權歸屬等。各市州體育行政部門應監督各設施器材配建點對照設施器材標準要求,認真做好設施器材驗收接收工作,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一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全民健身設施器材進行營利活動。
  第二十二條 設施器材應配建在與其型號和數量相適應、日常管理有保障、器材使用不影響周邊居民正常生活的場所、場地,並按照國家標準鋪設緩衝層。
  第二十三條 全民健身設施器材必須設定使用說明和健身者須知等標識牌,內容包括二維碼等信息監管標識、安全提示、報修方式、安裝日期、聯繫人及聯繫電話等內容。對可能因使用不當造成人身傷害或造成零部件損壞的器材,必須設定警示標誌及說明標牌。
  第二十四條 設施器材供應商每年應對設施器材配建安裝情況進行登記造冊,並附上地址、圖片等相關資料,報送省體育局備查。
  第二十五條 各級體育行政部門應對全民健身設施器材登記造冊,妥善保管,按要求報告使用、管理情況,自覺接受監督。省體育局將定期進行巡查指導。各市州體育行政部門應於每年12月25日前,向省體育局報送全民健身設施器材配置使用情況總結(含年度配建情況報表),省體育局將對各市州的配建情況進行通報。
  第二十六條 各市州體育行政部門應指導所屬縣(區、市)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可操作性強、長期有效的管理細則。設施器材接收方要配備設施器材管理人員、對場地、設施器材進行日常維護,對損壞器材及時報修,保障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七條 各級體育行政部門要定期培訓各級社會體育指導員和志願者,對健身者進行科學健身指導。設施器材接收方應在體育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指導下,充分利用全民健身設施器材開展形式多樣的民眾體育活動。
  第二十八條 凡因健身者不良行為而影響民眾正常生活的,各級體育行政部門以及設施器材接收方管理人員應當加強管理和宣傳教育工作,指導健身者正確使用設施器材,防止因健身者的不良行為而損壞器材。凡因人為損壞的器材,供應商將對維修工作予以收費。
  第二十九條 全民健身設施器材使用管理過程中,出現如下情況,應予以報廢、更新或重置:
  (一)應當嚴格執行生產廠設施家器材使用年限的規定。各級體育行政部門應按照配建台賬記錄,對達到使用年限的器材組織進行評估與維修,對評估不合格的器材應按時報廢並及時予以更新設施器材。
  (二)由於城市規劃確需拆移且還未達到報廢年限的健身設施器材,設施器材接收方應妥善保管或報當地體育行政部門備案後,另行擇址重建。
  (三)凡因健身設施器材安裝位置不合理而影響民眾正常生活的,當地體育行政部門應協調設施器材接收方重新選擇合理位置重新安裝;
  第三十條 轄區內由開發商、物業管理公司和個人等出資安裝(購買)的全民健身設施器材的使用和管理不適用本管理辦法。 
第五章 檢查與監管
  第三十一條 設施器材接收方是全民健身設施器材安全運行的責任主體,要定期對轄區內全民健身設施器材進行安全檢查,加強日常管理;省、市、縣(市、區)體育行政部門可通過政府採購服務等多種方式每年定期對轄區內健身設施器材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應及時整改,切實掌握轄區內全民健身設施器材的配建、使用情況。
  第三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社會體育指導員、志願者等參與全民健身設施器材質量監管和管理維護工作;充分發揮第三方專業公司在設施器材質量監管和管理維護方面的作用。
  各級體育行政部門組織開展的體育管理幹部和社會體育指導員知識技能培訓,應包含器材國家標準、質量監管和管理維護課程。
  第三十三條 鼓勵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或經第三方質量認證機構評價合格的人員進行定期檢查和隨機抽查。鼓勵各地運用國家全民健身信息服務平台或湖南省全民健身器材系統等其它信息技術手段,提升器材管理智慧型化水平和工作效率。
  第三十四條 省體育局將對本級採購的器材供應商進行定期考核,從生產技術、誠信履約、產品質量、安裝水平、售後服務等多個維度進行綜合評分,按照等級進行分類,並向社會公示。其他各級體育行政部門對本級採購的器材供應商可參照執行。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五條 對在全民健身設施器材建設與管理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當地體育行政部門可給予通報表揚。
  第三十六條 對在全民健身設施器材建設、管理和使用中未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出現嚴重問題,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當地體育行政部門應給予通報批評。
  第三十七條 對全民健身設施器材管理不善,不能保證安全性和公益性的設施器材接收方,由當地體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八條 對於個人私自占有或故意損壞全民健身設施器材的人員,設施器材接收方應責成其退還或修復,構成觸犯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 各級體育行政部門可結合自身實際,制定適用於設施器材供應商的考核辦法,對各器材供應商的定期考核結果可套用於下一年度的採購招標中。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正式公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一年。有效期滿,經評估認為需要繼續實施的,根據評估情況重新修訂。
  本辦法解釋權屬湖南省體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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