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全民健身條例

武漢市為促進本市全民健身活動的開展,增強公民體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國務院《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武漢市全民健身條例。該條例於(2004年8月5日武漢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2次會議通過,2004年9月24日湖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1次會議批准;根據2010年9月15日武漢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7次會議通過、2010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8次會議批准的《武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全民健身條例
  • 通過時間:2004年8月5日
  •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等
  • 所屬地區:武漢市
修訂的條例全文,實施情況,審議情況的說明,審議意見,修改情況的匯報,

修訂的條例全文

(2015年1月9日武漢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2015年4月1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促進本市全民健身活動的開展,滿足公民多樣化的健身需求,增強公民體質,弘揚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國務院《全民健身條例》和《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湖北省全民健身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全民健身活動的開展及其管理。
第三條 全民健身活動應當遵循政府主導、全民參與、因地制宜、靈活多樣和科學文明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包括開發區、風景區、化工區管委會,下同)應當加強對全民健身工作的領導,將公共體育設施建設和全民健身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全民健身實施計畫,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全民健身專項資金,並保持與國民經濟成長相適應,保障全民健身活動的開展。
第五條 市、區體育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全民健身工作,組織、指導開展全民健身活動,宣傳普及全民健身知識,檢查、評估全民健身計畫實施情況,依法對與全民健身有關的體育市場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並可以委託符合法定條件的文化執法機構開展相關體育行政執法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全民健身工作。
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廣科學、安全和適宜的全民健身項目和方法,支持高等院校和科學研究機構開展全民健身科學研究。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媒體應當宣傳科學的健身知識,正確引導全民健身活動。
第七條 每年八月八日全民健身日,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全民健身宣傳,舉辦全民廣泛參與的健身活動。每年七月十六日開展民眾性橫渡長江活動,所在周為全民游泳健身周。市級綜合性運動會每四年舉辦一次。市、區全民健身運動會每二年舉辦一次。
第八條 各體育類社會團體按照章程規定,在體育主管部門指導下,開展全民健身活動。工會、共青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社會團體應當結合自身特點,組織成員開展體育健身活動。
第九條 鼓勵公民參加全民健身活動,增進身心健康。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根據各自特點,制訂健身計畫,提供場地、器材等條件,組織本單位人員開展工前操、工間操或者其他形式的健身活動;支持、配合街道辦事處和社區居民委員會的全民健身工作。
第十條 市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體育主管部門編制全市中小學生體育健身計畫,實施學生體質健康標準,加強對學生體質的測定工作,每年評估並公布一次學生體質健康標準測試結果,根據學生體質狀況,採取措施提高中小學生的身體素質。中國小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足體育課程,組織學生開展廣播操、眼保健操和校園足球、桌球等課外體育活動,保證學生每天參加體育活動的時間不少於一小時,無正當理由不得阻止或者變相阻止學生課間到校園內教室外活動;每學年至少舉行一次全校性運動會。中國小校應當在寒、暑假期間組織開展適合學生身體特點的健身活動;根據自身特點組織開展特色體育項目訓練,形成體育傳統項目學校。體育傳統項目學校由市體育主管部門和教育主管部門共同認定。本市在中國小校推廣開設游泳課程。具體辦法由市教育主管部門會同市體育主管部門另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幼稚園應當根據幼兒身體特點,開展幼兒健身活動。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中國小校執行本條例第十條第二款的情況作為教育督導的重要內容。第十二條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本轄區開展全民健身活動的骨幹隊伍,並組織、協調轄區單位開展全民健身活動。
第十三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根據各自特點,組織居民、村民開展小型多樣的健身活動。
第十四條 住宅區的業主委員會或者其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應當開放、維護本住宅區的健身場地和設施,供本住宅區居民進行健身活動。
第十五條 市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對體育設施的建設標準、規模、功能、用地定額指標、建設選址等規定和市城市總體規劃,編制本市體育設施空間布局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體育設施建設用地或者擅自改變其用途。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規劃體育用地的,應當遵循合理布局、占補平衡的原則,按照法定程式進行調整,並報原審批機關批准。市、區體育等部門應當按照經批准的體育設施空間布局專項規劃,制訂年度實施計畫。
第十六條 建設公共體育設施需要使用國有土地的,經依法批准,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有關規劃要求,按照相關規範在公園、江灘、河灘、濕地、生態隔離帶等地,建設健身綠道、健身路徑、健身廣場、游泳池和球類運動場等公共體育設施,實現綠地與體育用地在功能上的複合利用。
第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游泳場館建設優先納入體育設施空間布局年度實施計畫,在江、河、湖等符合條件的水域設定季節性的天然游泳場。
