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全民健身器材管理辦法

汕頭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於2022年6月30日印發汕頭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全民健身器材管理辦法,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汕頭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全民健身器材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6月30日
  • 實施時間:2022年6月30日
  • 發布單位:汕頭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汕頭市全民健身器材的建設、使用、管理和更新工作,積極履行公共體育服務職能,構建全民健身公共服務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全民健身條例》以及《廣東省全民健身實施計畫》等法律法規,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管理辦法所稱“全民健身器材”,是指汕頭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利用財政性資金購置,配建在城鄉社區的公園、廣場、單位以及學校等場所,供社會公眾免費使用的公益性健身器材。其他公益性健身器材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汕頭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負責對全市全民健身器材的配建與管理工作進行實施、指導和監督。各區(縣)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全民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工作的具體實施以及管理維護工作的監督指導。
  第四條 全民健身器材實行“屬地管理”原則,按照“誰接收、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接收全民健身器材的城鄉社區公園、廣場等管理單位以及機關、企事業單位、學校等是全民健身器材的日常管理單位,是全民健身器材安全運行的責任主體,應將全民健身器材納入本單位的資產管理範圍,保證器材使用的安全性和公益性。
  第五條 全民健身器材的配建、使用、管理和更新應當堅持因地制宜、保證質量、建管並舉、服務民眾的原則,並統籌考慮各類使用人群的特點,保障青少年、老年人和殘疾人的健身需求。
  第二章 建設與配置
  第六條 全民健身器材配建場地的選擇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器材應安裝在與其型號和數量相適應且不影響周邊居民正常生活的場所。全民健身器材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屬地民眾喜愛。
  (二)全民健身活動較普及。
  (三)具備器材安裝的場地建設條件。
  (四)選址符合體育科學健身原則。
  (五)能夠保證全民健身器材使用的公益性及安全性。
  (六)配建的全民健身器材應不影響民眾的正常生活。
  (七)全民健身器材管理和維護經費有保障。
  (八)有明確的維護管理團隊和人員(社會體育指導員或志願者等)。
  第七條 全民健身器材申請與安裝流程為:
  各區(縣)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受理對全民健身器材有需求的社區(村)、街道(鎮)等基層單位的申請和場地圖片等資料;經過綜合評定審核後,匯總向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進行申請配建安裝。市直機關單位等可直接向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申請。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根據實際,對安裝配建計畫作出指導性安排。
  第八條 全民健身器材所配置器材必須符合國家產品質量標準,確保產品安全、實用、美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全民健身器材功能和變更其點位地址。
  第九條 全民健身器材的建設與安裝應嚴格按照政府採購的相關規定實施。使用體育彩票公益金購置的全民健身器材,應按照廣東省《體育彩票公益金資助項目宣傳管理辦法》的要求,做好體育彩票公益金捐贈全民健身器材的宣傳管理。  
第三章 使用與管理
  第十條 所購置的全民健身器材應按照國有資產的相關規定,做好資產的移交手續。各區(縣)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應要求器材接收方對照器材標準要求,認真做好器材驗收接收工作。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應分別與器材接收方、器材供應商簽訂協定,明確三方的權利義務,包括但不限於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要求、維修費用承擔責任以及物權歸屬等。器材供應商每年應對器材配建安裝情況進行登記造冊,並附上地址、圖片等相關資料,匯總上報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備查。
  第十一條 各區(縣)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應要求器材接收方對全民健身器材登記造冊,妥善保管,按要求報告使用、管理情況,自覺接受監督。各區(縣)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於每年12月25日前,向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報告全民健身器材配置使用情況總結(含報表),逾期未報將影響下一年度配建安排。市、區(縣)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應定期進行巡查指導。
  第十二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全民健身器材進行營利活動。
  第十三條 市或區(縣)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應指導器材接收方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切實可行、長期有效的管理制度和辦法。器材管理單位要配備管理人員對場地、器材進行日常維護,保障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十四條 全民健身器材必須設定使用說明和健身者須知等告示標牌。對因使用不當容易造成人身傷害或造成設備損壞的器材,必須設定警示標誌及說明標牌。
  第十五條 器材接收方應當在體育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指導下,充分利用全民健身器材開展形式多樣的體育競賽活動。
  第十六條 各級體育行政部門要定期培訓各級社會體育指導員,對健身者進行科學健身指導。
  第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社會體育指導員、志願者等參與全民健身器材質量監管和管理維護工作;充分發揮第三方專業公司在器材質量監管和管理維護方面的作用。
  第十八條 凡因健身者不良行為而影響民眾正常生活的,器材接收方應當加強管理和宣傳教育工作。
 第四章 維修和更換
  第十九條 全民健身器材使用管理過程中,出現如下情況,應予以報廢、更新或重置:
  (一)器材接收方應當嚴格執行生產廠家器材使用年限的規定,按時報廢。有條件的,應及時予以更新器材。
  (二)由於城市規劃確需拆移的健身器材,且還未達到報廢年限,器材接收方應妥善保管或報區(縣)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備案後另行擇址重建。
  (三)凡因健身器材安裝位置不合理而影響民眾正常生活的,區(縣)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應協調器材接收方重新選擇合理位置重新安裝。
  (四)器材更新、重置費用以器材接收方資金為主。
  第二十條 轄區內由開發商、物業管理公司和個人等出資安裝(購買)的全民健身器材的維修和更換不適用於本管理辦法。  
第五章 獎勵與監督
  第二十一條 對在全民健身器材建設與管理等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市、區(縣)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可給予通報表揚。
  第二十二條 對在全民健身器材建設、管理和使用中未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出現嚴重問題,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市、區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應給予糾正。
  第二十三條 對全民健身器材管理不善,不能保證安全性和公益性的器材受贈方,由市、區(縣)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責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四條 對於個人私自占有或故意損壞全民健身器材設施的人員,器材受贈方應責成其退還或修復。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滿,經評估認為需要繼續實施的,根據評估情況重新修訂。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汕頭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

