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體育賽事活動管理實施辦法

《甘肅省體育賽事活動管理實施辦法》是為了保障體育賽事活動有序開展,促進體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辦法》《甘肅省全民健身條例》,結合甘肅省實際,制定的實施辦法。

2024年2月20日,甘肅省體育局印發《甘肅省體育賽事活動管理實施辦法》,自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體育賽事活動管理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2月20日
  • 實施時間:2024年3月20日
  • 發布單位:甘肅省體育局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政策解讀,

發布信息

甘肅省體育局關於印發《甘肅省體育賽事活動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甘體規〔2024〕2號
各市、州體育(文體廣電和旅遊)局,蘭州新區教體局,局直屬各單位、機關各處(室):
《甘肅省體育賽事活動管理實施辦法》,已經2024年2月20日省體育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學習並貫徹落實。
甘肅省體育局  
2024年2月20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體育賽事活動有序開展,促進體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國家體育總局第31號令)《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辦法》《甘肅省全民健身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所指的體育賽事活動,是指在本省轄區內舉辦以國家體育總局公布的體育運動項目為內容的體育賽事活動。
第三條 體育賽事活動舉辦應當遵循合法、安全、公開、公平、公正、誠信、文明、綠色、簡約、廉潔的原則。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均可作為辦賽主體,依法組織和舉辦體育賽事活動。體育賽事活動堅持政府監管與行業自律相結合的原則,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加強全過程監管,最佳化體育賽事活動服務。
第四條 甘肅省體育局(以下簡稱省體育局)負責全省範圍內體育賽事活動的監管。市(州)、蘭州新區、縣(市、區)體育行政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體育賽事活動的監管。
全省各級體育總會、單項體育協會以及其他體育協會(以下簡稱體育協會)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及各自章程負責相關體育賽事活動的組織、服務、引導和規範。
地方體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實際需要會同當地公安、衛生健康等有關部門對商業性、民眾性體育賽事活動建立聯合“一站式”服務機制或部門協同工作機制,共同做好體育賽事活動的服務保障與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主辦方、承辦方、協辦方等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對體育賽事活動安全負責,賽前應當通過書面協定方式約定權利義務和責任分工,全面履行安全保障義務,落實體育賽事活動各項安全措施。參賽方(參賽者)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恪守體育職業道德,維護體育賽事活動正常秩序。 
第六條 省體育局作為主辦方或承辦方的體育賽事活動主要包括:
(一)國家體育總局、省人民政府主辦的國際體育賽事活動及綜合性運動會;
(二)省體育局主辦、承辦的國際性、全國性體育賽事活動及省體育局主辦的全省性體育賽事活動;
(三)由市州人民政府或省級黨政機關及其事業單位主導並聯合省體育局共同主辦、承辦的體育賽事活動;
(四)受邀參與的其他體育賽事活動。
第七條 省體育局直屬單位作為主辦方或承辦方的體育賽事活動主要包括:
(一)國家體育總局直屬單位、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和省體育局主辦的體育賽事活動;
(二)省體育局直屬單位、省級單項體育協會主辦或承辦的體育賽事活動;
(三)市(州)體育主管部門或縣(區)人民政府主導並聯合省體育局直屬單位、省級單項體育協會共同主辦及承辦的體育賽事活動。
第八條 體育賽事活動主辦方、承辦方應當增強權利保護意識,主動辦理商標、專利、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手續,通過合法手段保護體育賽事活動相關權益。
第二章 體育賽事活動申辦和審批
第九條 申辦國際體育賽事活動,應當按照程式報批,未經批准,不得申辦。
市(州)申辦國際體育賽事活動,按外事審批許可權辦理相關手續,由市(州)體育主管部門提前30日報省體育局,並附市(州)人民政府同意申辦意見,省體育局協助申辦。
參加國際體育賽事活動人員的來華相關外事手續,按照“誰審批誰邀請”的原則辦理。
第十條 申辦全國性重大體育賽事活動,或承辦其他全國性體育賽事活動,辦賽主體應在賽事活動舉辦前30日向省體育局報備,並抄送省級體育協會。
第十一條 申辦全省綜合性運動會,由市(州)人民政府按現行的申辦辦法執行,報省體育局審核後,報經省人民政府批准舉辦。申辦由省體育局、省體育總會主辦的單項體育賽事活動,符合條件的辦賽主體均可參與申辦,須經省體育局業務處(室)、省體育總會秘書處審核,報省體育局、省體育總會批准後方可舉辦。