第十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住宅區,應當按照國家、省和本市有關規定,規劃和建設相應的體育設施,保證住宅區居民健身的基本需要;已建住宅區配套體育設施未達到規定指標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逐步完善。住宅區配套建設的體育設施,應當與住宅區的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規劃主管部門在核發住宅項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根據國家、省和本市有關規定審查配套體育設施建設規模和用地指標;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住宅區配套建設體育設施執行國家、省和本市有關規定的情況作為建設工程質量監管的內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住宅區體育設施的建設項目和功能,不得縮小其建設規模和降低其用地指標。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破壞公共體育設施,不得擅自改變已建成公共體育設施的用途。因城鄉建設確需拆除公共體育設施或者改變其用途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重建或者予以補償。重新建設的公共體育設施,應當符合規劃要求,不得小於原規模。
第二十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全民健身捐贈資金、提供贊助,捐贈或者投資建設公共體育設施。符合減免稅條件的,可以依法享受稅收優惠。對捐贈貢獻突出的,由市、區人民政府給予表彰。
第二十一條 公共體育場館應當向公眾開放,並公布開放時間。公共體育場館應當安排部分體育場地和設施用於公民免費健身;需要收取費用的,應當對未成年人、學生、六十歲以上的公民、殘疾人和現役軍人實行免費或者優惠。街道、鄉(鎮)、社區、村建設的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全年向轄區居民、村民開放。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將其所屬的體育設施向公眾開放,實現體育設施資源共享;向公眾開放的,由市、區人民政府給予適當資助。具體辦法由市體育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二條 市、區體育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組織游泳場館在暑假期間向中小學生免費開放,教育、衛生計生、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條 學校的體育場地在法定節假日和寒、暑假期間應當向學生免費開放,並公布開放時間;在不影響教學和保障安全的情況下,提倡有組織地向公眾開放。
第二十四條 本市公共體育場所的空曠地帶和市人民政府確定公布的公園等其他公共場所的空曠地帶,應當免費接納公民進行健身活動。
第二十五條 體育設施管理者、經營者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公民健身活動安全;保證所使用的體育設施符合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並在醒目位置上標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定期對設施進行維修保養,保證正常使用。
第二十六條 公民進行健身活動,應當遵守健身活動場所的管理制度,愛護健身設施和花草樹木,不得影響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第二十七條本市體育彩票公益金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安排一定比例用於街道、鄉(鎮)、社區、村的全民健身設施的建設、維護和市民體質監測。
第二十八條 市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市民體質監測制度,定期組織對市民體質進行抽樣測定,並將市民體質狀況定期向社會公布。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積極組織本單位人員參加體質測定。提倡市民參加體質測定,及時了解自身體質狀況。
第二十九條 本市按照國家規定建立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制度。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的評定標準和審批程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社會體育指導員為公民參加健身活動提供公益性指導服務,向公民宣傳科學健身知識。公共體育場館應當按照項目要求,配備社會體育指導員,指導全民健身活動。社區居委會、村委會和有條件的單位可以聘請社會體育指導員。
第三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體育主管部門對組織開展全民健身活動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鼓勵社會力量開展全民健身活動,對其舉辦的公益性全民健身活動或者體育競賽給予扶持和資助。
第三十一條 體育場館自用的房產和土地,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有關稅收優惠。體育場館等健身場所使用水、電、氣、熱的價格按照不高於一般工業標準執行。第三十二條經營游泳、潛水、攀岩、滑雪等高危險性體育健身項目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所在區體育主管部門的許可,並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手續。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違反本條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中國小校未按照國家規定開足體育課程、未保證學生每天不少於一小時參加體育活動、或者無正當理由阻止、變相阻止學生課間到校園內教室外活動的,由教育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教育督導機構在督導中發現中國小校有前款所列情形的,應當向學校提出整改要求,並將整改要求和學校整改情況記入督導報告,作為對學校及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考核的依據。學校在法定節假日或者寒、暑假期間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向學生免費開放體育場地的,由學校的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 公共體育場館、設施未依照本條例規定開放的,由體育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對管理單位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接受市、區人民政府的資助但不開放其所屬體育設施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追回相應的資助資金。
第三十六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住宅區,未按照國家、省和本市有關規定配套建設體育設施的,由規劃、城市綜合管理、建設等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七條 體育、教育、規劃、建設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所稱開發區,是指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風景區,是指武漢市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化工區,是指武漢化學工業區。本條例所稱公共體育設施,是指政府或者社會力量舉辦的,不以營利為目的、向公眾開放用於體育健身活動的設施。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5日武漢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2004年9月24日湖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的《武漢市全民健身條例》同時廢止。

