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戶外運動項目賽事活動管理辦法

《甘肅省戶外運動項目賽事活動管理辦法(試行)》是為加強和規範甘肅省戶外運動項目賽事活動的指導和管理,保證戶外運動項目賽事活動規範、安全、有序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辦法》《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甘肅省體育賽事活動管理細則》等,制定的辦法。

2023年4月6日,甘肅省體育局發布《甘肅省戶外運動項目賽事活動管理辦法(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戶外運動項目賽事活動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甘肅省體育局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各市、州體育(文體廣電和旅遊)局,蘭州新區教體局,局直屬各單位、機關各處(室):
    《甘肅省戶外運動項目賽事活動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省體育局會議審定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甘肅省體育局     
2023年4月6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甘肅省戶外運動項目賽事活動的指導和管理,保證戶外運動項目賽事活動規範、安全、有序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辦法》《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甘肅省體育賽事活動管理細則》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戶外運動項目,是指主要依靠自然環境作為賽事活動開展條件的體育項目,包括滑翔、跳傘、潛水、登山、攀岩、攀冰、滑雪、山地越野跑、山地車、公開水域游泳等及其衍生的運動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甘肅省境內舉辦的戶外運動項目賽事活動的指導和管理。
以遊覽觀光、單位團建、野外探險、長途徒步為主要目的和特徵的休閒、體驗、拓展等非體育賽事戶外活動不適用本辦法;軍事禁區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攀登海拔3500米以上7000米以下獨立山峰的登山活動,按照《國內登山管理辦法》和《外國人來華登山管理辦法》執行。
第五條 戶外運動項目賽事活動應當堅持政府監管與行業自律相結合的原則,實行分級分類管理。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負責”“誰組織、誰負責”的原則,加強全過程監管。
第六條  甘肅省體育局(以下簡稱省體育局)負責全省範圍內戶外運動項目賽事活動的監管。市(州)、縣(市、區)體育行政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戶外運動項目賽事活動的監管。
各級戶外運動協會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及各自章程負責相關體育賽事活動的服務、引導和規範。
第七條  市、縣級體育行政部門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全面了解轄區內適合舉辦戶外運動項目賽事活動的自然資源和環境條件,主動會同同級公安、民政、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管、氣象、通信等部門,建立部門協同工作機制,出台具體監管辦法,指導本地區戶外運動項目管理單位和協會加強行業自律,履行行業管理職責。
第八條 戶外運動項目賽事活動舉辦應當遵循合法、安全、公開、公平、公正、誠信、文明、綠色的原則。
第二章  申辦審批  
第九條  被列入國家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目錄的戶外運動項目賽事活動,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並按照《體育法》規定向縣級以上體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一)配備具有符合相關賽事舉辦要求數量的相應資格或者資質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配置符合相關標準和要求的場地、器材和設施;
(三)制定通信、安全、交通、衛生健康、食品、應急救援等相關保障措施。
縣級以上體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進行實地核查,並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
第十條  組織舉辦戶外運動項目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應提交下列資料:  
(一)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包括申請人的名稱、住所,擬組織開展的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賽事活動名稱、地點、規模等內容;
(二)組織者有關資質材料。包括組織者成員名單及成員分工;
(三)方案。包括組織方案、安全風險防控方案、衛生防疫方案、應急(醫療)處置預案、安全保障制度措施、輿情防控方案和熔斷機制等資料;
(四)聘用專業技術人員的職業資格證明;
(五)所使用的體育設施、設備國家標準的說明性材料;
(六)舉辦場所安全性說明材料。包括與賽事活動場所管理單位簽訂的合作協定;
(七)組織者的安全承諾書;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  未納入國家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目錄的戶外運動項目賽事活動,另有行政審批規定的按照規定程式辦理,未明確要求報批的,鼓勵主辦方在舉辦賽事活動前主動向屬地體育行政部門備案。體育行政部門要加強監督管理,給予相關專業指導和技術支持。
大型戶外運動項目賽事活動應當按照《大型民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申請安全許可。與境外非政府組織合作在我省開展戶外運動項目賽事活動,按照《境外非政府組織在境內開展體育活動管理辦法》和《境外非政府組織在甘肅境內開展臨時體育活動報批辦事指南》辦理。 
