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社會體育指導員管理辦法

《天津市社會體育指導員管理辦法》是為推動天津市社會體育指導員隊伍健康發展,根據國家和天津市全民健身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制定的辦法。2022年11月30日,由天津市體育局印發,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社會體育指導員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23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天津市體育局
  • 發文字號:津體規〔2022〕1號
發布通知,辦法全文,

發布通知

天津市體育局關於印發《天津市社會體育指導員管理辦法》的通知
(津體規〔2022〕1號)
各區體育行政部門:
為認真貫徹落實《全民健身條例》,促進我市社會體育指導員隊伍發展,規範社會體育指導員工作,發揮社會體育指導員在全民健身活動中的作用,現將《天津市社會體育指導員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各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2022年11月30日
(此件主動公開)

辦法全文

天津市社會體育指導員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動天津市社會體育指導員隊伍健康發展,全面提高社會體育指導員業務水平,不斷完善社會體育指導員工作保障條件,充分發揮社會體育指導員在推廣全民健身運動中的重要作用,根據國家和天津市全民健身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制定天津市社會體育指導員管理辦法。
第二條 天津市社會體育指導員工作,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全民健身條例》,深入貫徹《社會體育指導員管理辦法》、《天津市全民健身條例》,落實天津市發展體育事業、推動全民健身開展的各項任務部署,為構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務體系、促進“體育強市”建設服務。
第三條 本管理辦法適用於天津市各級體育行政部門、相關單位及體育社會組織實施的公益性社會體育指導員組織管理工作和社會體育指導員開展的全民健身志願服務工作。
第四條 天津市社會體育指導員工作堅持政府主導、部門協同,社會參與,個人自願,突出公益,服務公眾的原則;堅持社會化、專業化、科學化、普及化、數位化和智慧化的發展方向;堅持全社會多方面、全方位支持保障的工作格局。
第五條 將社會體育指導員工作作為全市全民健身公共服務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建立和完善社會體育指導員工作保障和激勵的機制,不斷擴大社會體育指導員隊伍的數量、提高質量,構建“長效化”全民健身志願服務體系,為天津市體育強市建設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服務。
第六條 各級體育行政部門、相關單位、各類體育社會組織應積極為社會體育指導員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環境、工作條件、經費支持和政策保障等,加大相應等級社會體育指導員培訓力度,提高培訓質量,強化對社會體育指導員隊伍的公益形象的宣傳,弘揚志願服務精神,積極營造社會體育指導員開展全民健身志願服務工作的良好氛圍。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七條  天津市體育局主管全市社會體育指導員工作,負責全市社會體育指導員的發展規劃、政策制定、監督指導、提供基本保障及表彰獎勵等工作。各區體育行政部門按照管理職責的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社會體育指導員工作的管理。
第八條 市、區體育部門及其社會體育指導員工作具體管理單位可委託社會體育指導員協會承擔社會體育指導員的招募、培訓、註冊、考核等具體工作和日常管理。
第九條 加強社會體育指導員協會組織建設,逐步實現市級社會體育指導員協會實體化建設,加強法人治理結構,建立健全各專業委員會和協同工作機制,規範社會體育指導員協會組織管理。
第十條社會體育指導員協會依據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不斷加強社會體育指導員隊伍建設,建立和完善工作規章制度,提升社會體育指導員的政治素養和服務意識,不斷提高業務水平,組織社會體育指導員廣泛開展全民健身志願服務。
第十一條 各級體育行政部門應積極會同文化、教育、衛生等相關部門做好各行業社會體育指導員隊伍建設和管理。充分發揮工會、婦聯、團市委、文明辦、民政等部門的優勢,推動我市社會體育指導員志願服務工作廣泛開展。
