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加強馬拉松賽事監督管理的意見

2017年10月25日,國家體育總局以體政字〔2017〕125號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馬拉松賽事監督管理的意見》。《意見》共9條。《意見》規定,各級體育主管部門對相應行政區域內的馬拉松賽事實施監管。各級田徑管理機構(田徑運動管理中心和田徑協會),依照各自職責和章程,對馬拉松賽事進行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進一步加強馬拉松賽事監督管理的意見
  • 印發機關國家體育總局
  • 文號:體政字〔2017〕125號
  • 印發時間:2017年10月25日
檔案通知,意見,

檔案通知

國家體育總局關於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馬拉松賽事監督管理的意見》的通知
體政字〔2017〕12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體育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體育局,各廳司局、有關直屬單位: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的總體部署,加強對馬拉松賽事的監督管理,規範馬拉松運動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馬拉松發展實際,總局制定了《關於進一步加強馬拉松賽事監督管理的意見》,現印發實施,請遵照執行。貫徹實施中出現的問題,請及時反饋國家體育總局。
特此通知。
國家體育總局
2017年10月25日

意見

關於進一步加強馬拉松賽事監督管理的意見
馬拉松是深受大眾喜愛的體育運動,為加強對馬拉松賽事的監督管理,確保馬拉松運動健康發展,提出以下意見:
一、各級體育主管部門對相應行政區域內的馬拉松賽事實施監管。各級田徑管理機構(田徑運動管理中心和田徑協會),依照各自職責和章程,對馬拉松賽事進行管理。
中國田徑協會負責對其認證賽事的監管,各級田徑管理機構參照中國田徑協會相關規定,依照屬地管理原則對其他賽事予以監管。
二、各級體育主管部門和田徑管理機構,不得對商業性和民眾性馬拉松賽事開展審批。各級田徑管理機構應當主動為馬拉松賽事舉辦過程中的競賽組織、參賽保障、安全管理等方面提供業務指導、技術支持和諮詢服務,強化事中事後的監督管理。
三、中國田徑協會應當根據章程,對馬拉松賽事實施分級分類管理,並從賽事舉辦的場地路線、專業人員、設施服務、獎金分配、安全保障以及參賽者安全要求等方面,制定不同等級馬拉松賽事的辦賽標準並向社會公布。對組織規範、保障健全的優秀賽事加強宣傳推廣,對存在不足和問題的賽事,應當加強監督,及時予以改進和糾正,確保賽事平穩、有序、健康發展。
中國田徑協會應當制定並發布馬拉松賽事參賽指南,詳細列明賽前準備、比賽途中和賽後恢復等注意事項,防範參賽風險,引導參賽者安全順利完成比賽。
中國田徑協會應當加強對馬拉松賽事從業人員的專業培訓,包括但不限於競賽組織、市場開發、新聞宣傳、醫療急救等內容。同時,應對馬拉松賽事組織機構(包括賽事主辦方和承辦方)實施賽事組織水平評定,規範賽事組織機構的運營行為,提高馬拉松賽事的組織水平。
四、馬拉松賽事組織機構應當尊重和維護公共利益,依法保護賽事參與者的合法權益,履行競賽組織、物資保障、醫療救護、安保交通、綠色環保等基本職能,合理安排、設計、協調賽事各個環節,對賽事舉辦中易發生危及公共安全和參賽者人身安全的各類風險和突發事件制定預案。承辦方應按照《大型民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要求,向當地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
馬拉松賽事組織機構應當規範使用賽事名稱,嚴格執行《體育總局關於推進體育賽事審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見》、《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競技體育重要賽事名錄》和《在華舉辦國際體育賽事審批事項改革方案》等規定,未經國家田徑管理機構同意,馬拉松賽事名稱不得冠以“中國”“全國”“國家”“中華”和“世界”“國際”“洲際”“全球”等字樣或具有類似含義的辭彙。
馬拉松賽事組織機構應當通過適當方式使參賽人員知曉競賽規程,為參賽人員提供健康科學參賽的提示及引導,提供線路圖、飲用水、餐飲點、衛生間等必要設施,並根據參賽人員規模設定緊急醫療救助設施,配備急救醫護人員,主動減少和科學應對人身傷害事故的發生。
五、參賽者有在賽前獲取賽事路線、時間地點等信息的權利,有在賽中獲得充足的飲水、必要的醫療、緊急的救助等安全保護的權利。
參加馬拉松賽事,應當符合賽事組織機構公布的報名條件。參賽者應當在賽前認真了解參賽指南和競賽規程,根據自身身體條件,量力而行,誠信、科學、安全參賽。18歲以下未成年人參賽的,賽事組織機構應當要求其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簽署同意參賽聲明。
六、各級體育主管部門和田徑管理機構、馬拉松賽事組織機構,應當充分利用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移動客戶端、自媒體等多元傳媒手段,加大對馬拉松的科學宣傳和正面引導,引導參賽者理性參賽。
七、賽事相關人員(包括參賽者、裁判員、志願者、賽事組織機構工作人員等)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 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
(二) 體育道德,嚴禁使用興奮劑、嚴禁冒名頂替、弄虛作假、營私舞弊;
(三) 競賽規程和賽事組織規則,維護賽事正常秩序,自覺接受安全檢查,服從管理;
(四) 社會公德,不得影響和妨礙公共安全,不得在賽事舉辦過程中有違反社會公序良俗的不當言行。
賽事相關人員違反以上規定的,由賽事組織機構以及各級田徑管理機構依法處以限制或禁止參加比賽等處罰;違反治安管理有關規定的,依法由各級公安機關處理。
八、賽事組織和舉辦過程中發生危害公共安全事故或人身傷害事故的,各級體育主管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公安、安監等部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法律責任。中國田徑協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體育賽事管理辦法》、協會章程等相關規定,追究賽事組織機構的相關責任,可處以禁止或限制舉辦馬拉松賽事、取消其參與賽事組織水平評定資格等處罰。
九、本意見所稱的馬拉松賽事,是指在中國境內舉辦的42.195公里的長距離跑步運動。由馬拉松派生的在室外進行的長距離跑步、長距離行走以及接力,包括半程馬拉松、越野跑、山地跑、公路接力等賽事,參照本意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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