第十二條 甘肅省體育賽事活動審批等工作由省體育局相關業務處(室)按職能分工負責。具備承接賽事活動審核工作條件的省體育局直屬單位和單項運動協會,經省體育局授權後可開展相關賽事活動的審核工作。未經省體育局批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將省體育局(含內設機構)、省體育總會作為賽事活動的參與單位。
需要省體育局審批的體育賽事活動,申辦者應在賽事活動舉辦2個月前提出申請。省體育局承辦部門收到申請後,應當及時辦理。須報請省政府批准的,應當自收到請示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報送;無須報請省政府批准的,應當自收到請示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第十三條 境外非政府組織在本省轄區內開展體育賽事活動,應當按照《境外非政府組織在甘肅境內開展臨時體育賽事活動報批辦事指南》有關規定,依法登記設立代表機構。未登記設立代表機構需要在境內開展臨時體育賽事活動的,應經省體育局批准,並報省公安廳備案。
第十四條 除第九、十、十一條所規定的體育賽事活動外,省體育局對其他體育賽事活動一律不做審批。公安、市場監管、衛生健康、交通運輸、海事、無線電管理、外事等部門另有規定的,主辦方或承辦方應按規定辦理,必須取得相關審批手續。
地方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簡化審批環節,減少會簽部門,不斷最佳化服務。積極協調推動地方人民政府建立體育、公安、應急、衛生等多部門對商業性和民眾性大型體育賽事活動聯合“一站式”服務機制或部門協同工作機制。
第十五條 辦賽主體應按照屬地原則和辦賽規模,應當提前30日向體育主管部門備案,體育主管部門根據備案信息開展監管和提供協調服務。舉辦參賽人數5000人及以上的體育賽事活動,主辦方或承辦方應向省體育局備案;舉辦參賽人數在2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體育賽事活動,應向市(州)體育主管部門備案;舉辦參賽人數在2000人及以下的體育賽事活動,應向縣(市、區)體育主管部門備案,推動賽事活動信息公開透明。
第十六條 體育賽事活動申辦和備案材料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賽事活動名稱、組織機構、參賽對象及比賽場地等基本情況;
(二)賽事活動主辦方、承辦方、協辦方的基本情況,以及用以約定各方權利義務和責任分工的書面協定;
(三)經費來源和預算說明;
(四)賽事活動組織方案、醫療保障及救援方案、安全保障工作方案、輿情應對方案和包含“熔斷”機制的應急處置預案;
(五)安全承諾函。
第十七條 省級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全省性社會組織主辦或承辦的全省性體育賽事活動,名稱中可以使用“甘肅”“甘肅省”“全省”等字樣或具有類似含義的辭彙,其他體育賽事活動不得使用與其相同或類似的名稱。體育賽事活動的名稱還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與舉辦地域、賽事活動項目內容相符;
(二)與開展活動的行業領域和人群範圍相一致;
(三)與他人或其他組織舉辦的體育賽事活動名稱有實質性區別; 
(四)不得冒用其他組織或個人定期舉辦賽事活動的名稱;
(五)不得侵犯他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六)不得含有欺騙或者可能造成誤解的文字;
(七)不得使用具有宗教含義的文字;
(八)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要求,規範使用“一帶一路”“絲綢之路”“國際友好城市”等含有政治、外交屬性的文字;
(九)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三章 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許可
第十八條 舉辦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實施行政許可。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由國家體育總局等七部門公布。縣級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的潛水、航空運動、登山、攀岩、滑雪登山和汽車、機車等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行政許可工作。跨行政區域的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由所在行政區域的地方體育行政部門協商確定許可方式,協商不一致的,須向相關行政區域的地方體育行政部門分別提出申請。
第十九條 舉辦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體育賽事活動組織單位應當向縣級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包括體育賽事活動的名稱、時間、地點、規模、主辦方、承辦方、協辦方、參賽條件等內容;
(二)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或資質證明材料;
(三)場地、器材和設施符合相關標準和要求的說明性材料;
(四)主辦方、承辦方、協辦方等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用以約定各方權利義務和責任分工的書面協定;
