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全民健身條例

廣東省全民健身條例

《廣東省全民健身條例》是為貫徹實施全民健身國家戰略,推進健康廣東建設,促進全民健身活動開展,提高公民身體素質和健康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全民健身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廣東省實際制定。經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於2019年5月21日通過,由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19年5月21日發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全民健身條例
  • 發布機關: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發布日期:2019年5月21日
  • 實施日期:2019年7月1日
發布信息,條例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告(第39號)
《廣東省全民健身條例》已由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於2019年5月2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9年5月21日

條例全文

廣東省全民健身條例
(2019年5月21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實施全民健身國家戰略,推進健康廣東建設,促進全民健身活動開展,提高公民身體素質和健康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全民健身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全民健身活動的開展、服務和保障,全民健身設施的規劃、建設、使用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全民健身工作堅持以人為本、因地制宜、科學文明的原則,實行政府主導、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機制,推動基本公共體育服務均等化。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全民健身工作的組織領導,將全民健身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列入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制定全民健身實施計畫,建立健全全民健身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全民健身工作的開展。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全民健身工作,明確全民健身工作機構和工作人員。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全民健身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全民健身實施計畫,並對全民健身實施計畫進行專項評估;
(二)指導、監督公共體育設施的建設、運營和管理;
(三)加強基本公共體育服務標準化建設;
(四)發布科學健身指引,引導民眾科學健身;
(五)管理、培訓社會體育指導員;
(六)指導體育社會組織發展,支持社會力量開展全民健身活動;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以及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社會團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全民健身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保障公民參加全民健身活動的權利,並提供基本公共體育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基本公共體育服務向基層延伸,以農村地區和城市社區為重點推進基本公共體育服務均等化,重點扶持革命老區、少數民族地區、貧困地區發展全民健身事業。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參加全民健身活動提供便利條件。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健全與全民健身需求和國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財政保障機制。
由體育主管部門分配使用的體育彩票公益金,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範圍和比例用於全民健身事業,專款專用,並依法接受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八條 鼓勵和引導公民樹立健康生活理念,積極參加全民健身活動。
體育社會組織應當對全民健身活動給予指導和支持。鼓勵公民依法組建或者參加體育社會組織,開展全民健身活動。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市場機制或者社會資源為全民健身活動提供產品和服務。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以及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全民健身的教育宣傳,推廣科學健身方法,組織開展全民健身科學研究。
廣播、電視、報刊和網路媒體等應當宣傳科學、文明、健康的健身項目和方法,刊播全民健身公益廣告,普及科學健身知識,增強公民健身意識。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支持和參與全民健身活動、在實施全民健身計畫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動國內外體育交流,拓展全民健身理論、項目、人才、設備、服務、活動等交流渠道,加強與港澳台地區體育合作。
第二章 全民健身活動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國家規定的全民健身日加強全民健身宣傳,組織開展全民健身展示、表演、競賽等形式的主題活動,提供免費健身指導服務。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組織,應當在全民健身日結合自身條件組織開展全民健身活動。
