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體育指導員

社會體育指導員

社會體育指導員,是指在競技體育、學校體育、部隊體育以外的民眾性體育活動中從事技能傳授、鍛鍊指導和組織管理工作的人員。

凡符合條件,履行社會體育指導員職責者,均可根據本制度的規定,申請並獲得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稱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社會體育指導員
  • 外文名:無
  • 主體:競技體育
  • 工作職責:健康管理和安全管理
意義,工作職責,等級制度,職業標準,

意義

社會體育指導員是發展我國體育事業,增進公民身心健康,提高生活質量,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一支重要力量。這既是對社會體育指導員地位和作用的充分肯定,同時又表明了社會體育指導員對發展我國的社會體育事業負有重要的責任。自1993年我國推行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制度以來,1998年我國約有10萬人榮獲各級社會體育指導員。平均每2萬多人擁有1名社會體育指導員。而日本總人口是我國人口的1/10,但各級各類社會體育指導員已達10萬人,社會體育指導員占總人口的比率是我國的10倍。

工作職責

社會體育指導員主要的工作職責是:
民眾體育的組織管理,除了對已經組織起來的集團、俱樂部進行組織管理,還要通過舉辦講座、教學活動,將沒有參加體育活動和沒有組織的體育人口動員起來,組織起來:
民眾體育研究:
宣傳、發動不參加體育活動的人參加到體育活動中來:
商業體育設施指導和管理:
健康管理和安全管理。
社會體育指導員管理辦法