(五)賽事活動組織方案、風險評估報告、風險防範及應急處置預案、醫療保障及救援方案、安全保障工作方案、輿情應對方案、包含“熔斷”機制的應急處置預案;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條 地方體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指派2名以上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工作人員進行實地核查,並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書面決定。批准舉辦的,應當作出書面決定;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 書面決定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主辦方、承辦方、協辦方和負責人姓名;
(二)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名稱、時間、地點、規模、參賽條件等基本信息;
(三)實地核查情況;
(四)批准情況。
第二十二條 因特殊原因需要變更申請材料或者取消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的,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應當在體育賽事活動開始前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地方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或者取消手續。地方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應當進行審查,根據情況作出新的許可決定或者撤銷原許可決定。
第二十三條 負責審查的地方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行政許可情況。
第二十四條 地方體育部門建立健全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監管工作機制,建立評估機制,實行分級管理,加強業務指導,進行人員培訓,全程跟蹤指導,及時糾正行政許可實施中的不當和違法行為,確保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安全有序開展。
第四章 體育賽事活動組織
第二十五條 體育賽事活動主辦方和承辦方應當建立組織機構,全省綜合性運動會和具備條件的大型或重要體育賽事活動組委會應當建立黨組織或臨時黨組織,發揮黨建對體育賽事活動的政治引領作用。 
第二十六條 主辦方和承辦方應當根據體育賽事活動需要,做好下列保障工作:
(一)配備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按照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確定體育賽事活動的裁判員,其中擔任全省性體育賽事活動的裁判長原則上應具備國家級及以上資質;
(三)配置符合相關標準和要求的場地、器材和設施;
(四)落實通信、醫療、衛生、防疫、食品、交通、消防、安全保衛、生態保護等相關措施;
(五)體育賽事活動對參賽者身體條件有特殊要求的,主辦方或承辦方應要求其提供符合參加體育賽事活動要求的身體狀況證明,參賽者應予以配合;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單獨參加體育賽事活動的,應當告知其監護人相關風險並由監護人簽署承諾書;
(六)搏擊類體育運動項目及其他具有危險性的體育賽事活動必須配備具有合格資質的裁判員及救護人員,通過合理設定參賽條件、競賽安排、救護措施等確保全全;
(七)應當在體育賽事活動舉行前30日,通過網路或新聞媒體等途徑,向社會公布競賽規程,明確體育賽事活動名稱、時間、地點、內容、主辦方、承辦方、協辦方、參賽條件及獎懲辦法等賽事活動基本信息;
(八)保障參賽各方人員的信息安全,不得違法使用或泄漏;
(九)對妨礙體育賽事活動安全的行為及時予以制止,發現違法犯罪行為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十)加強觀賽環境管理,維護賽場秩序,防止不文明不健康、有侮辱性或謾罵性、破壞民族團結、分裂國家、反社會傾向等方面的言論、旗幟和標語出現;
(十一)審核體育賽事活動中的廣告和宣傳內容;
(十二)做好志願者的招募、培訓、保障和激勵等工作。
第二十七條 地方體育主管部門主辦的體育賽事活動,應當主動購買公眾責任方面的保險。鼓勵其他體育賽事活動主辦方、參與者購買公眾責任或意外傷害方面的保險。
第二十八條 建立體育賽事活動“熔斷”機制。體育賽事活動主辦方、承辦方、協辦方等組織者須進行賽前風險研判,明確啟動“熔斷”機制的條件和情形,制定含有“熔斷”機制的風險防範應急處置預案。
遇有下列直接或可能與體育賽事活動舉辦相關聯突發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啟動“熔斷”機制,中止比賽:
(一)自然災害,包括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生物災害和森林草原火災等;
(二)事故災難,包括各類安全事故、交通運輸事故、公共體育設施和設備事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等;
(三)公共衛生事件,包括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職業危害、動物疫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四)社會安全事件,包括恐怖攻擊事件、經濟安全事件和涉外突發事件等;
(五)其他可能導致不再具備辦賽條件的。
辦賽主體在無法判定是否啟動“熔斷”機制時,應當立即向同級體育主管部門報告,同級體育主管部門應當立即作出是否中止比賽的決定。涉及重大體育賽事活動的,體育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同級人民政府應當立即作出是否中止比賽的決定。
辦賽主體在不具備辦賽條件時未中止賽事活動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責令其立即中止。
