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中國小校體育場地設施向社會開放的實施意見(試行)

2014年12月4日,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溫政辦〔2014〕140號轉發溫州市體育局、溫州市教育局、溫州市財政局《溫州市中國小校體育場地設施向社會開放的實施意見(試行)》。該《意見》分工作目標、職責分工、工作任務、開放辦法、有關要求5部分,由溫州市體育局、溫州市教育局、溫州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溫州市中國小校體育場地設施向社會開放的實施意見(試行)
  • 印發機關: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文號:溫政辦〔2014〕140號
  • 印發時間:2014年12月4日
通知,實施意見,

通知

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體育局市教育局市財政局關於溫州市中國小校體育場地設施向社會開放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
溫政辦〔2014〕140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各有關單位:
市體育局、市教育局、市財政局制定的《溫州市中國小校體育場地設施向社會開放的實施意見(試行)》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12月4日
(此件公開發布)

實施意見

溫州市中國小校體育場地設施向社會開放的實施意見(試行)
市體育局市教育局 市財政局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全民健身條例》和《浙江省全民健身條例》以及國家、省、市關於學校體育場地設施向社會開放的有關檔案精神,充分整合和利用學校體育資源,更好地滿足人民民眾健身需求,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工作目標
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學校體育場地設施為載體,通過學校與社區互動發展,建立健全學校體育場地設施向社會開放的長效促進和管理機制,穩步推進學校體育設施全面向社會開放工作,加快構建全民健身服務體系,促進我市經濟社會和諧發展。
二、職責分工
各縣(市、區)政府、溫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是中國小校(含市本級直屬學校,下同)體育場地設施對社會開放的責任主體。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社區居委會(村委會)具體實施所轄行政區域內中國小校體育場地設施向社會開放(以下簡稱學校體育設施開放)工作。市全民健身領導小組負責學校體育設施開放的指導、督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體育局。
三、工作任務
(一)各縣(市、區)政府、溫州經開區管委會。
1.成立學校體育設施開放領導小組,定期研究學校體育設施開放工作,切實解決有關難點問題。
2.將學校體育設施開放工作列入政府對鄉鎮(街道)、社區(村)督查內容。
3.每年安排專項資金,落實學校體育設施開放的管理人員、場地維修、設施配置和更新、公眾責任保險等經費。
4.按省、市有關要求,轄區內有條件開放的學校體育設施通過逐年推進,使向社會開放率達到100%。
5.制定有效推進學校體育設施開放的政策措施,統一組織居民進校健身公眾責任保險和電子智慧型系統的招投標工作。
6.設定以屬地政府為單位的體育器械使用方法和安全警示標識。
(二)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
1.負責督促檢查轄區社區(村)按要求與相關學校落實學校體育設施開放工作。
2.負責市本級和縣(市、區)政府財政有關學校體育設施管理人員(含校方管理人員)補助經費發放工作。
3.牽頭成立由綜治、公安、社區(村)等單位負責人組成的管理小組,負責協調處理開放活動中的安全保障和意外傷害事件等問題。
4.負責做好學校體育設施開放宣傳工作,建立民眾監督和相關獎罰制度。
(三)社區(村)。
1.與轄區學校簽訂體育設施資源共享協定,制定開放制度,並對外公示開放時間、管理須知、校園安全等。
2.為每所開放學校至少配備管理人員和社會體育指導員各1名,具體負責學校體育設施開放期間的管理和科學健身的輔導工作。
3.負責設計流程並辦理居民進校健身電子智慧卡,按要求統計上報全年進校參加健身居民人數,做好轄區內學校體育設施開放電子台賬等基礎工作。
(四)中國小校。
1.與所在鄉鎮(街道)或社區(村)簽訂體育設施對外開放協定,免費向社會開放體育設施。
2.對外公示學校體育設施開放時間、管理須知、校園安全等制度。
3.協助做好居民進校健身電子智慧型系統的安裝和維護工作。
4.負責落實學校體育場地對外開放校方管理人員並納入社區(村)統一管理。
5.負責學校體育設施日常管理,保障場地及器材使用安全。
6.負責落實學校體育場地對外開放設施維修、更新及相關經費。
四、開放辦法
遵循先室外後室內和安全有序的原則,針對不同學校條件,在不影響正常教學秩序的前提下,推動學校體育設施開放工作穩步實施,並向社會公開告知開放範圍、時間和管理辦法。
(一)開放範圍主要為具備開放條件的學校田徑場、足球場、籃球場、排球場、綜合體育運動館等室內外體育場館及其配套設施。學校操場等室外體育設施均免費開放,學校游泳館、室內籃球館等室內體育設施可報物價部門核准後適當收費開放。學校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教學區域與運動區域如有必要可實行一次性物理隔斷。
(二)向社會開放的學校體育設施根據開放條件分為A、B、C三類。
A類為符合條件類,學校室外體育場地完好,無住校生、無學生晚自修,開放時間段為:周一至周五早、晚開放共3小時;雙休日、節假日、寒暑假每天開放6小時,且開放時間不可超過當天21時,其他時間段不開放。
B類為部分符合類,學校室外體育場地完好,高中學校安排學生晚自修、有部分住校生或全寄宿制學校,開放時間段為:雙休日、節假日、寒暑假每天開放5小時或寒暑假每天開放5小時,且開放時間不可超過當天20時,其他時間段不開放。
C類為暫不符合條件,為特殊學校和正在修建體育場地及其他原因不宜開放的學校。此類學校體育場地設施暫不開放。
