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全民健身條例

《雲南省全民健身條例》為地方性法規,是雲南省為了促進全民健身活動的開展,提高公民健康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的條例,共有27條,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全民健身條例
  • 通過時間:二00四年三月二十六日雲
  • 施行時間:2004年5月1日
  • 地點:雲南
基本信息,條例條款,審議意見的報告,審議結果的報告,

基本信息

條例名稱:雲南省全民健身條例
通過時間:二00四年三月二十六日雲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條例條款

第一條 為了促進全民健身活動的開展,提高公民健康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全民健身活動及其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全民健身是指以提高公民健康素質為目的,形式多樣、因地制宜、科學文明的各種民眾性體育活動。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全民健身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促進全民健身事業發展的機制,為公民健身活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全民健身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支持公益性全民健身體育設施及其相關環境的建設,逐步增加投入;鼓勵多渠道籌集資金,保障公民健身活動的基本需求。
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的全民健身體育設施是指下列體育訓練、競技和健身的運動場所和固定設備:(一)國家投資或者彩票公益金投資建設的體育設施;(二)社會籌資興建的體育設施;(三)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的內部體育設施;(四)城市社區和農村的體育設施;(五)各類經營性體育設施。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全民健身工作,履行下列職責:(一)宣傳貫徹全民健身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二)編制全民健身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三)組織指導體育健身活動,實施國家體育鍛鍊標準,研究和推廣科學的體育健身方法;(四)組織實施國民體質監測和檢測,定期公布國民體質狀況;(五)管理、培訓、考核、評定社會體育指導員;(六)參與有關部門新建公共體育設施規劃的編制,對居民住宅區體育設施的建設進行指導和監督;(七)對全民健身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倡導科學、文明、健康的全民健身活動,對在全民健身活動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廣播、電視、報刊等媒體應當加強對全民健身活動的宣傳,普及全民健身知識。
第七條
每年6月10日所在周為全民健身活動宣傳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等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組織,應當根據國家確定的全民健身活動宣傳周的主題,組織開展有益身心健康、豐富多彩的各種全民健身活動。
第八條
鼓勵發展民族體育,支持民族、民間傳統體育項目的發掘、整理和提高。
鼓勵社會力量舉辦以民間傳統體育項目為主的體育健身活動。
第九條
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的全民健身工作,應當指定專職或者兼職工作人員,在上級體育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組織開展全民健身活動。
有條件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建立晨、晚練點。
第十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使職工在每周工作時間內有不少於1小時的體育健身活動;提倡在節假日組織開展小型多樣的體育健身活動,並定期舉辦職工體育健身運動會。
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老年人體育協會、農民體育協會等社會團體,應當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體育健身活動。
第十一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專職體育教師,開設體育課,並開展課間和課外體育活動,保證學生每天有不少於1小時體育活動時間,每年至少舉辦一次全校性體育運動會,增強學生體質,逐步達到國家規定的學生體質健康標準。
幼稚園應當根據幼兒特點,開展適宜的體育活動。
第十二條
鼓勵建立各類有益於身心健康的社會化全民健身組織。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興辦面向大眾的體育健身服務經營實體。
鼓勵有條件的科研機構、大中專院校等單位開展全民健身的科學研究,創編簡便易行、科學實用的健身方法。
第十三條
鼓勵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及個人為全民健身事業捐贈資金和設施。捐贈資金興建公益性全民健身體育設施的,享受國家和省有關稅收等優惠政策。
體育彩票公益金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用於全民健身活動。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全民健身設施建設納入城鄉建設規劃,並根據當地民族特色加強民族民間傳統體育活動設施的建設。
第十五條
公益性全民健身體育運動場所採用劃撥方式取得的用地,不得隨意改變其用途。
新建、改建、擴建居民住宅區、公園、廣場的,應當規劃全民健身體育設施用地。
已建成的住宅區應當按照規劃逐步完善全民健身體育設施,有關單位和住戶應當給予配合和支持。
第十六條
州(市)人民政府應當完善體育場館,建設多功能全民健身活動中心;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設體育場館和適當規模的全民健身場所;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建設公共球場或者多功能體育活動室等公共健身場所;有條件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建設體育活動室或者簡易健身場地。
第十七條
全民健身體育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質量標準和安全標準。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使用、維修、安全、衛生等管理制度,並在醒目位置上標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定期對全民健身體育設施進行維修、保養,保證安全使用。
由國家投資和體育彩票公益金投資建設的全民健身體育設施,管理單位還應當保證其完整性和公益性。
第十八條
公益性全民健身體育設施應當向公眾開放。
社會公共體育設施健身項目需要收費的,應當對學生、老年人、殘疾人等特殊人群實行優惠。
有條件的公園應當對公民晨、晚練活動免費開放並公布開放時間。
第十九條
公民參加健身活動,應當遵守健身活動場所的規定,愛護全民健身體育設施,不得妨礙其他公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禁止利用全民健身進行違法活動。
第二十條
全民健身工作執行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制度。省、州(市)、縣(市、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負責一級、二級、三級社會體育指導員的培訓和管理工作。
在全民健身活動中,從事經營性體育技能傳授、鍛鍊指導、體育表演、體育諮詢的人員,應當持有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證書。
對公眾開放的全民健身體育設施的管理單位應當按照項目要求,配備社會體育指導員。
社會體育指導員應當持證上崗、文明服務,並不得從事與其資質等級不相符的社會體育指導工作。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為公民提供科學健身諮詢服務。
第二十二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公益性全民健身體育運動場所,確因建設需要使用的,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不少於原面積和不低於原標準,先行擇地新建償還。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隨意改變土地用途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由體育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所在的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由體育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批評。
第二十五條
損壞或者破壞全民健身體育設施的,應當賠償損失,並可視情節輕重,由縣級以上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不依法履行職責行為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所在單位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審議意見的報告

