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公布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十三屆〕第六十八號
《福建省全民健身條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於2022年3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3月30日
條例全文
福建省全民健身條例
(2022年3月30日福建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全民健身活動
第三章 全民健身設施
第四章 服務與保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實施全民健身國家戰略,推進健康福建建設,提高公民身體素質和健康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
全民健身條例》《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全民健身活動的組織、服務、保障以及設施的規劃、建設、使用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全民健身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遵循依法合規、自願平等、因地制宜、便民利民、科學文明、共建共享的原則,實行政府主導、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機制。
第四條 公民有依法參加全民健身活動的權利。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保障公民參加全民健身活動的權利。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全民健身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全民健身工作協調機制,將全民健身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並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逐步增加對全民健身的投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並落實全民健身實施計畫,加強革命老區、農村等薄弱地區全民健身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提供均等化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務,將全民健身工作列入精神文明創建活動考核評價體系,推進全民健身高質量發展。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全民健身納入基層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組織、協調本轄區全民健身工作,指導、支持村(居)民委員會開展全民健身活動。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全民健身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以及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群團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結合自身特點,做好全民健身工作。
第七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應當加強全民健身宣傳報導,刊登全民健身公益廣告,普及科學健身知識,增強公民健身意識,倡導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第八條 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全民健身志願服務,對全民健身事業進行捐贈或者贊助,投資建設全民健身設施,舉辦全民健身活動,為全民健身提供產品和服務。
第二章 全民健身活動
第九條 每年8月8日全民健身日所在周為本省全民健身周。
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在全民健身日向公眾免費開放。鼓勵體育設施、體育旅遊景區在全民健身周向公眾免費開放。
第十條 在全民健身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全民健身宣傳;體育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公益性的賽事活動、健身指導服務、健身知識講座等主題活動;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結合自身條件,組織本單位人員開展全民健身活動。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舉辦本行政區域的全民健身運動會、運動健身進萬家、社區運動會等全民健身賽事活動,依託當地自然人文資源,培育、打造和引進全民健身品牌賽事活動,並結合實際開展居家健身和網路賽事活動。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教育、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以及工會、殘疾人聯合會等群團組織,老年人體育協會、農民體育協會等體育社會組織,應當定期舉辦學生、老年人、職工、殘疾人、農民等群體的綜合性運動會或者其他形式的全民健身活動,創新適合不同群體特點的體育健身項目和方法,支持開展具有民族民間民俗特色的全民健身活動。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組織青少年開展健康有益的健身活動,培養終身體育鍛鍊的習慣。
中國小校應當按照國家課程方案和課程標準開設體育課,幫助學生掌握科學健身知識和體育運動技能;開展廣播體操、眼保健操等課間體育活動,健全和落實課外體育鍛鍊制度,保證學生每天校內一小時體育活動時間;創造條件為病殘學生開展適合其特點的體育活動;每學年至少舉辦一次全校性的運動會或者體育節;有條件的,可以組織學生參加遠足、野營、體育冬夏令營等體育活動。禁止占用或者變相占用體育課程時間。