解讀

為規範我市全民健身器材建設、使用、管理和更新工作,切實保障民眾體育健身權益,根據《汕頭經濟特區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規定》有關要求,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對有效期屆滿的行政規範性檔案《汕頭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全民健身器材管理辦法(暫行)》進行評估、修訂,形成《汕頭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全民健身器材管理辦法》,並廣泛徵求社會各界意見。
  一、背景
  認真貫徹落實《全民健身條例》《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廣東省全民健身實施計畫(2021-2025年)》《廣東省體育局全民健身器材管理辦法》,做好全民健身器材的配建管理工作,努力實現全市人民追求幸福生活的願望,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對有效期屆滿的行政規範性檔案《汕頭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全民健身器材管理辦法(暫行)》進行評估、修訂,形成《汕頭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全民健身器材管理辦法》。
  二、編制修訂過程
  為規範全民健身器材的管理和使用工作,根據《廣東省體育局全民健身器材管理辦法》,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於2020年5月7日印發《汕頭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全民健身器材管理辦法(暫行)》,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期間,曾於2021年6月根據市司法局《關於抓緊做好涉及行政處罰內容的規章和行政規範性檔案廢止、修改工作的函》的要求,對《汕頭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全民健身器材管理辦法(暫行)》部分條款進行修改。
  根據《汕頭經濟特區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規定》要求,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於2022年4月初通過實地走訪、座談等形式,組織對《汕頭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全民健身器材管理辦法(暫行)》進行評估,認為該管理辦法有利於器材的管理和使用,有繼續施行的必要。根據評估結果,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對暫行辦法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形成《汕頭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全民健身器材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4月28日徵求市財政局、市城管局、各區(縣)政府、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等16家單位意見,同時在官網向社會公眾徵求意見和建議;5月19日召開徵求意見座談會;5月23日經局黨組擴大會研究確定,形成送審稿;6月24日,通過市司法局法律審查。
  三、主要內容及修訂情況
  《汕頭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全民健身器材管理辦法》共六個章節,二十六條規定,主要包括:第一章“總則”共五條,主要是目的依據、適用範圍及管理宗旨;第二章“建設與配置”,主要是闡明申請配置安裝流程;第三章“使用與管理”,主要說明誰接收誰負責安全維護與管理;第四章“維修和更換”,主要是器材維護、更新和報廢等方面的具體規定;第五章“獎勵與監督”,對在全民健身器材建設與管理工作中的相關情況進行規定;第六章“附則”,明確管理辦法的有效期。
  經研究,對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第七條、第二十五條的部分內容進行修訂:
  (一)第一條“......制定本管理辦法(暫行)”刪除“(暫行)”。
  (二)第二條“其他公益性健身器材可參照本制度執行”,“制度”修改為“辦法”。
  (三)第四條“……是全民健身器材的管理單位”修改為“是全民健身器材的日常管理單位”。
  (四)第七條“全民健身器材申請與安裝流程為:各區(縣)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受理對全民健身器材有需求的社區(村)、街道(鎮)等基層單位的申請和場地圖片等資料;經過綜合評定審核後,每年於2月份和7月份分別匯總向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進行申請配建安裝。”刪除“每年於2月份和7月份分別”,不設具體時限。
  (五)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修改為“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四、涉及的法律、法規或規章依據
  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全民健身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60號)、《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82號)、體育總局《室外健身器材配建管理辦法》(體群〔2017〕61號)、《廣東省全民健身實施計畫(2021-2025年)》(粵府〔2021〕80號)、《廣東省體育局全民健身器材管理辦法》(粵體規〔2018〕16號)、《汕頭經濟特區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規定》(汕頭市人民政府令第201號)等7項法律、法規和規章。
  汕頭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
  2022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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