啟動“熔斷”機制後,辦賽主體和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應急處置工作,並及時發布相關信息,做好輿情引導。
第二十九條 體育賽事活動相關人員(包括參賽者、教練員、裁判員、體育賽事活動組織機構工作人員、志願者、醫護人員、觀眾等)應當履行誠信、安全、有序的辦賽、參賽、觀賽義務,做到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社會公德、體育道德、競賽規程和賽場行為規範。
第三十條 體育賽事活動有外籍人員參加的,主辦方和承辦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五章 體育賽事活動服務
第三十一條 地方體育行政部門和單項體育協會應當為社會力量合法舉辦的體育賽事活動提供必要的支持、指導和服務:
(一)根據職責和章程開展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和相關從業人員的培訓,不斷提高體育賽事活動組織水平。
(二)按照項目分類組建賽事活動項目專家庫並向社會公布,組織經驗豐富的專家擔任體育賽事活動指導員,編制公布辦賽指南、參賽指引,向賽事活動提供技術指導和信息服務。
第三十二條 地方體育行政部門可以設立體育賽事活動專項資金,通過財政補助、政府購買服務、提供公共設施和綜合運用金融產業政策等方式,鼓勵、引導和支持社會力量舉辦、承辦體育賽事活動。
省體育局經過評估可將社會效益好、影響力大的體育賽事活動列入《體育賽事活動服務指導目錄》,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提供專業技術指導等方式給予支持。凡體育彩票公益金支持的體育賽事活動,須認真落實國家和我省體彩公益金資助項目宣傳管理有關要求。
第三十三條 地方體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本行政區域發展規劃和體育發展實際,統籌規劃所轄區域內各類體育賽事活動,並於每年第一季度向社會公開發布,滿足人民民眾的多樣化需求。
第三十四條 地方體育行政部門應當聯合屬地公安、消防、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建立健全體育賽事活動應急工作機制,加強風險研判和隱患排查,開展綜合性應急演練,提高服務保障水平。
第三十五條 單項體育協會推動體育賽事活動的標準化、規範化建設,開展體育賽事活動服務可依法合規收取相應費用,但不得高於全國性協會的相關收費標準,不得提供強制服務,不得以任何藉口違法違規收取費用。
第三十六條 地方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在官方網站或線上政務服務系統設立體育賽事活動信息管理服務平台。賽事活動主辦方或承辦方應當於賽前30日登錄賽事活動舉辦地體育賽事活動信息管理服務平台,填報體育賽事活動相關信息。因特殊原因需要變更或取消體育賽事活動的,主辦方或承辦方應及時填報變更或取消信息。
第三十七條 地方體育行政部門或體育協會可對所轄區域內的體育賽事活動實施等級評定或進行評估,對組織規範、運行良好、保障到位、整體水平高的體育賽事活動,及時向社會推介。
第三十八條 鼓勵志願者、各級各類志願服務組織參與體育賽事活動的服務保障工作,提供志願服務。主辦方或者承辦方應當依法做好體育賽事活動志願者的招募、培訓、保障和激勵等工作。
第六章 體育賽事活動監管
第三十九條 按照“誰審批(備案)、誰負責”、“誰主辦、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全面加強體育賽事活動安全監管。
第四十條 地方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體育賽事活動監管工作機制,充分發揮“網際網路+監管”功能,加強體育賽事活動的信息收集,對所轄區域內的賽事活動實施現場檢查和動態監管。
在體育賽事活動舉辦前或舉辦中發現以下情形的,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對主辦方、承辦方、協辦方出具監管通知書,要求其及時採取有效措施消除風險和問題:
(一)未經確認許可,擅自將體育主管部門及相關人員列入賽事活動主辦方、承辦方、協辦方、支持方、指導方的;
(二)涉嫌不符合體育賽事活動舉辦條件、標準、規則等情形的;
(三)存在造成參賽人員、觀眾或其他人員發生傷亡事故風險的;
(四)存在造成重大社會輿情或群體性事件風險的;
(五)違背公序良俗的;
(六)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
第四十一條 在體育賽事活動監管中發現對國家形象、社會穩定、人民民眾安全構成重大威脅的情形,體育主管部門會同其他相關部門在管理許可權內作出處理。
第四十二條 體育主管部門收到有關單位、個人提出相關建議、投訴、舉報的,應當及時予以處理,提出整改建議;屬於其他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及時移交並積極配合協助處理。
第四十三條 地方體育行政部門負責對下級體育行政部門實施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行政許可實施中的不當和違法行為。對不符合規定條件、標準、規則和涉及安全問題的應當責令整改或者啟動“熔斷”機制。
第四十四條 地方體育行政部門和體育協會應當引導行業健康發展,加強對會員舉辦的體育賽事活動的日常管理,提高其主辦、承辦、協辦體育賽事活動的水平。
第四十五條 主辦方和承辦方應當加強賽風賽紀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體育賽事活動反興奮劑職責,積極配合反興奮劑組織開展宣傳教育以及檢查調查等工作,採取措施防範興奮劑風險隱患,在管理許可權內對興奮劑違規問題作出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六條 地方體育行政部門建立體育領域信用制度體系,將信用承諾履行情況納入信用記錄,開展信用評價。將舉辦體育賽事活動中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體育經營主體及其從業人員列入失信名單,對嚴重違法失信主體實行聯合懲戒,每年進行公布。
