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全民健身條例

湖北省全民健身條例

《湖北省全民健身條例》於2013年9月26日經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全民健身條例
  • 發布部門:湖北省人大(含常委會)
  • 發布日期:2013年09月26日
  • 實施日期:2013年12月0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效力級別:省級地方性法規
  • 法規類別:體育綜合規定
湖北省全民健身條例,發文字號,總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全民健身計畫,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全民健身活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全民健身設施,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全民健身服務,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法律責任,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附則,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修改情況的說明,審議意見,解讀,相關報導,相關新聞,

湖北省全民健身條例

《湖北省全民健身條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2013年9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發文字號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54號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全民健身活動的開展,保障公民在全民健身活動中的合法權益,提高公民身體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全民健身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全民健身活動的開展及其服務,全民健身設施的建設、使用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全民健身工作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社會支持、全民參與、服務大眾、分類指導、科學文明的原則。
堅持全民健身事業公益性,鼓勵、支持與人民民眾生活水平相適應的體育消費和體育產業發展,加強體育文化建設,滿足人民民眾多元化的健身需求。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全民健身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全民健身公共服務體系,將全民健身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精神文明創建和政府績效考評體系,將全民健身活動、公共體育設施建設、民眾體育組織建設等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並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逐步增加。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全民健身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與全民健身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
(二)組織實施全民健身計畫,推行國家體育鍛鍊標準;
(三)組織、指導全民健身活動的開展,普及推廣科學的全民健身方法;
(四)指導、監督全民健身設施的建設和管理;
(五)管理、培訓、考核、評定社會體育指導員;
(六)做好國民體質監測,定期公布國民體質狀況;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教育、文化、衛生、農業、民政、民族宗教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全民健身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全民健身工作納入基層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做好轄區內全民健身組織協調工作,建設和完善全民健身設施,開展全民健身科學知識宣傳,指導社區、村(居)民委員會開展全民健身活動,為全民健身活動提供服務。

第七條

鼓勵、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全民健身事業提供捐贈和贊助,興建全民健身設施,舉辦全民健身活動,從事健康有益的體育市場經營活動,並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全民健身計畫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人口結構、環境條件以及全民健身事業發展的需要制定全民健身計畫,明確全民健身工作的目標、任務、措施、保障等內容。

第九條

制定全民健身計畫應當統籌城鄉全民健身事業發展,堅持面向大眾、服務基層,發揮傳統體育健身優勢,創建健身活動品牌,建立健全全民健身組織服務體系,有計畫地加強公共體育設施建設,對學校、鄉鎮、社區以及農村貧困地區的健身設施建設給予重點扶持,完善和提高基層全民健身公共服務功能,促進城鄉各類人群全民健身活動的協調發展。

第十條

全民健身計畫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會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全民健身計畫實施情況進行檢查、評估,並將檢查、評估結果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

全民健身活動

第十一條

每年8月8日為全民健身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在全民健身日組織開展全民健身主題活動,為社會公眾提供免費健身指導服務。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在全民健身日結合自身條件組織本單位人員開展全民健身活動。
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在全民健身日向公眾免費開放。鼓勵其他各類體育設施在全民健身日向公眾免費開放。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每四年舉辦一次以全民健身和促進青少年健康為主要內容的全省綜合性運動會。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舉辦本行政區域的運動會,在傳統節日開展具有地方特色的體育文化活動。

第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培育發展基層體育社團組織,提高全民健身活動服務能力。社區、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轄區居民開展形式多樣、廣泛經常的健身活動。

第十四條

少數民族地區的人民政府應當積極發展少數民族體育事業,培養少數民族體育人才,建立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項目培訓基地,注重民族、民間傳統體育項目的挖掘整理和傳播推廣,定期舉辦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弘揚民族傳統體育文化。

第十五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工商聯等團體組織應當結合自身特點,組織開展全民健身活動。
體育總會、單項體育協會、行業體育協會以及其他各類民眾性體育組織根據各自章程和特點,組織開展全民健身活動。

第十六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結合實際,組織開展工前操、工間操或者其他形式的健身活動;有條件的,可以舉辦運動會,開展體育鍛鍊測驗、體質測定等活動,為職工開展健身活動提供場所、設施、經費、時間等保障。

