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二章,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三章,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四章,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五章,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六章,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七章,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輪滑賽事活動有序開展,促進輪滑項目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國家體育總局《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及相關檔案精神,結合輪滑項目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輪滑賽事活動,是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舉辦的各級各類輪滑賽事活動。
第三條
輪滑賽事活動應當堅持政府監管與行業自律相結合的原則,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最佳化輪滑賽事活動服務。中國輪滑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負責全國範圍內輪滑賽事活動的服務、引導和規範。地方各級輪滑協會(輪滑項目管理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及協會章程負責相關輪滑賽事活動的服務、引導和規範。
第四條
輪滑賽事活動舉辦應當遵循合法、安全、公開、公平、公正、誠信、文明、綠色的原則。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主辦方是指發起舉辦輪滑賽事活動的組織或個人;承辦方是指具體負責籌備、實施輪滑賽事活動的組織或個人;協辦方是指提供一定業務指導或者物質及人力支持、協助舉辦輪滑賽事活動的組織或個人。主辦方、承辦方、協辦方之間的權利義務應當通過書面協定方式約定。
第二章
輪滑賽事活動申辦和審批
第六條
國內輪滑賽事活動的申辦和審批。
(一)賽事分類
可申辦的國內輪滑賽事:
1.全國比賽:全國輪滑錦標賽、全國輪滑單項錦標賽、全國輪滑單項聯賽、中國輪滑單項公開賽、中國輪滑協會俱樂部聯賽、創新型賽事(中國輪滑馬拉松賽、嘉年華、城市賽)等;
2.全國青少年比賽及活動:全國青年輪滑錦標賽、全國青少年U系列輪滑比賽、全國校園輪滑聯賽、全國青少年輪滑訓練營等;
3.全國民眾性比賽及活動:“追夢奧運”全國輪滑系列賽事,“輪行雲上”全國輪滑網路大賽以及其他與地方聯合主辦的全國民眾性輪滑比賽等;
4.其他冠以“中華”、“中國”、“全國”或者省際間的輪滑賽事活動。
(二)申辦及審批流程
1.協會發布全國比賽舉辦計畫,時間;
2.協會在官方網站或其他官方途徑發布公開徵集承辦單位公告;
3.各承辦單位根據要求遞交承辦材料;
4.公開徵集截止後,協會通過召開專家評審會等途徑選擇承辦單位;
5.協會在官方網站或其他官方途徑發布公開徵集結果;
6.協會和賽事承辦單位簽訂比賽承辦協定;
7.如沒有合適的應徵單位,則採取邀約形式確定承辦單位。
第七條
國際輪滑賽事活動的申辦和審批。
(一)賽事分類
可申辦的主要國際性輪滑賽事:世界全項目輪滑錦標賽、世界單項輪滑錦標賽、世界輪聯巡迴賽系列、洲際賽系列、以及其他世界輪滑聯合會或亞洲輪滑聯合會主辦的相關國際性賽事。
(二)申辦及審批流程
1.國際組織通知開放賽事申辦相關信息,啟動賽事的申辦程式(一般在賽事開始前的 6-12個月,或根據賽事需要選擇合適時間)。
2.協會收到開放申辦的通知後,根據國家及體育總局關於體育賽事活動的相關管理辦法,協會通過官方網站或其他官方途徑發布賽事徵集公告。
3.凡符合申辦條件的城市,可在規定時間內填寫申辦信息表並反饋至協會。
4.協會根據收到的申辦城市的各類信息,進行初步的審核,符合相關要求的城市將進入申辦陳述、談判或評審的環節。
5.應徵程式結束後確定申辦城市,向社會公告結果,公示期滿後,則將申辦材料上報國際組織。高級別賽事需上報國家體育總局批准後再報國際組織。
6.如發生公開應徵無法形成的情形,則採取邀請選用等方式確定。具體工作流程由中國輪滑協會與邀請城市協商確定。
7.最終審批結果由國際組織公告確定並簽訂有國際組織、協會及承辦城市三方的辦賽協定。
第八條
除第六、七條規定外,協會對其他輪滑比賽活動一律不做審批,主辦方或承辦方應按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輪滑賽事活動的名稱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與舉辦地域和賽事活動內容相一致;
(二)與主辦方開展活動的行業領域和人群範圍相一致;
(三)與他人或其他組織舉辦的輪滑賽事活動名稱有實質性區別;
(四)不得侵犯他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五)不得含有欺騙或可能造成公眾誤解的文字;
(六)不得使用具有宗教含義的文字;
(七)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要求使用“一帶一路”“金磚國家”“上合組織”等含有政治、外交、國防屬性的文字;
