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田徑賽事管理辦法

2022年11月7日,為加強田徑賽事的組織管理,規範田徑賽事的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國家體育 總局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中國田徑協會章程》等相關 法規檔案,結合《田徑競賽規則》等,中國田徑協會發布《全國田徑賽事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田徑賽事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11月7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1月7日
  • 發布單位:全國田徑賽事管理辦法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2022年11月7日,中國田徑協會發布《全國田徑賽事管理辦法》。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田徑賽事的組織管理,規範田徑賽事的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國家體育 總局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中國田徑協會章程》等相關 法規檔案,結合《田徑競賽規則》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田徑賽事是指由中國田徑協會主辦/承辦或由省、區、市等或相關單位舉辦的國際、國內田徑賽事,包含 徑賽和田賽、路跑比賽、競走比賽、越野跑等比賽,田徑賽事是推動田徑運動發展的有效手段。
第三條 田徑賽事的辦賽原則。適應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需求,根據國家體育總局相關法規和政策,制定中國田徑協會競賽規則、賽事規程和有關規定;利用田徑賽事平台, 促進競技水平提高,發現和培養後備人才,促進民眾體育的開展,推廣田徑運動,宣傳田徑文化,發揮賽事對地方經濟的促進作用,推動田徑產業的蓬勃發展。
青少年田徑賽事應以促進青少年身心發展為前提,項目設定遵循青少年生理髮展特點,為培養和發現青少年田徑後 備人才提供平台;鼓勵增加身體素質項目及適合青少年不同
生長發育階段形式多樣的賽事;禁止舉辦不符合青少年生長
規律和特點的田徑賽事,如:超長距離、全程馬拉松。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國田徑協會主辦、承辦或協辦, 或經中國田徑協會技術認證、備案的田徑賽事(馬拉松等路跑賽事按照中國田徑協會路跑賽事管理檔案執行),並對地 方舉辦的田徑賽事具有指導意義。
第二章 賽事等級類別
第五條 國際田徑賽事:世界田徑聯合會、亞洲田徑聯合會及其他國際組織授權我國承辦的國際田徑比賽和我國 舉辦的國際田徑邀請賽,按照國家體育總局有關規定進行分 類、報批或備案。
第六條 全國/國際綜合性運動會田徑賽事由國家體育總局/中國奧委會舉辦,按照國家體育總局有關規定及競賽 規程總則執行。
第七條 國內田徑賽事:根據《2022 年全國田徑競賽體系改革措施》,按照賽事規模和水平,全國田徑賽事建立“金 字塔式”五級競賽體系,具體分為以下類別和等級。
Ⅰ級賽事:由中國田徑協會主辦的全國田徑錦標賽、全 國競走錦標賽、全國接力錦標賽、全國室內田徑錦標賽、全 國田徑冠軍賽、全國競走冠軍賽等。
Ⅱ級賽事:由中國田徑協會主辦的全國田徑(競走)大 獎賽、中國田徑街頭巡迴賽、全國越野跑錦標賽、全國
U20/U18/U16 田徑錦標賽、全國青少年競走錦標賽;由教育
系統和中國田徑協會共同主辦的全國大學生田徑錦標賽、全 國中學生田徑錦標賽等。
Ⅲ級賽事:由中國田徑協會協辦的比賽如項群賽、分區 賽、總決賽、傳統校、體育運動學校、田徑俱樂部比賽,後 備人才基地挑戰賽等;由教育系統主導的比賽如大學生田徑 挑戰賽、中國中學生田徑冠軍賽、中國中學生田徑挑戰賽等
(分區賽、總決賽);由省級體育部門主導並向中國田徑協會報備的比賽如區域賽、邀請賽、青少年賽事等(限定場次)。
Ⅳ級賽事:由省級單位主辦或協辦的中國田徑協會大眾 田徑健身達標系列賽;由省級單位主辦或協辦的賽事如省級 錦標賽、傳統校、青少年俱樂部資格賽等。
Ⅴ級賽事:各類單位舉辦的中國田徑協會大眾田徑健身 達標系列賽;各類單位舉辦的面向非註冊運動員的田徑比賽, 如田徑公開賽、院校錦標賽、市/縣運動會等。
*全國田徑競賽體系將視情況適時進行調整,具體等級 劃分以中國田徑協會官網最新公布為準。
第三章 賽事申辦和審批
第八條 國內Ⅰ級、Ⅱ級、Ⅲ級賽事:申辦單位應於賽事舉辦的前一年度的 11 月底前向中國田徑協會提交書面申請,內容應包括:
(一)申辦比賽的目的、意義;
(二)申辦比賽的名稱、時間、地點;
(三)承辦單位、協辦單位及相關協作單位的辦賽經驗;
(四)申辦比賽所需人員的數量與結構,如裁判員的數量與級別、志願者數量與來源、工作人員數量等;
(五)申辦單位為承辦比賽所能提供的場地器材、食宿、交通、經費及預算等條件;
(六)申辦城市的交通便利情況、比賽和訓練場地圖等;
(七)上級主管部門的意見。
具體按照中國田徑協會各類田徑賽事《辦賽指南》執行。國內Ⅳ級、Ⅴ級賽事及部分Ⅲ級賽事:按規定向中國田
徑協會報備,其審批和舉辦由地方主管部門自行確定。
第九條 田徑賽事名稱應符合國家體育總局《體育賽事 活動管理辦法》的規定。
(一)與舉辦地域和賽事活動的項目內容相一致;