第四十七條 體育協會、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等體育類社會組織有違規行為的,由其業務主管單位或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在其年檢中出具不合格意見。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違反《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和本《實施辦法》規定的行為, 按照《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第七章<法律責任>的有關規定執行。其他未盡事宜,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第四十九條 本實施辦法由甘肅省體育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實施辦法自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1年4月28日甘肅省體育局印發的《甘肅省體育賽事活動管理細則》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

 按照省委省政府領導對體育工作的要求和局黨組關於做實體育賽事活動安全的部署,為加強體育賽事活動的監管服務,規範體育賽事活動秩序,促進體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全民健身條例》《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辦法》《甘肅省全民健身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結合我省實際,由省體育局政策法規處牽頭,聯合蘭州大學法學院鄧小兵教授工作團隊,認真學習借鑑先進省、市體育賽事活動管理經驗,充分徵求全省體育系統意見建議,全面修訂並形成《甘肅省體育賽事活動管理實施辦法》,已經2024年2月20日省體育局年度第三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
    一、修訂背景
    2022年6月24日,新修訂的《體育法》由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其中有37處涉及“體育賽事”或“體育賽事活動”,增加了許多新的規定。甘肅省率先修訂實施《體育法》辦法,經2022年9月23日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修訂通過,於2022年12月1日施行。其中監督管理方面,與上位法相對應新增加一章,增加了對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市場主體監管以及對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事前、事中、事後安全監管的內容,強調對體育市場進行監督管理,完善體育企業信息公示制度,強化體育企業信息歸集機制,健全信用約束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為體育賽事活動的有序安全進行提供制度保障。
    國家《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已於2022年12月22日經國家體育總局修訂,以體育總局31號令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訂的《辦法》共8章64條,較修訂前增加1章17條。修訂內容涉及增加行政許可、完善賽事組織、健全服務保障、加強監督管理和強化法律責任等方面。其中,增加了一章“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許可”,明確了舉辦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的申請條件、審批程式、監督檢查等規定。在完善賽事組織方面,《辦法》建立了健全賽事活動“熔斷”機制,明確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啟動“熔斷”機制的情形。
    《甘肅省全民健身條例》於2023年11月28日甘肅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修訂通過,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甘肅省新修訂的《條例》明確對舉辦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由縣級以上體育行政部門分級管理,依法實行行政許可;要求加強對舉辦馬拉松、山地越野、游泳、攀岩、蹦極、冰雪、射擊、射箭、潛水、航空運動等關係人身安全的體育項目和活動的指導服務及監督檢查。
    在加快建設體育強國的新形勢下,為了全面實施新修訂的《體育法》和《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以及甘肅省地方性體育法規,依法推進西部體育強省建設,對《甘肅省體育賽事活動管理實施細則》進行修訂完善,顯得十分必要。
    二、修訂原則
    (一)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本次修訂,著眼於舉辦人民滿意的體育賽事活動,不斷滿足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多層次、多樣化參賽和觀賽需求,逐步增強人民民眾參與體育賽事活動的獲得感、幸福感,大力推動甘肅省體育賽事活動健康有序發展。 