第三章  組織管理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體育行政部門要主動會同公安、民政、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管、氣象、通信等部門,按照有關項目賽事活動國家標準,通過勘察、論證、公示等程式,研究確定本地區戶外運動項目賽事活動線路,編制本地區戶外運動項目賽事活動服務指南,並結合本地區和戶外運動項目發展實際及時對服務指南進行修訂和更新。對於暫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團體標準的戶外運動項目,可結合本地區實際,積極研究出台地方標準。
戶外運動項目賽事活動線路、場地的設定,應自覺遵守生態環境保護、自然保護區、文物保護、水土保持等法律法規和民俗宗教習慣。
第十三條 戶外運動項目賽事活動主辦方和承辦方應當建立組委會等組織機制,根據需要組建競賽、安全、新聞、醫療等專門委員會,明確舉辦賽事活動的分工和責任,協同合作。
承辦方應當做好體育賽事活動各項保障工作,負責賽事活動的安全,對賽事活動進行風險評估,制定相關預案及安全工作方案,並督促落實各項具體措施。
協辦方應當確保其提供的產品或服務的質量和安全。
第十四條 舉辦戶外運動項目賽事活動,主辦方和承辦方應當根據需要,做好下列保障工作: 
(一)嚴格執行賽事活動組織方案、安全風險防控方案、衛生防疫方案、應急(醫療)處置預案、安全保障制度措施、輿情防控方案和熔斷機制等;
(二)賽事活動開始前應當按照方案,簽訂安全風險告知書和承諾書。向活動參與者準確告知線路、補給、救援、醫療救護、天氣等各種事項,履行檢查強制裝備義務,並全程做好各項服務保障;
(三)配備具有相應資格或資質的專業技術人員,並在賽事活動開始前進行崗前培訓;
(四)賽事活動前對場地、器材和設施進行測試和安全檢查,確保符合相關標準要求並正常使用;
(五)落實醫療、衛生、食品、交通、安全保衛、生態保護等相關措施。
鼓勵戶外運動項目賽事活動級組者為賽事活動購買公眾責任保險,為參賽者購買意外傷害保險。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應當投保體育意外傷害保險。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者應當投保體育意外傷害保險和場所責任保險。
第十五條  主辦方在體育賽事活動舉辦前30日,通過包括政府網站在內的多種途徑,向社會公布競賽規程,公開體育賽事活動的名稱、時間、地點、主辦方、承辦方、參賽條件及獎懲辦法等基本信息。
第十六條 主辦方和承辦方應當加強觀賽環境管理,維護賽場秩序,防止打架鬥毆、擁擠踩踏等事件發生,防止不文明不健康、有侮辱性或謾罵性、破壞民族團結、分裂國家、反社會傾向等方面的言論、旗幟和標語出現,嚴禁攜帶危險品出入賽場。
第十七條  主辦方和承辦方應當密切關注氣象、水利、地震、自然資源、交通運輸、衛生健康、應急管理等部門發出的預警信息及有關災害、事故信息,落實安全防範措施。戶外運動項目賽事活動因自然災害、政府行為、社會異常事件等因素確需變更時間、地點、內容、規模或取消的,主辦方應在獲得相關信息後及時公告並視情況啟動“熔斷”機制。
第十八條  在戶外運動項目賽事活動中突發意外事故,組
織者應立即組織救援並向當地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及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當地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及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有關規定,立即採取緊急救助和處置措施。賽事活動組織者要全力配合救援工作。
第十九條  戶外運動項目賽事活動結束後,組織者須在一周內書面向體育行政部門報告活動開展情況。
第二十條 戶外運動項目賽事活動相關人員(包括參賽者、裁判員、志願者、觀眾、體育賽事活動組織機構工作人員等)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保護生態環境和自然文化遺產,履行誠信、安全、有序的辦賽、參賽、觀賽義務。
參賽者應主動、充分了解戶外運動風險,選擇適合自己身體狀況的戶外運動項目,選擇有資質的戶外運動組織,並根據主辦方及組織者的要求做好賽前準備。賽事活動中,參賽者應按照賽事指南、賽事規程參賽和休息,不得隨意改變線路、時間和裝備規格等。
第二十一條 鼓勵社會組織和公民對遇險人員主動進行救援。符合見義勇為認定條件的,縣級以上體育行政部門可以協助其向縣(市、區)見義勇為工作機構推薦或者申報為見義勇為人員,並按規定申請表彰和獎勵。 
第四章 服務保障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體育行政部門要爭取當地政府的支持,根據本地區戶外運動的資源優勢,規劃建設一批功能完善、符合戶外運動標準的服務保障中心、救援中心、集散中心、戶外營地、健身步道等固定的戶外運動公共基礎設施。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體育行政部門、戶外運動項目管理單位和體育協會應當根據職責和章程,加強對戶外運動項目賽事活動組織者及相關從業人員的培訓,按照項目分類組建專家庫,加強對體育賽事活動賽前、賽中指導,不斷提高體育賽事活動組織水平。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體育行政部門可以設立戶外運動項目賽事活動專項資金,通過獎勵、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鼓勵、引導社會力量舉辦相關賽事活動。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體育部門可以制定所轄區域的年度《戶外運動項目賽事活動服務指導目錄》,明確每年度可由社會力量申辦的戶外運動項目賽事活動、優先給予扶持的賽事活動以及提供公共服務的範圍、服務內容、收費標準等事項。
經過評估可以將社會效益好、影響力大的戶外運動賽事活動列入《戶外運動項目賽事活動服務指導目錄》,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提供專業技術指導等方式給予支持。
第二十六條 各級戶外運動項目協會應當接受體育行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管,健全內部治理機制,充分發揮專業優勢,加強體育賽事活動的標準化、規範化建設,認真執行、積極推廣國家相關標準,研究制定出台本地區相關項目賽事活動的辦賽指南和參賽指引:
(一)建立和完善相關自律自治制度,發揮行業指導、協調服務等作用,依法開展活動,並積極參與組織社會救援工作;
