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全民健身條例

遼寧省全民健身條例

為了促進全民健身活動的開展,保障公民在全民健身活動中的合法權益,提高公民身體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全民健身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遼寧省實際,制定該條例。

《遼寧省全民健身條例》已由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於2012年11月29日審議通過,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全民健身條例
  • 地區:遼寧
  • 事實:全民健身條例
  • 目的:促進全民健身活動的開展
修訂條例,條例草案說明,修改情況匯報,

修訂條例

(2012年11月29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根據2017年7月27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關於修改<遼寧省機動車污染防治條例>等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全民健身活動的開展,保障公民在全民健身活動中的合法權益,提高公民身體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全民健身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全民健身活動的開展和管理。
第三條 全民健身事業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力量推動、全民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體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全民健身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公安、城建、民政、財政、規劃、衛生、工商等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全民健身相關的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體育行政部門做好全民健身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協助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全民健身工作,為居民、村民參與全民健身活動提供服務。
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組織根據各自職能特點,組織各自聯繫的民眾開展全民健身活動。
第五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全民健身工作的領導,將全民健身事業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全民健身活動為基礎,促進民眾體育與競技體育協調發展。加大對農村地區和城市社區等基層公共體育設施建設的投入,促進全民健身事業與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文明城區建設和其他社會事業建設協調發展。
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經費應當納入本級公共財政預算,並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和財政收入的增長逐步增加對全民健身工作的投入。
體育彩票公益金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百分之六十的比例用於全民健身事業,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挪用。
第六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全民健身實施計畫。
省、市、縣體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具體組織實施全民健身計畫。
第七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和網際網路站等媒體應當加強對全民健身活動的宣傳,普及科學、文明、健康的健身知識,增強公民健身意識。
第八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或者體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在全民健身事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全民健身活動
第九條 每年8月為全民健身月。
第十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媒體應當在全民健身月期間加強全民健身宣傳。
體育行政部門以及體育類社團組織應當在全民健身月期間,組織開展免費健身指導服務。
政府投資興建的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在全民健身月期間向公眾免費開放。鼓勵其他體育運動場所和具備徒步走、登山、馬拉松等健身活動條件的旅遊景區在全民健身月期間實行優惠或者免費開放。
第十一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定期舉辦以全民健身為目的的民眾體育比賽活動,或者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組織開展有特色的全民健身活動。
第十二條 居民委員會應當結合社區特點,組織和引導居民開展小型多樣的全民健身活動。
村民委員會應當結合農村特點,組織開展適合村民參加的全民健身活動。
鼓勵少數民族地區發展民族傳統體育項目,開展具有民族特色的傳統體育健身活動。
第十三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組織本單位人員每天定時開展工間(前)操和業餘健身活動。有條件的,可以舉辦運動會,開展體育鍛鍊測驗、體質測定等活動,並為本單位工作人員的健身活動提供場地、設施等必要條件。
第十四條 體育類社團組織應當根據章程,組織成員參與推廣體育項目和開展全民健身活動,並對全民健身活動給予指導和支持。
第十五條 學校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配備合格的體育教師,配置體育場地、設施和器材,並根據不同年齡階段安排體育課教學時間,指導學生開展體育活動。
學校每年應當至少組織一次全校性的運動會。有條件的,可以組織學生參加野營、遠足、體育夏(冬)令營等活動,開展特色體育教學。
中國小校應當保證學生每天參加一小時的校園體育活動,每周安排不少於二課時的自由體育活動時間。寄宿制學校還應當組織學生每天參加早操。
第十六條 學校應當實施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建立學生體質健康檔案,每年對學生進行一次體質抽樣監測,並根據學生體質監測結果,指導學生科學開展體育活動。
第十七條 公民參加全民健身活動,應當遵守公共秩序和健身場所的規章制度,愛護健身設施,維護健身環境,不得影響其他公民正常的工作和生活。
第三章 全民健身設施
第十八條 建設全民健身設施,應當充分考慮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特殊要求,採取無障礙和安全防護措施,適應各類人群參加體育健身的需要。
第十九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有計畫地建設公共體育設施,完善各級全民健身設施網路。