實施情況

為推動《武漢市全民健身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在我區的貫徹實施,滿足廣大民眾多樣化的健身需求,3月8日上午,區人大常委會常務副主任陳國良帶領區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一行對我區貫徹落實《條例》的情況進行了視察。
檢查組一行在副區長吳立群以及相關部門的陪同下先後檢查了天河文體廣場、武漢中車長客軌道車輛有限公司、前川街第五國小以及前川街陽光驛站等地體育健身設施的配套、健身活動的開展情況。
隨後召開了座談會,區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張翅鴿主持會議。會上,吳立群同志匯報了《條例》在我區貫徹實施的情況。最後,陳國良同志聽取了檢查組成員意見建議後指出,我區前期工作站位高、思想明、紮實細緻、規範有序、進展良好。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人們健身、鍛鍊的需求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條例》的頒布實施正契合了時代發展的需要和當今社會的需求,但由於我區起步較晚,還存在著體育設施布點少、場地面積小、設施分布不均、資金投入不足、管理服務不到位等問題。他要求,區政府和相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條例》實施的重大意義,加強統籌協調,進一步提高人員、機構、編制、執法隊伍等各方面的建設。他強調,一是要進一步加強《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提高行政執法能力。二是要加大《條例》的宣傳力度,領導和發揮社會力量共同推進全民健身工作。三是加大資金投入力度,完善健身場館的建設。四是相關部門要盡職盡責,協調解決《條例》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五是要建立貫徹實施《條例》的長效機制,進一步加強《條例》執法檢查力度,促進《條例》在我區的全面貫徹實施,有效保障廣大人民民眾的基本健身權益。
區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成員,區人大辦、政府辦、文化局、教育局、總工會、殘聯,以及前川街、天河街等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參加活動。

審議情況的說明

省人大常委會:
3月31日上午,本次常委會會議對武漢市人大常委會報請批准修訂後的《武漢市全民健身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贊成批准該條例,同時也提出了一些文字方面的修改意見。同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條例再次進行了審議,認為該條例與相關法律、法規不相牴觸,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批准。
以上說明連同其他文字方面的修改意見將批覆武漢市人大常委會,由武漢市人大常委會對該條例作相應修改後公布施行。
特此說明。

審議意見

省人大常委會:
2015年3月16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武漢市人大常委會報請批准修訂後的《武漢市全民健身條例》進行了審議。法制委員會認為,該條例符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不與上位法相牴觸,建議提請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批准。