(二)嚴格遵守分區、分類、分級標準,制定行業服務規範, 包括戶外運動報備及核銷管理、領隊註冊、戶外運動機構登記、有償救援管理機制等;
(三)普及和推廣戶外運動知識和技能培訓,包括領隊培訓、戶外環保培訓、戶外安全講座、風險識別、風險應對、遇險救援等。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體育行政部門應當鼓勵扶持戶外運動項目專業救援志願者隊伍建設,提供人力、財力支撐。
第二十八條  體育行政部門、戶外運動項目管理單位和協會應當充分利用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移動客戶端、自媒體等多元傳媒手段,加大對戶外運動項目活動的科學宣傳和正面引導,普及戶外運動安全知識。 
第五章  安全監管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體育行政部門對所轄區域內的戶外運動項目賽事活動承擔安全監管責任。各級戶外運動項目管理單位和體育協會對本項目賽事活動安全承擔項目管理責任。賽事活動主辦方、承辦方、協辦方等組織者對賽事活動安全負直接責任。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體育行政部門要聯合有關部門加強風險研判和隱患排查,定期開展綜合性應急演練,指導本地區戶外運動項目管理單位和協會加強行業自律,履行行業管理職責。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體育行政部門依法對戶外運動項目賽事活動場地實施現場檢查,查閱、複製有關契約、票據、賬簿,檢查賽事活動組織方案、安全應急預案等材料。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體育行政部門對賽事活動舉辦前或舉辦中發現涉嫌不符合體育賽事活動條件、標準、規則等情形的,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或收到有關單位、個人提出相關建議、投訴、舉報的,應當及時予以處理,提出整改建議;屬於其他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及時移交並積極配合協助處理。
對參與人數較多、人身危險性較高或專業技術性較強的體育賽事活動,應當重點監管。有重大安全隱患的,應當徵求相關單項體育協會等專業機構意見,及時督促主辦方整改。
第三十三條  戶外運動項目賽事活動主辦方、承辦方、協辦方等組織者,應當在賽前制定組織方案,並簽訂書面協定明確職責分工。要建立健全安全工作機制,對賽事活動舉辦中易發生危及公共安全和參賽者人身安全的各類風險和突發事件制定包括醫療、救援、消防等在內的安全風險防範和應急處置預案,建立完善賽事活動“熔斷”機制,落實安全主體責任。
戶外運動項目賽事活動因發生極端天氣、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不具備辦賽條件的,賽事活動組織者應當及時予以中止;未中止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責令其中止。   
第三十四條  戶外運動項目賽事活動組織者根據賽事活動類型特點,充分履行對參賽者的風險告知和安全提示義務,並要求參賽者簽署有關遵守安全管理規定承諾書。
第三十五條  場地空間提供方負有安全服務保障義務。各類體育活動特別是利用公園、山地、森林、江河湖泊、空域等自然資源舉辦的,場地提供方或管理者應當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並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協助承擔應急救援等救助任務。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戶外運動項目賽事活動舉辦情況,包括組織機構水平、安全工作、人數規模、層次規格、服務保障、社會影響力等進行評估,並將評估結果作為誠信管理、賽事補助或政府購買服務的依據。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體育部門要聯合有關部門,加強對戶外運動公共基礎設施的監管,健全和完善服務保障設施,保障各項戶外運動項目賽事活動順利開展。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對賽事活動的相關主體,按照“盡職免責、失職追責”原則,建立全過程、各主體責任追究機制。
對於學習掌握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不到位、未按時完成相關制度標準規範建設、未積極主動了解掌握賽事活動信息、未提示參賽者相關安全風險、未核實參賽者信息、未制定安全風險防控方案、未開展應急處置演練、收到主動告知的賽事活動信息但未能及時給予應有的專業指導和技術支持、未及時處理相關舉報或預警信息的體育部門、戶外運動項目管理單位和協會、賽事活動組織者等相關主體,將予以嚴肅問責。
第三十九條  對違反相關規定,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等安全事故的賽事活動組織者,縣級以上體育部門應當依法或建議相關部門依法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等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戶外運動項目管理單位和協會應當依據相關行業管理辦法給予通報批評、限期整改、禁止或限制辦賽、取消賽事認證資格等行業處分。
第四十條  體育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戶外運動項目賽事活動監管中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等行為的,應當依法予以查處,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應當依規依紀依法給予處分;存在權力尋租、利益輸送的,從嚴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根據國家體育總局關於戶外運動項目賽事活動管理相關規定適時進行修正和補充,其他未盡事宜,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管理辦法由甘肅省體育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甘肅省登山及戶外運動管理辦法》(甘體政﹝2014﹞2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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