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全民體育健身條例

《湖南省全民健身條例》於2012年5月31日經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全民體育健身條例
  • 發文單位: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通過時間:2012年5月31日
  • 施行時間:2012年8月1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全民健身活動的開展,保障公民在全民健身活動中的合法權益,提高公民身體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全民健身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全民健身設施,包括公共體育設施和其他向公眾開放用於開展全民體育健身活動的設施。
本條例所稱公共體育設施,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或者社會力量舉辦的,不以營利為目的、向公眾開放用於體育健身活動的場地、設備和器材。
第三條 全民健身工作堅持政府主導、部門協同、社會支持、全民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全民健身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全民健身實施計畫,將全民健身工作納入本級政府目標管理;將公共體育設施的建設、維護、管理等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並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逐步增加對全民健身的投入。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開展轄區內的全民健身活動。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全民健身工作,為轄區內的居民參與全民健身活動提供服務。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全民健身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全民健身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開展經常性的全民健身宣傳教育活動,鼓勵和引導公民參加全民健身活動。
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站等大眾傳播媒體應當加強對全民健身活動的公益宣傳,普及科學健身知識,增強公民健身意識。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在全民健身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全民健身活動
第八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組織本單位人員開展工間(前)操和業餘健身活動;有條件的,可以舉辦運動會,開展體育鍛鍊測驗、體質測定等活動。
各級體育總會和各類體育社會組織應當根據各自章程和特點組織開展全民健身活動。
鼓勵、支持學校和社會力量建立的體育協會、健身俱樂部、健身輔導站(點)組織開展全民健身活動。
第九條 居民委員會應當結合社區特點,發動和引導居民開展小型多樣的全民健身活動。
村民委員會應當結合農村、農民的特點,組織開展適合農民參加的全民健身活動。
鼓勵少數民族地區發展民族傳統體育項目,開展具有民族特色的傳統體育健身活動。
第十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配備體育教學人員、組織實施體育課教學,開展廣播體操、眼保健操和其他形式的課外體育健身活動。學校應當每學年至少舉辦一次全校性運動會。
中、國小校應當將學生在校期間每天一小時校園體育活動納入教學計畫和學校課表,並制定具體工作方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對校園體育活動的開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將檢查結果作為學校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十一條 每年八月八日為本省全民健身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在全民健身日組織開展與全民健身相關的主題活動,提供免費健身指導服務。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在全民健身日組織開展適合本單位特點的全民健身活動。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舉辦以推動全民健身為目的的民眾性體育競賽、展示活動。
第十三條 公民參加全民健身活動,應當遵守公共秩序,愛護健身設施,維護健身環境,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全民健身活動從事封建迷信、賭博、色情等違法活動。
第三章 全民健身設施
第十四條 全省人均體育場地面積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全民健身實施計畫,加大對全民健身設施的投入,有計畫地建設公共體育設施;對少數民族地區、邊遠貧困地區、農村地區給予重點扶持,促進全民健身事業城鄉和區域均衡協調發展。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發展和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國土資源、體育等主管部門,遵循統籌安排、合理布局、方便利用的原則,編制公共體育設施建設規劃,保障公共體育設施建設用地。
建設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充分考慮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特殊要求,採取無障礙和安全防護措施,適應各類人群參加體育健身的需要。
大型公共體育設施建設用地選址前,應當舉行聽證,聽取公眾意見。
第十六條 全民健身設施投入使用前,應當明確管理單位和管理人員,負責設施的日常運行和維護管理。
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自公共體育設施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該設施的名稱、地址、服務項目等內容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站等大眾傳播媒體,及時向公眾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體育設施名錄及相關信息。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公共體育設施或者改變其功能和用途。
因城鄉建設確需拆除或者改變公共體育設施功能、用途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專家論證,並徵得上一級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同意,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經批准拆除公共體育設施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擇地重建。重新建設的公共體育設施,不得小於原有規模,並堅持先建設後拆除或者建設與拆除同時進行的原則。
第十九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居民住宅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劃設計規範要求,配套建設全民健身設施。