修改情況的匯報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14年9月16日,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聽取了市人民政府關於《〈武漢市全民健身條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修正案(草案)〕的說明和市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關於修正案(草案)審議意見的報告,對修正案(草案)進行了審議。會上,共有26位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76條次意見和建議,教科文衛委員會關於修正案(草案)審議意見的報告提出4條意見和建議。
會後,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常委會法規工作室開展了修正案(草案)徵求意見相關工作。一是將修正案(草案)和對照稿送市紀委、檢察院徵求制度廉潔性方面的意見;二是將修正案(草案)和對照稿送常委會立法顧問徵求意見;三是在市人大網站和人大立法官方微博上公開徵求意見;四是分別召開百步亭社區居民和政府有關部門座談會;五是到漢口江灘、外灘棕櫚泉小區等地進行問卷調查,到育才國中和蔡家田國小徵求意見。法規工作室對審議意見和有關方面意見進行歸納、梳理,對10月下發的《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體育產業促進體育消費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46號)進行研究,會同教科文衛委員會、市政府法制辦、市體育局對對照稿進行修改。
10月27日,常委會副主任張河潔和法制委員會部分組成人員、部分專家對對照稿進行逐條研究。隨後,法規工作室會同市政府法制辦、市體育局對對照稿進行再次修改。10月30日,市人大法制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聽取法規室關於修正案(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對修正案(草案)進行統一審議並作進一步修改。11月7日,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五十五次主任會議聽取法制委員會關於修正案(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決定將《武漢市全民健身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修訂草案修改稿)提請本次會議審議。
現將主要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關於法規修改的形式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技術規範,如果修改的內容不超過原法律法規內容的百分之五十,一般採取修正案的形式;反之,採取修訂的形式。由於此次提交審議的修正案(草案)已對原條例30條中的12條作了修改,並增加了2條,根據審議意見修改的條款有20個,建議採取修訂的形式對法規進行修改。
二、關於體育健身活動
有審議意見認為,全民健身要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社會團體的作用。根據審議意見,在對照稿第八條中增加“工會、共青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社會團體應當結合自身特點,組織成員開展體育健身活動。”(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八條第二款)
有審議意見認為,要進一步加強中國小校體育工作,提高中小學生的身體素質。還有審議意見提出,中國小校老師阻止學生課間出教室活動的現象普遍存在,不利於學生身體素質的提高。根據審議意見,將對照稿第十條第二款修改為:“中國小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足體育課程,組織學生開展廣播操、眼保健操和校園足球、桌球等課外體育活動,保證學生每天參加體育活動的時間不少於一小時,無正當理由不得阻止或者變相阻止學生課間到校園內教室外活動;每學年至少舉行一次全校性運動會。”並增加一條,作為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條,即“市人民政府應當將中國小校執行本條例第十條第二款的情況作為教育督導的重要內容。”(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一條)
三、關於體育設施的建設
有審議意見認為,要充分利用我市水資源優勢,興建天然游泳場,為民眾游泳提供公益性服務。法制委員會和法規室在調研中也了解到,游泳場館經營成本高、收費貴,一般百姓難以承擔,建一些運行成本低、低收費或免費天然游泳場的呼聲很高。根據審議意見和調研中了解的情況,在對照稿第十六條中增加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江、河、湖等符合條件的水域建設天然游泳場。”(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條)
有審議意見認為,已建成住宅區應當逐步增添公共體育設施。根據審議意見,在對照稿第十七條第一款中增加“已建住宅區配套體育設施未達到規定指標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逐步完善”。(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條第一款)
有審議意見認為,國土規劃部門審查住宅區工程建設設計方案時,應通知體育部門參加,從源頭上確保配套體育設施符合要求。還有審議意見認為,建設工程的監管應貫穿於工程設計、施工的全過程,不僅要重視源頭上的監管,而且要重視過程的監管,這樣才能確保建設工程質量。只要規劃、建設主管部門對住宅區配建體育設施執行有關規定的情況進行嚴格監督,就足以保障配建體育設施符合相關要求。根據審議意見,將對照稿第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住宅區配套建設的體育設施,應當與住宅區的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規劃主管部門在核發住宅項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根據國家、省和本市有關規定審查配套體育設施建設規模和用地指標;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住宅區配套建設體育設施執行國家、省和本市有關規定的情況作為建設工程質量監管的內容。”(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條第二款)
四、關於體育設施的開放
有審議意見認為,公共體育場館免費和優惠開放應與省的規定保持一致。根據審議意見,將對照稿第二十條第二款中公共體育場館“實行有償使用的,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相關規定對學生、殘疾人和60歲以上的公民實行優惠”修改為“需要收取費用的,應當對未成年人、學生、六十歲以上的公民、殘疾人和現役軍人實行免費或者優惠”。(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有審議意見認為,游泳場館在假期要向中小學生免費開放。根據審議意見,增加一條,作為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條,即“市、區體育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組織游泳場館在暑假期間向中小學生免費開放,教育、衛生、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予以配合。”(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條)
五、關於體育場館的優惠政策
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體育產業促進體育消費的若干意見》,增加一條,作為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一條,即“體育場館自用的房產和土地,可以享受有關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體育場館等健身場所使用水、電、氣、熱的價格按照不高於一般工業標準執行。”(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一條)
六、關於法律責任
有審議意見認為,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要結合我市的實際,增加處罰措施。根據審議意見,對下列情形增加了相應的法律責任:中國小校未按照國家規定開足體育課程、未保證學生每天不少於一小時參加體育活動、或者無正當理由阻止、變相阻止學生課間到校園內教室外活動的,學校在法定節假日或者寒、暑假期間未向學生免費開放體育場地的;公共體育場館、設施未依照本條例規定開放的,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接受政府資助但不開放體育設施的。(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同時增加“新建、改建和擴建住宅區,未按照國家、省和本市有關規定配套建設體育設施的,由規劃、城市綜合管理、建設部門依法處理。”“體育、教育、規劃、建設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部門責令改正,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
七、關於修正案(草案)的制度廉潔性評估
按照市委關於開展制度廉潔性評估工作的要求,修改過程中對修正案(草案)進行了制度廉潔性評估複審,認為起草部門和市政府法制辦對修正案(草案)中可能存在的主要風險點進行了查找,並在有關條款中作出了相應的防範性規定,符合制度廉潔性的要求。
此外,根據審議意見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對對照稿部分條款作了修改和調整,對部分文字表述作了修改。
以上說明,請連同修訂草案修改稿一併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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