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公共場所全民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工作的意見

《關於加強公共場所全民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工作的意見》是國家體育總局、財政部、市場監管總局聯合印發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強公共場所全民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工作的意見》
  • 發布單位國家體育總局、財政部、市場監管總局聯合印發
意見內容,實施意義,檔案全文,

意見內容

《意見》提出,“堅持問題導向、服務全民,因地制宜、分類推進,用好存量、最佳化增量的工作原則,加強部門協同,動員社會力量參與”的總體工作要求,從以下八個方面推動器材配建管理工作邁上新台階:
一是樹立法治理念,強化部門協同。細化完善健身設施建設管理相關制度標準、政策措施,加強對轄區內器材配建管理工作的督導,嚴查違法違規行為,完善責任追究機制。
二是落實屬地管理,明確各方責任。落實社區居委會、村委會、公園(廣場)管理部門、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等接收器材的組織和單位是器材安全運行的責任主體。
三是建立雙隨機抽查機制,提高管理效率。組織開展器材質量、安裝、管理維護檢查。各地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方式組織專業力量開展檢查,安排專人或發動社會體育組織、社會體育指導員等社會力量承接器材管護工作,形成長效機制。支持將器材納入公共體育設施電子地圖。
四是查找管理漏洞,摸排問題器材。對器材配建管理工作進行全面梳理,研判相關工作制度是否健全、管理是否到位,並迅速對已配建器材進行清查,梳理存在問題或隱患的健身器材、健身設施清單。
五是加強對器材安裝驗收的監管。器材在安裝前和安裝後要由採購方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配送投入使用。
六是保證器材質量和使用安全。所採購器材應符合有關國家標準,通過經國家批准的器材質量認證機構的產品質量認證。
七是抓緊對問題器材進行整改。對於清查出的問題器材,要督導器材接收方、供應商立即採取有效措施認真整改。
八是提高器材使用效益。根據器材接收方的實際需求和使用人群特點配建器材,在採購配建器材之前充分徵詢使用器材的民眾意見,特別要考慮青少年、兒童、老年人的健身需求。
《意見》強調,各級有關部門要切實推進器材配建管理工作各項任務落到實處,見到實效。各級體育主管部門要站在構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務體系的高度,會同有關部門抓好器材配建管理工作;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器材採購的監管,配合做好器材配建管理相關工作;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對器材質量認證和產品質量的監管,為器材質量安全保駕護航。

實施意義

一、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全民健身場地設施建設 發展民眾體育的意見》、《國家基本公共服務標準(2021年版)》關於“加強對公共場所室外健身器材配建工作的監管”等有關任務;
二、加快解決器材安裝不規範、管護不到位等民眾反映強烈的問題,切實保障人民民眾的合法健身權益和人身安全;
三、推動建立健全保障更有力、運轉更高效的器材配建管理工作機制,充分發揮器材在構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務體系中的積極作用,提升人民民眾對全民健身公共服務的滿意度。

