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加強武術賽事活動監督管理的意見

2017年8月24日,國家體育總局以體政字〔2017〕107號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武術賽事活動監督管理的意見》。該《意見》共6條。《意見》規定,各級體育主管部門、武術管理機構,對違反規定的行為實施嚴格監管和處罰;對違法行為,聯合有關部門綜合執法,依法處置。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進一步加強武術賽事活動監督管理的意見
  • 印發機關國家體育總局
  • 文號:體政字〔2017〕107號
  • 印發時間:2017年8月24日
檔案通知,意見,

檔案通知

國家體育總局關於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武術賽事活動監督管理的意見》的通知
體政字〔2017〕10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體育局,各廳、司、局,駐體育總局紀檢組,武術運動管理中心: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的總體部署,規範武術賽事活動,整治武術亂象,推進武術運動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等法律,結合武術運動發展實際,總局制定了《關於進一步加強武術賽事活動監督管理的意見》,現印發實施,請遵照執行。貫徹實施中出現的問題,請及時向國家體育總局報告。
特此通知。
國家體育總局
2017年8月24日

意見

關於進一步加強武術賽事活動監督管理的意見
武術中華民族傳統體育和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促進全民健康、推動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推進體育強國建設中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時代和人民賦予了武術新的責任和使命。為進一步規範武術賽事活動,整治武術亂象,推動武術運動健康發展,提出以下意見。
一、各級體育主管部門、武術管理機構(包括武術運動管理中心和武術協會)應當按照屬地原則加強對武術賽事活動(包括綜合格鬥、自由搏擊、泰拳等搏擊類新興項目)事中事後的監督管理,主動從競賽組織、活動安排、場館設施、專業技術、安保措施、醫療服務等方面提供業務指導、技術支持和諮詢服務。
中國武術協會應當根據章程,從場地設施、專業技術、安全保障、人員服務等方面制定舉辦和參與武術賽事活動的具體標準,並向社會公布。
二、武術賽事活動的主辦方和承辦方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社會公序良俗,嚴格執行武術行業規範,確保賽事活動安全,保障參與者的合法權益。同時,要規範使用賽事和活動名稱,未經中國武術協會同意,在國內舉辦的武術賽事和活動名稱不得冠以“中國”“全國”“國家”“中華”和“世界”“國際”“洲際”“全球”等字樣或具有類似含義的辭彙。
三、國家體育總局武術運動管理中心和中國武術協會要依法加強對境外武術組織在中國境內開展武術活動的監管。境外武術組織在中國境內應當依法開展武術活動,不得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不得從事或者資助營利性武術活動。未獲得國家體育總局武術運動管理中心認可的以及各類假冒國際武術組織必須中止,不得在中國境內開展任何武術賽事活動。
四、中國武術協會應當加強對各類武術館校、武術培訓機構、習武場所以及武術組織的指導、服務和監督,實行等級評定製度。
各類武術館校、武術培訓機構、習武場所以及武術組織,應當加強內部安全管理工作,努力營造良好的治安環境。同時,應當依法開展科學健康的武術教育與培訓活動,不得利用武術從事違法活動、封建迷信活動以及違反社會公序良俗的活動等。
各級武術管理機構應當主動配合當地公安、教育、民政、工商等部門,對武術類組織、機構依法依規嚴格審核、嚴格審批。
五、武術從業人員和習武人員應當樹立正確的武術觀,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自創門派、私下約架、惡意攻擊、相互詆毀、歧視他人;
(二)自封“大師”“掌門”“正宗”“嫡傳”等稱號,誤導民眾;
(三)以“拜師收徒”“賀壽慶典”等為名收費斂財,以及其他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
(四)背離武術精神利用“虛假廣告”“虛假宣傳”和“惡意炒作”等手段發表不當言論,造謠傳謠或騙取錢財;
(五)偽造、銷售“假運動員等級證”“假段位證”“假教練員證”“假裁判員證”或相關資格證書;
(六)通過武術賽事和活動從事賭博、詐欺、非法集資等違法行為;
(七)利用武術活動場所或指使縱容他人從事宣傳封建迷信等非法活動;
(八)其他違法違規行為和活動。
六、按照《宗教事務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宗教活動場所開展武術等體育活動的,應當徵得宗教管理部門同意,同時接受當地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檢查。
七、各級體育主管部門、武術管理機構,對上述違反規定的行為實施嚴格監管和處罰;對違法行為,聯合有關部門綜合執法,依法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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