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根據國家《立法法》和《雲南省立法條例》的規定,省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衛工作委員會在組織有關部門領導和專家進行認真論證的基礎上,於11月19日對《雲南省全民健身促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一、教科文衛委員會認為,近幾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民眾物質文化生活需求的日益增長,人們的健康意識和健康需求發生了明顯變化,尤其是“非典”在全國範圍內的一度蔓延,加強體育鍛鍊,提高健康水平成為全社會的普遍認識,人民民眾健身熱情進一步高漲。黨的十六大也把“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質、科學文化素質和健康素質明顯提高”作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重要目標之一。但是,目前我省全民健身的管理手段、服務體制和運行機制還不能完全適應民眾體育健身活動的需求,迫切需要通過制定地方性法規對我省全民健身工作加以規範和促進。因此,制定《雲南省全民健身促進條例》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十分及時的。
二、2001年,省體育局根據我省全民健身工作實際,提出制定我省全民健身促進條例的立法項目。近三年來,圍繞這個條例的制定,有關部門開展了大量的調查研究、協調論
證工作。教科文衛工作委員會參與了《條例(草案)》的起草、調研、論證、修改的全過程。現在,《條例(草案)》已經省政府第十次常務會議通過,經主任會議研究,決定提請常委會本次會議審議。
三、委員會在審議中對《條例(草案)》提出以下具體修改意見:
1.《條例(草案)》中第二條第二款的“政府領導、社會支持、全民參與”不屬於解釋性的內容,而是全民健身的工作原則,建議將該內容放在第四條第一款中加以表述,即“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政府領導、社會支持、全民參與的原則,加強對全民健身工作的領導”;另外,鑒於該條第二款中“跑步、登山……”等所列舉項目不能涵蓋所有的健身項目,建議將該款中這部分內容刪除。該款可修改為“本條例所稱全民健身是指以提高公民健康素質為目的,形式多樣、因地制宜、方便安全、科學文明的各種民眾性體育活動。”
2.建議將第三條的第二款、第十二條的第三款、第十四條的第二款中涉及民族體育方面的內容集中單列一條,作為第七條,分三款表述,即:“鼓勵發展民族體育,支持民族、民間傳統體育項目的發掘、整理和提高”;“鼓勵社會力量舉辦以民族民間傳統體育項目為主的體育健身活動”;“各民間傳統體育活動設施的建設”,其他條款順延。這樣修改,既能把相關內容集中表述,又體現了我省多民族的特色。
3.為簡化管理程式,強化基層民眾組織在全民健身活動中的服務功能,建議將第九條的第二款修改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建立晨、晚練點,並負責管理、指導和服務。”
4.建議將第四條第二款中的“並根據財政收入的增長”的字句刪除。
5.由於編制規劃不屬於體育行政部門的職責,建議將第八條中的第(六)項中的“會同有關部門”修改為“參與”;此外,鑒於該條第(八)項所規定的內容容易與競技體育混淆,且屬於具體工作範圍,故建議將該項刪除。
6.建議將第十條第一款中的“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創造條件,使職工每周有1小時以上的體育健身活動”一句,修改為“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保
證職工每周有1小時以上的體育健身活動時間”。
7.建議將第十一條第一款中的“學校應當配備專職體育教師,開設體育課”一句刪除,因為相關內容在有關教育法規中已作了規定;同時,建議將第二款內容合併到第一款,並將第二款中“並保證每天有1小時的體育活動時間”一句刪除。
此外,委員會還對《條例(草案)》中的其它一些表述方式及文字作了訂正,不一一說明。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對《雲南省全民健身促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制定全民健身的地方性法規,對促進全民健身活
動在我省的廣泛開展,增強公民健身意識,提高公民健康素質很有必要。常委會組成人員就
條例草案提出了一些很好的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各方面的意見,
法制委員會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認真研究和修改。同時又帶著問題到文山州進行了調研,召開
