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戶外運動管理辦法

《酒泉市戶外運動管理辦法》是為加強和規範酒泉市戶外運動的指導和行業管理,保證戶外運動規範、安全、有序進行,根據《體育法》《自然環境保護法》《文物保護法》《全民健身條例》《經營高危險性性體育項目許可管理辦法》《航空體育運動管理辦法》《甘肅省登山及戶肅省登山及戶外運動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的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酒泉市戶外運動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8月3日
  • 實施時間:2022年8月3日
  • 發布單位:酒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總則,報備審核,組織管理,服務保障,法律責任,附則,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酒泉市戶外運動管理,推動全市戶外運動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全民健身條例》《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戶外運動是在酒泉市範圍內利用戈壁、沙漠、山地、山峰、峽谷和河流(湖泊)等自然環境,開展的徒步、探險、馬拉松、登山、滑翔、滑雪、跳傘、潛水、攀岩、攀冰、衝浪、山地越野跑、山地車、公開水域游泳等及其衍生的運動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各類戶外運動協會、俱樂部、體育企業等組織在酒泉轄區內舉辦戶外運動項目的指導和管理。
軍事禁區、個人或單位自發組織的娛樂休閒、拓展培訓等活動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戶外運動管理堅持政府監管、屬地管理、行業自律相結合的原則,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加強全過程監管。建立由公安、衛生健康、自然資源、應急管理、生態環境、體育旅遊、文物、水務、地震、交通運輸、消防、市場監管、氣象、銀保監、工信等多部門共同組成的戶外運動協同工作機制,明確任務分工,共同做好戶外運動的安全保衛、服務保障與監督管理工作。

報備審核

第五條  凡在酒泉市轄區內舉辦的戶外運動賽事活動,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備案或審批,組織者應當按照屬地原則向所在地體育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由所在地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許可權審批或初審轉報。
第六條  各類戶外運動協會、俱樂部、體育企業等組織在酒泉轄區內舉辦的非賽事類戶外運動,按照下列要求實行屬地備案:
(一)參與人數在200人以內,組織者應當在活動舉辦前7天向所在地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參與人數在200人以上,組織者應當在活動舉辦前15天向所在地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三)參與人數在500人以上,組織者應當在活動舉辦前20天向所在地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四)參與人數在1000人以上,組織者應當在活動舉辦前20天向所在地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向有管理權的公安機關提出安全許可申請;
組織的戶外運動及相關活動,另有行政審批規定的,按照規定程式辦理。
第七條  組織戶外運動及相關活動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法人資格和國家相應專業資質的組織和單位發起;
(二)根據活動類型和規模,執行專業技術標準,配備必要數量的社會體育指導員、醫護人員、救援人員、服務人員和志願者;
(三)社會體育指導人員、救援人員、醫護人員應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並佩戴能標明其身份的醒目標識;
(四)根據活動類型和規模,合理設定保障補給點和救援點,配置符合要求的救護車、救援車,規模較大的需配備通信車等保障救援設備,並做到統一調配、保障有效;
(五)除前款規定外,組織攀岩、滑雪、潛水、游泳等高危險性戶外運動,應具備《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行政許可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組織戶外運動賽事活動,還應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六)參加戶外運動項目的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身體條件。
第八條  組織戶外運動項目,進行備案或審批需提供下列資料:  
(一)申請書;  
(二)活動組織者成員名單及成員分工;
(三)戶外運動計畫書。包含具體活動內容、線路圖、舉辦地、天氣氣象和救護及車輛配備情況等。應急通訊電話、使用無線電台頻率及相關設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進行備案登記; 
(四)戶外運動裝備清單。根據戶外運動項目、天氣、地形等情況,配備符合要求的服裝、通訊、生活、醫療、導航定位等基本器材和專用器材;
(五)活動組織方案、安全風險防控方案、疫情防控方案、應急(醫療)處置預案和安全評估等資料;
(六)組織者的安全承諾書;
(七)參賽者參加戶外運動項目人員參加活動的協定和近期由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體檢報告。
第九條  旅行社組織的徒步等戶外體驗活動,活動組織者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六、七、八條規定,向當地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制定活動組織方案、安全風險防控方案、疫情防控方案和應急(醫療)處置預案,配備必要的保障人員和設施,滿足安全保障條件。
第十條  由體育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戶外運動,應當主動購買公眾責任保險,鼓勵其他戶外運動項目組織者購買公眾責任保險或意外傷害方面的保險。
第十一條  戶外運動監管部門在審批或備案時,應當充分考慮可能產生的社會穩定風險。
第十二條  戶外運動項目經備案或審批後,若時間、線路、地點等重大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重新履行備案或審批手續。
第十三條  戶外運動項目結束後,組織者須書面向所在地體育或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活動開展情況。
第十四條  中央和國家機關及其事業單位、全國性社會組織主辦或承辦的國際性、全國性體育賽事活動,名稱中可以使用“世界”“國際”“亞洲”“中國”“全國”“國家”等字樣或具有類似含義的辭彙,舉辦其他戶外運動項目不得使用與其相同或類似的名稱。