(二)與主辦方開展活動的行業領域和人群範圍相一致;
(三)與他人或其他組織舉辦的田徑賽事活動名稱有實 質性區別;
(四)不得侵犯他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五)不得含有欺騙或可能造成公眾誤解的文字;
(六)不得使用具有宗教含義的文字;
(七)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要求使用“一帶一路”“金磚國家”“上合組織”等含有政治、外交屬性的文字;
(八)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十條 中央和國家機關及其事業單位、全國性社會組織、境外非政府組織國內代表機構主辦或承辦的國際性、全國性田徑賽事活動,名稱中可以使用“世界”“國際”“亞洲”
“中國”“全國”“國家”等字樣或具有類似含義的辭彙,其他田徑賽事活動不得使用與其相同或類似的名稱。
第四章 賽事的組織和管理
第十一條 各級各類田徑賽事應當建立組委會等組織 機制,根據需要組建競賽、安全、新聞、醫療等專門委員會, 明確分工和責任,協同合作。按照《國家體育總局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等相關檔案精神、中國田徑協會各類田徑賽事《辦賽指南》和組委會制定的有關規定,組織和管理賽事的各項工作。國際田徑賽事應按照相應國際組織的有關規定進行組織和管理。
第十二條 賽事組委會應當做好體育賽事活動各項保 障工作,確保體育賽事活動的安全,召開賽事活動風險研判 分析會議,制定風險防範及應急處置預案和安全工作方案等 保障措施,並督促落實各項具體措施。賽事活動相關人員(包 括參賽者、裁判員、志願者、觀眾、賽事組織機構工作人員 等)應當履行誠信、安全、有序的辦賽、參賽、觀賽義務。 第十三條 競賽規則和規程。國際田徑賽事應按照世界
田聯最新規則及賽事規程執行。國內田徑賽事按照中國田徑
協會審定的最新規則執行。中國田徑協會負責制定Ⅰ級、Ⅱ
級賽事的規程、補充通知等有關比賽檔案,並對規程、通知 等比賽檔案擁有解釋權,Ⅲ級、Ⅳ級和Ⅴ級賽事規程由主辦 單位制定。
國家體育總局/中國奧委會舉辦的田徑賽事,其規程由 國家體育總局/中國奧委會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制定,解釋權 歸國家體育總局/中國奧委會所有。
第十四條 裁判員的選派應依照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具體按照《中國田徑協會裁判員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中國田徑協會裁判員選拔選派與監督工作實施細則》執行。
第十五條 地方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體育賽事活動的“熔斷”機制,提升體育賽事活動突發事件的應對能力。體育行政部門主辦的體育賽事活動,應當主動購買公眾責任方面的保險,大型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應當和參與者協商投保體育意外傷害保險,鼓勵其他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 參與者購買公眾責任或意外傷害方面的保險。
第十六條 為國際、國內田徑賽事提供資金、器材、產品贊助並要求進行廣告宣傳的,屬於田徑賽事廣告。田徑賽 事廣告的數量、形式、規格、設定均須符合我國廣告管理法規、中國田徑協會審定的最新田徑競賽規則及世界田聯相關 工作手冊的要求。
第五章 賽事的監管
第十七條 各級田徑賽事活動主管單位應當建立健全
賽事活動監管工作機制,明確賽事組織者主體責任,賽事組 委會應當加強賽風賽紀管理,確保體育賽事活動安全、有序開展。具體按照《關於進一步加強體育賽事活動安全監管服務的意見》《中國田徑協會關於加強田徑賽事安全監管實施 辦法》《中國田徑協會關於進一步加強賽風賽紀和反興奮劑 工作的通知》等相關檔案執行。
第十八條 賽事組委會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賽事的反興奮劑工作職責,積極配合反興奮劑組織開展宣傳教 育以及檢查調查等工作,採取措施防範興奮劑風險隱患,在 管理許可權內對興奮劑違規問題做出處理。
第十九條 賽事申辦信息與實際嚴重不符的、賽事在實施中未按照承諾條件履行的,賽事組織過程中嚴重違反中國田徑協會章程、本辦法相關規定的,視情節嚴重程度,1-3 年內不受理該賽事相關組織方參與任何賽事的申請。賽事相 關人員在比賽期間的違規行為,由賽事組委會依據中國田徑 協會相關賽事管理檔案、本賽事競賽規程等進行處罰。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如適用,按照《國家體育 總局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罰。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解釋權歸中國田徑協會所有。

內容解讀

通知指出,青少年田徑賽事應以促進青少年身心發展為前提,項目設定遵循青少年生理髮展特點,為培養和發現青少年田徑後備人才提供平台;鼓勵增加身體素質項目及適合青少年不同生長發育階段形式多樣的賽事;禁止舉辦不符合青少年生長規律和特點的田徑賽事,如:超長距離、全程馬拉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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