了在昆的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參加的論證會和專家論證會,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論證。3月4日,法制委員會召開第十二次委員會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教科文衛工作委員會和其他有關方面的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認真審議,形成了條例草案修改稿。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關於條例草案的名稱問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因為條例的內容多數涉及管理工作,建議條例的名稱改為《雲南省全民健身管理條例》或《雲南省全民健身條例》。法制委員會研究後採納了這一意見,將條例草案的名稱修改為《雲南省全民健身條例》。
二、關於政府實行全民健身目標責任制的問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全民健身工作的領導,但不宜在地方性法規中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實行全民健身工作領導任期目標責任制,建議不寫為好。根據這一意見,法制委員會徵求了一審委員會及有關部門的意見,採納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建議,刪去了條例草案第四條中“實行全民健身工作領導任期目標責任制”的規定。
三、關於草案涉及行政許可的問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國家行政許可法將於今年7月1日起施行,新制定的地方性法規一定要注意同國家法律相銜接。根據這一意見,法制委員會對條例草案認真進行了審查,其中涉及行政許可和備案內容的規定有:條例草案第五條第二款“全民健身體育設施的名稱、地址、服務項目等內容應當報所在地的縣級體育行政
部門備案”,第九條第二款“建立晨、晚練點應當報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
責全民健身工作的機構備案”和第十五條第二款“沒有規劃全民健身體育設施用地的,規劃
主管部門不得發放建設規劃許可證”。法制委員會研究後,刪去了條例草案中的上述內容。
四、關於建立晨晚練點的問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
員會應當建立晨、晚練點”,能否做到,建議前面加上“有條件的”這一前提。法制委員會認為從雲南的實際情況考慮,有些地方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確實很難做到,因此,採納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建議,在條例草案第九條規定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建立晨、晚練點前增加了“有條件的”4個字。
五、關於全民健身體育設施應當向公眾開放的問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草案第十九條“全民健身體育設施應當向公眾開放”的概念不清,是否所有的全民健身設施都應當向公眾開放,特別是草案第五條中界定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內部體育設施,是否也要向公眾開放,這在實際操作上是很難做到的。根據這些意見和建議,法制委員會同有關部門進行了認真研究,認為條例草案提出的“全民健身體育設施應當向公眾開放”的本意實際指的是“公益性的”,因此,為明確這一點,將條例草案第十九條中的相關的規定修改為“公益性全民健身體育設施應當向公眾開放”,並對相應的條款也作了修改。
六、關於對侵占、損壞和破壞全民健身體育設施的法律責任問題。有的常委會組成
人員提出,條例中應當加重對侵占、損壞和破壞全民健身體育設施行為法律責任的規定。根據這一意見,法制委員會對條例草案中法律責任部分作了認真修改,增加了這方面的內容,即條例草案修改稿的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六條。
另外,還對條例草案的一些文字和條文作了修改和調整。
法制委員會認為,經過反覆修改後的條例草案,充分吸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教科文衛工作委員會以及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已基本成熟,建議經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後,提交表決。以上報告和條例草案修改稿,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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