幼稚園應當開展符合幼兒生理和心理特點的體育活動。
提倡營造良好的家庭體育運動氛圍,引導青少年進行戶外體育鍛鍊和每天校外一小時體育活動。
第十四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制定本單位人員全民健身活動計畫,實行工間健身制度,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業餘健身活動;鼓勵舉辦運動會,開展體育鍛鍊測驗、體質測定等活動。
第十五條 全民健身組織包括體育社會組織和健身團隊。
體育社會組織應當依據章程提供健身指導,引導成員科學文明健身,參與全民健身公益事業和公共體育志願服務。
健身團隊可以通過制定公約,明確成員的權利義務,引導成員科學文明健身,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
第十六條 各級體育總會應當發揮在全民健身中的橋樑紐帶作用,加強與其他全民健身組織的聯繫,指導和服務全民健身組織開展全民健身活動等。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全民健身賽事活動安全防範與應急保障機制。
全民健身活動組織者應當加強健身活動的安全管理;舉辦大型或者具有較高風險的全民健身活動,應當制定活動安全工作方案和應急預案;需要使用道路、醫療、空域、水域、無線電頻率等社會公共資源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八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在全民健身活動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不得從事危害公共安全、擾亂公共秩序等違法活動,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影響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
第十九條 加強全民健身對外交流合作,發揮本省地域優勢,推進與港澳台、“海上絲綢之路”沿線地區開展特色健身賽事活動。
第三章 全民健身設施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全民健身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優先建設貼近社區、方便可達的全民健身設施,並統籌考慮應急避難(險)功能設定。
本條例所稱全民健身設施是指用於全民健身活動的建築物、構築物、場地和設備,包括公共體育設施、經營性體育設施和學校體育設施、居住小區體育設施以及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內部的體育設施。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編制公共體育設施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編制涉及全民健身設施建設的相關規劃時,應當徵求同級體育主管部門意見。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體育設施用地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和年度土地利用計畫,合理安排用地。鼓勵土地複合利用,充分挖掘存量建設用地潛力。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公共體育設施規劃用地或者擅自改變其用途。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公共體育設施規劃用地的,應當依法重新確定規劃用地。重新確定的公共體育設施規劃用地不得少於原有面積。
第二十三條 公共體育設施的設計和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實用、安全、科學、美觀、環保等要求,配置無障礙設施設備,並逐步提升智慧化水平。
鼓勵公共文化設施和公共體育設施同步建設,實現共建共享。
第二十四條 在不影響相關規劃實施和保障交通、市容、安全以及合法利用等前提下,鼓勵利用城市空閒土地、舊廠房、倉庫、老舊商業設施等閒置資源建設或者改建全民健身設施。
支持依法利用林業生產用地建設森林步道、登山步道等全民健身設施,利用山地、森林、河流等自然資源建設特色體育公園,在河道湖泊沿岸、灘地等地建設健身步道。
鼓勵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前提下,以租賃方式向社會力量提供土地建設全民健身設施。鼓勵在文化娛樂、商業、旅遊等項目綜合開發時,建設全民健身設施。
第二十五條 鼓勵通過無償使用或者降低使用費等優惠方式,將國有或者集體所有的閒置辦公用房、福利設施、體育場地附屬設施等提供給體育社會組織開展全民健身公益性活動。
鼓勵健身團隊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備案的健身團隊開展健身活動依法給予場地等方面的支持。
第二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建設公共體育設施:
(一)設區的市應當建有大中型體育場和體育館、游泳館、足球場、全民健身中心、體育公園、健身步道等公共體育設施;
(二)縣(市、區)應當建有體育場和體育館、游泳館(池)、足球場、全民健身中心、體育公園、健身步道等公共體育設施;
(三)鄉(鎮)、街道應當建有全民健身中心、中小型足球場、社區體育公園、多功能運動場、健身廣場、健身步道等公共體育設施;
(四)社區和行政村應當建有便捷、實用的公共體育設施。
第二十七條 新建居住小區應當按照室內人均建築面積不低於0.1平方米或者室外人均用地不低於0.3平方米的標準配建體育設施,並與住宅同步規劃、設計、建設、驗收和交付。
既有居住小區體育設施未達到標準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結合老舊小區改造,統籌配建體育設施。不具備條件的,鼓勵因地制宜建設體育設施。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挪用或者侵占居住小區體育設施。
第二十八條 新建的綜合公園、社區公園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要求配建全民健身設施;已建成但未配建全民健身設施的,應當因地制宜予以補建。
第二十九條 全民健身設施的管理責任單位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政府投資的,由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確定或者指定的單位負責;