組織管理

第十五條  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戶外運動線路由各縣(市、區)政府主導,按照勘察、論證、公示等程式最終由體育行政主管部門統一進行發布。
戶外運動線路的設定,應自覺遵守生態環境保護、自然保護區、文物保護、水土保持等法律法規和民俗宗教習慣。
第十六條  戶外運動嚴格落實“誰審批(備案)、誰監管”“誰主管、誰負責”“誰組織、誰負責”的安全責任制。舉辦地人民政府落實安全保衛和疫情防控屬地責任。組織者承擔安全保衛和疫情防控主體責任。主辦方和承辦方為安全保衛和疫情防控方案、預案制定和措施落實的第一責任人。屬地體育或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落實安全保衛和疫情防控監管責任。
第十七條  在戶外運動中突發意外事故,組織者應立即組織救援並向當地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及體育或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當地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及體育或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有關規定,立即採取緊急救助和處置措施。活動組織者要全力配合救援工作。
第十八條  戶外運動項目開始前組織者應當按照活動方案,簽訂安全風險告知書和承諾書。向活動參與者準確告知線路、補給、救援、醫療救護、天氣等各種事項,履行檢查強制裝備義務,並全程做好各項服務保障。 
第十九條  組織者應當密切關注氣象、水務、地震、自然資源、交通運輸、衛生健康、應急管理、通訊等部門發出的預警信息及有關災害、事故信息,落實安全防範措施。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或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對戶外運動依法進行監管,有權對場地實施現場檢查,有權查閱、複製有關契約、票據、賬簿,有權檢查活動組織方案、安全應急預案等材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市場監管、應急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戶外運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如遇到極端天氣、自然災害等突發風險時,應立即啟動“熔斷”機制,終止戶外運動,並及時向參與人員進行公告。

服務保障

第二十二條  戶外運動組織者應當根據確定的運動項目線路、天氣和參與人員狀況,科學設定相應的標示牌、警示標誌、宣傳牌。配備帳篷等避風避雨場所,配備足夠的醫療、救助人員和足量的飲用水等補給物資。醫療救援點應配置固定醫療救援人員和應急車輛、配置專職安保人員,確保戶外運動安全。
第二十三條  各縣(市、區)政府要統籌規劃,根據轄區戶外運動的資源優勢,規劃建設一批功能完善、符合戶外運動標準的服務保障中心、救援中心、集散中心、營地、健身步道、汽車越野和腳踏車賽道等固定的戶外運動基礎設施。
第二十四條  各縣(市、區)政府要加強對基礎設施的管理,創新經營模式,健全和完善服務保障設施,保障各項戶外運動順利開展。
第二十五條  各縣(市、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要重視戶外專業人才的培養,督促戶外運動骨幹人才、企業和協會參加國家、省、市組織的各類執業資格培訓,並做好登記註冊工作。
第二十六條  各縣(市、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要健全完善安全教育管理、安全培訓、安全檢查和救援保障等制度,督促指導戶外運動組織者加強對戶外運動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不斷提高戶外運動組織水平。
第二十七條  各縣(市、區)政府應組建經過專業培訓的救援志願者隊伍,並配備相應的救援設備。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戶外運動組織、管理相關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全民健身條例》《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定進行查處。涉嫌欺詐或造成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體育或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配合公安、應急管理等相關部門依法依規處理。
第二十九條  對未報、遲報、謊報、瞞報突發事件重要情況或者在應急處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依法、依紀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
第三十條  體育或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信用制度體系,將信用承諾履行情況納入信用記錄,開展信用評價,對信用條件好、社會效益好、影響力大、符合條件的戶外運動項目推薦列入《體育賽事活動服務指導目錄》。
對戶外運動活動中嚴重違反法律、法規的組織者及其從業人員,依法依規列入失信名單,並在一定期限內向社會公布,實施信用約束、聯合懲戒。
第三十一條  港、澳、台人員參加戶外運動,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境外非政府組織在酒泉開展戶外運動的,參照《境外非政府組織在境內開展體育活動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組織者包括主辦方、承辦方和協辦方。主辦方是指發起舉辦戶外運動的組織或單位;承辦方是指具體負責籌備、實施戶外運動的組織或單位;協辦方是指提供一定業務指導或者物資及人力支持、協助舉辦戶外運動的組織或單位。主辦方、承辦方、協辦方之間的權利義務應當通過書面協定的方式約定。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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