大型公共體育設施的建設規劃,應當召開聽證會,廣泛徵求社會公眾意見。
第二十條 政府投資興建的公共體育設施,除賽事、維修、保養外,應當全年向公眾開放。在學校寒假、暑假和法定節假日期間,應當適當延長開放時間,並增設適合學生特點的健身項目。
第二十一條 公園、綠地、廣場等公共場所和居民住宅區的管理單位,應當安排全民健身活動場地,在明確健身器材管理和維護責任人後,向所在地的縣體育行政部門提出配置健身器材的申請。
第二十二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居民住宅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規劃和建設相應的全民健身設施。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居住區內公共體育設施的使用功能。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破壞全民健身設施。臨時占用全民健身設施的,應當經體育行政部門同意。臨時占用期滿,占用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及時歸還並保證全民健身設施完好。
公共體育設施拆遷或者改變用途,按照國務院《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的規定執行。其他全民健身設施拆遷或者改變用途的,應當經體育行政部門同意後報建設或者規劃部門批准,並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則,先行擇地新建償還。新建的全民健身設施的面積、標準不得低於原設施。
第二十四條 全民健身場地應當配備和使用符合國家安全、環保和衛生要求的設備和器材,在醒目位置標明設備和器材的使用方法與注意事項。
全民健身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建立服務制度,健全服務規範,確保健身場地、設備和器材安全、衛生。
第二十五條 公共體育設施的管理單位在提供服務過程中有服務成本的,可以適當收取成本費用,但對兒童、學生、老年人、殘疾人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實行免費或者優惠開放。收費所得應當用於公共體育設施的日常維修、保養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具體收費標準應當報經所在地價格行政部門批准。
第二十六條 全民健身設施開放時間應當便於公眾使用。
全民健身設施具體開放時間、收費標準和優惠條件等應當向公眾公示。
第四章 全民健身服務保障
第二十七條 體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標準,建立健全全民健身器材的設計、採購、審核、發放、維護、監督等機制,根據場地規模、使用頻次、參與人數的情況,逐步保證城鄉社區免費配置滿足基本需求的健身器材。
全民健身器材應當用於全民健身活動,不得挪作他用。體育行政部門對健身器材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八條 省、市、縣體育行政部門應當鼓勵並支持體育類社團組織,宣傳健身知識,對全民健身活動給予指導,扶持體育類社團組織的發展,促進體育健身活動與教育、文化、旅遊、娛樂、休閒等各類活動的結合,推行科學、文明、健康的健身活動。
第二十九條 教育行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共同推動學校與體育類社團組織合作。體育類社團組織應當結合自身特點,定期對學校體育活動給予免費指導。
第三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全民健身工作納入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建立體育健身輔導站(點)等基層全民健身服務場所,為轄區內的全民健身活動提供保障。
第三十一條 省、市、縣體育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建立社會體育指導員隊伍,逐步推行社會體育指導員公益崗位制度,建立社會體育指導員檔案,並免費為其提供相關知識和技能培訓,引導社會體育指導員在不同項目類別、區域的合理分布。
體育行政部門根據國家制定的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制度,為社會體育指導員授予技術等級。
社會體育指導員有義務對公益性的全民健身活動進行免費指導。為營利性體育健身服務機構提供健身指導服務的,可以收取費用。
第三十二條 全民健身設施管理單位和健身站(點)應當根據需要配備相應技術等級的社會體育指導員,為全民健身活動提供科學指導。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應當負責組織社會力量,開展全民健身志願服務活動,建立以社會體育指導員為主體,優秀運動員、教練員、體育科技工作者、體育教師、體育專業學生、醫務工作者和其他社會熱心人士參與的全民健身志願服務隊伍。
鼓勵和支持退役運動員通過培訓和鑑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為全民健身服務。
第三十四條 鼓勵對全民健身事業的捐贈和贊助。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無償向全民健身事業捐贈資金和設施的,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優惠政策。
第三十五條 企業、個體工商戶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應當依法辦理行政許可。
高危體育項目經營單位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經營範圍等,應當向原行政許可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高危體育項目經營場所停業、復業的,應當向原行政許可機關辦理停業、復業登記。
第三十六條 省、市、縣體育行政部門對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活動,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居民住宅區未按規定規劃和建設全民健身設施,或者擅自改變居民住宅區內公共體育設施使用功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八條 侵占、破壞公共體育設施的,由體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學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條 體育類社團組織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體育、民政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四十一條 社會體育指導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給全民健身工作造成不良影響的,由所在單位、有關體育類社團組織對其予以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其所在單位、有關體育類社團組織提請有管理許可權的體育行政部門撤銷其稱號。
第四十二條 高危體育項目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變更單位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經營範圍等,未向原許可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或者停業、復業,未向原審批部門辦理停業、復業登記的,由體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體育行政部門給予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體育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