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在全民健身日向公眾免費開放;鼓勵其他各類體育設施在全民健身日向公眾免費開放。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豐富全民健身活動形式,培育休閒運動項目,扶持推廣傳統體育運動項目,結合本地區傳統文化、旅遊休閒等資源打造區域特色民眾性體育品牌活動和賽事。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社會力量舉辦或者參與舉辦全民健身活動和賽事。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舉辦全民健身綜合性運動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民眾性體育賽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及工會、殘疾人聯合會等社會團體應當結合實際,組織舉辦學生、少數民族、老年人、職工、殘疾人等群體的綜合性運動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民眾性體育賽事。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支持舉辦龍舟、武術、龍獅等傳統體育賽事。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教育等相關部門引導青少年開展健康有益的體育活動,培養青少年體育鍛鍊興趣、掌握體育運動技能,形成終身體育健身的良好習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充分利用農民豐收節、傳統節日等開展形式多樣的農民民眾性體育活動,結合農業生產和農家生活創新適合農民的體育健身項目和方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開展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等群體的體育健身活動,創新適合不同群體特點的體育健身項目和方法。
第十六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制定職工健身工作計畫,提供場地、設施、經費等必要條件,組織開展工間(前)操和其他體育健身活動。有條件的,可以舉辦職工運動會,開展體育鍛鍊測試、體質測定等活動。
第十七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社會團體應當結合自身特點,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各類群體全民健身活動。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根據村民、居民的需求,組織開展小型多樣的全民健身活動和賽事。
第十八條 學校應當實施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並按照教育主管部門有關規定配備專職體育教師,按照國家課程方案和課程標準開設體育課程,培養學生掌握至少一項體育運動技能或者健身方法,並創造條件為病殘學生組織適合其特點的體育活動;幼稚園應當開展適合幼兒的體育遊戲活動。禁止占用或者變相占用體育課程時間。
學校應當健全和落實學生課外體育鍛鍊制度,開展多種形式的課間和課外體育活動,保證學生在校期間每天參加至少一小時的體育活動,每學年至少舉辦一次全校性運動會或者體育節。有條件的,可以組織學生參加遠足、野營和體育夏(冬)令營等體育活動,發展特色體育項目。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實施國中畢業升學體育考試,將成績納入中考總分。
第十九條 各級體育總會和各類單項、行業、人群體育協會等體育社會組織應當依照章程,發揮專業優勢,開展規則制定、人員培訓、活動策劃等工作,組織和指導公民科學健身。
其他社會組織可以結合自身特點和優勢,依法組織開展全民健身活動。
第二十條 舉辦、參加全民健身活動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噪聲污染防治等相關規定,遵守社會公德,崇尚科學、文明健身,遵守健身場所規章制度,愛護健身設施和環境衛生;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影響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借全民健身名義從事危害公共安全、擾亂公共秩序等違法活動,在健身活動中不得宣揚邪教、封建迷信、色情、暴力和其他違背公序良俗的內容,不得利用全民健身活動進行賭博。
第三章 全民健身設施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全民健身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充分發揮全民健身設施功能,提高利用率。
本條例所稱全民健身設施是指用於全民健身活動的建築物、構築物、場地和設備,包括公共體育設施和學校體育設施、居民住宅區的體育設施、經營性體育設施以及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組織等單位內部的體育設施。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體育設施用地納入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用地計畫,合理安排體育用地需求。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公共體育設施布局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制定體育設施專項規劃。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組織編制居民住宅區所在區域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對體育設施配套情況進行審查,並徵求體育主管部門意見。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按照下列要求建設公共體育設施:
(一)地級以上市應當建有大中型體育場和體育館、游泳池、足球場、全民健身廣場、全民健身中心、社區體育公園、健身步道等公共體育設施。
(二)縣(市、區)應當建有體育場和體育館、游泳池、足球場、全民健身廣場、全民健身中心、社區體育公園、健身步道等公共體育設施。
(三)鄉鎮(街道)應當建有全民健身廣場、全民健身中心或者中小型足球場、健身步道等公共體育設施。
(四)社區和行政村應當建有便捷、實用的體育設施。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保障安全、合法利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現有設施、山嶺、荒草地、河漫灘、廢棄礦山等未利用土地,以及郊野公園、城市公園、公共綠地、河湖沿岸、城市高架橋底等空間因地制宜配置公共體育設施。
第二十四條 公共體育設施的建設選址,應當符合公共體育設施建設規劃,遵循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統籌安排、合理布局、方便利用的原則。因大型體育賽事需要配建的公共體育設施,應當提出賽後利用方案並進行可行性論證或者聽證,聽取公眾意見。
建設公共體育設施,應當符合國家無障礙環境建設標準和安全標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損壞公共體育設施,或者擅自改變公共體育設施用途。
第二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居民住宅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規劃、建設相應的體育設施,並與居民住宅區的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居民住宅區體育設施的建設項目和功能,不得縮小其建設規模和降低其用地指標。
第二十六條 老城區、已建成居住區無體育設施或者未達到規劃建設指標要求的,應當在保障安全、合法利用的前提下,利用現有建設用地和閒置的廠房、倉庫、商業設施等改造建設體育設施。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引導社會力量建設或者參與建設公共體育設施和學校體育設施、經營性體育設施;引導旅遊景區、度假區根據自身特點,建設特色健身休閒設施。