(八)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十條
中央和國家機關及其事業單位、全國性社會組織主辦或承辦的國際性、全國性輪滑賽事活動,名稱中可以使用“世界”“國際”“亞洲”“中國”“全國”“國家”等字樣或具有類似含義的辭彙,其他輪滑賽事活動不得使用與其相同或類似的名稱。
第三章
輪滑賽事活動組織
第十一條
輪滑賽事活動主辦方和承辦方應當建立組委會等組織機制,根據需要組建競賽、安全、新聞、醫療等專門委員會,明確舉辦輪滑賽事活動的分工和責任,協同合作。
主辦方應當制定輪滑競賽規程,確定賽事活動的時間、地點、日程,明確賽事活動的組織範圍等。
承辦方應當做好輪滑賽事活動各項保障工作,負責輪滑賽事活動的安全,對重要輪滑賽事活動進行風險評估,制定相關預案及安全工作方案,並督促落實各項具體措施。主辦方直接承擔輪滑賽事活動籌備和組織工作的,同時履行承辦方責任。
協辦方應當確保其提供的產品或服務的質量和安全。
第十二條
舉辦輪滑賽事活動,主辦方和承辦方應當根據需要,做好下列保障工作:
(一)配備具有相應資格或資質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配置符合相關標準和要求的場地、器材和設施;
(三)落實安全、防疫、醫療、衛生、食品、交通、生態保護等相關措施。
輪滑賽事活動對參賽者身體條件有特殊要求的,主辦方或承辦方應當要求參賽者提供符合要求的身體狀況、保險等證明材料,參賽者應予以配合。
各級輪滑協會(輪滑項目管理部門)主辦的輪滑賽事活動,應當主動購買公眾責任方面的保險。鼓勵其他輪滑賽事活動主辦方、參與者購買公眾責任或意外傷害方面的保險。
各類輪滑賽事活動,應對季節、溫度、交通、參賽人群、特殊事件、社會輿論、極端天氣等因素進行充分評估,如任一因素存在較大潛在風險,不能滿足安全和應急工作要求,不建議舉辦比賽。
各類輪滑賽事活動按照“誰主辦、誰牽頭”、“誰主管、誰監管”、“誰辦賽、誰負責”的原則,堅持引導、教育、處罰相結合,建立職責明確、分工協作、規範有序、資源統籌、信息共享、反應迅速的工作機制。應建立應急回響機制,制定詳細的應急預案, 按逐級負責、分級回響的原則,及時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預案。各級回響要做到組織嚴密、快速反應、措施果斷、穩妥處置。在應急回響的同時,要注意突發公共事件可能產生的關聯事件,並爭取提前對涉及領域和有關部門發出預警信息,以避免次生、衍生或耦合災害事件的出現。
各類輪滑賽事應強化疫情防控措施,加強對輪滑賽事活動必要性、緊迫性和風險性的研判,科學評估、動態調整賽事活動計畫。確需舉辦的,按照“一賽一方案”的原則,在屬地疫情防控部門指導下,周密制定和細化賽事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突發疫情處理預案,明確主辦方、承辦方、協辦方的疫情防控責任,做好人員物資、隔離場所等準備。
賽事要建立“熔斷”機制,詳細制定工作預案並對照執行。在辦賽條件尤其是發生安全風險、疫情風險時,應及時做出調整,在不具備辦賽條件的情況下,及時終止賽事活動,並妥善處理好後續工作。
第十三條
主辦方或承辦方應當根據協會有關裁判員管理的規定,按照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確定輪滑賽事活動的裁判員。
第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輪滑賽事活動主辦方在輪滑賽事活動舉辦前,通過包括政府網站在內的多種途徑,向社會公布競賽規程,公開輪滑賽事活動的名稱、時間、地點、主辦方、承辦方、參賽條件及獎懲辦法等基本信息。
第十五條
輪滑賽事活動的名稱、標誌、舉辦權、賽事轉播權和其他無形資產權利受法律保護,主辦方和承辦方可以進行市場開發依法依規獲取相關收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輪滑賽事活動主辦方、承辦方應當增強權利保護意識,主動辦理商標、專利、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手續,通過合法手段保護輪滑賽事活動相關權益。
第十六條
輪滑賽事活動因自然災害、政府行為、社會異常事件等因素確需變更時間、地點、內容、規模或取消的,主辦方應當在獲得相關信息後及時公告,後續處理事宜通過協商解決。
第十七條
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參與輪滑賽事活動,享有獲得基本安全保障、賽事服務等權利。 輪滑賽事活動主辦方或承辦方因辦賽需要使用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相關信息的, 應當保障信息安全,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不得違法使用或泄漏。
第十八條
輪滑賽事活動相關人員(包括組織者、參賽者、教練員、技術官員、志願者、觀眾、工作人員、媒體人員等,以下同)應當履行誠信、安全、有序的辦賽、參賽、觀賽義務,做到:
(一)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二)遵守體育道德,不得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嚴禁使用興奮劑、操縱比賽、冒名頂替等行為;
(三)遵守競賽規則、規程、賽場行為規範和組委會的相關規定,自覺接受安全檢查,服從現場管理,維護輪滑賽事活動正常秩序;