(二)利用發放健身器材牟利的;
(三)為不符合條件的人員,授予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託,現就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的《遼寧省全民健身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國務院《全民健身條例》實施以來,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視下,我省的全民健身工作在民眾體育組織體系建設、民眾體育基礎設施建設、各類民眾體育活動推動等方面均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現有的全民健身服務體系仍不能滿足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健身需求,主要體現在:一是全民健身事業在城鄉區域之間、各類群體之間發展不平衡;二是公共體育運動場所和設施建設與民眾健身需求相比尚有較大差距;三是現有的社會力量對全民健身事業的推動作用尚未完全發揮。2013年,我省將承辦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運動會,這必將帶動我省全民健身事業出現一個飛躍式的進步。為從制度上保障這項事業的健康發展,有必要制定推動全民健身事業的地方性法規。
二、起草的簡要過程
按照省政府2012年立法計畫,省體育局起草了《草案》初稿。省政府法制辦按照立法程式對初稿審核修改後,形成徵求意見稿,發至14個市、綏中縣、昌圖縣和省直有關部門徵求意見,並在遼寧法制網上向社會公布,省政府法制辦會同省體育局赴錦州、阜新、朝陽等市開展立法調研,聽取基層組織和有關人員的意見。在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經反覆修改,形成了《草案》送審稿。《草案》業經2012年7月4日省政府第6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全民健身事業中社會各界的職責。為了明確社會各界在全民健身事業中的職責,《草案》第三條明確了全民健身事業的原則,即:全民健身事業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力量推動、全民共同參與的原則。鼓勵社會力量運用市場機制興建體育運動場所和設施,興辦全民健身事業,推廣和普及經常性、傳統性、品牌性的全民健身項目。鼓勵公民採取因地制宜、業餘自願、小型多樣、就近就便的方式開展全民健身活動。我省參與全民健身事業的社會力量較強,通過激發社會力量推動全民健身事業,符合我省的全民健身工作實際。《草案》第二十條對社會力量參與全民健身事業作了規定,即:省、市、縣體育行政部門應當扶持體育類社團組織的發展,促進體育健身活動與教育、文化、旅遊、娛樂、休閒等各類活動的結合,推行科學、文明、健康的健身活動。
(二)關於公共體育運動場所和設施的利用。目前,我省可供民眾健身利用的運動場所和設施並不能完全滿足民眾的健身需求,鑒於政府在全民健身事業中為民眾健身提供運動場所,創造便利條件,能有效促進民眾主動參加全民健身活動,《草案》第十七條規定,政府投資興建的公共體育運動場所和設施,除賽事、維修、保養外,應當全年向公眾開放。開放時間應當便於公眾使用。在學校寒假、暑假和法定節假日期間,應當適當延長開放時間,並增設適合學生特點的健身項目。公共體育運動場所和設施的管理單位在提供服務過程中有服務成本開支的,可以適當收取成本費用,但對學生應當實行免費或者優惠開放。收費所得應當用於公共體育運動場所和設施的日常維修、保養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具體收費標準應當報經所在地價格行政部門批准。具體開放時間、收費標準和優惠條件等應當向公眾公示。
(三)關於全民健身服務體系建設。為了加強全民健身服務體系建設,完善公共體育設施配置機制,促進全民健身事業在城鄉區域之間均衡發展,《草案》第十八條規定,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有計畫地建設公共體育運動場所和設施,完善各級全民健身場地設施網路。第十九條規定,公園、綠地、廣場等公共場所和有條件的單位,應當安排全民健身活動場地和健身器材安放場地,在明確健身器材管理和維護責任人後,向所在地的縣體育行政部門提出配置健身器材的申請。體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標準,免費配置適宜的健身器材,對健身器材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此外,第八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一條還對鼓勵各體育類社團組織為民眾健身提供指導服務作出規定。
《遼寧省全民健身條例(草案)》和以上說明,請予審議。

修改情況匯報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對《遼寧省全民健身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制定這個條例非常必要,同時就章節設定,政府主導、社會力量參與全民健身,改善全民健身設施現狀等方面提出了意見。會後,法制委員會將草案下發十四個市人大常委會、省人大常委會立法顧問單位以及在省人大常委會網站上公開徵求意見。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佟志武率領由法制委員會、教科文衛委員會和省體育局的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組成的調研組,到瀋陽、大連市進行立法調研,認真聽取了意見。在此基礎上,法制委員會認真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教科文衛委員會和各方面的意見,形成了修改思路,並對草案進行了修改。9月18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草案進行了認真審議,形成了草案二次審議稿。現將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意見,將條例草案劃分為總則、全民健身活動、全民健身設施、全民健身服務保障、法律責任和附則六章,並對修改後的相關條款內容進行整合。草案二次審議稿目前共6章,44條。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調研意見中提出,建議補充完善有關部門、團體在全民健身工作中的職責。法制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草案總則部分第四條中增加兩款:“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協助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全民健身工作,為居民、村民參與全民健身活動提供服務。”“工會、共青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組織根據各自職能特點,組織開展全民健身活動。”並在全民健身活動一章中做出具體規定。(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第十二條)
三、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調研意見中提出,應當在草案中增加全民健身與競技體育協調發展的內容。法制委員會採納了這一建議,在草案總則部分第五條第一款中增加“以全民健身活動為基礎,促進民眾體育與競技體育協調發展”的內容。(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五條第一款)