第十七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課程標準開設體育課,配齊合格的體育教師,根據學生的身心發育特點和體質狀況實施體育課教學,指導學生掌握科學的健身知識、技能和方法,增強學生的體育意識,培養學生良好的體育鍛鍊習慣和健康生活方式。
中國小校應當組織開展廣播體操、眼保健操和其他多種形式的體育活動,保證學生在校期間每天參加一小時的體育活動。學校每學年至少舉辦一次運動會;有條件的,可以組織開展遠足、野營、體育夏(冬)令營等適合學生特點的校外體育活動。
幼稚園應當根據幼兒生理和心理特點,開展幼兒體育健身活動。

第十八條

學校應當全面實施《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定期對學生進行體質測試。
中國小校應當將體育課列為學生學業成績的考核科目。中學學生升學體育考試和體育學業水平評價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對學校體育工作進行督導和檢查,並將督導、檢查情況作為學校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條

公民參加健身活動應當遵守公共秩序和健身活動場所的管理制度,愛護健身設施,維護健身環境,科學、文明健身,不得影響他人的正常工作、生活和休息。

全民健身設施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公共體育設施用地定額指標的規定,將公共體育設施建設用地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合理布局,統一安排。
公共體育設施建設選址應當符合人口集中、交通便利、方便民眾的原則。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公共體育設施建設用地或者改變其用途。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公共體育設施建設規劃,建設體育場館、健身廣場等設施,並逐步增加人均全民健身設施面積。公共體育設施建設標準應當按照城鄉區域、人口總量、地理環境等要素確定。具體建設標準由省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建設公共體育設施使用國有土地的,經依法批准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第二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本轄區內規劃和建設小型多樣、方便實用的全民健身設施和場所,供居民開展健身活動。

第二十四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建設體育場地,配備體育設備和器材,保證體育教學和學生開展體育鍛鍊的需要。

第二十五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城鄉居民住宅區,其投資和建設、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標準,將建設配套的全民健身設施納入建設項目規劃,與居民住宅區的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全民健身設施建設項目。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居民住宅區工程建設設計方案時,應當同步審查該居民住宅區全民健身設施工程的建設規劃。全民健身設施工程的竣工驗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參加。

第二十六條

全民健身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行業質量標準,符合安全、實用、科學、美觀的要求,並配有無障礙設施,方便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殘疾人使用。

第二十七條

政府投資興建的公共體育設施,由政府及其體育主管部門明確或者指定的單位負責維護和管理;社會力量投資興建的全民健身設施,由其建設或者管理單位負責維護和管理;捐贈的全民健身設施,由受捐贈單位負責維護和管理。
居民住宅區的全民健身設施由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負責維護和管理。

第二十八條

全民健身設施管理者應當履行下列管理職責:
(一)建立完善服務管理制度;
(二)在醒目位置標明健身設施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項及警示標誌;
(三)定期檢查、維護健身設施,保證設施完好安全;
(四)向未成年人開放的健身設施,根據其生理和心理特點採取安全防護措施。

第二十九條

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單位不得將設施的主體部分用於非體育活動。但因舉辦公益性活動或者大型文化活動等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出租的除外。臨時出租時間一般不得超過10日;租用期滿,租用人應當負責恢復原狀,不得影響該設施的功能、用途。

第三十條

因城鄉建設需要,必須拆除公共體育設施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當地人民政府在作出決定前,應當組織專家論證,並徵得上一級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同意,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
經批准拆除公共體育設施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按照先建設後拆除或者建設拆除同時進行的原則,依法擇地重建。重新建設的公共體育設施應當符合規劃要求,不得低於原有規模和標準。

第三十一條

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向公眾開放,並公示其服務項目和開放時間;因體育比賽、設施維護等特殊情況需要暫時停止開放的,應當提前7日向公眾公示。
國家法定節假日和學校寒暑假期間,公共體育設施應當適當延長開放時間,並增設適合學生特點的健身項目。

第三十二條

公共體育設施向公眾開放不需要增加成本投入和專門服務的,應當免費;有成本消耗、需要人員管理和服務的,可以按照規定適當收取費用;對未成年人、學生、老年人、殘疾人、現役軍人應當實行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公共體育設施的收費用於設施的日常運行、維護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收費項目和標準由省體育主管部門提出意見,省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按相關規定核定,並向社會公示。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整合社會體育資源,實現資源共享,提高體育健身設施的利用率;可以採取獎勵、專項資金補助、彩票公益金補助等措施,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在不影響工作、生產秩序和安全的情況下,將其所屬的體育健身設施向社會開放。

第三十四條

學校的體育場館、設施應當在課餘和節假日期間向學生免費或者優惠開放。鼓勵學校在不影響教學和安全的情況下,有組織地向公眾開放體育場館、設施。
綜合性公園和有條件的城市景區應當對公民的晨(晚)練活動免費開放,並公示開放時間。