社會力量建設體育設施或者以自用的房產和土地建設體育設施,並符合公共體育設施免費、低收費開放要求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給予其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
第二十八條 公園、綠地、廣場等公共場所和居民住宅區的管理單位,應當明確該公共場所和居民住宅區體育設施的管理和維護責任單位。利用體育彩票公益金和社會捐贈建設的體育設施,受贈單位是管理和維護責任單位。
公共場所和居民住宅區體育設施管理和維護責任單位應當建立使用、維修、安全、衛生等管理制度,並在醒目位置標明管理單位名稱、安全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定期對體育設施進行維修、保養。
第二十九條 在保質期內的全民健身設備需要修理、更換的,由產品經營者依照法律規定和約定負責。
政府投資建設的全民健身設備,超出產品保質期或者沒有約定具體單位承擔修理、更換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籌安排修理、更換。
第三十條 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向公眾開放,全年不少於三百三十天且每周不少於五十六小時,因季節性因素關閉的除外;開放時間應當與當地公眾的工作時間、學習時間適當錯開,公休日、法定節假日、學校寒暑假期間應當延長開放時間;因維修、保養等原因需要暫時停止開放的,應當提前七日向社會公告。
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向公眾公示其服務內容和開放時間,並建立健全服務規範,拓展服務項目。
公共體育設施主體部分不得用於非體育活動,但因舉辦公益性活動或者大型文化活動等特殊情況臨時出租的除外。公共體育場地的附屬設施出租用於商業用途的,不得影響場地主體部分的功能、用途。
第三十一條 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免費或者低收費向公眾開放,有條件的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增加免費開放天數。管理單位在開放過程中提供服務可以適當收取費用,收費項目和標準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批准並向社會公示。
政府參與投資的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對學生、老年人、殘疾人和現役軍人給予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綜合性公園和有條件的景區應當對公眾晨練晚練活動免費開放,並公告開放時間。
第三十二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中由政府投資建設的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創造條件向公眾開放,實現資源共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利用其自有場地配置體育設施的,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對其配置體育設施給予適當補貼。
第三十三條 學校應當在課餘時間和節假日向學生開放體育設施。公辦學校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向公眾開放體育設施。國家法定節假日和學校寒暑假期間,學校體育設施應當適當延長開放時間。鼓勵民辦學校向公眾開放體育設施。
學校體育設施開放可以根據國家規定採取免費、優惠或者有償開放方式,學校可以根據維持設施運營的需要向使用體育設施的公眾收取必要的費用,收費標準應當經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核准,並向社會公示。
向公眾開放體育設施的學校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並與公眾依法約定衛生、安全責任,定期檢查和維護體育設施,保證學校體育設施開放安全、有序。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向公眾開放體育設施的學校給予支持,為向公眾開放體育設施的學校辦理有關責任保險。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衛生健康等有關部門建立學校體育設施開放工作機制,保障學校正常教學秩序和學生課外體育活動,明確開放學校的基本條件、開放時間、開放對象、開放場地、收費標準,向公眾公布開放學校和場地名錄,並加強對學校體育設施向公眾開放的指導監督。
學校向社會開放體育設施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採取自行管理、與鄉鎮(街道)聯合管理、組建青少年體育俱樂部管理或者外包管理等方式;也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統一實施外包管理。
新建公辦學校的體育設施建設應當考慮向社會公眾開放的實際需要,與教學、生活區域相對隔離。已建公辦學校的體育設施未與教學、生活區域隔離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學校結合實際進行隔離改造或者採取必要措施推動向社會開放。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實施免費或者低收費向公眾開放的公共體育設施、學校體育設施和社會體育設施,通過政府購買服務、補貼等形式給予支持;全民健身場所的水、電、氣價格不得高於一般工業標準。
第四章 全民健身服務與保障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主管部門建立本級政府購買全民健身公共服務的機制,制定購買服務目錄,確定購買服務的種類、性質和內容,向公民提供體育健身服務。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體育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能力建設,可以探索設立孵化培育資金,建設孵化基地,為初創的體育社會組織提供公益創投、補貼獎勵、活動場地、費用減免等支持。
鼓勵將閒置的辦公用房、福利設施、體育場地附屬設施等國有或者集體所有資產,通過無償使用等優惠方式提供給體育社會組織開展全民健身公益活動。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推動體育總會、基層體育社會組織建設,開展業務指導,促進體育社會組織規範化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民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民族傳統體育社會組織建設,扶持推廣武術、健身氣功等民族民俗民間傳統運動項目,引導公眾科學健身。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設全民健身管理服務資源庫、公共服務信息平台,向公眾公開體育設施目錄、開放時段、優惠措施、健身指導、賽事活動等信息,制定並公布科學健身指南,為公眾提供科學健身服務。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引導社會力量發展健身信息聚合、智慧型健身硬體、健身線上培訓教育,開發以移動網際網路等技術為支撐的全民健身服務平台,提供場地預定、健身指導、體質測定、賽事活動參與等綜合服務。