學校在保證開放時長的原則下,可結合實際情況自行決定開放時間段,並對外公示。若有特殊情況不能對外開放的需提前公示。雙休日、節假日、寒暑假,學校有教育教學活動安排的不開放。
(三)開放對象主要為學校周邊社區有完全行為能力的社區(村)居民(包括社區戶籍和非戶籍常住人口,下同)和青少年學生(含社會團體組織),無完全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須有監護人的陪同。
(四)在開放的形式上,入校健身的社區(村)居民須到所轄社區申請實名登記辦理居民健身電子智慧卡並簽訂《社區居民入校健身安全管理責任書》,由受理申請的社區審核資料後發放居民電子智慧型健身卡,社區居民刷卡後方可進入學校參加體育鍛鍊活動。根據安全管理需要,學校可實行必要的人數限制。開放時間結束後,鍛鍊者必須及時主動退場。禁止鍛鍊者以任何形式攜帶或放任寵物進入校園。
(五)按照省市體育設施管理的相關規定,加強學校開放體育設施維護等日常管理。學校配備的體育設施應當符合相關安全標準,並明示使用方法和警示標識,並指定專人對活動場地、活動器材等安全情況及時進行檢查,確保正常使用。對學校體育設施在開放時段內因設施或管理等原因引發的人身傷害事故由保險公司作出相應賠償;屬人為損壞活動設施和器械的,應照價賠償。
(六)社區居民進入學校使用體育場館設施時,應當遵守學校規章制度,維護學校的教學、工作和生活秩序,正確使用和愛護學校體育設施,注意運動安全,服從工作人員管理,保持活動場所的文明、整潔和有序。進入學校鍛鍊的社區居民,因不服從管理或違反管理制度而導致發生安全事故的,應由當事人承擔責任。凡故意破壞學校體育場館及其他設施或從事危害公共利益等非法活動者,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七)鼓勵社區體育俱樂部、青少年體育俱樂部參與經營和管理學校室內體育運動場地等設施,指導社區開展民眾性體育活動。學校體育場館設施向社會開放所收取的費用將用於學校體育場館設施的維護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八)學校體育設施開放不以營利為目的。從2015年起,市財政每年從體育彩票公益金中安排每校(校區)1.5萬元,用於補助鹿城區、龍灣區、甌海區、溫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學校體育場地開放管理人員經費和居民進校健身電子智慧型系統安裝及維護經費、公眾責任保險等費用。市本級開放學校(校區)每年補助每校(校區)4.5萬元,補助經費由市級體育彩票公益金和市財政按1:1比例負擔。市體育局、市財政局對開放學校的名單及補助標準進行審核確認後,由市財政局將市補助經費撥付至各學校(校區)所在的區政府(管委會)財政局(含市本級學校補助經費),區政府(管委會)財政局連同本地區安排的經費按要求撥付至各街道、社區。2014年政府補助市區學校體育場地開放管理人員經費標準不變。
樂清市、瑞安市、永嘉縣、洞頭縣、文成縣、平陽縣、泰順縣、蒼南縣等縣(市)學校體育場地開放管理人員的補助經費由當地政府負責落實。
五、有關要求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學校體育設施對外開放工作是順應經濟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是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多元化民眾體育服務體系的重要內容,並列入市政府為民辦實事項目。各有關單位要充分認識學校體育設施對外開放工作的重要意義,切實增強為民辦實事、辦好事的責任感和緊迫感,高度重視學校體育設施對外開放工作,有效緩解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健身需求和民眾健身場地設施不足的矛盾,為市民提供便捷優質的體育健身場地設施。
(二)完善制度,齊抓共管。體育設施開放學校要建立健全有關管理制度,包括值班、出入登記、活動記錄、體育設施定期檢查維修等制度,加強對活動過程的管理。各有關單位要通力協作,密切配合,完善有關突發事件預防和處置預案,預防並及時消除各類安全隱患,在維護校園環境、保障正常教學秩序的前提下,積極探索和建立學校體育設施開放的長效機制,進一步推動全民健身活動的深入開展。
(三)加強宣傳,監督考核。要通過電台、電視台、報紙、網站等新聞媒體,做好體育設施開放的宣傳工作,形成良好的社會氛圍,引導社區居民科學健身,自覺愛護學校財物,維護學校正常秩序。要加強學校體育設施開放督查考核工作,將學校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工作納入對縣(市、區)體育事業年度考核。督查考核採取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學校體育設施開放領導小組自查、民眾督查和市全民健身領導小組抽查相結合三種形式。
1.自查。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學校體育設施開放領導小組根據市全民健身領導小組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向市全民健身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統計數據和相關材料。
2.督查。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組織民眾從開放情況、安全措施、管理機制、工作績效等方面對轄區內學校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情況進行督查。
3.抽查。市全民健身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市體育局、市教育局、市財政局負責對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上報的材料進行公示,組織對全市學校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情況進行抽查,並根據民眾反映、投訴或媒體報導進行定向檢查。
本實施意見由市體育局、市教育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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