第三十五條

公民在使用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所屬的體育健身設施時,應當遵守其管理單位制定的健身活動管理規定,防止體育健身設施的損壞和人身傷害事故的發生。

全民健身服務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做好公民體質監測工作,定期開展公民體質監測,並向社會公布結果。

第三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體育主管部門應當開展經常性的全民健身宣傳教育活動,鼓勵和引導人民民眾積極參與健身。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加強全民健身宣傳,普及科學健身知識和衛生、疾病預防知識,增強公民健身意識,營造全民健身氛圍。

第三十八條

鼓勵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開展全民健身科學研究,推廣全民健身新項目、新器材、新方法。
鼓勵體育教育、訓練機構利用現有設施和專業技術人員,開展特色體育項目訓練,傳授、普及科學實用的全民健身知識、技能和方法。

第三十九條

體育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組織推行社會體育指導員制度,免費為公益性社會體育指導員提供相關知識和技能培訓,並建立檔案。公益性社會體育指導員免費為公民參加健身活動提供指導服務。
經營性健身場所按照項目要求,配備相應資質的職業社會體育指導員。公共體育健身場所以及社區、村(居)民委員會和有條件的單位,可以配備社會體育指導員,指導全民健身活動。

第四十條

體育主管部門以及其他相關部門和組織應當建立以公益性社會體育指導員為主體,優秀運動員、教練員、體育工作者、體育教師、體育專業學生、醫務工作者等參與的全民健身志願服務隊伍,為全民健身活動提供指導服務。

第四十一條

經營游泳、潛水、攀岩、滑雪等高危險性體育健身項目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行政許可,建設符合標準的體育設施,採取安全保障措施,配備具有專業資質的體育指導員和救助人員。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

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按規定開設體育課程或者隨意停止體育課程的;
(二)未保證學生在校每天一小時體育活動時間的;
(三)未按規定建設體育場地,配備體育設施和器材的;
(四)中國小校未將體育課列為學生學業成績考核科目的。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處罰:
(一)公共體育設施未按規定向公眾開放或者未對未成年人、學生、老年人、殘疾人、現役軍人實行免費或者優惠開放的;
(二)擅自拆除公共體育設施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
(三)全民健身設施管理者對全民健身設施未履行管理、維護職責的。

第四十五條

對未按規定將公共體育設施建設用地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有關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六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城鄉居民住宅區未按規定同步規劃、建設配套全民健身設施,或者侵占公共體育設施建設用地、改變其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規劃、建設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十七條

公民或者組織在健身活動中影響他人工作、生活和休息的,全民健身活動組織者或者健身設施管理者應當及時制止;破壞體育設施的,應當責令其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所稱全民健身活動,是指以增強公民身體素質、促進公民身心健康為目的的民眾體育活動。
本條例所稱全民健身設施,包括公共體育設施和其他向公眾開放用於開展體育健身活動的場地、設備和器材。
本條例所稱公共體育設施,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或者社會力量舉辦的,不以營利為目的、向公眾開放用於體育健身活動的設施。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修改情況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7月30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對《湖北省全民健身條例(草案二審稿)》(以下簡稱草案二審稿)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草案二審稿吸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教科文衛委員會以及社會公眾等各方面意見,作了認真修改,比較成熟,建議作適當修改後提請常委會會議表決;同時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意見。會後,法規工作室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對草案二審稿作了進一步研究修改,並印發省政府有關部門徵求意見,同時,啟動立法評估機制,組織有關專家對草案二審修改稿進行了立法評估。9月10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草案二審稿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修改情況說明如下:
一、有的委員提出,應當對全民健身活動的概念加以界定,以利於條例的實施。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在草案二審稿第四十九條中增加一款規定:“本條例所稱全民健身活動,是指以增強公民身體素質、促進公民身心健康為目的的民眾體育活動。”(建議表決稿第四十八條)
二、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二審稿第八條對發展全民健身事業做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可不作規定。考慮到上位法已有具體規定,法制委員會認為可不作重複規定,建議刪去此條。三、有的委員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傳統節日開展具有地方特色的體育文化活動;也有委員提出,目前我省一些地方舉辦的各類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對推動少數民族地區開展全民健身活動、弘揚民族傳統體育文化,發揮了重要作用,建議條例增加相關內容。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作相應修改。(建議表決稿第十二條、第十四條)
四、有的委員提出,新建、改建和擴建居民住宅區,建設配套的全民健身設施要有具體的標準和要求,以保證配套的健身設施建設的落實。也有的委員提出居民住宅區還應當包括農村新區。據此,法制委員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並徵求了相關部門的意見,建議將草案二審稿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新建、改建和擴建城鄉居民住宅區,其投資和建設、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標準,將建設配套的全民健身設施納入建設項目規劃,與居民住宅區的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全民健身設施建設項目。”(建議表決稿第二十五條)
五、有的委員提出,應當將學生納入公共體育設施免費或優惠開放的對象範圍;也有的委員提出,公共體育健身場所、社區和村(居)民委員會配備社會體育指導員的規定應進一步規範。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做相應修改。(建議表決稿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九條)
六、有的委員提出,建設公共體育設施使用國有土地的,經依法批准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的規定,還需斟酌;也有委員提出,拆除公共體育設施的報批程式規定是否合適。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這些規定與上位法的表述是一致的,建議不做修改為宜。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對草案二審稿的其他有關條款進行了補充完善及文字修改。條例的施行時間擬定為2013年12月1日。
法制委員會已按照上述修改建議提出了《湖北省全民健身條例(建議表決稿)》,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
特此說明。

