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體育賽事活動管理細則

《廣東省體育賽事活動管理細則》是為了規範體育賽事活動,促進體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全民健身條例》《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廣東省實際,制定的細則。

2024年1月15日,廣東省體育局印發《廣東省體育賽事活動管理細則》,自2024年2月13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體育賽事活動管理細則
  • 頒布時間:2024年1月15日
  • 實施時間:2024年2月13日
  • 發布單位:廣東省體育局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廣東省體育局關於印發《廣東省體育賽事活動管理細則》的通知
粵體規〔2024〕2號
各地級以上市體育行政部門、各省級體育組織:
為規範體育賽事活動,促進體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全民健身條例》《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編制了《廣東省體育賽事活動管理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後30日起實施。
廣東省體育局
2024年1月15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體育賽事活動,促進體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全民健身條例》《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體育賽事活動,是指在廣東省內依法舉辦的各級各類體育賽事活動的統稱。
第三條 體育賽事活動應當堅持政府監管與行業自律相結合的原則,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最佳化體育賽事活動服務。
廣東省體育局(以下簡稱省體育局)負責全省範圍內體育賽事活動的監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體育賽事活動的監管。
全省各級體育總會、單項體育協會以及其他體育協會按照法律法規及各自章程負責相關體育賽事活動的組織、服務、引導和規範。
第四條 涉及體育賽事活動申辦和審批事項的,按照《廣東省體育賽事活動申辦和審批事項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章 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許可
第五條 舉辦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按照體育總局發布的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目錄實施行政許可。縣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負責所轄區域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行政許可。
舉辦跨縣(縣級市、區)的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由所在地級市體育行政部門許可,舉辦跨市的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由省體育局許可。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及其事業單位、單項體育協會主辦、承辦的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不屬於行政許可範疇,主辦、承辦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條件和要求從嚴進行審查,並承擔相應責任。
第六條 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提出申請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應當包括體育賽事活動的名稱、時間、地點、規模、主辦方、承辦方、協辦方、參賽條件等內容;
(二)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或資質證明材料;
(三)場地、器材和設施符合相關標準和要求的說明性材料;
(四)主辦方、承辦方、協辦方等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用以約定各方權利義務和責任分工的書面協定;
(五)風險評估報告、風險防範及應急處置預案、安全工作方案、醫療保障及救援方案、賽事活動“熔斷”機制、賽事活動組織方案等材料;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進行實地核查,並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批准舉辦的,應當作出書面決定;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八條 因特殊原因需要變更申請材料或取消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的,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應當在體育賽事活動開始前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或取消手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應當進行審查,根據情況作出新的許可決定或者撤銷原許可決定。
第九條 上級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體育行政部門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行政許可實施中的不當和違法行為。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行政許可情況。
第三章 體育賽事活動組織