居民住宅區配套建設的全民健身設施,應當與居民住宅區的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縮小全民健身設施的建設規模或者減少其用地指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居民住宅區工程建設設計方案時,應當就涉及全民健身設施的建設規劃徵求同級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的意見。
居民住宅區全民健身設施的竣工驗收應當有體育主管部門參加。
第二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學校,應當按照國家、省規定的標準,進行體育場地的規劃、設計和建設,配備體育設備和器材,保證體育教學和學生開展體育鍛鍊的需要。
因受地理條件限制,體育場地未達到標準的學校,應當因地制宜建設和完善相應的體育活動場地。
第二十一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結合實際,為本單位人員開展全民健身活動配置必要的體育設施。
第二十二條 全民健身場地應當配備和使用符合國家安全、環保和衛生要求的設備和器材,在醒目位置標明設備和器材的使用方法與注意事項;全民健身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建立服務制度,健全服務規範,確保健身場地、設備和器材安全、衛生。 
向兒童、青少年開放的體育健身場地、設備和器材,應當根據兒童、青少年的生理、心理特點採取安全防護措施。
第四章 全民健身保障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將分配給本級使用的體育彩票公益金按不低於百分之六十的比例,用於組織開展民眾性體育活動、培訓社會體育指導人員、進行國民體質監測以及全民健身設施的建設、管理和維護等全民健身工作。
體育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依法接受財政、審計等主管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二十四條 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資興建全民健身設施,舉辦全民健身活動,為全民健身事業提供捐贈或者贊助。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全民健身事業捐贈資金、物資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並享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留名紀念、命名等權利。
第二十五條 全民健身設施管理單位和健身站(點)應當根據需要配備相應技術等級的社會體育指導人員,為全民健身活動提供科學指導。
經營性的體育健身服務場所中從事體育健身指導的體育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社會力量積極開展全民健身志願服務活動,建立以社會體育指導人員為主體,優秀運動員、教練員、體育科技工作者、體育教師、體育專業學生、醫務工作者和其他社會熱心人士參與的全民健身志願服務隊伍。
第二十七條 公共體育設施除賽事、維修、保養以及不可抗力因素外,應當向公眾開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具體辦法,鼓勵和支持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學校以及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在不影響正常工作、生產、教學秩序和保障安全的情況下,向公眾開放體育設施。
公園、廣場、綠地等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應當根據自身條件安排全民健身活動場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免費提供健身設備和器材。
第二十八條 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單位在提供服務過程中有服務成本開支的,可以適當收取成本費用,用於公共體育設施的日常維修、保養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具體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應當報經省人民政府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財政、審計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收支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在一定時間和範圍內,對學生、老年人、殘疾人和現役軍人等實行優惠或者免費開放。
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在全民健身日向公眾免費開放。鼓勵其他各類體育設施在全民健身日向公眾優惠或者免費開放。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向公眾優惠或者免費開放體育設施的管理單位給予補貼。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為向公眾開放體育設施的學校辦理有關責任保險。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做好公民體質監測工作,定期培訓公民體質監測人員,開展城鄉居民日常體質監測。
省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每五年通過抽樣等形式,組織開展一次全省性的公民體質監測和全民健身活動狀況調查,並向社會公布結果。
學校應當定期對學生進行體質監測,建立學生體質健康檔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公民體質監測結果和全民健身活動狀況調查結果,適時修訂全民健身實施計畫。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全民健身實施計畫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指導。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中、國小校未按照規定開展每天一小時校園體育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學校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擅自拆除公共體育設施或者變更其功能、用途的,由同級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按照許可權責令改正並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居民住宅區未按照規劃設計規範要求配套建設全民健身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建;逾期未補建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全民健身場地配備和使用的全民健身設施不符合國家安全、環保、衛生標準的,或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經營性的體育健身服務場所聘用的從事體育健身指導的體育專業技術人員未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體育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全民健身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2003年9月28日湖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湖南省全民體育健身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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