審議意見

省人大常委會:
為做好《湖北省全民健身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的初審工作,按照國家立法法和我省立法條例的有關規定,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開展了一系列工作。委員會會同省體育局先後赴省內外進行考察和立法調研。召開了體育、發改、財政、教育、規劃等相關部門和專家座談會,收到省政府議案後,又赴鹹寧、黃岡等地調研,徵求對《條例草案》的修改意見。
5月9日朱忠華主任委員主持召開了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對省政府提交的《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
教科文衛委員會認為,開展全民健身運動,提高全民健康水平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體育工作的基礎任務。我省體育工作經過多年的努力,取得了很大成績,在提高人民身體素質,促進兩個文明建設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我省全民健身工作許多方面與廣大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健身需求相比存在很大差距。尤其是全民健身事業的投入明顯不足,公共體育設施的建設相對滯後,全民健身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還不能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等。因此,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依法規範和加強全民健身工作是十分必要的。《條例草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符合我省實際,內容基本可行,建議提請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審議。同時,委員會對《條例草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見和建議:
一、經費保障是全民健身事業的基礎條件,因此,對所需經費應作具體規定,建議第四條修改為:“……將全民健身事業所需建設、維護、管理、活動等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並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逐步增加投入。”
二、關於全民健身設施建設規劃問題。體育部門應當參與對新建、改建和擴建居民住宅區的全民健身設施工程規劃的審查工作,發揮體育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作用。建議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應當會同體育主管部門審查該居民住宅區全民健身設施工程的建設規劃。”
三、關於體育健身設施的開放問題。為了充分利用體育健身設施,實現資源共享,為公民就近參加體育活動創造便利條件,鼓勵公共體育設施免費開放。建議對第三十二條收費不作規定。四、法律責任一章的處罰規定力度不夠,建議新增一條:對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相關主管部門責令建設單位限期補建,逾期未補建的,應依法查處。對其他違反本條例行為
還應當進一步明確相應法律責任。此外,委員們還對《條例草案》的文字表述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以上意見,請予審議。