(二)社會捐贈的,由受捐贈單位負責;
(三)社會力量投資和企業事業單位內部的,由產權人負責;
(四)居住小區的,由業主共同決定自行管理或者由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其他管理人)負責。
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全民健身設施的運營管理。
第三十條 全民健身設施管理責任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配備和使用符合國家安全、環保和衛生要求的健身設施,在醒目位置標明使用方法與注意事項;
(二)建立健全健身設施維護管理制度,定期維修和保養;
(三)制定應急預案,依法配備具有急救技能的安全管理人員;
(四)遇到公共衛生事件或者其他突發事件,啟動應急預案,及時暫停或者取消聚集性賽事和活動,並依法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統一指揮;
(五)負責更換因嚴重破損無法使用、超過產品保質期的全民健身設施;確有經濟困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給予統籌解決。
第三十一條 公共體育設施管理責任單位應當自公共體育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及時辦理權屬登記,並將設施的名稱、地址、服務項目等報所在地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備案。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共體育設施名錄,定期更新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破壞公共體育設施或者擅自改變公共體育設施的功能、用途。因舉辦公益性活動或者大型文化活動等特殊情況臨時租用公共體育設施的,應當經該設施主管部門同意;臨時租用期滿的,租用者應當及時歸還並保證設施完好。
因城鄉建設確需拆除公共體育設施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依照國務院《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向公眾免費或者低收費開放,除季節性、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等情形關閉外,每年開放時間不少於三百三十日,且每周不少於五十六小時。開放時間應當與當地公眾的工作和學習時間適當錯開,在公休日、法定節假日、學校寒暑假期間應當延長。有條件的公共體育設施可以增加免費開放天數。
公共體育設施在開放過程中提供服務的,可以適當收取費用。收取的費用應當用於公共體育設施的維護、管理和全民健身事業發展,不得挪作他用。
公共體育設施管理責任單位應當在設施醒目位置或者官方網站公示服務內容、開放時間、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因維修、保養等原因需要暫時停止開放的,應當提前七日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四條 學校應當在課餘時間和節假日向學生開放體育設施。公辦學校應當積極創造條件向公眾開放體育設施,鼓勵民辦學校向公眾開放體育設施。
新建公辦學校應當按標準同步規劃建設體育設施;設施應當與教學、生活區域相隔離,並建有向社會開放的通道。已建成的公辦學校體育設施未與教學、生活區域隔離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體育、財政等主管部門應當支持和指導學校進行隔離改造。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開放體育設施的學校給予支持,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加強學校體育設施的安全保障,為學校辦理有關責任保險,指導學校建立管理制度。
學校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教育、體育主管部門共同制定。
第三十五條 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加強內部體育設施建設,並向公眾開放。
鼓勵體育主管部門管理的訓練中心、基地、體育運動學校的體育設施以及運動康復等服務向公眾開放。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公共體育設施開放使用的評估督導,對不符合相關要求的,督促其限期整改。
第四章 服務與保障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主管部門建立本級人民政府購買全民健身公共服務的機制,制定購買服務目錄,確定購買服務的種類、性質和內容,向公民提供體育健身服務。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可以結合全民健身公共服務需求,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將公共體育場館運營管理、全民健身賽事活動、運動項目普及培訓等交由體育社會組織或者其他組織承擔。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指導學校組建體育興趣小組、社團和俱樂部,推動學生積極參與學校體育活動。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支持體育社會組織或者其他組織為學校體育活動提供服務。
鼓勵體育運動學校、體育俱樂部在學校、青少年宮開設公益性課後體育興趣班。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社會體育指導員隊伍建設,最佳化社會體育指導員等級制度,支持社會體育指導員在開展志願服務、組織基層體育活動、指導科學健身等方面發揮作用。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促進全民健身相關產業發展,加大優質產品和服務供給,規範全民健身市場,推動與公眾生活水平相適應的全民健身消費。
