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體育賽事活動安全監管服務專家庫管理辦法(試行)》是為提高體育賽事活動安全監管服務的科學化、規範化水平, 根據國家體育總局《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和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全省體育賽事活動安全監管服務工作的通知》要求,推進甘肅省體育賽事活動安全監管服務專家庫建設,特制定的辦法。
2023年4月6日,甘肅省體育局發布《甘肅省體育賽事活動安全監管服務專家庫管理辦法(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體育賽事活動安全監管服務專家庫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甘肅省體育局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各市、州體育(文體廣電和旅遊)局,蘭州新區教體局,局直屬各單位、機關各處(室):
《甘肅省體育賽事活動安全監管服務專家庫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省體育局會議審定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甘肅省體育局
2023年4月6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體育賽事活動安全監管服務的科學化、規範化水平, 根據國家體育總局《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和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全省體育賽事活動安全監管服務工作的通知》要求,推進甘肅省體育賽事活動安全監管服務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建設,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體育賽事活動安全監管服務專家(以下簡稱“專家”)指經省體育局認定並公布,參與體育賽事活動安全監管服務的專業人員。專家庫由體育、法律、應急救援、醫療衛生、文化旅遊、廣電傳媒、電力、交通等領域高層次人才組成。
第三條 省體育局政策法規處牽頭負責、有關處(室)參與專家庫建設的總體部署和統籌協調,研究制定相關政策和管理制度。省體育科學研究所受省體育局委託,負責開展專家庫建設、運行維護、開發利用等相關工作。
第二章 遴選聘用
第四條 專家原則上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政治立場堅定,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
(二)品行端正,廉潔自律,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責任心強,能夠以嚴謹的科學精神,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地開展工作;
(三)業務精通,具有較高的專業水平和豐富的體育賽事活動經驗,熟悉了解體育賽事活動安全監管相關工作,一般應具有以下條件之一:
1.副高級(含)以上職稱或副縣級(含)以上職務;
2.國家級裁判員資格;
3.健將級運動員資格;
4.體育行業職業技能鑑定考評員、培訓師資格,體育行業國家職業資格(三級及以上)。
(四)身體健康,原則上年齡不超過70周歲,退休專家須仍持續活躍在專業領域;
(五)遵紀守法,誠實守信;
(六)無其他影響履行職責的情況。
第五條 專家遴選採取個人申請、組織推薦、定向邀請等方式,由政策法規處和省體育科學研究所按照程式對被推薦人進行初審並提出擬聘用人員名單,通過省體育局網站向社會公示,經省體育局批准後,頒發聘用證書。
第六條 專家實行聘用制,每屆聘期5年。聘期屆滿後省體育局根據需要及專家工作實績進行調整。
第三章 職責、權利及義務
第七條 專家主要職責:
(一)重大政策研究。接受委託對體育賽事活動安全監管的重大政策、方案、意見等開展前期論證研究,對重大政策的實施情況進行跟蹤研究和評估;
(二)專項調查研究。接受委託對體育賽事活動安全監管相關問題開展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建議;
(三)專家論證評審。通過參加會議、書面諮詢等方式,對我省體育賽事活動安全監管重大改革、重大政策、重大項目等提供諮詢、論證、評審等服務;
(四)專題講座培訓。接受邀請圍繞我省體育賽事活動安全監管政策、標準等,開展業務培訓、專題講座等;
(五)現場指導監督。接受委託對大型綜合性運動會和安全風險等級較高的單項賽事活動進行現場指導監督,對突發事件提出解決方案。
第八條 專家享有以下權利:
(一)獲得由省體育局頒發的體育賽事活動安全監管服務專家聘書;
(二)以“甘肅省體育局體育賽事活動安全監管服務專家”名義開展相應的學術、調研等非營利性工作;
(三)參與體育賽事活動諮詢、評估、論證等有關會議和活動;
(四)按照有關規定,獲得與所承擔諮詢、評估、論證工作相應的報酬。
第九條 專家主要義務:
(一)接受省體育局專家庫管理機構的管理;
(二)受委託開展相關工作時,應按時開展和完成工作;
(三)認真執行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堅持原則,公正、客觀地開展工作,不得弄虛作假;
(四)及時填寫和更新個人信息,記錄和反饋參加工作或活動的情況,積極參與專家年度考評;
(五)遵守有關工作保密要求,不得以專家的身份擅自接受媒體採訪或從事營利性活動。
第四章 工作規則
第十條 體育賽事活動安全監管服務採取現場指導工作制和會議工作制,通過現場指導或會議等形式,邀請專家開展工作。
第十一條 體育賽事活動安全監管專項調查研究、重大政策研究、專家論證評審、專題講座培訓、現場指導監督等活動所需專家,原則上應從專家庫中選取。
第十二條 專家邀請遵循輪換制度和迴避制度。原則上每位專家每年參與賽事安全監管服務不超過3次,專家與賽事活動主辦、承辦、協辦方有利害關係的應進行迴避。迴避的具體情況包括:
(一)專家是賽事活動的負責人或參與人員;
(二)24個月內與賽事主辦、承辦、協辦單位有過聘用關係或經濟利益關係;
(三) 與賽事主辦、承辦、協辦單位存在利益競爭的關係;
(四)其他有可能妨礙調查、論證、監督等情形的情況。
第五章 服務管理
第十三條 省體育局各職能部門應當為專家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十四條 專家實行動態管理,可根據工作需要,適時遴選增補。
聘用期內因自身原因,不宜繼續擔任專家的,應當主動辭聘。
第十五條 專家在聘用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體育局予以解聘:
(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違反黨紀政紀國法受到處分或者行政拘留以上行政處罰的;
(二)不遵守保密規定,泄露秘密信息和不應公開的信息,造成不良後果的;
(三)從事與體育賽事活動安全監管服務專家身份不相符的活動,或者發表不當言論造成不良後果的;
(四)其他不適宜擔任體育賽事活動安全監管服務專家的情形。
第十六條 省體育科學研究所加強與專家所在單位溝通,強化專家信息審核和諮詢管理。
第十七條 省體育局政策法規處和省體育科學研究所定期對專家履職情況進行綜合考評和監督。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省體育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