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範圍,協會章程,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三章 會 員,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八章 附 則,
業務範圍
本會主要任務:開展符合本會宗旨的全民健身活動,組織、輔導會員及民眾進行科學的健身鍛鍊。組織會員進行宣傳、培訓和諮詢活動。進行社會體育指導員指導資格分類等級評定。反映會員意見和要求,維護合法權益,規範指導行為。表彰、獎勵在全民健身活動中成績顯著的會員。進行國內外全民健身活動的學術研究和交流活動。本會業餘範圍:開展健身、培訓諮詢活動,指導資格評定,國內外學術及活動交流。
協會章程
江蘇省社會體育指導員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江蘇省社會體育指導員協會(英文Jiangsu Association of Social Sport Instructors 縮寫:SASST)
第二條 本會是由本省社會體育指導員自願組成的行業性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四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執行國家體育工作方針、政策,在全民健身活動中進行技能傳授和體育指導,提高社會體育指導員道德與業務水平,充分發揮社會體育指導員的作用。增強人民健康水平,促進本市全民健身活動健康、規範的發展。
第五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江蘇省體育總會、江蘇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本會住所:南京市五台山1—3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主要任務:
(一)開展符合本會宗旨的全民健身活動,組織、輔導會員及民眾進行科學的健身鍛鍊。
(二)組織會員進行宣傳、培訓和諮詢活動。
(三)進行社會體育指導員指導資格分類等級評定。
(四)反映會員意見和要求,維護合法權益,規範指導行為。
(五)表彰、獎勵在全民健身活動中成績顯著的會員。
(六)進行國內外全民健身活動的學術研究和交流活動。
本會業餘範圍:開展健身、培訓諮詢活動,指導資格評定,國內外學術及活動交流。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由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組成。凡承認和擁護本會章程、被授予各級社會體育指導員稱號者,可申請為本會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會員入會須本人自願申請,所在單位或體育組織推薦,交驗社會體育指導員證書,經社會體育指導員協會理事會批准後成為會員,由本會發給會員證(會員證由本會統一印製)。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秘書處討論通過。
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參加本會活動的權利;
(三)有優先獲得本會服務的權利;
(四)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有自由退會的權利;
(六)請求本會協助其開展有關活動(限團體會員)。
第十一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時限和標準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
(六)積極開展社會體育活動,協助本會開展有關活動(限團體會員)。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會員1年內不履行義務,可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會員如對理事會的除名決定不服,可向會員代表大會提出申訴。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委員,應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應經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本會秘書處是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時召開。增補常務理事,應經理事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常務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的常務理事應經下一次理事會追認。補選的常務理事應在理事中產生。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任期不超過2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社團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由會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並在章程中寫明)。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常務副主席為法定代表。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理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時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並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國家撥款的必須接受國家審計機關的監督;社會捐贈、資助的,應當尊重捐助、資助人的意願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須接受社會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合法財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
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會章程經 年 月 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