鼓勵和支持全民健身與教育、旅遊、科技、養老等領域融合發展。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全民健身與全民健康融合發展,推行體醫結合的健康服務與疾病管理,支持在社區醫療機構中設立科學健身門診,提高運動傷病防治能力,發揮全民健身在健康促進、治未病、慢性病預防和康復等方面的作用。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全民健身文化建設,挖掘、保護、傳承民族民俗民間傳統體育文化,鼓勵開展龍舟、武術、健身氣功、龍獅等傳統健身項目,扶持優秀傳統健身項目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全民健身公共服務平台,運用網際網路等現代信息技術提供場地預約、健身指導、體質測定、賽事活動參與等綜合服務,提高全民健身公共服務的智慧型化、信息化、數位化水平。
鼓勵科研機構、高等學校等企業事業單位開展全民健身科學研究,推廣全民健身新項目、新方法,研發全民健身新器材、新材料、新產品。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體質測定與運動健身指導站的建設與管理,會同統計、教育、衛生健康等主管部門開展公民體質監測和全民健身活動狀況調查,定期向社會公布監測和調查結果,推動體質測定與醫療健康體檢實現數據共享。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定期開展學生體質監測,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監測結果。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分配使用的體育彩票公益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的範圍和比例用於全民健身事業,不得截留、挪用,並定期向社會公布使用情況,依法接受財政、審計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政府購買服務、補助等形式,對免費或者低收費開放的公共體育設施給予支持。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學校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所需的管理、安保、設施建設維護、意外責任險等費用納入本部門綜合預算。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通過消費補貼等方式,對公民在特定全民健身設施內發生的健身消費給予一定比例的補助。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可以將健身消費作為開展職工業餘文體活動的獎勵和福利措施,所需的費用由工會經費和單位行政經費按規定給予保障。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本級全民健身實施計畫落實情況進行專項評估,並將結果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後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學校體育工作納入學校工作考核範疇。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體育社會組織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並將結果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健身團隊的指導和引導,支持其依法開展全民健身活動。
第五十一條 鼓勵全民健身活動組織者和健身場所管理者依法投保有關責任保險。
鼓勵參加健身活動的公民依法投保意外傷害保險。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三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全民健身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在全民健身活動活動方面,《福建省全民健身條例》規定,每年8月8日全民健身日所在周為本省全民健身周。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在全民健身日向公眾免費開放。鼓勵體育設施、體育旅遊景區在全民健身周向公眾免費開放。中國小應當保證學生每天校內一小時體育活動時間,每學年至少舉辦一次全校性的運動會或者體育節,有條件的,可以組織學生參加遠足、野營、體育冬夏令營等體育活動。禁止占用或者變相占用體育課程時間。提倡營造良好的家庭體育運動氛圍,引導青少年進行戶外體育鍛鍊和每天校外一小時體育活動。
在全民健身設施方面,該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全民健身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優先建設貼近社區、方便可達的全民健身設施,並統籌考慮應急避難(險)功能設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公共體育設施規劃用地或者擅自改變其用途。鼓勵公共文化設施和公共體育設施同步建設,實現共建共享。鼓勵利用城市空閒土地、舊廠房、倉庫、老舊商業設施等限制資源建設或者改建全民健身設施。鼓勵在文化娛樂、商業、旅遊等項目綜合開發時,建設全民健身設施。新建居住小區應當按照室內人均建築面積不低於0.1平方米或者室外人均用地不低於0.3平方米的標準配建體育設施,並與住宅同步規劃、設計、建設、驗收和交付。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侵占居住小區體育設施。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向公眾免費或者低收費開放,除季節性、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等情形關閉外,每年開放時間不少於三百三十日,且每周不少於五十六小時。開放時間應當與當地公眾的工作和學習時間適當錯開,在公休日、法定節假日、學校寒暑假期間應當延長。有條件的公共體育設施可以增加免費開放天數。學校應當在課餘時間和節假日向學生開放體育設施。
此外,在服務與保障方面,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主管部門建立本級人民政府購買全民健身公共服務的機制,制定購買服務目錄,確定購買服務的種類、性質和內容,向公民提供體育健身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