(四)遵守社會公德,不得損壞體育設施,不得影響和妨礙公共安全,不得在輪滑賽事活動中有違反社會公序良俗的言行。
第十九條
輪滑賽事活動相關人員在賽事活動中應當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體育精神,積極營造健康向上、和諧文明的賽場文化氛圍和輿論宣傳氛圍。
第二十條
主辦方和承辦方應當加強觀賽環境管理,維護賽場秩序,防止打架鬥毆、 擁擠踩踏等事件發生,防止不文明不健康、有侮辱性或謾罵性、破壞民族團結、分裂國家、反社會傾向等方面的言論、旗幟和標語出現,嚴禁攜帶危險品出入賽場。
第二十一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單獨參加輪滑賽事活動的, 主辦方或承辦方應當告知其監護人相關風險並由監護人簽署承諾書。
第二十二條
輪滑賽事活動中有外籍人員參加的,主辦方和承辦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其管理。
第四章
輪滑賽事活動服務
第二十三條
地方各級輪滑協會(輪滑項目管理部門)應當為社會力量合法舉辦的輪滑賽事活動提供必要的指導和服務。
第二十四條
地方各級輪滑協會(輪滑項目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和章程,加強對輪滑賽事活動組織者及相關從業人員的培訓,不斷提高輪滑賽事活動組織水平。
第二十五條
地方各級輪滑協會(輪滑項目管理部門)可以選配輪滑賽事活動組織經驗豐富的專家擔任賽事活動指導員,參與賽事活動現場指導,並按照項目分類組建專家庫。
第二十六條
地方各級輪滑協會(輪滑項目管理部門)可以引導社會力量舉辦輪滑賽事活動。
第二十七條
地方各級輪滑協會(輪滑項目管理部門)可以制定所轄區域的年度《輪滑賽事活動服務指導目錄》,明確每年度可由社會力量申辦的輪滑賽事活動、優先給予扶持的輪滑賽事活動以及提供公共服務的範圍、服務內容、收費標準等事項。
鼓勵主辦方在舉辦輪滑賽事活動前主動向地方各級輪滑協會(輪滑項目管理部門)備案。地方各級輪滑協會(輪滑項目管理部門)經過評估可以將其中社會效益好、影響力大的輪滑賽事活動列入《輪滑賽事活動服務指導目錄》,通過政府扶持資金、提供專業技術指導等方式給予支持和表彰。
第二十八條
地方各級輪滑協會(輪滑項目管理部門)應加強輪滑賽事活動的標準化、規範化建設,制定出台各種輪滑比賽的辦賽指南和參賽指引。辦賽指南應當包括組織輪滑賽事活動的基本條件、標準、規則、服務、保障以及對輪滑賽事活動主辦方、承辦方的基本要求等內容。參賽指引應當包括符合一定年齡、身體、運動機能條件,承諾遵守競賽規程、服從輪滑賽事活動安排等參與輪滑賽事活動的基本要求和需要知悉的基本常識。
第二十九條
地方各級輪滑協會(輪滑項目管理部門)可以根據輪滑賽事活動主辦方和承辦方的需求,提供必要的技術、規則、器材等方面的指導和服務,建立健全賽事指導和服務制度。
第三十條
地方各級輪滑協會(輪滑項目管理部門)應當制定輪滑賽事活動服務收費標準並向社會公布,可以根據其在賽事活動中提供的服務依法合規收取相應費用,但不得提供強制服務,不得以任何藉口違法違規收取費用。
第五章
輪滑賽事活動監管
第三十一條
地方各級輪滑協會(輪滑項目管理部門)應當引導行業健康發展,加強對會員組織舉辦的輪滑賽事活動的日常管理,提高其主辦、承辦、協辦賽事活動的水平。
第三十二條
地方各級輪滑協會(輪滑項目管理部門)可以依照輪滑賽事活動組織整體水平、人數規模、層次規格、服務保障、社會影響力等因素,對所轄區域內的輪滑賽事活動實施等級評定或進行輪滑賽事活動評估。
第三十三條
主辦方和承辦方應當加強賽風賽紀管理,確保輪滑賽事活動公平公正開展。
第三十四條
主辦方和承辦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輪滑賽事活動反興奮劑職責,積極配合反興奮劑組織開展宣傳教育以及檢查調查等工作,採取措施防範興奮劑風險隱患,在管理許可權內對興奮劑違規問題作出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
輪滑賽事活動主辦方、承辦方、協辦方及相關人員在輪滑賽事活動中的行為涉嫌欺詐或造成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等情形的,相關部門應當配合公安、市場監管等部門依法依規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地方各級輪滑協會(輪滑項目管理部門)在開展輪滑賽事活動中有變相審批、違法違規收費等行為的,由有關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依規依紀給予處分。
第三十八條
輪滑賽事活動中出現違背公平原則、弄虛作假,破壞賽風賽紀、興奮劑違規等行為的,輪滑賽事活動主辦方、承辦方及相關人員應當配合公安、市場監管、體育等部門依法依規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地方各級輪滑協會(輪滑項目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輪滑賽事活動服務、引導和規範工作中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等行為的,依法予以查處,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依規依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中國輪滑協會。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