第十一條 加強黨對體育賽事活動的領導。廣東省綜合性運動會、具備條件的大型或重要體育賽事活動組委會應當建立黨組織或臨時黨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發揮黨建對體育賽事活動的政治引領作用。其他體育賽事活動組委會可參照執行。
第十二條 未經省體育局同意,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將省體育局、省體育總會列為賽事活動的參與單位。
第十三條 體育賽事活動主辦方負責對體育賽事活動的全面組織,提出體育賽事活動組織方案,發布賽事檔案,向參賽各方告知“熔斷”機制啟動條件、程式、處置措施、法律後果等內容,任命技術代表、糾紛解決委員會成員、總裁判長及委派主要裁判;與承辦方共同建立組委會等組織機制,根據需要組建競賽、紀律、安全、新聞、醫療、場地保障等專門委員會或工作機構,明確舉辦體育賽事活動的責任分工,協同合作。
承辦方應當根據體育賽事活動組織方案做好體育賽事活動各項保障工作,並於賽前召開賽事活動風險研判分析會議,制定和落實風險防範及應急處置預案和安全工作方案等保障措施,傳染病流行期間還應當制定疫情防控方案。對參與人數較多、人身危險性較高或專業技術性較強的體育賽事活動,應在賽前開展人員安全、場地設備、組織運作、賽風賽紀、財產財務、信息輿情等因素的風險評估並形成報告,根據報告所列出的主要風險點和防範化解建議,完善風險防範預案,確保體育賽事活動的安全。主辦方直接承擔體育賽事活動籌備和組織工作的,履行承辦方責任。
協辦方應當確保其提供的產品、設施或服務的質量和安全。
場地空間、器材提供方或管理者應當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遇有突發情況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協助承擔應急救援等救助任務。
第十四條 舉辦體育賽事活動,主辦方和承辦方應當做好以下各項組織和保障工作:
(一)配備具有相應資格或資質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配置符合賽事活動組織相關標準和要求的場地、器材和設施;
(三)落實保障賽事活動正常舉辦所需的資金;
(四)落實通信、醫療、衛生、食品、交通、消防、安全保衛、應急救援、生態保護等相關措施;
(五)做好志願者的招募、培訓、保障和激勵等工作。
體育賽事活動對參賽者身體條件有特殊要求的,主辦方或承辦方應當要求其提供符合體育賽事活動要求的身體狀況證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主辦的體育賽事活動,應當主動購買公眾責任保險。大型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應當和參與者協商投保體育意外傷害保險。高危性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應當投保體育意外傷害保險。鼓勵其他體育賽事活動主辦方、參與者購買公眾責任或意外傷害保險。
第十五條 主辦方或承辦方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裁判員管理的規定,按照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選派符合體育賽事活動專業性要求、具備相應技術等級認證的裁判員。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主辦的體育賽事活動,應當在舉辦前30日通過政府網站和新聞媒體等途徑向社會公開。鼓勵和支持其他體育賽事活動主辦方,在體育賽事活動舉辦前通過包括政府網站在內的多種途徑,向社會公布競賽規程,公開體育賽事活動的名稱、時間、地點、主辦方、承辦方、協辦方、參賽條件及獎懲辦法等基本信息。
第十七條 體育賽事活動的名稱、標誌、舉辦權、賽事轉播權和其他無形資產權利受法律保護,主辦方和承辦方可以進行市場開發依法依規獲取相關收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未經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等相關權利人許可,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採集或者傳播體育賽事活動現場圖片、音視頻等信息。
體育賽事活動主辦方、承辦方應當增強權利保護意識,主動辦理商標、專利、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手續,通過合法手段保護體育賽事活動相關權益。
第十八條 體育賽事活動因自然災害、政府行為、社會異常事件等因素確需變更時間、地點、內容、規模或取消的,主辦方應當在獲得相關信息後及時公告。因變更或取消體育賽事活動造成承辦方、協辦方、參與者、觀眾等相關方損失的,應當按照協定依法予以補償。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體育賽事活動“熔斷”機制,提升體育賽事活動突發事件的應對能力。
(一)主辦方、承辦方、協辦方等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應當密切關注氣象、水利、地震、自然資源、交通運輸、衛生健康、應急管理等部門發出的預警信息及有關災害、事故信息,遇有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以及其他可能導致不再具備辦賽條件的情況,應當及時啟動“熔斷”機制,中止比賽。
(二)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無法判定是否啟動“熔斷”機制的情形,應當採取下列措施:
競賽組織工作負責人或技術代表有權直接向屬地體育行政部門報告,屬地體育行政部門應當立即做出是否中止比賽的決定。
涉及大型或重要賽事活動時,屬地體育行政部門應當立即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同級人民政府應當立即作出是否中止比賽的決定。
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在不具備辦賽條件時未中止賽事活動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責令其中止。
(三)啟動“熔斷”機制後,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和地方體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公安、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做好應急處置工作,疏散、撤離並妥善安置和救助現場人員,同時採取措施防範次生災害和衍生事件發生,並及時發布相關信息,做好輿情引導。