檔案全文

關於加強公共場所全民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工作的意見
  公共場所全民健身器材(以下簡稱器材)指在公共場所配建的可免費使用的室外健身器材。《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全民健身場地設施建設 發展民眾體育的意見》(國辦發〔2020〕36號,以下簡稱《意見》)對加強器材配建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國家基本公共服務標準(2021年版)》(以下簡稱《標準》)對免費提供器材作出了明確規定。近年來,特別是《室外健身器材配建管理辦法》(體群字〔2017〕61號,以下簡稱《辦法》)印發實施以來,各地器材配建管理水平不斷提高,但仍存在器材管理維護不到位等問題。為貫徹落實《意見》《標準》,加快解決有關問題、保障人民民眾的合法健身權益,更好地發揮器材在構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務體系中的作用,根據《全民健身條例》、《意見》、《標準》,現就器材配建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堅持問題導向、服務全民,因地制宜、分類推進,用好存量、最佳化增量的工作原則,加強部門協同,動員社會力量參與。將加強器材配建管理作為落實《意見》《標準》的重要舉措,納入地方各級“十四五”全民健身實施計畫、全民健身設施補短板五年行動計畫等相關規劃,與組織實施“十四五”全民健身設施補短板工程等有關工作緊密結合起來。在對器材進行全面摸排的基礎上,理清底數,查找短板,建立台賬,建立健全保障更有力、運轉更高效的器材配建管理工作機制,帶動公共健身設施配建管理工作更規範、服務更便民,提升人民民眾對全民健身公共服務的滿意度。
  二、加快建立健全工作機制
  (二)樹立法治理念,強化部門協同。各地要強化依法治體意識,依據《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全民健身條例》、《標準》、《辦法》等開展器材配建管理,結合實際細化完善健身設施建設管理相關制度標準、政策措施,加強對轄區內器材配建管理工作的督導,嚴查違法違規行為,完善責任追究機制。地方各級體育主管部門要積極協同有關部門,推動將器材配建管理工作納入同級政府全民健身工作部門聯席會議議事日程,結合實際推動成立器材配建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形成工作合力。
  (三)落實屬地管理,明確各方責任。社區居委會、村委會、公園(廣場)管理部門、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等接收器材的組織和單位(以下簡稱“器材接收方”),是器材安全運行的責任主體,要在縣(市、區)體育主管部門指導下,配合做好器材接收、安裝、驗收工作,定期對配建在本組織和單位所轄區域內的器材進行安全檢查,加強日常管理。縣(市、區)體育主管部門對器材配建、安裝、驗收、日常管理行使監管和指導職責,要按《辦法》要求與器材接收方和供應商簽訂三方協定,明確器材產權、種類數量和管理維護等事項,建立可查詢追溯的工作檯賬。器材供應商要嚴格按照採購契約和三方協定要求履行器材安裝移交、售後服務等責任。
  (四)建立雙隨機抽查機制,提高管理效率。地方各級體育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本地區器材質量、安裝、管理維護檢查,協調督促供應商、器材接收方解決器材存在的問題。要加強與財政部門的溝通協調,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方式組織專業力量開展檢查,安排專人或發動社會體育組織、社會體育指導員等社會力量承接器材管護工作,形成長效機制。鼓勵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或經第三方質量認證機構評價合格的人員參與雙隨機抽查。鼓勵各地運用國家全民健身信息服務平台或其它信息技術手段,提升器材管理智慧型化水平和工作效率。支持各地將器材納入公共體育設施電子地圖。
  三、對器材配建管理進行全面梳理排查
  (五)查找管理漏洞,摸排問題器材。各地要對器材配建管理工作進行全面梳理,研判相關工作制度是否健全、管理是否到位,並迅速對已配建器材進行清查。納入清查範圍的主要是各級體育主管部門用財政性資金採購,配建在社區(行政村)、公園、廣場等室外公共場所的器材,包括農民體育健身工程器材、全民健身路徑器材。各地可結合當地實際和工作需求,將其他項目配建的籃球場、籠式足球場等室外健身設施納入清查範圍,重點排查器材質量安全、選址安裝、管理使用等是否存在問題和隱患,通過清查梳理出存在問題或隱患的健身器材、健身設施清單。鼓勵各地通過國家全民健身信息服務平台反饋器材問題。
  四、進一步規範器材配建管理工作
  (六)加強對器材安裝驗收的監管。器材配建工作應堅持因地制宜、保證質量、建管並重原則。器材選擇要符合城鄉規劃,安裝在與其型號和數量相適應且不影響周邊居民正常生產、生活的公共場所。由於城鄉規劃調整確需拆移且還未達到報廢年限的器材,器材接收方應當報當地縣級體育主管部門備案後另行擇址安裝。器材在安裝前和安裝後要由採購方組織驗收,並應有第三方檢驗檢測認證機構等具備相應資質的專業技術力量參與,驗收合格後方可配送投入使用。器材供應商應設定器材使用說明標識牌,內容包括二維碼等信息監管標識、安全提示、報修方式、安裝日期、聯繫人及聯繫電話等內容。
  (七)保證器材質量和使用安全。所採購器材應符合GB 19272-2011《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 通用要求》以及其他關於器材配建工作的國家標準(國家標準修訂的,應執行修訂後的標準),通過經國家批准的器材質量認證機構的產品質量認證。達到安全使用壽命但功能完好、不影響正常使用的器材,可在保證安全使用的前提下,經過必要的安全檢測程式後適當延長使用年限;在延長使用期內,器材接收方、供應商和當地體育主管部門應加強日常巡查,確保器材使用安全。對可能因使用不當而造成人身傷害或造成零部件損壞的器材,應設定警示標誌或標明注意事項。對於易造成跌落損傷的器材安裝地面,器材供應商應按國家標準規定鋪設緩衝層。對於智慧型健身器材的結構、功能、電子元器件及與其適配的軟體系統,要加強審核把關,確保質量和安全。
  (八)抓緊對問題器材進行整改。對於清查出的問題器材,各地體育主管部門要督導器材接收方、供應商立即採取有效措施認真整改,建立健全問題器材整改清單和器材情況更新機制。對達到安全使用壽命且不能正常使用的器材,應立即拆除;對未達到安全使用壽命期限但已損壞的器材,應組織維修,無法修復的要及時更換;對因安裝位置不合理造成擾民或民眾使用不便的器材,應重新選址安裝;對存在其他安全隱患的器材,要立即停用,張貼安全告示,並抓緊整改。對於器材存在的其他問題,各地也要因地制宜地採取針對性改進措施。
  (九)提高器材使用效益。各地要根據器材接收方的實際需求和使用人群特點配建器材,在採購配建器材之前充分徵詢使用器材的民眾意見,特別要考慮青少年、兒童、老年人的需求,避免將器材配建在利用率低、管理維護無保障的地方。要組織器材供應商通過線上線下多種方式,開展器材正確使用宣傳活動,加強對器材使用的科學指導。創新器材利用方式,結合開展社區運動會充分利用器材組織開展民眾體育活動。鼓勵在城市社區等具備條件的地區,積極推廣使用質量安全有保障、具備實時運動健身指導等功能的智慧型健身器材,增強器材吸引力和民眾健身效果。
  五、加強組織領導
  (十)地方各級體育主管部門是器材配建管理工作的主責部門,要提高認識、統一思想,站在貫徹新發展理念和構建全民健身工作新發展格局、落實《意見》和《標準》、構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務體系的高度,會同有關部門抓好器材配建管理工作,並納入“十四五”期間重點工作安排。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器材採購的監管,配合做好器材配建管理相關工作。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對器材質量認證和產品質量的監管,為器材質量安全保駕護航。
  (十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在2022年6月底前,完成器材摸排和問題器材整治工作,通過國家全民健身信息服務平台上報已安裝器材有關信息,並向體育總局上報器材摸排和整治工作總結。體育總局將會同有關部門,對各地的典型經驗和做法進行宣傳推廣,並適時對各地器材配建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抽查。各地在落實本意見過程中如有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向體育總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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