等級制度

(1993年12月4日國家體委第19號令發布)
第一條 社會體育指導員是發展我國體育事業,增進公民身心健康,提高生活質量,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一支重要力量。為鼓勵社會體面指導員積極從事社會體育工作,加強社會體育指導員隊伍的建設與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社會體育指導員系指在競技體育、學校體育、部隊體育以外的民眾性體育活動中從事技能傳授、鍛煉指導和組織管理工作的人員。凡符合條件,履行社會體育指導員職責者,均可根據本制度的規定,申請並獲得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稱號。
第三條 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稱號分為:三級社會體育指導員、二級社會體育指導員、一級社會體育指導員、國家級社會體育指導員。
第四條 社會體育指導員必須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祖國;遵守法律與社會公德,熱心社會體育事業,積極從事社會體育工作。
第五條 申請授予技術等級稱號或晉升上一等級稱號者均應參加相應級別的業務培訓,考核合格並具備下列條件: 三級社會體育指導員必須具備:
(一)了解體育鍛鍊和比賽的一般知識,初步掌握某項體育活動的技能傳授方法,能夠承擔基本的鍛鍊指導工作;
(二)了解社會體育工作的一般知識,初步掌握社會體育組織管理的方法,能夠根據計畫組織實施基層組織的社會體育活動。
二級社會體育指導員必須具備;
(一)從事三級社會體育指導員工作二年以上;
(二)基本掌握體育鍛鍊和比賽的理論與方法,能夠承擔某項體育活動的技能傳授和鍛鍊指導工作並取得比較明顯的成效;
(三)基本掌握社會體育組織管理的理論與方法,熟悉社會體育工作的特點,能夠承擔基層組織社會體育活動的計畫、實施和總結工作並取得比較明顯的成績;
(四)具有指導三級社會體育指導員的能力。
一級社會體育指導員必須具備:
(一)從事二級社會體育指導員工作三年以上;
(二)掌握體育鍛鍊和比賽的理論與方法,能夠承擔某項體育活動較高水平的技能傳授和鍛鍊指導工作並取得比較突出的成效;
(三)掌握社會體育組織管理的理論與方法,具有一定的實踐經驗和較強的組織能力,能夠指導基層社會體育組織的工作並取得比較突出的成績;
(四)具有指導二級社會體育指導員的能力,能夠進行社會體育的科學研究。
國家級社會體育指導員必須具備:
(一)從事一級社會體育指導員工作四年以上;
(二)較系統地掌握體育鍛鍊和比賽的理論與方法,在某項體育活動的技能傳授和鍛鍊指導中取得顯著成效,或在發展民族、民間傳統體育活動中具有特殊技能和突出成就;
(三)較系統地掌握社會體育組織管理的理論與方法,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能夠承擔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全國行業、系統的社會體育活動的組織工作,或在全國性社會體育工作評比中獲得先進個人稱號;
(四)具有指導一級社會體育指導員的能力,在社會體育的科學研究中取得一定的成果。
第六條 評審各級社會體育指導員必須具備的條件,可根據申請者的具體情況,分別在技能傳授、鍛鍊指導或組織管理方面的掌握上有所側重。
第七條 取得高等體育專業學歷的人員或具有專業技術職務的體育教師、非在職教練員從事社會體育的指導工作,申請技術等級稱號可不受從事社會體育指導員工作年限規定的限制_
第八條 申請授予各級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稱號,應向當地體育行政部門或其委託的組織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的申請書;
(二)相應級別的社會體育指導員業務培訓合格證書;
(三)所在單位或體育組織的推薦書。 申請晉級者還需提交原等級證書。
第九條 受理申請的體育行政部門或其委託的組織在審查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完全具備後;應提交有批准許可權的體育行政部門或其委託的組織的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有批准許可權的體育行政部門應根據評審結論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答覆。 申請人接到批准的答覆後,應憑批件及時到當地的體育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條 各級社會體育指導員的批准授予許可權為:三級社會體育指導員由縣、區體育行政部門批准授予;二級社會體育指導員由地、市體育行政部門批准授予;一級社會體育指導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體育行政部門批准授予;國家級社會體育指導員由國家體委批准授予。
第十一條 被授予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稱號者,由批准授予的體育行政部門發給證書、證章。證書、證章由國家體委統一製作。
第十二條 對社會體育指導員按批准許可權實行分級管理。各級體育行政部門及其委託的組織,應確定主管機構,設立評審委員會,分級負責社會體育指導員的培訓、考核、評審以及其他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各級社會體育指導員應依照下列規定從事社會體育工作;
(一)義務從事社會體育的指導工作。
(二)可以開展體育技能傳授、鍛鍊指導、組織管理以及體育表演、體育諮詢等的有償服務,並可按照相應的技術等級稱號收取不同的報報酬。
(三)在取得當體育行政部門頒發的許可證,並經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後,可以開展經營性體育活動。
(四)可以應聘到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擔任社會體育指導工作。
第十四條 各級社會體育指導員跨地區遷移時,應按管理許可權辦理遷出、遷入手續。在遷入的地區和工作單位,應承認其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稱號,並支持其按照第十三條的規定從事社會體育工作。
第十五條 對工作努力、成績突出的社會體育指導員,體育行政部門應予以表彰、獎勵或破格晉級。對從事社會體育指導工作二十年(女子十五年),為社會體育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體育行政部門推薦,國家體委批准,授予榮譽社會體育指導員稱號,並頒發榮譽獎章。榮譽獎章由國家體委製作。
第十六條 凡連續兩年不從事社會體育工作的社會體育指導員,不得申請授予高一等級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稱號。 社會體育指導員違反第四條、第十三條(一)、(二)、(三)項的規定,給社會體育工作造成不良影響的,由所在單位、有關的體育組織或體育行政部門對其予以批評教育,責令改過;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或觸犯刑法及有其他嚴重違法行為的,其所在單位或體育組織應報請有相應管理許可權的體育行政部門撤銷其稱號,並收回證書、證章、榮譽獎章。
第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體育行政部門應根據本制度的規定,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經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本制度由國家體和民眾體育司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制度自一九九四年六月十日起施行。