第二十條 體育賽事活動相關人員(包括參賽者、教練員、裁判員、志願者、觀眾、賽事活動組織機構工作人員等,以下同)應當履行誠信、安全、有序的辦賽、參賽、觀賽義務,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體育精神,積極營造健康向上、和諧文明的賽場文化氛圍和輿論宣傳氛圍,做到:
(一)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二)遵守體育道德,不得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操縱比賽、冒名頂替,嚴禁參加任何形式的賭博活動,嚴禁使用興奮劑,嚴禁違反體育精神;
(三)遵守競賽規則、規程、賽場行為規範和組委會的相關規定,自覺接受安全檢查,服從現場管理,維護體育賽事活動正常秩序;
(四)遵守社會公德,不得損壞體育設施,不得破壞自然環境和衛生,不得影響和妨礙公共安全,不得在體育賽事活動中違反社會公序良俗。
第二十一條 主辦方和承辦方應當加強觀賽環境管理,維護賽場秩序,引導現場觀眾文明觀賽,防止打架鬥毆、擁擠踩踏等事件發生,防止不文明不健康、有侮辱性或謾罵性、破壞民族團結、分裂國家、反社會傾向等方面的言論、旗幟和標語出現,嚴禁攜帶危險品出入賽場。發現問題應及時採取制止行為、終止賽事活動等處置措施。
體育賽事活動廣告和宣傳內容應當確保合法、真實、健康向上,不得誤導、欺騙體育賽事活動相關人員。
第四章 體育賽事活動服務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和體育協會應當為社會力量依法舉辦的體育賽事活動提供必要的指導和服務。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和體育協會可以選配體育賽事活動組織經驗豐富的專家擔任體育賽事活動指導員,參與體育賽事活動現場指導,並按照項目分類組建專家庫。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可以設立體育賽事活動專項資金,通過財政補助、獎勵、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鼓勵、引導社會力量舉辦體育賽事活動。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制定所轄區域的年度《體育賽事活動服務指導目錄》,包括體育賽事活動的名稱、時間、地點等於每年初向社會公布。明確每年度可由社會力量申辦的體育賽事活動、優先給予扶持的體育賽事活動以及提供公共服務的範圍、內容、收費標準等事項。
鼓勵社會力量在舉辦體育賽事活動前主動向屬地體育行政部門備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經過評估應當將其中社會效益好、影響力大的體育賽事活動列入《體育賽事活動服務指導目錄》,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提供專業技術指導等方式給予支持。
第二十六條 省體育局相關單位和省級單項體育協會應當加強自身建設,充分發揮專業優勢,加強體育賽事活動的標準化、規範化建設,制定出台本項目省級體育賽事活動的辦賽指南、參賽指引、安全防範要求和賽場行為規範,細化體育賽事活動“熔斷”技術條件。
第二十七條 省體育局相關單位和省級單項體育協會可以根據體育賽事活動主辦方和承辦方的需求,提供必要的技術、規則、器材等方面的指導和服務,建立健全賽事活動指導和服務制度。
第五章 體育賽事活動監管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體育賽事活動監管工作機制,對賽事活動場地實施現場檢查,查閱、複製有關契約、票據、賬簿,檢查賽事活動組織方案、安全應急預案等材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應當綜合運用多種監管手段,充分發揮“網際網路+監管”的功能,建立賽事活動報告制度,加強對所轄區域內體育賽事活動的信息收集工作,加快實現各有關部門、各層級和各領域監管信息共享和統一套用,實現綜合監管、智慧監管、動態監管。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對體育賽事活動舉辦前或舉辦中發現涉嫌不符合體育賽事活動條件、標準、規則等情形的,或收到有關單位、個人提出相關投訴、舉報的,應當及時予以處理,提出整改意見。屬於其他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及時移交並積極配合協助處理。相關查處或者移交處理的情況,應當向投訴舉報人反饋。
第三十條 各級體育協會應當引導行業健康發展,加強對會員組織舉辦的體育賽事活動的日常管理,提高體育賽事活動組織水平。
第三十一條 各級體育協會可以按照體育賽事活動組織整體水平、人數規模、層次規格、服務保障、社會影響力等因素,對所轄區域內的體育賽事活動實施等級評定或進行評估,對組織規範、運行良好、保障到位、整體水平高的體育賽事活動,及時向社會推介。
第三十二條 主辦方和承辦方應當加強賽風賽紀管理,確保體育賽事活動公平公正開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體育協會應當建立工作機制,對賽事活動賽風賽紀實施綜合督導檢查。
第三十三條 主辦方和承辦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體育賽事活動反興奮劑職責,積極配合體育行政部門和反興奮劑機構開展宣傳教育以及檢查檢測等工作,採取措施防範興奮劑風險隱患,在管理許可權內對興奮劑違規問題作出處理。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體育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加強本領域信用監督管理,建立健全體育經營主體、從業人員信用記錄,將信用承諾履行情況納入信用記錄,開展信用評價和分級分類管理,對嚴重違法失信主體實行聯合懲戒。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細則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細則解釋權屬廣東省體育局。
第三十七條 本細則自2024年2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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