解讀

《湖北省全民健身條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2013年9月26日通過。這部條例,是省人大常委會今年一項重要社會立法,它的頒布實施對於促進我省全民健身事業的發展,提高人民的身體素質,保障人民參與運動和追求幸福的權利,具有重要意義。
強國夢與強身夢
“東亞病夫”,曾是讓國人最為痛楚的一個詞。清末民初的舊中國,國貧民弱,病夫既是國之病,也是民之病,既是心之病,也是身之病。數百年來,勵志圖強的仁人志士一直將中國的強國夢與強身夢緊密相連。新中國的成立,不僅從根本上推翻了三座大山,而且也為中國人民強健體魄提供了社會制度基礎。早在50年代,毛澤東主席為新中國體育工作,題寫了“發展體育運動,增強人民體質”12個大字,為新中國體育事業的發展指明了方向。今日的中國,從1984年洛杉磯奧運會許海峰奪得中國第一枚奧運會金牌,到2008年北京奧運會奪得51塊金牌,已成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中國徹底擺脫了“東亞病夫”這一不光彩的稱號!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每個人都有理想和追求,都有自己的夢想。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就是中華民族近代以來最偉大的夢想。這個夢想,凝聚了幾代中國人的夙願,體現了中華民族和中國人民的整體利益,是每一個中華兒女的共同期盼。中國夢,既包含了民族夢、復興夢、強國夢、幸福夢……其中也一定有強身夢。強國必先強體,一個繁榮昌盛、強大文明的國家,一個充滿活力、生生不息的民族,必定擁有強健的體魄、健美的身心,而全民健身,正是實現這一目標的必經途徑。
健身運動之權利
全民健身活動,就是指以增強公民身體素質,促進身心健康為目的的民眾性體育活動。它是公眾自覺自愿參與的一種活動。然而,當它被賦予了以人為本的境界和法律調整的形式後,便成為了一種權利,即公眾享有參與運動的權利。曾幾何時,體育與健身還只是有錢有閒人的專利。1919年顧拜旦首次提出,一切體育為大眾的口號。直至上世紀70年代,歐洲才將體育看作為是全體國民的一種權利,是社會福利和文化價值的一部分。1964年,國際運動與體育理事會發布的《體育運動宣言》明確指出,每個人都有從事體育運動的權利。1994年,世界民眾體育大會提出了,體育為人人,健康為人人的口號... ...至此,全民健身或者大眾體育,才真正成為了人的一項重要權利,成為與人的生存權、發展權、健康權和幸福權相關的重要人權。
自全民健身成為公眾權利的那一天起,它同時也就成為了政府的一項責任和義務。上世紀六七十年代起,各國制定了一系列促進全民健身和大眾體育的法律。我國首部《體育法》於1995年獲得通過,同年國務院頒布《全民健身計畫綱要》,此後又有一系列體育法規和規章相繼出台,2009年國務院頒布了《全民健身條例》,對我國全民健身事業進行了全面規劃和規範。《湖北省全民健身條例》正是實施國家法律法規,全面推進我省全民健身事業加快發展的重要地方性法規。我省條例共七章五十條,除了總則和附則,主要包括:全民健身計畫、全民健身活動、全民健身設施和全民健身服務等章節。條例第一條的立法宗旨是:促進全民健身活動的開展,保障公民在全民健身活動中的合法權益,提高公民身體素質。這無疑是將公民的健身運動作為一項重要的權利來予以保障。
政府對全民健身事業的責任
條例在各個章節中,從不同角度明確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對全民建身事業的責任,充分體現了“堅持政府主導”的立法原則。這些責任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一、規劃計畫責任。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全民健身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全民健身公共服務體系,將全民健身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條例還設專章對全民健身計畫予以規範。全民健身事業,是社會事業的一部分,也是公共服務的一部分,既涉及全體社會成員,又涉及國家民族的長遠,還必須與經濟社會發展緊密聯繫,因此,發展全民健身,首要的是必須將其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從巨觀和全局上對全民健身事業進行謀劃。新中國成立,尤其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和我省的全民健身事業有了長足的發展,但與已開發國家相比,我們還有很大差距。據統計,我國經常參加各類體育運動的人口占總人口不到45%,而已開發國家達到了70%左右。尤其是全民健身重點人口的中小學生普遍參加運動不夠,中國孩子的業餘時間,不是用來彈鋼琴、學舞蹈,就是圍著奧數、英語轉,但在美國和其他西方國家,運動幾乎占據了孩子大多數的業餘時間,而體育成績的好壞更是申請大學獎學金時不可或缺的條件。為此,我們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全民健身工作的總體規劃,按照不同的人口結構、年齡體質、環境條件以及發展需求等特徵,制定出適合本行政區域特點,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全民健身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保證全民健身事業得到全面、持久、科學的發展。
