輪滑賽場行為規範實施細則

2022年12月8日,為進一步規範輪滑賽事活動中的賽場行為,確保輪滑賽事活動公平、公正、安全、有序開展,促進輪滑運動健康發展,根據《體育總局公安部關於加強體育賽場行為規範管理的若干意見》檔案精神,結合輪滑項目實際情況,制定本《輪滑賽場行為規範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輪滑賽場行為規範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22年12月8日
全文
一、總則
(一)本《細則》適用於在中國境內舉辦的,由中國輪滑協會主辦、承辦、協辦、支持或指導舉辦的各級各類輪滑賽事活動。
(二)地方各級輪滑協會(輪滑項目管理部門)、賽事活動組委會可根據本《細則》制定輪滑賽事的賽場行為規範,或參照本《細則》執行。
(三)賽事組織者(包括主辦方、承辦方和協辦方等)、參與人員(領隊、教練員、運動員、裁判員等)與觀眾等群體均應遵守本《細則》和相關管理規範。
(四)按照賽事活動“誰審批(備案)、誰負責”、“誰主辦、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堅持引導、教育、處罰相結合,對輪滑賽事活動中的賽場行為實施規範管理,依法依規履行相應管理責任。
二、賽事組織者行為規範
(一)自覺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輪滑賽事活動,積極營造健康向上、和諧文明的輪滑賽場文化氛圍和輿論宣傳氛圍。
(二)負責賽事活動統一管理,科學制定組織計畫,落實實施方案。根據需要組建競賽、保障、宣傳、服務、醫療、反興奮劑、紀律檢查等專門委員會或工作機構,合理布置任務分工,協調屬地相關部門、賽區各組織機構,監督指導賽區活動,強化制度建設。
(三)保證場地、器材、音響、電子屏、標識以及通訊、交通、安保、安檢、消防、救護、應急通道等設施的正常使用,確保比賽順利舉行。
(四)嚴格實行票證管理,加強賽場安全工作。規範賽場進出秩序、加強觀賽環境管理,嚴禁在賽場出現危險品及可能破壞賽場秩序的、不文明、不健康、有侮辱性或謾罵性或任何“藏獨”、“疆獨”、“台獨”、“法輪功”等破壞民族團結、分裂國家、反社會傾向的言論、旗幟或標語,防止打架鬥毆、擁擠踩踏等事件發生。
(五)賽前對教練員、運動員、裁判員等工作相關人員進行輪滑賽場行為道德規範教育。
(六)不發布虛假信息,不操縱比賽,不得存在濫用或泄露參賽人員個人信息等違法、違規行為。
(七)嚴格實施本《細則》及相關管理規範,加強賽事活動各項安全保障工作,制定突發情況應急處置預案,確保比賽順利進行。
(八)切實做好賽事活動裁判員的選派,制定相應的選派原則和條件。
(九)嚴格遵守並監督裁判組和參賽單位執行《競賽規則》和《規程》等相關競賽規定。
(十)嚴格督促相關人員按照競賽相關規定落實場地、器材等安全檢查工作,重點加強對團體項目以及場地器材布置等安全隱患的排查。
(十一)以身作則,秉公行事,不得以個人意願干擾和影響裁判員的判罰工作。
(十二)嚴格執行廉潔自律的各項規定,不得接受運動隊、裁判員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不得組織或參與各類高消費娛樂活動。
(十三)出現賽風賽紀事件時主動上報,不遲報、不瞞報。
(十四)嚴格按照疫情防控要求進行賽事組織、管理工作。
三、領隊、教練員、運動員行為規範
(一)自覺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自覺維護國家利益和榮譽,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大力弘揚中華體育精神,遵守社會公德,尊重公序良俗,恪守職業道德,保護公私財物,維護輪滑賽事活動正常秩序。
(二)嚴格遵守國家體育總局、中國輪滑協會及賽場的各項規定和紀律要求。
(三)比賽中要努力拚搏,賽出風格,賽出水平,不得弄虛作假、冒名頂替,嚴禁以不服判罰、攻擊裁判員、拒絕領獎、煽動觀眾干擾比賽、破壞器材等各種不良手段干擾和影響正常比賽。
(四)尊重裁判、尊重對手、尊重觀眾,規範使用自媒體,不得向媒體散布不實或不負責任的言論。
(五)比賽期間,不飲酒、不相互串通、不搞暗箱操作。
(六)不以送禮品、禮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等方式賄賂競賽組織相關人員和裁判員。
(七)不得有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違背體育道德、違反公序良俗、違反賽風賽紀、可能導致不良社會影響或違法違規的言行。
(八)必須嚴格遵守國家體育總局頒發的《反興奮劑條例》,堅決抵制興奮劑。
(九)簽訂賽風賽紀和反興奮劑參賽責任書,並嚴格履行承諾,自覺遵守賽事各項管理要求。
(十)領隊、教練員應嚴格把關選拔參賽運動員,科學合理安排賽前訓練和參賽事宜,提高臨場執教能力,包括對賽場的綜合評判、整體把控、臨場應變等能力。
(十一)領隊、教練員應教育、引導和督促運動員自覺遵守競賽規則與規程,對場上不文明言行及時制止和教育,同時運動員應提高自身的思想認識,規範自身的言行舉止。
(十二)領隊和教練員應嚴格按照競賽相關規定做好場地、器材等安全檢查工作。
(十三)對比賽判罰有異議時,按競賽規定的程式進行申訴,服從、尊重、遵守最終複議結果。
(十四)嚴格遵守賽事舉辦地的各項疫情防控要求。
四、裁判員行為規範
(一)嚴格遵守國家體育總局《體育競賽裁判員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和中國輪滑協會《輪滑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各項規定。