職業標準

說明
2001年10月8日,國家體育總局在京舉行《社會體育指導員國家職業標準》(以下簡稱《標準》)頒布新聞發布會。國家體育總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有關領導以及首都部分新聞單位的記者出席了會議。國家體育總局副局長張發強在會上做了重要講話。
該《標準》是在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直接指導下、國家體育總局群體司領導下,由北京體育大學組織編寫的。《標準》的研製工作是從1999年8月1日開始啟動,1999年11月15日完成初槁。初稿完成後,採用會議評審與函審的方式徵詢了專家的意見,並根據專家的意見對初稿進行修訂後,於2000年1月28日完成送審稿。在體育界以及各界人士的共同努力下,經過多次反覆論證、修訂於2000年3月28日定稿。2001年8月7日,由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正式頒布,並在全國範圍內實施。
職業標準是衡量勞動者技術水平和工作能力的重要尺度,是職業培訓的依據,是勞動管理科學化和提高勞動者素質的重要基礎、措施。根據《勞動法》、《職業教育法》建立的社會體育指導員資格證書制度是我國勞動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是培養、發展體育勞動力市場的重要舉措,對促進勞動者就業能力和工作能力具有積極作用。建立的社會體育指導員資格證書制度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是規範體育勞動力市場的重要舉措,是促進體育事業發展的需要,而其中職業標準是社會體育指導員資格證書制度建立的核心。
《標準》的頒布,標誌著我們所開展的社會體育活動由過去的體育行政部門的工作,變為了國家的一項工作,使社會體育指導員工作走上了一個新的台階。
《標準》的頒布將為提高社會體育工作者的素質、豐富國家的人才資源、與市場經濟接軌起到推動作用,同時也為保障人們從事健康、有益的體育活動提供了法律依據。
該《標準》已由人民體育出版社正式出版發行。
制定《標準》的作用
(一)是制定社會體育指導員職業鑑定規範的基礎依據。
(二)是衡量社會體育指導員職業能力的重要依據。
(三)是確定社會體育指導員勞動報酬水平的重要參考依據。
(四)為社會體育指導員職業教育培訓工作提供依據。
(五)為合理利用社會體育指導員勞動資源提供依據。
《標準》內容介紹
社會體育指導員國家職業標準是由職業名稱;職業定義;職業等級;職業環境;職業能力特徵;文化程度要求;培訓要求;鑑定要求;基本要求;工作要求;比重表等部分構成。
(一)制定"社會體育指導員"職業標準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將我國職業分為8個大類,66箇中類,413個小類,1838個細類(職業)。"社會體育指導員"的職業編碼為:4-04-03-01,屬於第四大類、第四中類、第三小類。"大典"的建立為我國職業標準化工作的開展奠定了基礎,並為我國各行業制定職業標準提供了理論依據。
(二)"社會體育指導員"的定義
《國家職業標準制定技術規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要求職業的定義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的規定確定。據此,將"社會體育指導員"職業定義為,社會體育指導員是指在民眾性體育活動中從事運動技能傳授、健身指導和組織管理工作的人員。
從事的工作主要包括:指導社會體育活動者學習、掌握體育健身的知識、技能和方法;組織人們進行健身、娛樂、康復等活動;協助開展體質測定、監測、評價等活動;承擔經營、管理及服務工作。
(三)社會體育指導員的等級劃分
社會體育指導員國家職業標準等級分為社會體育指導師、高級社會體育指導員、中級社會體育指導員、初級社會體育指導員四個級別(四級為初級,中級、高級、指導師依次遞進,指導師為最高級別)。各個等級的主要職能是:
初級:能夠運用基本技能指導練習對象學習基本技術動作和提高基本運動素質。
中級:能夠針對不同年齡、性別練習對象的情況指導練習者提高專項技術水平、進行健身活動。
高級:能夠熟練運用各種技能完成技術指導工作;能夠為從事不同職業者、殘障人、需控制體重者提供健身服務;能夠組織開展體育活動;具有一定的組織培訓和管理能力。
指導師:能夠獨立解決技術指導過程中遇到的各種問題;能夠勝任康復鍛鍊指導工作;組織開展專業技術培訓;具有一定的經營、管理和科研能力。
(四)社會體育指導員的職業功能、工作內容的確定
1、職業功能
職業功能是指一個職業所要實現的活動國標,或是一個職業活動的主要方面(活動項目)。根據不同主要的性質和特點,職業功能可按工作的領域、項目或工作程式來劃分。
社會體育指導員職業功能的劃分是依據工作的領域進行劃分的,其職業功能分為接待諮詢、準備工作、技術指導、健身指導、培訓及經營與管理等幾個方面的工作組成的。
2、工作內容
依據《國家職業標準制定技術規程》的要求,職業的工作內容可以按種類劃分,也可按照程式劃分。工作內容的確定是根據社會體育指導員各等級工作的範圍和工作任務的不同進行劃分的,表述時按一件事的表述形式提出,每個項目一般包括2個或2個以上的工作內容。社會體育指導員的工作內容詳見《標準》中各等級的工作要求。
《標準》是體育系統第一個由國家頒布的職業標準,它的頒布必將積極促進體育從業人員的素質,大大提高服務的質量,促進社會體育指導員工作走向規範化、法制化。同時,也將為體育系統從業人員走向職業化提供借鑑與促進。希望社會各界共同努力推動該項事業的順利開展。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