四、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教科文衛委員會提出,對全民健身工作的財政投入是保障全民健身工作開展的基礎,建議增加這部分內容。法制委員會採納了這一建議,將草案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經費應當納入本級公共財政預算予以保障,並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和財政收入的增長逐步增加對全民健身工作的投入。”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體育彩票公益金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百分之六十的比例用於全民健身事業,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挪用。”(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五條第二款、第三款)
五、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調研意見中提出,學校在學生體育健身活動的組織開展工作中起到重要作用的先決條件應當是按規定配備體育教師。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草案第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學校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配備體育教師,指導學生的健身活動,並根據不同年齡階段安排體育課教學時間。”(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五條第一款)
六、根據教科文衛委員會的建議,補充公民在健身活動中應當遵守相關規定的內容,在草案中增加一條:“公民參加全民健身活動,應當遵守公共秩序和健身場所的規章制度,愛護健身設施,維護健身環境,不得影響其他公民正常的工作和生活。”(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七條)
七、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全民健身設施的建設應當考慮特殊群體的需要。法制委員會建議在草案中增加一條:“建設全民健身設施,應當充分考慮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特殊要求,採取無障礙和安全防護措施,適應各類人群參加體育健身的需要。”(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八條)
八、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調研意見中提出,在新建、改建、擴建居民住宅區時,應當保證全民健身設施按相關規定進行規劃和建設。法制委員會建議在草案中增加一條:“新建、改建和擴建居民住宅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規劃和建設相應的全民健身設施。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居住區內公共體育設施的使用功能。”並在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五章法律責任部分規定了相應的罰則。(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七條)
九、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應當加強對全民健身設施的維護和管理,並提供相應的服務保障。對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破壞全民健身設施。臨時占用全民健身設施的,應當經體育行政部門同意。臨時占用期滿,占用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及時歸還並保證全民健身設施完好。”“公共體育設施拆遷或者改變用途,按照國務院《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的規定執行。其他全民健身設施拆遷或者改變用途的,應當經體育行政部門同意後報建設或者規劃部門批准,並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則,先行擇地新建償還。新建的全民健身設施的面積、標準不得低於原設施。”和“全民健身場地應當配備和使用符合國家安全、環保和衛生要求的設備和器材,在醒目位置標明設備和器材的使用方法與注意事項。”“全民健身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建立服務制度,健全服務規範,確保健身場地、設備和器材安全、衛生。”並在法律責任一章中增加對侵占、破壞公共體育設施行為的處罰規定。(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八條)
十、根據教科文衛委員會的建議,在草案中增加:“逐步保證城市住宅小區和農村行政村免費配置滿足需求的健身器材”的規定。(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二十七條第一款)
十一、根據教科文衛委員會的建議,增加政府鼓勵社會力量推動全民健身事業的規定,在草案第二十條增加:“省、市、縣體育行政部門應當鼓勵並支持體育類社團組織,宣傳健身知識,對全民健身活動給予指導”的規定。(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二十八條)
十二、在調研時有的部門提出,應當補充在全民健身活動中開展社會服務的內容。法制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草案中增加一條:“全民健身設施管理單位和健身站(點)應當根據需要配備相應技術等級的社會體育指導員,為全民健身活動提供科學指導。”(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三十二條)
十三、在調研時有的部門提出,在全民健身工作中,志願者起到了重要作用,建議增加有關組織志願者隊伍的規定。法制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草案中增加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工會、共青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應當組織社會力量積極開展全民健身志願服務活動,建立以社會體育指導員為主體,優秀運動員、教練員、體育科技工作者、體育教師、體育專業學生、醫務工作者和其他社會熱心人士參與的全民健身志願服務隊伍。”(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三十三條)
十四、根據教科文衛委員會的建議,在草案中增加一條:“鼓勵對全民健身事業的捐贈和贊助。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無償向全民健身事業捐贈資金和設施的,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優惠政策。”(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三十四條)
此外,還對草案文字進行了修改,並對條款順序進行了調整。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提出了草案二次審議稿,草案二次審議稿和以上匯報,請予審議。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