(二)嚴格遵守裁判員守則,堅定政治方向、熱愛輪滑事業、熟練精通業務、公正執裁評判、恪守職業道德、堅持廉潔自律。
(三)認真履行裁判員義務,服從工作安排,以《競賽規則》為準繩,以運動員的現場水平為依據,公平、公正執裁。
(四)裁判員應嚴格按照競賽相關規定做好場地、器材等安全檢查工作。
(五)裁判組應嚴格按照《競賽規則》與《規程》要求,組織運動隊有序進行賽前熟悉場地訓練工作以及重點檢查工作,防止因場地器材設備不佳、技術水平不足以完成難度動作等原因出現意外傷害事件。
(六)不接受運動隊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不參與各類高消費娛樂活動。
(七)比賽期間服從賽區管理,注重儀表儀容,集體行動,自覺規範行為,不飲酒、不串門、不擅自離開駐地。
(八)比賽期間,不相互議論參賽運動隊(員)情況和比賽結果,不以任何形式干擾和影響其他裁判員的工作。
(九)嚴禁違反政治紀律、政治規矩,利用社交媒介發泄情緒或誤導媒體和公眾,不在評審區或工作人員駐地擺放或發放非法宣傳品。
(十)不得相互串通、暗箱操作比賽。
(十一)簽訂裁判員賽風賽紀責任書,並嚴格履行承諾,自覺遵守各項管理要求。
(十二)嚴格遵守賽事舉辦地的各項疫情防控要求。
五、賽場觀眾行為規範
(一)服從工作人員管理,自覺維護賽場正常秩序,積極配合安檢,遵守觀眾席秩序,在指定區域觀看比賽,有序進場和離場,按照賽事要求和工作人員的引導拍照、錄像。
(二)保持賽場公共環境衛生,遵守社會公德,禁止吸菸及亂扔雜物,禁止攀爬、翻越圍欄、欄桿及防護架等。
(三)嚴禁進入比賽場地,嚴禁發表或展示不文明、不健康、有侮辱性、謾罵性、破壞民族團結、分裂國家、反黨反社會等方面的言論、旗幟或標語。
(四)嚴禁侮辱謾罵、圍攻教練員、運動員、裁判員和相關工作人員。
(五)嚴禁打架鬥毆、尋釁滋事或以任何形式干擾比賽秩序。
(六)嚴禁攜帶危險品以及其他禁帶物品,嚴禁起鬨或向賽場投擲雜物。
(七)注意保護個人及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安全。
(八)嚴格遵守賽事舉辦地的各項疫情防控要求。
六、監管服務
(一)參加輪滑賽事活動的各有關方面應大力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充分發揚中華體育精神,共同遵守賽場行為規範,維護賽事活動秩序。
(二)地方各級輪滑協會(輪滑項目管理部門)、賽事組織單位應積極配合中國輪滑協會負責對所轄區域內輪滑賽事活動賽場行為進行監管服務,對於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應積極配合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應積極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賽事組織單位應按照法律法規及相關管理規定負責轄區內輪滑項目賽場行為的規範和管理。依據本《細則》制定符合所管轄賽事特點的賽場行為管理細則,並推廣實施。
(四)發生興奮劑違規事件的,按國家反興奮劑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五)輪滑賽事活動組織者對以上行為規範疏於管理的,各級輪滑協會(輪滑項目管理部門)應配合相關主管部門依照《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責令其改正或相應處罰;涉嫌欺詐或造成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各級輪滑協會(輪滑項目管理部門)應當配合公安等相關部門依法依規處理。
(六)輪滑賽事活動裁判員有違反本《細則》規定行為規範的,各級輪滑協會(輪滑項目管理部門)按照中國輪滑協會《輪滑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管理實施細則 (試行)》要求,視情況給予警告、取消若干場次裁判執裁資格、取消裁判執裁資格一至兩年、降低裁判員技術等級、撤銷裁判員技術等級、終身禁止裁判員執裁資格等處罰。
(七)輪滑賽事活動觀眾有違反本《細則》規定行為規範的,賽事活動組織者應當依法依規及時制止並妥善處理;相關行為涉嫌違法犯罪的,賽事活動組織者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並配合公安機關做好現場處理和後續案件查辦工作。
(八)輪滑賽事活動參與者對賽事組委會和各級輪滑協會(輪滑項目管理部門)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依據相關規定向相應的協會申訴,認定原處理有誤的,應當立即予以糾正。申訴期間不影響處理決定的執行。
(九)對境外教練員、運動員、裁判員等人員參加中國境內舉辦的輪滑賽事活動的賽場行為管理,參照本《細則》執行。賽事活動組織者應當督促境外教練員、運動員、裁判員等人員遵守中國法律,尊重中國國旗、國歌。中國教練員、運動員、裁判員等人員參加境外舉辦輪滑賽事活動的賽場行為管理,參照本《細則》執行。
七、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解釋權歸中國輪滑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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