二、投入保障責任。政府投入,是一個廣義的概念,既包括政策法規投入,也包括宣傳教育和組織管理的投入,既包括直接經費保障投入,也包括全民健身設施規劃建設的投入。條例規定,要將全民健身活動、公共體育設施建設、民眾體育組織建設等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並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逐步增加投入;條例還用相當的篇幅就全民健身設施建設、使用和管理做出了系統性規定。從我省來看,目前全民健身的場地和設施數量不足、布局不合理,與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需求還差距甚遠。為此,條例規定,將公共體育設施建設用地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建設交通便利、方便民眾的公共體育設施;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建設和完善小型多樣、方便實用的全民健身站點,方便居民開展健身活動;城鄉居民住宅區應當同步建設配套的體育健身設施,有關部門要嚴把審核關和驗收關等等。通過以上投入保障的規定來切實保障公眾的健身運動權得以實現。
三、組織服務責任。如果說規劃計畫與投入保障等是政府對全民健身事業的硬投入的話,那么,全力做好全民健身的組織服務工作,則是政府的軟投入,而且是更經常、更持久、更細緻和更體現公共服務水平的投入。一個國家的國民體質、素質甚至幸福感,絕不僅僅只是競技體育成績高低和金牌多少,更重要的是參與全民健身群體的大小和綜合國民素質的高低,這些,正是政府組織服務全民健身活動能力和水平的度量衡。為此,條例在總則中明確規定了政府及其體育等相關主管部門的組織服務社會各方個面參與全民健身事業的責任,同時,在第五章“全民健身服務”中從五個方面做出了具體規定:一是實施公民體質監測等基礎性工作,定期開展公民體質監測。二是組織開展經常性的全面健身宣傳教育,鼓勵引導公眾樹立全面健身意識,積極參與健身活動。三是組織開展全民健身科研,推廣全面健身新項目、新器材、新方法及科學實用的健身活動。四是組織推行社會體育指導員制度,建立適合不同人群和城鄉基層的社會體育運動輔助隊伍和志願者隊伍。五是加強對體育設施標準及其安全性的管理服務等等。
把握好全民健身的“四性”
全民健身關係人民民眾身體健康和生活幸福,是綜合國力和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誌,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如何推動全民健身工作,發展全民健身事業,應從公益性、普遍性、多樣性和便捷性這幾個方面去努力。條例較好地體現和規範了這“四性”:
一、公益性。省人大常委會在審議時,有些委員和社會公眾提出,全面健身要體現公益性,滿足民眾多元化的健身需求,提高基層組織體育公共服務能力。據此條例規定,全民健身工作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社會支持、全民參與、服務大眾的原則,並明確規定,堅持全民健身事業公益性,建立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務體系;要有計畫地加強公共體育設施建設,對學校、鄉鎮、社區以及農村貧困地區的健身設施建設給予重點扶持。對公共體育設施的開放,條例要求在全民健身日,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在全民健身日向公眾免費開放;在日常,公共體育設施向公眾開放不需要增加成本投入和專門服務的,應當免費,有成本消耗的,只能收取成本費用。
二、普遍性。全民健身,關鍵字在於“全民”二字,在於全體社會成員的普遍參與。條例無論是在總則還是在全民健身計畫、活動、設施、服務等各個分則中,都充分體現了面向全體公眾的普遍性要求。這種普遍性不僅體現在城鄉區域的一體性上,也體現在社會群體的廣泛性上,更體現在健身活動的豐富性上。條例除了對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推動全民健身活動的責任作了明確規定外,還對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以及基層民眾組織等組織所轄社會成員廣泛開展各類體育健身活動作出了規定,其目的正是為了實現體育健身的普遍性、民眾性和廣泛性。
三、多樣性。不同的社會群體,對健身的需求和參與健身的形式是不一樣的,應當充分考慮各類人群的健身需求。條例既將學校,社區以及農村地區等納入重點扶持範圍,又對青少年、老年人、殘疾人、職工,包括少數民族地區等不同群體的全民健身作出了具體規定,如學校應當建設配套的體育場地,配備相應的體育設備和器材,要按規定開設體育課程,保證學生參加體育活動時間;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對未成年人、學生、老年人、殘疾人、現役軍人實行免費或者優惠開放;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應當為職工開展健身活動提供場所、設施、經費、時間等保障;注重民族、民間體統體育項目的挖掘整理和傳播推廣,弘揚體統體育文化等等。
“這其實是民眾迫切希望參與健身與公共場地不足之間矛盾的突出體現。”湖北省體育局副局長林曉華表示。如今,《條例》對此有了明確的規定:第20條提到,民眾應文明健身、並且必須遵守公共規定;第47條則更為明確,如健身出現擾民,組織者必須予以制止。
條例還規定:中國小校應保證學生在校期間每天參加一小時的體育活動。不按規定開設體育課程,無法保證學生在校運動時間或隨意停止體育課程的,將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綜合性公園和有條件的城市景區應對公民的晨(晚)練活動免費開放,並公示開放時間。
《條例》第25條則對縣級以上政府興建、改建和擴建體育場地提出要求,必須考慮當地人口、地域的情況進行規劃,並且不得將健身場地挪作他用。“此次《條例》最大的亮點,就是縣級以上公共設施建成之後,體育部門必須參與驗收,這無疑是對民眾體育健身的場地,給以最大的保證。”林曉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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