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完善社會體育指導工作機制和組織體系,加強社會體育指導員協會、服務站、服務點建設和管理,加強公益和職業體育指導員隊伍建設,設立公益性崗位,支持和保障社會體育指導員工作,發揮社會體育指導員的健身指導作用。社會體育指導員服務站、服務點應當配備社會體育指導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引導社會體育指導員發揮專業技術特長的優勢,組織公民開展體育健身活動,傳授體育健身技能,宣傳科學健身知識。建立以社會體育指導員為主體,運動員、教練員、體育科技工作者、體育教師、體育專業學生、醫務工作者等參與的全民健身志願服務隊伍,進學校、進社區為全民健身提供志願服務。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定期開展國民體質監測,完善體質健康監測體系,開發套用國民體質健康監測大數據,會同有關單位組織實施國民體質監測工作,向社會公布國民體質狀況。學生的體質監測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定期組織實施,並向社會公布學生體質總體狀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體質監測結果和全民健身活動狀況調查結果,修訂全民健身實施計畫。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體質測定與運動健身指導站的建設與管理,支持和保障其開展常態化體質測定,科學指導健身。
從事體質測定的單位,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條件。對公民進行體質測定時,應當按照國家體質測定標準規範操作,為被測定者提供測定結果,對個人測定結果保密,並給予科學健身指導。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全民健身公共服務績效評估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全民健身實施計畫推進情況及重點目標、重大項目的實施進度進行專項評估,將評估結果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學校體育工作列入政府履行教育職責評價指標體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學校體育工作作為評價、考核學校工作的一項基本內容,定期對學校體育工作進行督導、檢查。
第四十五條 經營列入國家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目錄的體育項目應當依法辦理行政許可,使用的場所和設施器材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國家規定建立健全公共體育場館、民眾體育活動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技能培訓,強化日常安全檢查、風險提示和監督管理。
健身場所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健身安全提示與指引,確保場地、設備和器材符合國家安全標準。
健身活動的組織者應當充分考慮健身活動的風險因素,加強對健身活動的安全管理,按照有關規定製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參加健身活動的公眾應當提高自身安全意識,遵守健身場所安全管理規定,按照健身活動組織者的安全要求和安排開展活動。
鼓勵全民健身活動組織者、健身場所管理者和參加全民健身活動的公民依法投保有關責任保險、意外傷害保險。鼓勵保險機構創新保險產品和服務方式,拓展全民健身方面的險種業務。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體育等主管部門應當推行體醫結合的疾病管理與健康服務模式,推進運動處方庫建設,設立醫療運動康復門診,發揮全民健身在健康促進、慢性病預防和康復等方面的作用。
第四十八條 社會力量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用於全民健身事業的公益性捐贈,符合稅法規定的部分,可以在計算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時依法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社會力量舉辦或者參與舉辦全民健身體育賽事活動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在場地、技術、資金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利用全民健身活動從事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擾亂公共秩序及危害公共安全等違法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擅自改變公共體育設施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下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一條 侵占、損壞公共體育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造成設施損壞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全民健身工作中違反本條例規定,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依法查處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廣東省全民健身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由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該《條例》釋放保障民眾運動健身權利的諸多利好,不僅要求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免費或低收費向公眾開放,還要求公辦學校按有關規定向公眾開放,有望解決一些城市中心區民眾“想健身卻無處去”的困擾。同時要求,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中由政府投資建設的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創造條件向公眾開放。
《條例》要求,公共體育設施向公眾開放全年不少於330天且每周不少於56小時,因季節性因素關閉的除外;因維修、保養等原因需要暫時停止開放的,應當提前7日向社會公告。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免費或低收費向公眾開放,有條件的應當增加免費開放天數。管理單位在開放過程中提供服務可以適當收取費用,收費項目和標準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向社會公示。每年8月8日全民健身日,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向公眾免費開放,並鼓勵其他各類體育設施在全民健身日向公眾免費開放。
  對於學校體育設施的開放問題,《條例》提出,公辦學校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向公眾開放體育設施,並明確開放時間、收費標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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