    (二)堅持統籌發展與安全。本次修訂,落實賽事活動各方責任,建立健全體育賽事活動“五方案”“一機制”,建立高危險體育賽事活動行政許可制度,靠實風險防範、應急處置等相關保障措施,提出促進和支持體育賽事活動發展的具體措施,切實推動甘肅省體育賽事活動安全開展。
    (三)加強全過程監管。本次修訂,深化“放管服”改革,著力加強甘肅省體育賽事活動制度化、標準化、規範化建設,完善甘肅省體育賽事活動分級分類管理,推動形成覆蓋賽前、賽中、賽後全過程的體育賽事活動監管工作機制,最佳化體育賽事活動服務,力求實現放到位、管得住、服務好。
    三、主要內容
    本次修訂,認真學習借鑑,充分徵求意見。既嚴格遵循體育總局《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規定和要求,又認真學習借鑑陝西、湖北、浙江、廈門等發達省、市關於體育賽事活動管理的先進經驗,同時結合甘肅省體育賽事活動發展工作實際,堅持目標導向,力求解決賽事活動管理存在的問題,彌補工作中的短板。2024年1月26日,省體育局發函徵求局系統和各市(州)、蘭州新區體育行政部門,以及省級體育協會的意見建議。據統計,省體育局機關、蘭州市、武威市體育部門等共反饋9條意見建議,主要涉及申辦省級單項體育賽事活動的審核程式、體彩公益金資助賽事活動的宣傳、賽事活動名錄發布時間、賽事活動等級評定評估的主體、賽事活動舉辦方對安全負責、增加輿情應對方案、參賽者配合提供身體狀況證明以及對個別文字修正。對此,全部吸納,進行修改完善。
    本次修訂,將原《甘肅省體育賽事活動管理細則》更名為《甘肅省體育賽事活動管理實施辦法》,以便於市、縣級體育行政部門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修訂後的《實施辦法》共七章50條,較原《管理細則》增加20條,修訂後的內容為:第一章總則,包括:制定目的、調整範圍、基本原則、監管主體、各方責任、賽事活動分類、智慧財產權保護;第二章體育賽事活動申辦和審批,包括:申辦國際體育賽事、申辦承辦全國體育賽事活動、申辦全省體育賽事活動、內部分工、境外非政府組織賽事活動報批、審批要求、備案管理、申辦備案材料、賽事活動名稱規定;第三章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許可,包括:行政許可主體、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行政許可程式、行政許可內容、變更或取消高危賽事許可、公開行政許可、事中事後監管;第四章體育賽事活動組織,包括:賽事活動組織機構、賽事活動保障、賽事活動保險、賽事活動“熔斷”機制、賽事活動相關人員義務、外籍人員參賽管理;第五章體育賽事活動服務,包括:體育部門指導服務、上級體育部門支持、賽事活動公布、應急工作機制、體育協會服務、信息管理服務、評定評估推介、志願服務;第六章體育賽事活動監管,包括:監管原則、監管機制、情形處理、處理過程、高危賽事監督檢查、引導行業發展、反興奮劑、信用評價、體育社會組織監管;第七章附則,包括:法律責任、解釋權、施行時間。
    本次修訂,有3個亮點。一是內容更加全面。具體修訂內容涉及增加行政許可、完善賽事組織、健全服務保障、加強監督管理等方面。其中,按照法律法規有關舉辦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實施行政許可制度要求,新修訂的《實施辦法》增加了一章“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許可”,明確了舉辦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的申請條件、審批程式、監督檢查等規定。二是措施更加有力。比如在完善賽事組織方面,《實施辦法》建立了健全賽事活動“熔斷”機制,明確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啟動“熔斷”機制的情形。三是規定更加明確。比如在規範賽事活動名稱方面,明確規定省級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全省性社會組織主辦或承辦的全省性體育賽事活動,名稱中可以使用“甘肅”“甘肅省”“全省”等字樣或具有類似含義的辭彙,其他體育賽事活動不得使用與其相同或類似的名稱,並對體育賽事活動名稱提出9條具體要求,目的在於規範管理省級體育賽事活動名稱。
    四、工作舉措
  《實施辦法》的修訂實施,對於進一步保障體育賽事活動有序開展,促進體育事業健康發展,加快建設西部體育強省,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認真開展培訓宣傳。充分運用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方式,通過各級各類媒體,全方位、多渠道開展《實施辦法》的宣傳貫徹。省體育局發布《實施辦法》政策解讀,並舉辦業務培訓班,3月份在全省體育系統開展《實施辦法》集中宣傳活動。
  (二)健全配套政策檔案。按照《實施辦法》要求,及時細化配套政策措施,推動《實施辦法》全面落實。鼓勵支持科研機構、高等院校開展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行政許可專題研究,為體育部門決策諮詢提供參考依據。制定《甘肅省大型體育賽事及民眾性體育活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落實各級政府及體育等部門的職責,完善部門工作聯動機制,增強《實施辦法》指導性。
  (三)加大監管工作力度。加強下基層調查研究,不斷改進工作作風,及時協調解決《實施辦法》貫徹過程中的困難和問題。省體育局加強對《實施辦法》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依照《體育法》《全民健身條例》和我省地方性體育法規,確保《實施辦法》落實落細,依法推動全省體育體育賽事活動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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