第十二條 體育項目協會、體育人群協會、行業體育協會等社會體育組織,要根據各組織的業務範圍,結合各運動項目、行業人群等特點,積極開展社會體育指導員相關工作。具備工作條件的市級行業、單項體育協會,經向市體育局申請並獲得批准,按照國家和我市有關規定,建立社會體育指導員培訓基地,組織開展社會體育指導員的培訓、審批、組織開展志願服務等工作。
第十三條 加強社會體育指導員基層組織建設,實現社會體育指導員社區(村)全覆蓋。加大社會體育指導員協會、指導站點建設和支持力度,實現區級社會體育指導員協會、街鎮級分會、社區(村)級指導站全覆蓋,每個社區(村)至少配備一名社會體育指導員。建立健全市、區、街鎮、社區(村)四級社會體育健身管理服務網路。
第十四條 社會體育指導員開展工作所依託的組織和場所應當為社會體育指導員的服務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安全保障,維護社會體育指導員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志願服務
第十五條 社會體育指導員在社區、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各類體育社會組織、基層體育組織以及其他有關組織中宣傳體育運動理念,傳授科學健身知識、組織開展科學健身指導、組織體育競賽和活動、推廣體育鍛鍊方法,協助場地設施管理維護、開展體質監測、運動水平等級和體育鍛鍊標準測試以及全民健身普及推廣等其他工作。
第十六條 社會體育指導員應當堅持科學、文明、安全、誠信的原則,因人、因時、因地制宜,開展經常性的服務工作,提高健身者的健身技能和身體素質,推動全民健身活動的廣泛有序開展。
第十七條 社會體育指導員開展志願服務時應當佩戴統一證章,精神飽滿、著裝得體、語言文明、行為規範,愛護健身場地設施並保持環境衛生,自覺樹立社會體育指導員的良好形象。
第十八條 社會體育指導員應遵守相關工作規範和管理要求,積極參加業務培訓、業績考核、認真做好年度註冊等工作,配合志願服務組織積極自願開展服務工作。
第十九條 社會體育指導員應加入社會體育指導員工作平台,嚴格按照各級管理部門或組織要求開展註冊、工作記錄、服務評價等工作,積極申請參加公益工作,充分利用工作平台開展健身指導服務,提高全民健身志願服務效率。
第二十條 社會體育指導員在開展志願服務時有違反本規定、宣揚封建迷信和其他不文明、不健康的行為,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由其開展志願服務所在區體育主管部門或有關組織、單位予以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提供虛假材料獲得等級證書的,撤銷其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稱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一條 建立社會體育指導員工作責任制,市、區體育行政部門應將社會體育指導員工作納入體育工作規劃和工作考核評價體系,專人負責本區域社會體育指導員工作,加強社會體育指導員工作的管理、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二條 將社會體育指導員工作經費列入民眾體育工作經費預算。積極為社會體育指導員工作開展服務搭建平台,協調解決社會體育指導員工作開展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為社會體育指導員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鼓勵為社會體育指導員開展服務辦理保險。
第二十三條 推動落實社會體育指導員服務評價工作。開展社會體育指導員服務的組織機構,應記錄社會體育指導員服務情況,根據服務內容、時間、滿意度等對社會體育指導員的服務進行評價,高效調動廣大社會體育指導員開展全民健身志願服務的積極性。
第二十四條 實施特許審批制度,擴大社會體育指導員隊伍來源,最佳化社會體育指導員隊伍結構。在職體育教師、職業社會體育指導員、教練員、裁判員、優秀運動員和近5年取得高等體育專業學歷的人員等參加相關理論培訓合格後,可申請相應級別的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稱號。鼓勵大專院校體育專業學生申請加入社會體育指導員隊伍,開展全民健身志願服務,有效提升社會體育指導員隊伍專業水平和服務能力。
第二十五條 建立和完善社會體育指導員工作激勵、表彰制度。各級體育行政部門開展社會體育指導員的評選表彰活動,對在推動全民健身事業發展工作中,工作積極、表現突出、取得優異成績、對社會產生積極影響力的社會體育指導員予以表彰獎勵;對組織有力,管理規範、在推廣全民健身運動中發揮重要作用的社會體育指導員協會等組織進行表彰。
第二十六條 加大社會體育指導員工作宣傳力度,弘揚全民健身志願服務精神。鼓勵社會各界對社會體育指導員工作提供經費、捐贈和贊助。鼓勵社會體育指導員協會等組織,開展社會化運營獲得可持續發展的社會資源。鼓勵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和公園、旅遊景點等場所對有良好志願服務記錄的社會體育指導員實行優待,積極營造全民健身志願服務良好的社會氛圍。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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